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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强检”和信息技术在检察领域的深入发展,以及全国检察机关公诉庭审举证、质证制度的改革,我院顺应时代要求,把“科技强检”工作纳入重要日程。本着“实用、超前、高效”三个原则,加大技术资金的投入,加强技术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初步建立了一套实用性好、可操作性强的多媒体展示证据系统。此设备系列编制计算机辅助庭审示证课件,利用多媒体技术对文本、声音、图形、图像、动画等综合处理、交互操作,充分创造出一个图文并茂、有声有色、生动逼真的示证环境。
一、做好多媒体法庭示证的证据组合
从公诉实践看,运用多媒体系统出庭公诉,通常有以下几种证据组合方式:
1、按证据种类组合。比如,将一名被告人的多次讯问笔录,只起一个文件名,制作成图片文件,依次排列;将需要出示的多份视听资料制作成音像文件,依次排列,出庭时顺序向下播放,等等。这种组合方式的优点是制作简单,出示方便,没有特殊的技术要求,适合案情简单,证据种类齐全,且每种类型的证据数量相对较小的案件。不足之处是相关证据因种类不同而前后分离,案情情节不能及时得其他类型证据的印证,容易造成人们对案件真实、情节认识上的困难。
2、按照案件发生的过程组合。这种方式可按案件发生的时间,将有关证据资料顺序排列,平铺直叙地展示证据。或将某一案件的全部过程,分成若干阶段,通过多媒体系统逐阶段展示证据。这种证据组合方式能够引导人们按照案件的发展过程,逐步认清全貌,符合人们思维认知习惯,能够把每一个犯罪过程一证到底,使人们对案件的具体过程一目了然。不足之处是有时间同一证据材料需要在多个过程显示,整个举证过程比较平淡,使人印象不深。在制作多媒体时还要反复编辑,同时对公诉人如何揭露证据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3、先总后分式组合。这种组合方式是先出示一组证明案件发生简要过程的证据,然后围绕案件的关键情节,分组出示相应的关键证据。运用这种组合方式,公诉人首先将案件简要过程显示在大屏幕上,使人们对证据的轮廓有一个初步的认识。然后充分利用多媒体系统形象直观的特点,几种显示案件关键情节的证据,如作案手段和工具,犯罪中心现场,犯罪危害结果等;使人们对整个案件的认识进一步深化。这种方式不足之处是有时隔断证据之间的关联,有时为了说明某一问题,还要出示其他备用证据。
4、按犯罪要件组合。这种组合方式,能够从关键环节上准确把握犯罪构成,有力地论证犯罪,适用于某一特殊要求为犯罪必备要件的案件。比如贪污案中主体的资格问题;抢劫案中的暴力胁迫问题,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问题等,都是是非曲直事关案件定罪定性的决定性条件。举证时,公诉人应首先利用多媒体显示案件中这方面的证据资料,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交待,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缠。这种方式的不足之处是对一些证据资料要进行认真揭露和筛选,否则会出现证据的重复。
5、按罪名组合。这种组合方式,主要适用于一案多罪的犯罪案件。通过围绕被告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对不同类型的证据进行编组,集中证明其中某一犯罪行为,直到将全案证明清楚。其不足之处是在举证过程中,还要针对每罪的具体构成情况,对证据作出更细的划分,分组层次较多。
6、针对同案中的不同被告人组合较多证据。这种组合方式主要是针对犯罪成员较多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优点是能够使人清楚每个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清主犯和从犯。不足之处是单纯强调按人举证,容易忽视共同作案中的某些犯罪行为的整体特性,切断案件事实上的关联,造成案件的个别事实情节不清,影响证明效果。
7、按犯罪事实组合。这种方式适用于多次实施同一或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其优点是证明事实清楚,有利于庭审迅速查明案情,提高庭审效率。不足之处是个别证据需要重复使用,节录证据和录入多媒体时承办人员工作负担加重。
二、多媒体示证系统在庭审中产生的积极效果
1、充分佐证。多媒体技术中的文证制作外部设备,扫描仪、数码相机将原始证据输入到计算机中;利用视听制作外部设备将涉案视听资料采集到计算机中;运用多媒体制作程序把上述这些已成为数字信号的信息资料,有机结合,有序排放,形成动态连贯的证据链。在支持、配合公诉人出庭公诉时,应用投影充分演绎涉案证据,这种示证过程使所有证据可视、可听,突破了以往证据只在语言、文字表达上的局限性,真正起到“一图胜千言”、“一言胜万字”的作用,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2、模拟演示。演示证据的快捷性是多媒体示证系统的主要性能,同时,它还可以利用动画制作模拟犯罪现场的过程。动画模拟不但能彻底改变传统示证中的物证狭义性、空间想象性,同时还能充分考虑庭上人员的不同角色特点,特别是非专业的陪审人员产生特有再现犯罪现场的效果,让不了解案情的人庭上就能明辨案情。它的典型意义在于:彻底改变了由法警传阅证据由公诉人传统口头宣读的方式,有效节省庭审时间;通过带控制性的模拟演示,充分体现高新科技的优越性,增强了证据在诉讼过程的有力应用,加强了庭审过程的合法性、公开性、公正性。
