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芭蕾舞剧《白毛女》42年来演了1600多场,从来没有向主创人员支付过一分钱稿费,主创人员经艰辛维权,终于与演出单位上海芭蕾舞团达成稿酬支付和解协议。
毛泽东、周恩来的三点意见
1940年,晋察冀边区传出故事:山洞里住着一个浑身长满白毛的仙姑,仙姑法力无边,惩恶扬善,扶正祛邪,主宰人间祸福。
1945年4月,延安鲁迅艺术学院根据此故事集体创作了五幕歌剧《白毛女》。
起初,有人认为这是个神鬼故事,没有思想意义,认为这个题材只能编成破除迷信的戏。经过讨论,大家认识到这个故事包含“旧社会把人逼成‘鬼’,新社会把‘鬼’变成人”的深刻思想。演出第一场的观众是中共“七大”全体代表,毛泽东、周恩来和其他中共领导人出席观看。观后,中共中央办公厅传达毛泽东、周恩来三点意见:第一,这个戏是非常适合时宜的;第二,黄世仁应该枪毙;第三,艺术上是成功的。传达者解释这些意见说: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是农民问题,所谓农民问题主要就是农民反对地主阶级剥削的问题。在抗日战争胜利后,这种阶级斗争必然尖锐起来,这个戏反映了这种现实,一定会广泛流行起来。
在以后的演出中,黄世仁被当场枪毙了,人心大快。该剧在延安演出30多场,受到空前热烈的欢迎,每演至精彩处掌声雷动,经久不息,每至悲哀处,台下总是一片欷虚声,有人甚至从第一幕至第六幕眼泪始终未干,演到黄世仁强奸喜儿一幕时,有一位战士竟然冲上台去要刺杀剧中的黄世仁。一些村子看了《白毛女》后,很快发动群众展开了反霸斗争。部队看了演出后,战士们纷纷要求为杨白劳、喜儿报仇,掀起了杀敌立功的热潮。于是刮起一股《白毛女》旋风,唱红了全中国!
1950年,歌剧《白毛女》被改编为电影剧本,由东北电影制片厂摄制成故事片。1958年,中国京剧院演出了京剧版《白毛女》。
《白毛女》为“革命样板戏”
胡蓉蓉女士是我国著名的舞蹈学家、教育家,国家一级演员,上海芭蕾舞团首任团长,上海市舞蹈家协会主席,上海市文学艺术联合会副主席,她从1960年起任上海市舞蹈学校副校长,主管教学工作。1964年,当时俄国的芭蕾舞进入中国,为了教学的需要,胡蓉蓉等人根据歌剧《白毛女》编写芭蕾舞剧《白毛女》。当时先从一个《白毛女》的小片段开始编写创作,演出时间半个小时,创作完成后,《白毛女》首演于1965年第六届“上海之春”。演出后得到市领导肯定,市领导指示将演出时间拉长,把单个片段编为整个片段。重新修改后,经小型、中型发展成为大型芭蕾舞剧(时间长约120分钟),该剧由黄佐临担任艺术指导,胡蓉蓉、林泱泱、傅艾棣、程代辉等编导,严金萱、张鸿翔、陈本洪等作曲,配器,该剧至今已经演出1600余场,是目前国内演出场次最多的舞剧。
