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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讨论重大案件和有关检察业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因此检委会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检察业务工作质量。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的工作机制仍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影响检委会职能的发挥。因此,本文对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机制情况进行分析,以求不断提高检委会工作效能。
一、正确认识检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摒弃个人主义和“一言堂”陈旧观念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的指导和决策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事务,讨论决定重大案件,讨论决定检察长和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是否回避及其他重大工作事项。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中的一个履行法定检察职能的机构,它在业务决策中的地位高于其他所有的业务机构和个人。
检委会是法定的人民检察院的决策机构,在检察长的主持下对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条关于“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中的重要体现。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既能保证检察机关决策的民主性,防止个人独断专权,同时也能保证尊重检察长的权威,对于提高检委会的议事能力和工作效率,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保证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具有重要意义。
二、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检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不健全,管理协调作用发挥不明显。2008年2月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虽然条例中规定了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设置原则,但由于基层检察院自身内部机构规模建设特点和受机构编制所限,人员难落实的现实原因,基层检察院一般很难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多是以法律政策研究室或办公室为检委会办事机构,由研究室或办公室派员担任检委会办事机构的秘书列席会议,甚至有些基层检察院则是根据是哪个科室局的议案,就由哪个科室局的内勤列席会议,负责从事收集议案材料、会前通知、会议记录、决定执行反馈监督等工作,由于这些人员属于兼职,往往没有太多时间和精力专门开展对提交议案的前期审查工作,导致检委会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受到一定影响。
2、检察委员会中专职检委委员相对少甚至没有,制约了检委会讨论事项、案件质量的提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中第四项提出:“为改善检察委员会的结构,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选拔一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担任专职委员。”但是基层检察院由于人员编制所限,很难拿出编制设置专职检委委员,这样就不利于检委会议事、指导、咨询、调研等检察工作的有序开展。
3、检察委员会议事程序不合理、不规范。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委会议事规则》,但是,由于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办事机构不完善,使得检委会运行程序不够规范。从议案的提起到材料的分发、会议的召开以至于具体的讨论过程没有严格的规范程序。有些案件由分管副检察长直接请示检察长是否同意上会,并且在其他环节上都突现出议事程序的不规范,有的案卷材料在开会前一天送达委员手中,没有足够的时间去研究其中的定性和法律问题,同时也存在一些委员会前根本不去深入研究案卷材料,只待会上听承办人口头汇报案情进行分析发言,一定程度上影响议事、议案质量。
4、检察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方面研究多,在重大问题及业务调研方面指导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委会。检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但在实践中,检委会职能主要集中在案件的讨论和决定上,对法律政策调研指导不够,对实践中重大、复杂问题研究欠缺,经验总结效果较差。
三、完善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的建议
1、完善检委会办事机构,配备专职检委会委员。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办事机构起到参谋和管理的作用,应单独设立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或配备专职检委或秘书,并具有独立的编制,与检察院其他内设机构平行,负责检委会的日常工作,形成有专人负责、专人督办的模式。检委会办公室在运行中要注重合理性、规范性,充分发挥事前审查、会前准备、会后督办、协调管理检察业务及检察理论调研的职能。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要对讨论议案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对事实、证据认定的意见和理由,以及正确适用法律意见或建议,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对于业务部门具体工作的咨询请求,提出具体问题的咨询意见等,更好的为检察业务工作服务,使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2、建立会前审查制度,提升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与效率。为了提高检委会议事、议案的准确度和工作效率,对拟提交讨论的案件、事项进行会前审查。一方面,检委会办公室秘书负责对案件、事项的提请程序是否规范合法进行程序性审查;另一方面,检委会专职检委委员可成立议事议案小组,对案件或事项是否需要提交检委会、提交依据和科室观点理由阐述是否恰当进行实体性审查,专职检委委员由于不是案件承办人,能够较为超脱地从法律视角和公正立场上认定和判断事实、证据,得出判断结果具有较高参考价值,促进审查和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从而保证检委会讨论、决定难度较大的疑难案件或重大问题的质量。通过实体性审查后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和解决方案,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供检委会研究决定时参考,从根本上避免检委会讨论案件随意性较大的现象,为提高检委会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奠定基础。
3、创新检委会工作机制,实现电子检务网络管理模式。要把计算机网络充分运用到检委会工作中。检委会办公室内勤将承办人的汇报材料收集后上传到检委会议事议案局域网内,再由专职检委委员在网上进行实体性审查,并把审查情况发送到各个检委委员的文件夹中,检委会委员可以预先上网浏览、审核材料,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检委会委员在讨论发表意见后要在该网络系统中签名并不可更改。检委会的这一系列工作都在严格的保密程序下开展,这种做法能够大量节省会议材料的纸张成本,节约会议经费,也能够提高检委会的议事效率和质量。