三、多媒体示证系统的作用
1、使公诉人自觉加强对刑事案件证据以及其证明力的审查。法庭示证系统的关键点在于把各种类型的证据通过投影机投影到大屏幕上,改变原来的公诉人读证据为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被告人、旁听群众听证据、看证据相结合,这样在无形中就提高对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特别是程序合法性。俗话说“是骡子是马牵出来骝骝”,对于每一份在众目睽睽下示证的证据,公诉人在审查时将更加严格,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由侦查人员二人进行;笔录上是否有被告人签名或捺印;证人笔录是否经本人核对;鉴定是否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辩认笔录是否出示了足够的照片等等,甚至笔录字迹是否清晰都会在公诉人地考虑之列。我们知道,有时候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如虽然二人讯问被告人或询问证人,但笔录上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名或是在一些非关键的地方(如错别字)的改动无被告人按印,这些情况原来公诉人在法庭上读证据,光凭听是不易发觉的,但使用示证系统听看结合,就会成为显而易见的瑕疵。因此,刑事案件法庭示证系统的投入使用会使公诉人自觉加强对案件证据及证明力的审查,也将推动侦查机关证据意识的深化。
2、法庭示证系统的使用,可以防止被告人的翻供;对于被告已经翻供的,可以更有力的揭露事实真相,支持起诉书的指控。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被告人都有畏罪,害怕受刑罚处罚的心理和侥幸心理,希望通过不实的供述逃避审判。有的被告人在庭审之前已经翻供,而有的被告人在庭审时会突然改变原供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但是如果制止被告人翻供则可以达到更好的庭审效果。示证系统利用大屏幕展示真实、详尽的证据,把被告人以前的签字、按印的笔录让大家包括其本人一览无余,对其施加巨大的心理压力,使被告人感到铁证如山,抑制其侥幸心理,彻底熄灭其企图翻供的苗头。对于已经翻供,推脱罪责,避重就轻的被告人,公诉人则可以利用多媒体具有的方便灵活、随时调取的特点,在质证过程中,将反驳的证据及时展示,是非曲直,一目了然。
3、示证系统的使用,使公诉人对有些长篇的证据,可以通篇出示、重点宣读。有的刑事案件的证人证言较长,而公诉人能够为我所用证实犯罪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对于此类证据的宣读,公诉人以往只有二种方法,要么通篇宣读,虽然全面、公正,但听的人无法象读的人一样,知道哪一部分是重点,与本案有关,以致说者有意,听者却无心,审判长也不易把握公诉人的思路;另一种办法是只读与本案有关的部分,其余一概不读,重点突出,听者感到明确清晰,但同时也会觉得公诉人是否有断章取义之嫌,割裂前后因果关系或公诉人有否遗漏可以认定被告无罪、罪轻的情节。示证系统的使用,结合了二种方法的优点,以听为主,听看结合,通篇出示,部分选读。具体做法是把整篇的证言笔录录入电脑编辑,在大屏幕上放映,公诉人有选择地宣读,操作计算机的人员可以现场批注,审判长、陪审员、旁听群众可以在看全貌的基础上,听重点。
4、对于一些扣押凭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用多媒体示证更加有利。如对交通肇事一案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支持公诉,把难以用语言说清的现场勘验图清楚地打到大屏幕上,去繁就简。而通过多媒体的局部放大等功能,将肇事车辆的照片的细微之处清晰再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另外,对于案件中的一些清单、暂扣凭证、鉴定结论等,以往的做法是由法警一一传递给被告人、辩护人、审判人员看。示证系统的使用,避免了程序的松散、缩短时间,提高了效率。
5、深化检务公开,强化法制教育。新形势下,立法思想倡导司法公平、公正、公开,在刑事诉讼工作中,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提出“检务公开”“审判公开”,多媒体示证系统在庭审中使用,适应了上述要求。传统的庭审方式中,除了公诉人宣读的内容外,一些当庭出示的证据,只有审判人员、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能够看到。通过多媒体示证,旁听群众也可以看,增加了庭审的公开性。另一方面,证据的展示贴近公众,牵引旁听者随庭审步骤深入了解案件内容,思考案件发生发展的结果,从中吸取教训获得启示。