“北风那个吹,雪花那个飘……”“人家的闺女有花戴,我家的闺女没花戴……”那优美而又令人心酸的旋律扣人心弦,这部芭蕾舞剧巧妙地运用了中国古典、民间舞的素材,以写实与浪漫相结合的方法将剧情予以芭蕾化的展现。人物外形塑造,喜儿——梳大辫子,穿红色斜襟袄衫,大春——戴白羊肚手巾包头。这些装束构成了人物的身份和地域特征,使观众一下子就明白了作品的时间、环境、事件等因素。把“红头绳”作为象征着这对恋人的爱情信物,使双人舞变得情意绵绵、朴实亲切。音乐上保留原歌曲中“北风吹”、“红头绳”等,还吸收了大量华北地区民歌、河北梆子、山西梆子为素材,采用了管弦乐与民族乐器相结合的形式,使舞剧富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浓郁的生活感。
“文化大革命”初期,上海市舞蹈学校内就《白毛女》究竟是“香花”还是“毒草”产生了激烈争论。不久,这场香花还是毒草的争论反映到党中央。1967年夏,毛泽东提出要看芭蕾舞剧《白毛女》。一直对此不感兴趣的江青,注意力一下子聚焦到芭蕾舞剧《白毛女》身上。
毛泽东观看演出那天,中央领导同志和中央文革小组的领导成员也陪同在场,江青自然也不例外。毛泽东看完演出后,不但肯定和赞扬了《白毛女》,还上台和演员们握手、合影。于是,《人民日报》在头版头条发了消息,刊登大幅照片,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拍摄了纪录片《红太阳照亮了芭蕾舞台》在全国放映。江青一看《白毛女》得到了毛泽东的首肯,马上公开宣布芭蕾舞剧《白毛女》是全国的八个“革命样板戏”之一,把它归入了自己领导的“文艺革命”的功劳簿。
42年主创人员没拿一分稿酬
上海芭蕾舞团(以下简称“芭团”)成立于1979年,1990年,“芭团”开始按照1965年首演版本原汁原味复排芭蕾舞剧《白毛女》。虽然上个世纪90年代国家版权局制定《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规定演出作品时应“按每场演出门票收入的7%给主创人员付酬。”然而“芭团”每演一场《白毛女》,上至团长和主要演员,下至一般的演职人员等都能获得演出和劳务报酬,然而却从未向编导和音乐创作者支付过任何报酬。
1993年,《著作权法》出台,已经退休的胡蓉蓉等主创人员满怀希望地向芭团提出了索要稿酬的请求,芭团没有答应。2001年,作为上海市“文联”副主席的胡蓉蓉给上海市“文联”权益处送去厚厚一叠书面材料要求处理稿酬一事,也没有得到处理。他们四处投诉无果。
2005年,他们找到沪上律师朱妙春。胡蓉蓉称:“索要稿酬不是我们最终目的,我们只是希望能够维护我们应有的权利,让芭团尊重我们为《白》剧付出的艰苦劳动。在新的历史时期,芭团演出该剧目获得较好经济收益,应该支付创作稿酬,现在芭团只支付给参加演出人员劳务费,不给主创人员稿酬,这是不公正的。”
之后,朱律师力求与芭团实现调解,然而,由于芭团拒付稿酬态度坚决,调解失败。
胡蓉蓉正式提交诉状
2007年7月,胡蓉蓉正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请求判令芭团立即停止演出《白毛女》。但是,此案有一些理念还是模糊的:在法律上“编导”是什么概念,是否是编辑和导演的总称?对于音乐中的配器朱律师还是第一次接触,“配器”不是法律用语,“配器”是否也是独创性的劳动?是否能为著作权法所认可和保护?配器与作曲之间是什么关系?配器是不是作曲的一部分?《白毛女》是否属于职务作品?
