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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立法没有对驰名商标的淡化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制,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的法律规定也是滞后的。本文论述了我国应在商标法中增加反商标淡化规定的理由,在对我国现有关于商标淡化立法的规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淡化概念
驰名商标的淡化,是指减少或削弱驰名商标对其所代表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的行为。商标淡化的理论缘于美国法学家斯科特教授 1927年发表的名为《商标保护的理性基础》的著名论文。他在文中提出了直接导致淡化的最根本原因是削弱商标的显著性,提出应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竞争性商品和服务上。随后,其他学者对这个问题作了进一步地探讨,商标淡化理论逐渐成熟起来
二、我国关于商标反淡化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最早涉及商标反淡化保护内容的法律文件是1996年国家工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其第9条、第10条分别赋予驰名商标注册人对将与驰名商标相同、相似的商标、文字用于非类似商品、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的行为请求工商机关制止、撤销的权利。2001年10月,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的层面上对商标淡化作出规定,具有积极的正面意义。但对《商标法》整体的分析来看,该法在构建反淡化体系时存在很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实施措施不明确,可操作性差。我国并无一部专门的《驰名商标反淡化法》,有关规定分别散见于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缺乏立法上的系统性与司法上的可操作性.
(二)有关规定存在不足。最为突出的差距在于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是基于传统的商标侵权理论,即强调混淆、误导和欺骗的可能性。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类似于美国商标法中的反"模糊制度。现代淡化理论并不以“混淆”为认定淡化的标准,而我国规定却正好与之相反,这是一个很明显的立法漏洞。实践中,利用商业广告、产品说明书等媒介对其他驰名商标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贬损"已屡见不鲜,因而非常有必要对这一类商标淡化行为进行规制。
三、我国完善商标法中商标淡化概念
以及反淡化规定的理由
(一)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
我国承诺将从加入WTO之日起即全面实施TRIPs协议。从其规定来看,对于普通商标来说,只有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并且造成混淆的可能的才会构成侵权,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而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是要求“误导公众”与TRIPs协议有一定差距。
(二)司法实践的需要
从我国的立法来看,法律上并没有反商标淡化的规定,其只规定在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中,法律效力有限。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商标淡化案件不断增多,虽然在一些案件中,法院也承认了商标淡化这种侵权方式,甚至以商标淡化为依据做出判决,但其法律适用的妥当性是值得商榷的。所以,在立法中规定反商标淡化制度以指导和规范司法实践是非常必要的。
(三)有利于打造中国的世界名牌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商品遍及世界各地,即便如此,中国名牌却没有应有的知名度。中国的商品由于商标使用不当还可能遭遇到反商标淡化的诉讼,因此,加快商标淡化立法的还可以使中国企业充分了解市场规则,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让中国的名牌走向世界。
四、关于我国商标淡化立法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驰名商标反淡化法》,切实保护驰名商标,防止驰名商标被淡化。我国应在今后的立法中制定一部统一的《驰名商标反淡化法》为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在此法中,首先应确定商标淡化的法律概念,对驰名商标淡化进行法理上的统一。其次,对商标淡化行为的行为方式、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应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最后,明确规定商标淡化行为的法律救济措施。
(二)明确驰名商标淡化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淡化行为采取的是禁止注册和禁止使用的法律救济,未涉及到任何救济层面, 这对商标所有权人是极不公平, 也不足以遏制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发生。被淡化的商标权人在被侵权后, 应依法享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所以应将驰名商标淡化这种商标侵犯行为的法律责任纳入商标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统一规范中。
(三)完善反淡化配套措施
1.建立联合商标所谓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 (驰名商标所有人) 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的若干近似商标。注册联合商标可防止他人注册或使用与主商标近似的商标, 从而达到保护主商标的目的。
2.企业应该完善的商标管理系统
企业在遇到“淡化”时应积极寻求行政、司法救济。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应尽可能将商标与厂商名称统一,这样有利于提高商标及企业的知名度,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别有用心的人钻法律空子。
3.完善网络环境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近年来商标侵权案件的不断出现, 众多国家普遍认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应包括网络上的保护。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未涉及到驰名商标网上保护的问题,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需进一步完善。同时, 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还需要加强各国的合作, 各国通过网络的手段将重要信息进行公示, 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被淡化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关于商标淡化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必须加强对商标淡化理论的研究和探讨,完善我国的商标淡化理论,并最终将之上升为法律,这是驰名商标保护必经的途径。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明德.知识产权法[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2]李玉香.著名商标保护的屏障——商标“反谈化”理论的探索[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蒋怡.谈商标淡化的认定[J].人民司法,1999 (10)
[4]任自力.论驰名商标的淡化及反淡化保护[J].知识产权,1995(5)
现行立法没有对驰名商标的淡化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制,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的法律规定也是滞后的。本文论述了我国应在商标法中增加反商标淡化规定的理由,在对我国现有关于商标淡化立法的规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淡化概念
驰名商标的淡化,是指减少或削弱驰名商标对其所代表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的行为。商标淡化的理论缘于美国法学家斯科特教授 1927年发表的名为《商标保护的理性基础》的著名论文。他在文中提出了直接导致淡化的最根本原因是削弱商标的显著性,提出应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竞争性商品和服务上。随后,其他学者对这个问题作了进一步地探讨,商标淡化理论逐渐成熟起来
二、我国关于商标反淡化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最早涉及商标反淡化保护内容的法律文件是1996年国家工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其第9条、第10条分别赋予驰名商标注册人对将与驰名商标相同、相似的商标、文字用于非类似商品、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的行为请求工商机关制止、撤销的权利。2001年10月,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的层面上对商标淡化作出规定,具有积极的正面意义。但对《商标法》整体的分析来看,该法在构建反淡化体系时存在很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实施措施不明确,可操作性差。我国并无一部专门的《驰名商标反淡化法》,有关规定分别散见于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缺乏立法上的系统性与司法上的可操作性.
