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治理中的乡村社会组织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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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社会结构的解构与重塑以及国家权力的收缩激发社会组织快速生长并参与村庄治理,充当乡村社会的“协商地带”和“缓冲区域”。然而现实中大部分乡村社会组织“有名无实”,难以发挥社会协同治理作用。通过研究h村老年协会发现,推动乡村社会组织生长应当解决好谁在治、怎么治、治的结果等问题,遵循“协调与村‘两委’关系、提供公共服务获得村民认同、参与村庄治理推进善治”这一治理逻辑主线,将农村乡贤纳入组织体制,并致力推动社会组织机制的制度化和正规化。
  关键词:协同治理;乡村社会组织;治理机制;实现路径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11-0037-04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组织,亦称民间组织。中国乡村历来有社会组织治理地方的传统。在传统社会,长期实行的是“双轨政治”,即“皇权止于县,县下皆自治”,中央政府派遣的官员自上而下到县为止,县以下实行地方自治,主要由士绅等乡村精英主导的社会组织实行地方自治。杜赞奇在研究华北农村时发现中央政权维持对乡村的统治主要是通过宗族、庙会、水会等农村民间组织体系和人际关系以及各种规范所形成的“权力的文化网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和村民自治的实施,改变了中国近代以来国家权力不断向乡村渗透的进程,国家权力开始主动收缩,为乡村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自主生长的空间。根据相关研究,我国农村各类社会组织约有200万个,成为乡村社会治理的一股重要力量。
  在推进乡村社会组织建设的过程中,有几个现象应当引起广泛的关注:一是村民对社会组织建设反应冷淡。部分村民对村庄公共事务参与积极性不高,即使是参与村民选举、村民代表会议等重大政治活动也多是在选择性激励或社会动员等引导下“弱政治参与”。二是社会组织治理效果不理想。面对村民的日益复杂化、多样化以及其需求的多元化,社会组织反应较为迟钝,在满足和供给之间存在巨大差距,社会组织关心的事情村民漠不关心,难以发挥社会组织公共参与渠道和政治协商地带作用。三是基层权力与社会组织的關系未理顺。社会组织作为村“两委”(村中国共产党员支部委员会和村民自治委员会的简称,习惯上前者简称为村支部,后者简称村委会)治理乡村社会的辅助机构,承担着村民组织化与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重任,社会组织应当保持相当程度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但是在现实中,大多乡村社会组织都是直接依附基层权力,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成为乡村治理主体的“附庸”。有专家学者研究发现部分社区社会组织往往产生于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缺位”,但往往消亡于政府的“越位”。
  以上现象并非说明乡村社会组织缺乏内在动力和生长空间,而是在于乡村社会组织如何激发村民公共参与热情;如何发挥“协商地带”和“缓冲区域”作用;如何处理好与村民、村“两委”之间以及地方政府的关系?本文以磐安县h村老年协会为个案,探讨乡村社会组织如何在乡村社会中发挥治理作用,试图探索乡村社会组织协同治理的可能以及实现路径。
  二、个案:老年协会协同治理的运行机制和实现路径
  h村位于磐安东北部的方前镇,南临始丰溪,北依五马山,距镇政府所在地2公里。h村是一个小村,全村常住人口不到300人,但就是这个人口小村,在村老年人口却超过了60人,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由于磐安是典型的山区县,农业生产生活相对轻松,空闲时村庄老人都是“东聚一块、西聚一块,聊张家长、谈李家短”。
  (一)老年协会的产生与演变
  2003年,县工商局干部朱方超退休回村,看到村中老人精神生活普遍匮乏,决定把村中老人组织起来。他的想法得到了村“两委”的大力支持,村“两委”不仅解决了活动场地问题,还拨出专款作为启动资金。老人协会正式成立,朱方超成为首届会长。老年协会建立后主要的任务是编排娱乐节目、安排农业知识讲座、组织老人集体学习和给孤寡老人送温暖等活动。2005年,h村被列入磐安县新农村建设项目,但是项目完工后村庄就遇到一个难题:即垃圾清理问题。村“两委”多次召集村民代表商议,始终没能拿出满意的解决方案。朱方超见村庄垃圾问题陷入僵局,于是提议建立保洁队,得到全部成员的支持,于是h村“老年保洁队”成立,52位老人每周轮流清理村庄垃圾。10多年来,村庄老人走了一个又一个,但是“老人志愿保洁队”却存续下来,日复一日地清理村庄垃圾,使h村始终保持整洁、干净。
  老年协会成立志愿保洁队原本是解决村庄垃圾问题,但却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治理效果:村民们看到父母成为保洁员后,开始变得自觉,基本上杜绝了乱扔垃圾的恶习。老人们志愿保洁村庄的行为,得到村民的普遍认可,随着时间的流逝,老年协会的威望和地位直线上升,这激发了他们的参与热情,更加热心公共事务。多年来,老年协会积极参与县农民春节联会晚会节目报送、治理河水污染、修建文化礼堂和评选“好媳妇”活动……老年协会由自我组织、自我娱乐的社会组织转变为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
  (二)老年协会协同治理的运行机制
  以上是老年协会的产生、演变和介入乡村社会治理的部分事件的横向角度来描述其运行状况,但是没有提供比较意义上的治理面相,因此还需把老年协会这个乡村社会组织置于国家权力与社会关系以及乡村社会结构变迁的宏观背景下对其作一个纵向的梳理和比较。
  1.谁在治?