正值国内版权界权威——国家版权司一位负责人来上海召开版权会议,朱律师赶去与他探讨《白》剧案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诸如现在最新的法律怎样解释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该负责人解答道: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的职务作品,也就是除了有特别规定之外的绝大多数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作者可以享有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权利,作者的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作品。另一种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作者仅仅享有署名权,不享受财产权利。特殊职务作品是指以下两种作品:其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其二,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个人作品直接的确定就是“署名者”,若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视为作者。
法院主持,调解成功
开庭时,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明主创人员对《白》的舞蹈和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第二组证明芭团实施了演出《白》剧的行为;第三组证明芭团获利情况。而芭团则举出一些证据,试图证明《白》剧在剧本创作、编舞及音乐等方面听取了多方意见,经多次修改,由集体创作而成,《白》剧的创作由舞校主持,是代表舞校意志创作的,是集体的智慧,属于职务作品。
朱律师提出反驳意见:按照著作权法规定,若无相反的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即为作者。如果是集体创作,那标的应该是集体的名字或者是某个组织的名字。即使是职务作品,也是一般的职务作品,作品著作权依然属于作者,单位只是享有两年的优先使用权。况且能够使用作品的是上海舞蹈学校,而非芭团。退一步讲,编导和音乐作者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以享有独立的“小版权”的著作权。
芭团还主张:创作《白》是学校发出的指令,编排《白》使用的是舞蹈学校的场地、器材。朱律师反驳:学校提出并发出指令,不足以说明《白》是法人作品,按照最高法院审判要求,法人作品一定要署法人的名称,方能认定为法人作品。从舞校是教学单位的性质看,编舞不属于工作范畴,即使是职务作品,也是一般的职务作品,而非特殊的职务作品。使用学校的场地、器材,学生是为了进行汇报演出,演员最多享有的是邻接权,而非著作权。一般的职务作品都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完成,利用了工作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一般职务作品,而非特殊职务作品。
关于“配器”,朱律师找到了一份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音乐配器权的规定:配器是在创作多声部和多旋律音乐作品时的一种技法。如果该音乐作品在原创时即为多声部多旋律作品,那么创作者在创作时便必然用到配器这种技法。如果原创时为单声部或者单旋律作品,那么将之改编为多声部多旋律作品也要用到配器的技法。不同的人对同一部音乐作品进行配器,其效果一定不同。因此,从著作权法角度来看,对已有音乐作品配器应归入演绎作品或派生作品范畴,如果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如使用配器后的作品进行表演,则应当取得配器人和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
在法院的主持下,芭团同意再次谈判:原告主动放弃42年的稿费,只主张2005至2007年三年,芭团一次性支付胡蓉蓉等主创人员(或其继承人)8万元稿费。2008年之后,芭团同意每场演出参照《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7%的标准向胡蓉蓉等主创人员支付稿酬。自2008年1月1日起,除演出之外的收入,包括出版光盘、图书、许可第三方演出等,芭团也应如实向胡蓉蓉等主创人员提供收入统计表,并按照收入7%的标准向胡蓉蓉等主创人员支付报酬。
2008年2月28日,胡蓉蓉等人既往不咎,接收了调解方案,和芭团握手言和,胡蓉蓉脸上终于露出了笑容。■
编辑:靳伟华
毛泽东、周恩来的三点意见
1940年,晋察冀边区传出故事:山洞里住着一个浑身长满白毛的仙姑,仙姑法力无边,惩恶扬善,扶正祛邪,主宰人间祸福。
1945年4月,延安鲁迅艺术学院根据此故事集体创作了五幕歌剧《白毛女》。
![](http://img1.qikan.com/qkimages/jcfy/jcfy200808/jcfy20080821-1-l.jpg)
起初,有人认为这是个神鬼故事,没有思想意义,认为这个题材只能编成破除迷信的戏。经过讨论,大家认识到这个故事包含“旧社会把人逼成‘鬼’,新社会把‘鬼’变成人”的深刻思想。演出第一场的观众是中共“七大”全体代表,毛泽东、周恩来和其他中共领导人出席观看。观后,中共中央办公厅传达毛泽东、周恩来三点意见:第一,这个戏是非常适合时宜的;第二,黄世仁应该枪毙;第三,艺术上是成功的。传达者解释这些意见说: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是农民问题,所谓农民问题主要就是农民反对地主阶级剥削的问题。在抗日战争胜利后,这种阶级斗争必然尖锐起来,这个戏反映了这种现实,一定会广泛流行起来。
在以后的演出中,黄世仁被当场枪毙了,人心大快。该剧在延安演出30多场,受到空前热烈的欢迎,每演至精彩处掌声雷动,经久不息,每至悲哀处,台下总是一片欷虚声,有人甚至从第一幕至第六幕眼泪始终未干,演到黄世仁强奸喜儿一幕时,有一位战士竟然冲上台去要刺杀剧中的黄世仁。一些村子看了《白毛女》后,很快发动群众展开了反霸斗争。部队看了演出后,战士们纷纷要求为杨白劳、喜儿报仇,掀起了杀敌立功的热潮。于是刮起一股《白毛女》旋风,唱红了全中国!
