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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生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构造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制度以客观真实为归宿,以'有错必纠'为原则,以应然范畴替代现实规范,背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宪政理念、现代民事诉讼制度文化背道而驰,也与当前审判方式改革主流观念格格不入.因其存在根本性结构缺陷,故而必须进行基础性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