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南丹54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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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行检民联动,促进社会秩序正义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根本宗旨,也是检察机关履职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实现刑法的秩序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工作的目标。面对利益交错、冲突频发、纠纷繁杂的现实,营造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社会环境,就要求检察机关实事求是地做好群众工作,实行检民联动。一是,检察机关对内联动,要提高思想认识,把群众工作纳入干警绩效考核机制和检察队伍建设机制之中,通过加强干警的个人的成长进步与群众工作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干警执法理念的转变,进一步整肃检察队伍少数工作人员脱离群众的执法作风,把“亲民、爱民、利民”的观念统一到检察群众工作机制建设上来。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激发其责任心和事业心,力促干警“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二是,检察机关对外联动,表现为打击侵犯“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和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群众的力量,集群众的智慧,深挖职务犯罪线索,查处搜刮民脂民膏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通过群众举报、上访等方式切实查处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群众工作是党的一切工作的核心和基础,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根本措施,提高检察机关的群众工作能力也是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的保障。检察机关只有坚持“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制定出台具体的工作措施,才能“稳、准、狠”地打击和预防刑事犯罪,实现刑事法律的消极目的和积极目的,营造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环境,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江西上饶334400)
一、做好多媒体法庭示证的证据组合
从公诉实践看,运用多媒体系统出庭公诉,通常有以下几种证据组合方式:
1、按证据种类组合。比如,将一名被告人的多次讯问笔录,只起一个文件名,制作成图片文件,依次排列;将需要出示的多份视听资料制作成音像文件,依次排列,出庭时顺序向下播放,等等。这种组合方式的优点是制作简单,出示方便,没有特殊的技术要求,适合案情简单,证据种类齐全,且每种类型的证据数量相对较小的案件。不足之处是相关证据因种类不同而前后分离,案情情节不能及时得其他类型证据的印证,容易造成人们对案件真实、情节认识上的困难。
2、按照案件发生的过程组合。这种方式可按案件发生的时间,将有关证据资料顺序排列,平铺直叙地展示证据。或将某一案件的全部过程,分成若干阶段,通过多媒体系统逐阶段展示证据。这种证据组合方式能够引导人们按照案件的发展过程,逐步认清全貌,符合人们思维认知习惯,能够把每一个犯罪过程一证到底,使人们对案件的具体过程一目了然。不足之处是有时间同一证据材料需要在多个过程显示,整个举证过程比较平淡,使人印象不深。在制作多媒体时还要反复编辑,同时对公诉人如何揭露证据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3、先总后分式组合。这种组合方式是先出示一组证明案件发生简要过程的证据,然后围绕案件的关键情节,分组出示相应的关键证据。运用这种组合方式,公诉人首先将案件简要过程显示在大屏幕上,使人们对证据的轮廓有一个初步的认识。然后充分利用多媒体系统形象直观的特点,几种显示案件关键情节的证据,如作案手段和工具,犯罪中心现场,犯罪危害结果等;使人们对整个案件的认识进一步深化。这种方式不足之处是有时隔断证据之间的关联,有时为了说明某一问题,还要出示其他备用证据。
4、按犯罪要件组合。这种组合方式,能够从关键环节上准确把握犯罪构成,有力地论证犯罪,适用于某一特殊要求为犯罪必备要件的案件。比如贪污案中主体的资格问题;抢劫案中的暴力胁迫问题,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问题等,都是是非曲直事关案件定罪定性的决定性条件。举证时,公诉人应首先利用多媒体显示案件中这方面的证据资料,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交待,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缠。这种方式的不足之处是对一些证据资料要进行认真揭露和筛选,否则会出现证据的重复。
