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我国应对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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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世界未来经济发展的新方向,低碳出口也以其独特的优势成为国际贸易的新热点,低碳产品将成为各国出口贸易的新支柱。在低碳经济理念的指导下,低碳壁垒随之形成,并成为未来国际贸易中的主要壁垒模式。低碳壁垒的兴起和发展必将对我国出口贸易造成巨大影响,为使我国出口贸易及时有效地应对国外低碳壁垒,法律措施的设计与实施刻不容缓。
  关键词:低碳经济;低碳壁垒;影响;法律措施
  中图分类号:D9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1-0092-05
  收稿日期:2010-11-25
  作者简介:沈一娇(1987—),女,江苏常州人,南京财经大学2010级国际法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法学;刘正(1965—),男,江苏镇江人,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法学会2010年法学研究招标课题“我国出口贸易应对国外低碳壁垒的法律对策”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SFH2010A06。
  
  随着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的落幕,“低碳经济”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走低碳经济发展道路成为不可逆转的世界趋势。从国际贸易的角度看,由于低碳经济快速发展,低碳化浪潮加速来临,以低碳为代表的新技术、新专利、新标准相继出现,而应对这些新技术、新专利和新标准所形成的贸易壁垒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一、国外低碳经济的发展及低碳壁垒的形成
  (一)国外低碳经济概念的提出
   “低碳经济”一词发源于2003年的英国。英国首相布莱尔于当年发表了题为《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的白皮书(DTI2003),宣布到2050年英国能源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从根本上把英国变成一个低碳经济的国家。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以能源变革为中心,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通过技术和制度的创新、产业的转型、新能源的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的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低碳经济法案》,表明低碳经济的发展将成为美国发展的重要战略。然而,真正将“低碳经济”概念由一国范围扩展到全球范围的,是在200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制定“巴厘岛路线图”之后。这次国际气候问题谈判的焦点就是强调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促进减排义务从而实现“低碳经济”,低碳经济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进一步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寻找到了较为有效的途径和方式。
  (二)国外发达国家的低碳经济策略
  国外发达国家在围绕低碳经济的能源利用技术革新以及有关激励低碳技术研发的制度创新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自2003年英国率先提出低碳经济的口号后,发达国家便开始关注与之相关的技术、经济、产业的发展。2008年底,欧洲会议通过了欧盟能源气候一揽子计划,包括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修正案、欧盟成员国配套措施任务分配的决定、碳捕获和储存的法律框架、可再生能源指令、汽车二氧化碳排放法规和燃料质量指令等6项内容,欧盟各国积极响应。其中,英国开征气候变化税,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政策,争取在《减排量分担协议》外,再减排4.5%;法国考虑增设二氧化碳排放税,大幅度增加核能、风能及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创造“零碳经济”;德国政府则提出实施气候保护的高技术战略,先后出台了五期能源研究计划,为“高技术战略”提供巨额资金支持;瑞典大力推行“环保车计划”;丹麦则在全球率先建成了绿色能源模式,成为世界低碳经济发展典范,形成由政府、企业、科研、市场关联、互动的绿色能源技术开发社会支撑体系。同时,澳大利亚政府于2008年7月发布了《减少碳排放计划》政策绿皮书,具体设定了碳排放企业的排放上限,并实施碳排放交易制度。日本于近期提出重启太阳能鼓励政策,首次将扶植光伏产业列入新经济刺激计划。美国则通过了《低碳经济法案》,强调发展新能源、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和对海外石油的依赖。目前,美国国会已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计划加大对国内发展低碳经济的补贴和投资力度,建立碳排放与交易市场,同时在建筑行业强制要求建设更加节能的房屋,积极发展太阳能和风能技术等。[1]