1950年,歌剧《白毛女》被改编为电影剧本,由东北电影制片厂摄制成故事片。1958年,中国京剧院演出了京剧版《白毛女》。
《白毛女》为“革命样板戏”
胡蓉蓉女士是我国著名的舞蹈学家、教育家,国家一级演员,上海芭蕾舞团首任团长,上海市舞蹈家协会主席,上海市文学艺术联合会副主席,她从1960年起任上海市舞蹈学校副校长,主管教学工作。1964年,当时俄国的芭蕾舞进入中国,为了教学的需要,胡蓉蓉等人根据歌剧《白毛女》编写芭蕾舞剧《白毛女》。当时先从一个《白毛女》的小片段开始编写创作,演出时间半个小时,创作完成后,《白毛女》首演于1965年第六届“上海之春”。演出后得到市领导肯定,市领导指示将演出时间拉长,把单个片段编为整个片段。重新修改后,经小型、中型发展成为大型芭蕾舞剧(时间长约120分钟),该剧由黄佐临担任艺术指导,胡蓉蓉、林泱泱、傅艾棣、程代辉等编导,严金萱、张鸿翔、陈本洪等作曲,配器,该剧至今已经演出1600余场,是目前国内演出场次最多的舞剧。
“北风那个吹,雪花那个飘……”“人家的闺女有花戴,我家的闺女没花戴……”那优美而又令人心酸的旋律扣人心弦,这部芭蕾舞剧巧妙地运用了中国古典、民间舞的素材,以写实与浪漫相结合的方法将剧情予以芭蕾化的展现。人物外形塑造,喜儿——梳大辫子,穿红色斜襟袄衫,大春——戴白羊肚手巾包头。这些装束构成了人物的身份和地域特征,使观众一下子就明白了作品的时间、环境、事件等因素。把“红头绳”作为象征着这对恋人的爱情信物,使双人舞变得情意绵绵、朴实亲切。音乐上保留原歌曲中“北风吹”、“红头绳”等,还吸收了大量华北地区民歌、河北梆子、山西梆子为素材,采用了管弦乐与民族乐器相结合的形式,使舞剧富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浓郁的生活感。
“文化大革命”初期,上海市舞蹈学校内就《白毛女》究竟是“香花”还是“毒草”产生了激烈争论。不久,这场香花还是毒草的争论反映到党中央。1967年夏,毛泽东提出要看芭蕾舞剧《白毛女》。一直对此不感兴趣的江青,注意力一下子聚焦到芭蕾舞剧《白毛女》身上。
毛泽东观看演出那天,中央领导同志和中央文革小组的领导成员也陪同在场,江青自然也不例外。毛泽东看完演出后,不但肯定和赞扬了《白毛女》,还上台和演员们握手、合影。于是,《人民日报》在头版头条发了消息,刊登大幅照片,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拍摄了纪录片《红太阳照亮了芭蕾舞台》在全国放映。江青一看《白毛女》得到了毛泽东的首肯,马上公开宣布芭蕾舞剧《白毛女》是全国的八个“革命样板戏”之一,把它归入了自己领导的“文艺革命”的功劳簿。
42年主创人员没拿一分稿酬
上海芭蕾舞团(以下简称“芭团”)成立于1979年,1990年,“芭团”开始按照1965年首演版本原汁原味复排芭蕾舞剧《白毛女》。虽然上个世纪90年代国家版权局制定《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规定演出作品时应“按每场演出门票收入的7%给主创人员付酬。”然而“芭团”每演一场《白毛女》,上至团长和主要演员,下至一般的演职人员等都能获得演出和劳务报酬,然而却从未向编导和音乐创作者支付过任何报酬。
1993年,《著作权法》出台,已经退休的胡蓉蓉等主创人员满怀希望地向芭团提出了索要稿酬的请求,芭团没有答应。2001年,作为上海市“文联”副主席的胡蓉蓉给上海市“文联”权益处送去厚厚一叠书面材料要求处理稿酬一事,也没有得到处理。他们四处投诉无果。
2005年,他们找到沪上律师朱妙春。胡蓉蓉称:“索要稿酬不是我们最终目的,我们只是希望能够维护我们应有的权利,让芭团尊重我们为《白》剧付出的艰苦劳动。在新的历史时期,芭团演出该剧目获得较好经济收益,应该支付创作稿酬,现在芭团只支付给参加演出人员劳务费,不给主创人员稿酬,这是不公正的。”
之后,朱律师力求与芭团实现调解,然而,由于芭团拒付稿酬态度坚决,调解失败。
胡蓉蓉正式提交诉状
2007年7月,胡蓉蓉正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请求判令芭团立即停止演出《白毛女》。但是,此案有一些理念还是模糊的:在法律上“编导”是什么概念,是否是编辑和导演的总称?对于音乐中的配器朱律师还是第一次接触,“配器”不是法律用语,“配器”是否也是独创性的劳动?是否能为著作权法所认可和保护?配器与作曲之间是什么关系?配器是不是作曲的一部分?《白毛女》是否属于职务作品?