  通过考察老年协会的治理主体,可以清晰地发现长期活跃的个体主要是协会干部和老党员。虽说其他老人们也会积极响应协会的号召、定期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但是能明显感觉到他们比较“沉默”。所以,在讨论协会治理主体时,更多的是把目光聚焦到几个“活跃”分子身上:退休员工、老党员和老干部,他们有较为充足的闲暇时间和物质基础,不必为让日常生活所需忙碌;他们学识渊博,热心公益,通人情世故,在村庄素有威望;他们长期从事村庄公共事务管理,具有强烈的集体意识和村庄认同,即使是处于“退居二线”,也有颗“闲不下来的心”。   2.怎么治?
  总结起来,协会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参与村庄治理:一是完成上级交办任务。老年协会作为村庄社会组织,不可避免地要与基层政府和村“两委”打交道,其生存和发展与能否取得基层权力支持密切相关。因此,老年协会需要通过参与基层政府举办的节目活动和完成村“两委”交办的相关工作获得“基层权力的支持”和“政治合法性”。二是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由于协会中部分老人公共意识和集体意识强烈,不愿一直处于清闲之中,希望能为村庄做一些力所能及之事,在协会骨干的号召和带领下,积极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如2006年建立志愿保洁队清理村庄垃圾、2010年参与清理和加固河道,2013年参与文化礼堂建设等。三是举办“全村性”活动。自老年协会成立以来,相继举办过多次重大活动,涉及娱乐、学习、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如组织举办“村晚”、成立老年大学和举办“好媳妇”评选等。
  3.治的效果
  老年协会兴起后,h村的社会治理过程经历了不同寻常的演变:从主体来看,从以村“两委”干部为主向村“两委”、离退休老人、村民积极分子乃至普通村民群体的共同参与转变;从方式来看,从以政策、文件等的单一管理方式向以参与公共事务、举办活动、共同协商的多元主体治理方式的转变;从内容来看,从以国家政策、上级政府任务为主向村庄公共事务乃至家庭琐事的转变。
  一是村民公共参与度得到显著提升。在协会建立之前,村庄治理往往由村“两委”一手把持,形成以政策、文件为主的行政手段治理,村民只有在村庄换届选举等重大事件时才会发生投票等政治参与行为。协会建立后,老人们被组织起来,可以通过协会中老党员干部间接参与村“两委”工作;可以通过团体组织的形式与村“两委”协商村庄重大事件;可以通过上级政府和协会自主举办的重大活动、节目,动员村民群体参与活动。自协会建立以来,村民不仅公共参与的次数显著增多,还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公共意见和村庄舆论,例如举办“好媳妇”评选活动。
  二是干群关系与邻里关系明显改善。协会成立以前,由于村“两委”治理手段的单一和过度行政化,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缺乏缓冲区域,再加上税费改革之前粗暴收取农业税的“行为”,导致h村干群关系较为紧张。协会成立后,协会通过部分退休干部和老党员身份的便利参与村庄重大事务讨论,消除了村“两委”“一言堂”的治理困境,成为村民与村“两委”之间的协商地带,缓解了干群之间的对立关系。同时,协会还充分运用老人们的“同事关系”,积极调解村民之间的纠纷与矛盾,有效改善邻里关系。
  三是村民公共意识的显著增强。协会建立以前,h村民集体意识较为淡薄,很少关注和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即使是公共设施建设等村庄大事也很难看到村民的身影。协会成立后,老人们被组织起来,力所能及的义务参与一些村庄公共事务管理,如村庄保洁、河道清理、排演节目、乡规民约制定、文化礼堂设计等。村庄老人们的身体力行给村民树立了榜样,村民公共意识逐渐苏醒,开始主动参与村庄公共事务,主动维护村庄公共设施,自觉保持路面和河道清洁。
  (三)老年协会协同治理的实现路径
  区别于基层权力组织的制度化、正规化治理,老年协会的治理呈现出“非正规性”和“无规律性”的特征,这与老年协会的“非正式”组织性质密切相关。作为农村离退老人自发组织成立的社会组织,自建立时就未进行正规的组织化和制度化建设,协会工作的开展主要依靠几位协会干部、老党员的推动和落实。那么,作为一个非正式、松散的乡村社会组织,老年协会如何能够发挥社会治理作用?