  (三)国外低碳壁垒的形成
  发达国家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努力向低碳经济模式转型,同时对其进口产品也开始设置一些低碳标准和措施。例如:欧盟推出了汽车分级减排举措和家电回收法令。前者通过对机动车分级,制定机动车二氧化碳排放限额;后者要求企业对欧盟市场上流通的家电必须承担相应的回收再利用责任。又如从2009年11月20日开始,欧盟委员会废止了用能产品生态设计即EuP指令,并以针对更广泛意义的能源相关产品的ErP指令取而代之。其涉及除车辆以外的所有投放市场的能源产品,该指令对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造成了巨大的冲击。[2]再如2009年6月22日,《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获得众议院通过,该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一旦该法案正式生效,从法律上认可碳关税的有效性,这将使中国等国家的出口产品因被征收高额的碳关税而丧失价格优势,从而丧失市场的竞争力。由此可见,这些低碳标准和措施是发达国家设置的新型障碍,是继环境壁垒、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之后形成的一种新型的贸易壁垒,即“低碳壁垒”。
  二、国外低碳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一)低碳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消极影响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传统的出口商品都是劳动密集型的商品,具有明显的高投入、高消耗、低技术、低产出的高碳经济特点,在发达国家进出口贸易不平衡的情况下,更容易受到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在不远的将来,低碳壁垒作为发达国家的新型贸易保护手段,其兴起与发展对我国出口贸易将造成巨大的影响,其主要包括:
  ⒈碳关税壁垒将会增加我国产品的出口成本从而使其丧失价格优势。我国的出口产品一向是以价格优势打开国外市场的,然而这些出口产品大多具有高碳消耗与碳排放量大的特点,这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的关注,特别是西方国家近期一直热衷于讨论对发展中国家征收碳关税的问题,采用碳排放的贸易保护主义,打击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我国的出口。虽然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国家对其他国家的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但是ACESA 法案(《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该法案经美国参议院投票批准以后将正式生效,这便从法律上赋予了美国对其他国家征收碳关税的权力。如果ACESA 法案正式生效,其他西方发达国家必然也会纷纷效仿美国,从法律上认可碳关税的有效性。在将来中国的出口贸易中,一旦中国的某些出口产品被征收高额的碳关税,出口成本将大大提高从而丧失价格优势。以江苏为例,根据对往年江苏碳排放数据的核算与分析,江苏的产业结构以工业为主,高能耗产业比重大,碳排放总量大;能源消费属“高碳”型,以煤为主要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较低;加工贸易是主要的外贸出口方式,“江苏制造”承担了国际制造业转移的隐含碳排放的较大比例。如果将来国际社会对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则江苏制造会首当其冲,这将极大削弱我国出口贸易价格竞争优势,使我国丧失在国际市场中的优势地位。
  ⒉非碳关税壁垒可能将我国某些高碳产品拒于国门之外。除了设置碳关税,西方国家还设置了一些市场准入标准。我国的绝大多数外贸企业都是走“高能耗,高污染”的求效益之路,出口的产品大多为高碳产品,现今西方国家设置出口产品的碳标准,使得我国的许多达不到标准的产品被排除在市场之外。如上文所提到的ErP指令,该指令将我国约80%出口到欧盟的办公室设备、冰箱、空调、机电、影像等产品拒之门外,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打击。对于江苏来说,工业重型化特征明显,冶金、石化、电力、建材等高物耗、高能耗行业占到整个制造业70%以上,出口的产品大多也为高碳产品。[3]如果江苏的这些高碳产品因达不到碳标准而被拒,江苏的出口贸易将受到重创。此外,如果江苏的生产商将大量的资金人力投入西方碳标准的认证工作,产品成本会大量增加。
  ⒊低碳壁垒将提高我国的技术引进成本。我国自主研发能力较为薄弱,尽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转让,但实际进展与预期相去甚远。“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也十分有限。为达到发达国家的低碳标准,我国不可避免地要引进其技术。而高端低碳技术是发达国家获得垄断利益的筹码,撇开发达国家不愿真正出售其技术的情况,若我国企业有机会引进这些低碳技术,其转让费用也必然很高。这些高额的技术引进成本必然附加在产品的生产成本中,从而导致我国出口产品外贸竞争优势的必然下降。江苏作为全国经济支柱的大省之一,通过引进低碳技术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不可避免,因而其出口企业技术引进成本的提高也不可避免,高额的技术引进成本无疑将江苏的出口企业推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