正值国内版权界权威——国家版权司一位负责人来上海召开版权会议,朱律师赶去与他探讨《白》剧案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诸如现在最新的法律怎样解释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该负责人解答道: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的职务作品,也就是除了有特别规定之外的绝大多数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作者可以享有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权利,作者的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作品。另一种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作者仅仅享有署名权,不享受财产权利。特殊职务作品是指以下两种作品:其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其二,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个人作品直接的确定就是“署名者”,若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视为作者。
法院主持,调解成功
开庭时,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明主创人员对《白》的舞蹈和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第二组证明芭团实施了演出《白》剧的行为;第三组证明芭团获利情况。而芭团则举出一些证据,试图证明《白》剧在剧本创作、编舞及音乐等方面听取了多方意见,经多次修改,由集体创作而成,《白》剧的创作由舞校主持,是代表舞校意志创作的,是集体的智慧,属于职务作品。
朱律师提出反驳意见:按照著作权法规定,若无相反的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即为作者。如果是集体创作,那标的应该是集体的名字或者是某个组织的名字。即使是职务作品,也是一般的职务作品,作品著作权依然属于作者,单位只是享有两年的优先使用权。况且能够使用作品的是上海舞蹈学校,而非芭团。退一步讲,编导和音乐作者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以享有独立的“小版权”的著作权。
芭团还主张:创作《白》是学校发出的指令,编排《白》使用的是舞蹈学校的场地、器材。朱律师反驳:学校提出并发出指令,不足以说明《白》是法人作品,按照最高法院审判要求,法人作品一定要署法人的名称,方能认定为法人作品。从舞校是教学单位的性质看,编舞不属于工作范畴,即使是职务作品,也是一般的职务作品,而非特殊的职务作品。使用学校的场地、器材,学生是为了进行汇报演出,演员最多享有的是邻接权,而非著作权。一般的职务作品都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完成,利用了工作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一般职务作品,而非特殊职务作品。
关于“配器”,朱律师找到了一份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音乐配器权的规定:配器是在创作多声部和多旋律音乐作品时的一种技法。如果该音乐作品在原创时即为多声部多旋律作品,那么创作者在创作时便必然用到配器这种技法。如果原创时为单声部或者单旋律作品,那么将之改编为多声部多旋律作品也要用到配器的技法。不同的人对同一部音乐作品进行配器,其效果一定不同。因此,从著作权法角度来看,对已有音乐作品配器应归入演绎作品或派生作品范畴,如果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如使用配器后的作品进行表演,则应当取得配器人和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
在法院的主持下,芭团同意再次谈判:原告主动放弃42年的稿费,只主张2005至2007年三年,芭团一次性支付胡蓉蓉等主创人员(或其继承人)8万元稿费。2008年之后,芭团同意每场演出参照《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7%的标准向胡蓉蓉等主创人员支付稿酬。自2008年1月1日起,除演出之外的收入,包括出版光盘、图书、许可第三方演出等,芭团也应如实向胡蓉蓉等主创人员提供收入统计表,并按照收入7%的标准向胡蓉蓉等主创人员支付报酬。
2008年2月28日,胡蓉蓉等人既往不咎,接收了调解方案,和芭团握手言和,胡蓉蓉脸上终于露出了笑容。■
编辑:靳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