5、按罪名组合。这种组合方式,主要适用于一案多罪的犯罪案件。通过围绕被告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对不同类型的证据进行编组,集中证明其中某一犯罪行为,直到将全案证明清楚。其不足之处是在举证过程中,还要针对每罪的具体构成情况,对证据作出更细的划分,分组层次较多。
6、针对同案中的不同被告人组合较多证据。这种组合方式主要是针对犯罪成员较多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优点是能够使人清楚每个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清主犯和从犯。不足之处是单纯强调按人举证,容易忽视共同作案中的某些犯罪行为的整体特性,切断案件事实上的关联,造成案件的个别事实情节不清,影响证明效果。
7、按犯罪事实组合。这种方式适用于多次实施同一或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其优点是证明事实清楚,有利于庭审迅速查明案情,提高庭审效率。不足之处是个别证据需要重复使用,节录证据和录入多媒体时承办人员工作负担加重。
二、多媒体示证系统在庭审中产生的积极效果
1、充分佐证。多媒体技术中的文证制作外部设备,扫描仪、数码相机将原始证据输入到计算机中;利用视听制作外部设备将涉案视听资料采集到计算机中;运用多媒体制作程序把上述这些已成为数字信号的信息资料,有机结合,有序排放,形成动态连贯的证据链。在支持、配合公诉人出庭公诉时,应用投影充分演绎涉案证据,这种示证过程使所有证据可视、可听,突破了以往证据只在语言、文字表达上的局限性,真正起到“一图胜千言”、“一言胜万字”的作用,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2、模拟演示。演示证据的快捷性是多媒体示证系统的主要性能,同时,它还可以利用动画制作模拟犯罪现场的过程。动画模拟不但能彻底改变传统示证中的物证狭义性、空间想象性,同时还能充分考虑庭上人员的不同角色特点,特别是非专业的陪审人员产生特有再现犯罪现场的效果,让不了解案情的人庭上就能明辨案情。它的典型意义在于:彻底改变了由法警传阅证据由公诉人传统口头宣读的方式,有效节省庭审时间;通过带控制性的模拟演示,充分体现高新科技的优越性,增强了证据在诉讼过程的有力应用,加强了庭审过程的合法性、公开性、公正性。
三、多媒体示证系统的作用
1、使公诉人自觉加强对刑事案件证据以及其证明力的审查。法庭示证系统的关键点在于把各种类型的证据通过投影机投影到大屏幕上,改变原来的公诉人读证据为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被告人、旁听群众听证据、看证据相结合,这样在无形中就提高对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特别是程序合法性。俗话说“是骡子是马牵出来骝骝”,对于每一份在众目睽睽下示证的证据,公诉人在审查时将更加严格,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由侦查人员二人进行;笔录上是否有被告人签名或捺印;证人笔录是否经本人核对;鉴定是否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辩认笔录是否出示了足够的照片等等,甚至笔录字迹是否清晰都会在公诉人地考虑之列。我们知道,有时候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如虽然二人讯问被告人或询问证人,但笔录上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名或是在一些非关键的地方(如错别字)的改动无被告人按印,这些情况原来公诉人在法庭上读证据,光凭听是不易发觉的,但使用示证系统听看结合,就会成为显而易见的瑕疵。因此,刑事案件法庭示证系统的投入使用会使公诉人自觉加强对案件证据及证明力的审查,也将推动侦查机关证据意识的深化。
2、法庭示证系统的使用,可以防止被告人的翻供;对于被告已经翻供的,可以更有力的揭露事实真相,支持起诉书的指控。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被告人都有畏罪,害怕受刑罚处罚的心理和侥幸心理,希望通过不实的供述逃避审判。有的被告人在庭审之前已经翻供,而有的被告人在庭审时会突然改变原供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但是如果制止被告人翻供则可以达到更好的庭审效果。示证系统利用大屏幕展示真实、详尽的证据,把被告人以前的签字、按印的笔录让大家包括其本人一览无余,对其施加巨大的心理压力,使被告人感到铁证如山,抑制其侥幸心理,彻底熄灭其企图翻供的苗头。对于已经翻供,推脱罪责,避重就轻的被告人,公诉人则可以利用多媒体具有的方便灵活、随时调取的特点,在质证过程中,将反驳的证据及时展示,是非曲直,一目了然。