  ⒋低碳壁垒可能导致我国国际话语权的丧失。从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在低碳技术领域,掌握了技术标准就等于掌握了游戏规则的主动权,若这些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那这些标准就是开拓市场和提升竞争力的有利武器。低碳壁垒是由发达国家提出的,我国企业若想向这些发达国家出口产品,就必须引进他们的技术来达到他们的标准,无形中导致了我国外贸主权、国际话语权的丧失,在国际贸易上只能处于被动状态。江苏是我国出口最大的省份指一,若由于低碳壁垒而在国际贸易中丧失国际话语权,只能成为发达国家的附庸,江苏的出口贸易就将掌握在这些发达国家手中。在这些低碳壁垒的不断变动之下,江苏的外贸企业往往会受到巨额的损害,从而导致国内整体经济的损害。
  (二)低碳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积极影响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快速发展的重要阶段,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仍将十分突出。虽然西方国家设置的低碳壁垒会对我国出口贸易造成沉重的打击,但是从另一方面也促使了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主要体现:
  ⒈激励我国企业的科技创新。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企业整体科技水平落后,技术研发创新能力有限,因而对资源的依赖性较强,对环境的破坏性较大,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西方国家设置的低碳壁垒迫使我国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向低碳经济发展模式转型。仍以上文的Erp指令为例,虽然Erp指令在短期内对我国耗能产品的出口影响较大,但其将推动我国企业树立环保意识,促进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提高产品的综合环境绩效。再以美国的ACESA法案为例,若美国有权对我国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则我国企业必然会为免收高额的碳关税而积极地进行技术研发创新,提高技术水平,减少碳排放量。对于出口大省江苏来说,低碳壁垒对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尤为明显。江苏以高耗能产业为主,技术研发能力较弱,科技水平较低。在低碳壁垒的影响下,现今江苏许多企业开始注重科技创新,逐步用新的清洁能源来代替化石能源,比如风能、太阳能、生物能等。
  当然,若我国企业能积极地进行科技创新,采取高新技术,淘汰落后的技术和产能,对钢铁、水泥、有色等产业进行改造,降低GDP的碳强度,则我国出口产品的结构也将得到优化。
  ⒉推动国内产业结构优化。当前,我国产业结构很不合理,第一、第二、第三产业之间的比重停留在“1:5:4”的状态,且第二产业的比重还在增加,经济增长过于依赖第二产业,工业特别是重工业比重偏高,低耗能的第三产业和服务业发展滞后,比重偏低。这决定了我国能源消耗的主要部门是工业,而我国工业的技术水平落后,又加重了我国经济的高碳特征。[4]这种产业结构显然不是我国所提倡和希望的,我国希望的是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产业结构,实现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构成良性循环。低碳壁垒的设置恰好为我国转变该种产业结构创造了条件。因为我国工业等高碳领域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向低碳转型,而金融、物流、旅游、文化、技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是一个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收益的低碳产业,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加强发展低碳服务是我国在向低碳经济转型过渡时期的必要选择。现今,我国许多城市和领域已经开始注重研究和发展低碳服务。如中国光大银行推广低碳理念和低碳金融服务,推出了“E路阳光”电子银行业务、电子票据系统、“阳光存贷合一卡”等低碳服务;[5]又如上海世博酒店也正试行了低碳服务,比如建议同一个客人多次使用一套一次性拖鞋、清洁用品等。[6]如果我国的低碳服务业将来得到大力发展,比重增加,那么我国产业结构就能得到优化,就会向低碳经济发展模式转型。江苏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大省之一,应该大力发展环保低碳富民的服务产业,以促进转型发展,比如加快发展物流,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加快推进社会服务信息化,积极培育新兴服务业;进一步包装整合旅游资源,大力推进旅游产品,做大做强旅游产业。
  ⒊有利于国内低碳企业利用低碳优势打开国际市场。在低碳壁垒的影响下,高碳产品的大量被拒导致低碳产品出口的数量增加,这无形中促使了我国国内的低碳企业打开国际市场。例如我国木地板产量一直位居世界第一,家具生产和出口也是世界第一,但是在近几年的低碳壁垒的影响下,我国一些企业的木地板和家具的出口遭到了严重的打击。而我国的一些低碳林木企业,比如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销售额并没受太多影响。该集团以其“低碳”甚至“负碳”的生产方式荣获“2009-2010年度中国最佳低碳企业”称号,其自主研发的环保阻燃板、丰林牌胶合板的销售量不仅在国内位居前列,而且在欧美和东南亚的销售量也非常可观。2009年,丰林高新环保产品占公司销售总额的65.9%,且其比例还在不断攀升。[7]可见,在将来的低碳时代,当低碳壁垒成为主要的贸易壁垒时,国内的低碳企业以其低碳优势打开国际市场已是必然。以江苏为例,江苏许多企业已开始研究低碳产品,比如比较发达的太阳能企业,这些太阳能企业研发的产品以其能耗小、污染小、便宜便捷的优点深受国内和国外消费者的欢迎,对于这些企业,在高呼发展低碳经济的现今社会,在低碳壁垒的影响下,无疑获得了一个打开国际市场的契机。