4、建立监查制度,保证检委会决策的权威性。没有一个合理的监督制度出台,一些不负责任或法律水平较差的委员长期占据着检委会的位置,严重影响检委会的议事议案质量和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一方面要注重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外部监督,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检察委员会,对检察业务工作进行监督;也可邀请特约检察员参加评议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内部监督,建立完备有效的监督制约制度,保证检委会决策的权威性。
一、正确认识检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摒弃个人主义和“一言堂”陈旧观念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的指导和决策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事务,讨论决定重大案件,讨论决定检察长和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是否回避及其他重大工作事项。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中的一个履行法定检察职能的机构,它在业务决策中的地位高于其他所有的业务机构和个人。
检委会是法定的人民检察院的决策机构,在检察长的主持下对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条关于“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中的重要体现。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既能保证检察机关决策的民主性,防止个人独断专权,同时也能保证尊重检察长的权威,对于提高检委会的议事能力和工作效率,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保证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具有重要意义。
二、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检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不健全,管理协调作用发挥不明显。2008年2月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虽然条例中规定了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设置原则,但由于基层检察院自身内部机构规模建设特点和受机构编制所限,人员难落实的现实原因,基层检察院一般很难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多是以法律政策研究室或办公室为检委会办事机构,由研究室或办公室派员担任检委会办事机构的秘书列席会议,甚至有些基层检察院则是根据是哪个科室局的议案,就由哪个科室局的内勤列席会议,负责从事收集议案材料、会前通知、会议记录、决定执行反馈监督等工作,由于这些人员属于兼职,往往没有太多时间和精力专门开展对提交议案的前期审查工作,导致检委会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受到一定影响。
2、检察委员会中专职检委委员相对少甚至没有,制约了检委会讨论事项、案件质量的提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中第四项提出:“为改善检察委员会的结构,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选拔一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担任专职委员。”但是基层检察院由于人员编制所限,很难拿出编制设置专职检委委员,这样就不利于检委会议事、指导、咨询、调研等检察工作的有序开展。
3、检察委员会议事程序不合理、不规范。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委会议事规则》,但是,由于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办事机构不完善,使得检委会运行程序不够规范。从议案的提起到材料的分发、会议的召开以至于具体的讨论过程没有严格的规范程序。有些案件由分管副检察长直接请示检察长是否同意上会,并且在其他环节上都突现出议事程序的不规范,有的案卷材料在开会前一天送达委员手中,没有足够的时间去研究其中的定性和法律问题,同时也存在一些委员会前根本不去深入研究案卷材料,只待会上听承办人口头汇报案情进行分析发言,一定程度上影响议事、议案质量。
4、检察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方面研究多,在重大问题及业务调研方面指导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委会。检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但在实践中,检委会职能主要集中在案件的讨论和决定上,对法律政策调研指导不够,对实践中重大、复杂问题研究欠缺,经验总结效果较差。
三、完善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的建议
1、完善检委会办事机构,配备专职检委会委员。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办事机构起到参谋和管理的作用,应单独设立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或配备专职检委或秘书,并具有独立的编制,与检察院其他内设机构平行,负责检委会的日常工作,形成有专人负责、专人督办的模式。检委会办公室在运行中要注重合理性、规范性,充分发挥事前审查、会前准备、会后督办、协调管理检察业务及检察理论调研的职能。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要对讨论议案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对事实、证据认定的意见和理由,以及正确适用法律意见或建议,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对于业务部门具体工作的咨询请求,提出具体问题的咨询意见等,更好的为检察业务工作服务,使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2、建立会前审查制度,提升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与效率。为了提高检委会议事、议案的准确度和工作效率,对拟提交讨论的案件、事项进行会前审查。一方面,检委会办公室秘书负责对案件、事项的提请程序是否规范合法进行程序性审查;另一方面,检委会专职检委委员可成立议事议案小组,对案件或事项是否需要提交检委会、提交依据和科室观点理由阐述是否恰当进行实体性审查,专职检委委员由于不是案件承办人,能够较为超脱地从法律视角和公正立场上认定和判断事实、证据,得出判断结果具有较高参考价值,促进审查和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从而保证检委会讨论、决定难度较大的疑难案件或重大问题的质量。通过实体性审查后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和解决方案,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供检委会研究决定时参考,从根本上避免检委会讨论案件随意性较大的现象,为提高检委会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奠定基础。
3、创新检委会工作机制,实现电子检务网络管理模式。要把计算机网络充分运用到检委会工作中。检委会办公室内勤将承办人的汇报材料收集后上传到检委会议事议案局域网内,再由专职检委委员在网上进行实体性审查,并把审查情况发送到各个检委委员的文件夹中,检委会委员可以预先上网浏览、审核材料,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检委会委员在讨论发表意见后要在该网络系统中签名并不可更改。检委会的这一系列工作都在严格的保密程序下开展,这种做法能够大量节省会议材料的纸张成本,节约会议经费,也能够提高检委会的议事效率和质量。
4、建立监查制度,保证检委会决策的权威性。没有一个合理的监督制度出台,一些不负责任或法律水平较差的委员长期占据着检委会的位置,严重影响检委会的议事议案质量和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一方面要注重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外部监督,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检察委员会,对检察业务工作进行监督;也可邀请特约检察员参加评议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内部监督,建立完备有效的监督制约制度,保证检委会决策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