(二)有关规定存在不足。最为突出的差距在于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是基于传统的商标侵权理论,即强调混淆、误导和欺骗的可能性。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类似于美国商标法中的反"模糊制度。现代淡化理论并不以“混淆”为认定淡化的标准,而我国规定却正好与之相反,这是一个很明显的立法漏洞。实践中,利用商业广告、产品说明书等媒介对其他驰名商标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贬损"已屡见不鲜,因而非常有必要对这一类商标淡化行为进行规制。
三、我国完善商标法中商标淡化概念
以及反淡化规定的理由
(一)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
我国承诺将从加入WTO之日起即全面实施TRIPs协议。从其规定来看,对于普通商标来说,只有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并且造成混淆的可能的才会构成侵权,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而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是要求“误导公众”与TRIPs协议有一定差距。
(二)司法实践的需要
从我国的立法来看,法律上并没有反商标淡化的规定,其只规定在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中,法律效力有限。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商标淡化案件不断增多,虽然在一些案件中,法院也承认了商标淡化这种侵权方式,甚至以商标淡化为依据做出判决,但其法律适用的妥当性是值得商榷的。所以,在立法中规定反商标淡化制度以指导和规范司法实践是非常必要的。
(三)有利于打造中国的世界名牌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商品遍及世界各地,即便如此,中国名牌却没有应有的知名度。中国的商品由于商标使用不当还可能遭遇到反商标淡化的诉讼,因此,加快商标淡化立法的还可以使中国企业充分了解市场规则,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让中国的名牌走向世界。
四、关于我国商标淡化立法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驰名商标反淡化法》,切实保护驰名商标,防止驰名商标被淡化。我国应在今后的立法中制定一部统一的《驰名商标反淡化法》为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在此法中,首先应确定商标淡化的法律概念,对驰名商标淡化进行法理上的统一。其次,对商标淡化行为的行为方式、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应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最后,明确规定商标淡化行为的法律救济措施。
(二)明确驰名商标淡化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淡化行为采取的是禁止注册和禁止使用的法律救济,未涉及到任何救济层面, 这对商标所有权人是极不公平, 也不足以遏制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发生。被淡化的商标权人在被侵权后, 应依法享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所以应将驰名商标淡化这种商标侵犯行为的法律责任纳入商标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统一规范中。
(三)完善反淡化配套措施
1.建立联合商标所谓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 (驰名商标所有人) 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的若干近似商标。注册联合商标可防止他人注册或使用与主商标近似的商标, 从而达到保护主商标的目的。
2.企业应该完善的商标管理系统
企业在遇到“淡化”时应积极寻求行政、司法救济。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应尽可能将商标与厂商名称统一,这样有利于提高商标及企业的知名度,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别有用心的人钻法律空子。
3.完善网络环境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近年来商标侵权案件的不断出现, 众多国家普遍认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应包括网络上的保护。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未涉及到驰名商标网上保护的问题,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需进一步完善。同时, 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还需要加强各国的合作, 各国通过网络的手段将重要信息进行公示, 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被淡化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关于商标淡化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必须加强对商标淡化理论的研究和探讨,完善我国的商标淡化理论,并最终将之上升为法律,这是驰名商标保护必经的途径。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明德.知识产权法[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2]李玉香.著名商标保护的屏障——商标“反谈化”理论的探索[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蒋怡.谈商标淡化的认定[J].人民司法,1999 (10)
[4]任自力.论驰名商标的淡化及反淡化保护[J].知识产权,19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