  ⒋促进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当全球开始关注低碳经济,低碳壁垒成为主要的贸易壁垒时,碳交易将替代部分货物贸易,成为重要的贸易方式。我国的碳交易体系虽然尚处于试点起步阶段,碳交易市场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我国的核证减排量也只能以低廉的价格卖给发达国家,但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碳排放资源国,有着足够的潜力发展碳交易市场。[8]在低碳壁垒的影响下,通过市场机制来优化碳排放的配置,建立碳交易市场制度以达到在成本最低的情况下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生态效果的目的是我国目前最好的选择,因此,我们必须建立自己的碳交易市场,选择发展碳交易市场制度。对于江苏而言,虽然现在还没有试点实行碳排放权交易,但是作为我国的出口大省、国家经济的支柱,在低碳壁垒的影响下,建立自己的碳交易市场和碳交易市场机制已是必然。
  (三)我国外贸企业应对低碳壁垒现存的问题
  低碳壁垒对我国已经造成巨大影响,我国外贸企业的大量高碳产品的出口受到重创,但是当前我国许多外贸企业在应对低碳壁垒时仍未能选择正确的途径进行创新和改革,还存在许多严重的问题。比如在研发问题上,有些外贸企业认为,研发新的低碳技术须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为避免大量资金投入而怠于进行科技创新,仍采用现有技术进行生产,从而走入恶性循环,最终导致效益低下甚至被市场淘汰。又如我国许多外贸企业在应对发达国家设置的低碳壁垒时非常不理性,仍欲采取低价销售的方式提高竞争力,然而却适得其反。这些问题在江苏尤其明显,江苏的出口贸易占经济比重较大,外贸企业大多以民营企业为主,而这些民营企业中很多企业虽然注意到低碳技术的重要性却缺少研发资金,因此,江苏的外贸企业普遍存在研发怠惰、创新消极等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否则江苏未来经济的发展之路将荆棘重生。
  三、我国出口贸易应对国外低碳壁垒的法律措施
  应对国外低碳壁垒,我国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本国实际,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定出口产品的低碳标准
  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开始推行“碳标签”计划,要求向其进口的所有商品必须贴有“碳标签”,也就是碳标准,说明生产该产品的全过程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对此,我国可以率先制定出口产品的低碳标准,将“碳标签”等低碳壁垒内化在产品生产环节中,以消除低碳壁垒的限制作用。比如对于冰箱、空调等家用电器的生产,可以就其生产链规定严格的低碳标准,即对选择节能材料、优化生产流程、实现清洁生产、低碳排放等分环节进行规定。并且我国应时刻关注全球能效法规的最新更新以及发达国家的最新动态,从而对我国制定的低碳标准不断进行调整,降低低碳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风险。对于江苏来说,可以充分利用其产业和品牌优势,积极探索和率先制订本省优势产业和优势品牌的“碳标准”,在名优产品中抢先贴装“碳标签”,从而抢占先机,先声夺人。在探索实施“碳标准”过程中,要将现有的专利技术进行科学分类和整合排序,以专利技术制定“低碳标准”,既能够使现有专利充分发挥其技术优势并取得市场效益,又能有效巩固本省的高技术、高“标准”龙头地位,为区域品牌的提升和市场影响的扩大创造条件。
  (二)对国内出口企业征收碳税
  如果美国等发达国家征收了碳关税,我国的出口会受到严重打击;如果这些国家将其所征收的碳关税用来补贴其国内企业的减排,我国的外贸企业面临的压力会更大。对此,我国可以采取征收国内碳税的方式,使发达国家的碳关税失去合法性,因为双重征税是违反WTO规则的。虽然对国内出口企业征收碳税,碳成本的提高无疑会导致国内出口产品的价格抬升,降低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对经济增长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这有助于我国的科技创新以及优化产业结构,能够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也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我国对国内企业征收碳税可以借鉴英国气候变化税制度,其计税依据是使用煤炭、天然气和电能的数量,使用可再生能源可以减免税收。同时,我国还可以借鉴欧洲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一方面征收碳税;另一方面降低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支付劳保的费率,以这种方式来维持企业的综合成本。对于江苏而言,江苏以工业为主,高能耗产业比重大,出于长远考虑,对其出口企业征收碳税利大于弊。在将来全国人大对碳税已立法的情况下,江苏应当积极推动征收碳税工作,依托本省的科研优势,集中专家、学者,以科研攻关的方式,研究、探索、建立本省的碳排放统计和计算方法,对本省的企业征收碳税。