3、示证系统的使用,使公诉人对有些长篇的证据,可以通篇出示、重点宣读。有的刑事案件的证人证言较长,而公诉人能够为我所用证实犯罪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对于此类证据的宣读,公诉人以往只有二种方法,要么通篇宣读,虽然全面、公正,但听的人无法象读的人一样,知道哪一部分是重点,与本案有关,以致说者有意,听者却无心,审判长也不易把握公诉人的思路;另一种办法是只读与本案有关的部分,其余一概不读,重点突出,听者感到明确清晰,但同时也会觉得公诉人是否有断章取义之嫌,割裂前后因果关系或公诉人有否遗漏可以认定被告无罪、罪轻的情节。示证系统的使用,结合了二种方法的优点,以听为主,听看结合,通篇出示,部分选读。具体做法是把整篇的证言笔录录入电脑编辑,在大屏幕上放映,公诉人有选择地宣读,操作计算机的人员可以现场批注,审判长、陪审员、旁听群众可以在看全貌的基础上,听重点。
4、对于一些扣押凭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用多媒体示证更加有利。如对交通肇事一案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支持公诉,把难以用语言说清的现场勘验图清楚地打到大屏幕上,去繁就简。而通过多媒体的局部放大等功能,将肇事车辆的照片的细微之处清晰再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另外,对于案件中的一些清单、暂扣凭证、鉴定结论等,以往的做法是由法警一一传递给被告人、辩护人、审判人员看。示证系统的使用,避免了程序的松散、缩短时间,提高了效率。
5、深化检务公开,强化法制教育。新形势下,立法思想倡导司法公平、公正、公开,在刑事诉讼工作中,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提出“检务公开”“审判公开”,多媒体示证系统在庭审中使用,适应了上述要求。传统的庭审方式中,除了公诉人宣读的内容外,一些当庭出示的证据,只有审判人员、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能够看到。通过多媒体示证,旁听群众也可以看,增加了庭审的公开性。另一方面,证据的展示贴近公众,牵引旁听者随庭审步骤深入了解案件内容,思考案件发生发展的结果,从中吸取教训获得启示。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南丹54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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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行检民联动,促进社会秩序正义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根本宗旨,也是检察机关履职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实现刑法的秩序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工作的目标。面对利益交错、冲突频发、纠纷繁杂的现实,营造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社会环境,就要求检察机关实事求是地做好群众工作,实行检民联动。一是,检察机关对内联动,要提高思想认识,把群众工作纳入干警绩效考核机制和检察队伍建设机制之中,通过加强干警的个人的成长进步与群众工作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干警执法理念的转变,进一步整肃检察队伍少数工作人员脱离群众的执法作风,把“亲民、爱民、利民”的观念统一到检察群众工作机制建设上来。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激发其责任心和事业心,力促干警“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二是,检察机关对外联动,表现为打击侵犯“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和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群众的力量,集群众的智慧,深挖职务犯罪线索,查处搜刮民脂民膏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通过群众举报、上访等方式切实查处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群众工作是党的一切工作的核心和基础,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根本措施,提高检察机关的群众工作能力也是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的保障。检察机关只有坚持“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制定出台具体的工作措施,才能“稳、准、狠”地打击和预防刑事犯罪,实现刑事法律的消极目的和积极目的,营造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环境,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江西上饶33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