  (三)制定有关碳交易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的碳交易机制尚不成熟,碳交易市场的主要规则和标准仍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这使得在相关领域的竞争中,虽然我国是最有潜力的碳交易资源供给国,但仍处于劣势地位。因此,我国应当建立自己的碳交易市场,并且制定有关碳交易的法律法规。比如我国可以制定《碳减排权交易法》并引入期货机制,完善其运作和监管的规定,当各地交易所成熟后,可以引入碳排放权质押、碳排放权融资租赁、碳排放权保险等金融制度,再对这些制度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使碳交易市场成为一个多样化的大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的作用,节能减排。而我国也正向这方面努力,比如近期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就为我国各级政府推进碳交易、建立公开碳交易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碳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江苏作为我国最大的出口省份之一,建立具有江苏特色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碳交易平台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江苏可成立低碳经济研究机构,进行低碳交易机制研究,尽快完成本省的碳交易制度建设,通过地方性法律法规,将“碳排放权”构建成一种可分割的、可交易的、抽象的法律权利。
  (四)加强对国内低碳产品的法律保护
  现今我国低碳产品的开发十分艰难,面临着投资、风险、难度、周期等方面的问题,加上我国在低碳经济领域的开发起步晚于发达国家许多年,使我国的低碳产品对专利保护的依赖性很强,如果我们不注意对低碳产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极有可能会因人才流动等因素造成技术泄密,从而大大挫伤企业开发研究低碳产品的积极性。因此,我国急需加强对低碳产品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不仅包括已有的低碳产品和正在研发的产品,还应包括未来的开发方向,即在相关核心技术、辅助技术以及围绕生产和设计可能涉及到的其他技术方面。江苏在发展新能源方面具有强大的优势,生物资源丰富,风能资源在全国列第10位,在太阳能上也有良好的条件,越来越多的江苏企业也看到了潜在的商机,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入新能源产业领域,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有的已走在了全国前列,比如光伏产业,在全国已遥遥领先,其规模在全国占据了“大半河山”,但在目前300多家太阳能生产企业中,真正能叫响的品牌仅扬州华扬、淮安辉煌、连云港太阳雨等为数不多的三四家企业,多数太阳能生产企业规模较小、产品档次较低。[9]笔者认为,造成该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对新能源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对侵害产品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惩罚较轻甚至不被处罚,导致企业开发产品的积极性经常受挫。江苏省相关部门应对新能源产业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本省新能源产品的法律保护。
  当然,我们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还应参考发达国家保护其国内低碳产品的法律法规,因为我国的低碳产品主要目的还是打开国际市场,只有和国际接轨,这些对低碳产品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才能真正实现其价值。
  (五)完善低碳经济发展的保障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市场主体竞争的表象下,是国家间法律、制度和规则的竞争。而我们常说的市场经济其实就是法治经济,没有合理完备的法律环境,市场就难以成为有效配置资源的主体。这也就意味着,为了发展低碳经济,顺应全球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的趋势,我们必须尽快完善与低碳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等法律体系,从而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机制。以江苏为例,对于我国的第一产业农业,江苏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落实“科教兴农”这一国家政策,对于农用化肥等所含化学物质数量浓度进行严格监测和控制,从而使得本省能够生产出绿色高产的农产品,让本省的农业出口贸易也能在世界上占一席之地。又如对于本省的主要产业即重工业及制造业,本省可以制定一些有关能源减排及如何高效利用能源的法律法规,对于那些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生产方式先进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物质及精神方面的奖励;对于那些高耗能、高污染、生产方式落后的企业,责令其整改,若仍不整改,则对其处以重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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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光大银行获评“2010中国低碳新锐银行”[J].卓越理财,2010,(05):118.
  [6]“酒店试睡员”探访酒店低碳服务[EB/OL].http://www.ceh.com.cn/ceh/shpd/2010/5/6/62985.shtml.
  [7]广西丰林木业荣获“中国最佳低碳企业”[EB/OL].http://www.dayoo.com/roll/201009/18/ 10000307_1035394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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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江苏新能源产业急需新思维,抓住优势打造新产业[EB/OL].http://finance.ce.cn/macro/gdxw/200608/21/t20060821_8212881.shtml.
  (责任编辑:张雅光)
  
  The Influence of Low-carbon Barrier on Chinese Export Trade and
  the Legal Measures which China Takes to Deal with It
  ——Perspective of Export Trade in Jiangsu
  Shen Yijiao,Liu Zheng
  Abstract:The low-carbon economy has already become the new direc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world's future economy.The low-carbon export also becomes the new hot spot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by its special advantages.And the low-carbon production will become the new pillar of the export trade of every country.Under the instruction of the theory of the low-carbon economy,low-carbon barrier comes into being and becomes the main barrier mode of the future international trade.The starting and developing of the low-carbon barrier will certainly make enormous influence on Chinese export trade.In order to deal with the foreign low-carbon barrier effectively and promptly,the design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legal measures which are taken in Chinese export trade is urgent.
  Key words:low-carbon economy;low-carbon barrier;influence;legal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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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及中国的历史,单说“魏”或“晋”时,似无出奇之处,但如果把“魏”和“晋”连在一起说出来,一个光照千古的神奇概念就骤然出现:魏晋风度。  “一种风流吾最爱,魏晋人物晚唐诗。”这是日本诗人大沼枕山的诗句。与汉朝的敦实厚重、三国的慷慨激荡、唐朝的盛大开放、宋朝的清丽婉约不同,魏晋人物以率性不羁、旷达玄远著称。这是当时整个社会的精神时尚和审美追求,魏晋也因此而成为中国历史上空前绝后和争议最大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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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其语言,晋人面目氣韵,恍忽生动,而简约玄澹,真致不穷。  ——明代学者胡应麟  魏晋名士的率真旷达、超拔脱俗、爱惜个性的情怀,以及对内心和天地间自由的寻找,恰恰是我们这个浮躁的时代所缺乏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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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堂  丁酉隆冬,北风呜咽。母亲打电话来,说是托乡下的二舅母给我磨了玉米渣,可以熬粥喝,又说是用石磨人工磨的。让左邻右舍都来喝。我已人至中年,母亲都当我是孩子,海样的深情和明亮一直交付,她有魏晋时期人的风度,宽阔的胸襟和大义,有时倒不像个女子,如果生在魏晋,能和王羲之成为朋友。  王羲之的帖极多,我对《儿女帖》情有独钟。仿佛看见了日常的真情和家长里短,也能确切感受到那动人的父爱,让《儿女帖》有了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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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风流吾最爱,六朝人物晚唐诗。”一提起“六朝”,人们自然会想到“名士风流”。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名士大放光彩、社会氛围讲求情趣的历史阶段,在饮食与服饰的细节上,魏晋士人也追求着别样风流。  被服纤罗衣,左右佩双璜  魏晋时期,“褒衣博带”是社会的主流服饰风格,上至门阀望族,下至平民百姓,男子穿衣袒胸露臂,呈现出自然洒脱、轻松旷达的感觉。当时的名士,穿一种类似今天背心的内衣,然后就是一件宽松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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