  首先,协调处理与村“两委”关系获得合法性。乡村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与基层权力的态度密切相关,能否获得基层权力的支持和肯定,决定了其是否具有“合法性”。虽然普遍认为“合法性”源于人民群众的认同,但是对于广大村民来说,一个社会组织是否具有“合法性”,首先要看政府是否“授权”或“认同”。h村老年协会自成立时就与村“两委”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村“两委”为老年协会的建立提供资金支持,解决活动场所问题;协会也多次支持和协助村“两委”开展工作。与村“两委”的良好关系为老年协会参与村庄治理奠定了基础。
  其次,志愿提供公共服务获得认同。村“两委”的支持为老年协会解决了“政治正当性”问题,但这不是参与村庄治理取得成效的充分必要条件。对于广大村民来说,可以不参与、不合作。事实上,在协会建立之初也遇到过村民“冷漠”的情况,一段时期内,老年协会只是“村庄老人自娱自乐的一个小团体”。直到协会多次参与村庄重大公共事务、身体力行为村集体提供公共服务和切实解决村庄实际问题,协会才获得广大村民的“认同”,其中成立“老年志愿保洁队”的影响最大。
  再次,参与公共事务提升治理效果。如果說村“两委”的支持是“外在”的权威,那么广大村民的认同为协会树立了“内在”的权威,协会参与村庄治理的条件逐渐成熟。当然,协会提供公共服务,就已经是在参与村庄治理,但是,治理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之前协会更多的是充当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很少与村民发生互动行为,只能说是单方面的介入。在获得村民认同后,协会开始广泛的参与村庄治理,还多次组织全村性活动,涉及政治、社会、娱乐、生活等各个层面,推行乡村社会善治。
  从以上论述可以发现,h村老年协会大致经历了“协调与村‘两委’关系、提供公共服务获得村民认同、参与村庄治理推进善治”这一个治理逻辑主线。并且,这三个节点是相互促进并实现了良性的“循环”:村“两委”支持老年协会,协会“辅助”村“两委”治理,改善干群关系;得到村“两委”和村民认同,协会的各项工作更易开展。
  三、乡村社会组织治理的思考:价值、特性与限度
  社会组织的价值体现在它是介于国家权力和乡村社会之间的“公共领域”,农民可以有效地通过社会组织对村庄内部的公共事务发表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借助社会组织直接参与到村庄公共事务中,从而引导广大村民走上“自我组织与自我表达”的现代公民之路。基层权力也可以通过社会组织,将上级党委、政府的政策文件精神经由社会组织成员传达到村庄社区,如果不符合当地实际,可以通过社会组织反馈到基层政府进行必要的调整,从而缓解信息淤塞的压力,构建地方政府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协商地带”和“缓冲”区域。同时,社会组织也可以将村民个体零散的呼声转变为共同利益诉求的公共性意见,从而对基层政府的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形成一定的压力。以乡村社会组织为纽带,可以加强村民与基层权力沟通与交流,积极推动广大村民在意见和诉求方面的表达、村庄公共事务的处置方面的公共参与,从而弥补村民自治组织能力的不足。   然而,以上更多的是理论和逻辑上的推导。在现实生活中,乡村社会组织发挥的作用远远难以达到上述效果。或许部分组织能够发挥一定的效能,但是在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机制和村民集体行动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即使发展了10余年的h村老年协会也只是处于发展初期,虽然在村庄治理方面起到了一定的良性作用,但是协会更多的时候是提供力所能及的公共服务,而其他活动相对较少,且主要是几位党员老干部的推动作用。协会难以在大范围内调动村民的参与积极性,至于在村民和村“两委”的协商和互动中,协会更多也只是充当“媒介”,难以发挥实质作用。当然协会的建立、参与治理的过程和效果应当给予肯定。尤其是协会以个人魅力或权威引导村庄舆论和组织活动节目等,是对基层权力依靠法律、政策和暴力等自上而下开展“硬治理”的一个有益补充。
  乡村社会组织发展的理论与现实的“差距”与我国政治社会文化环境密切相关。首先,我国现代乡村社会组织发展时间较短。虽然我国古代有社会组织治理地方的传统,但是在建国以后逐渐消亡,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缓慢复兴,某种程度上我国乡村社会组织治理仍处于起步阶段。
  其次,我国乡村社会组织发展中的“人为干扰”因素较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权力收缩,社会自主空间扩张,为乡村社会组织的生长创造了有利条件,但这并不是乡村社会组织快速成长的决定因素。事实上,乡村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离不开专家学者与地方政府的共同推动。改革开放以来,村民自治虽然弥补了人民公社解体以来乡村治理的空缺,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经济社会环境发生巨变,村民自治能力不足,乡村社会治理面临危机。专家学者认为,乡村社会组织作为内嵌于乡村社会结构的重要元素,不仅其外在样态和内在功能直接根源于社会结构的变迁,而且其发展对社会结构也同样发挥着建构与重塑的作用,是破解乡村治理危机的有效措施。如果说专家学者是从理论层面探讨乡村治理危机,寻找应对措施。那么,县乡等基层政府则是直接面对乡村治理危机压力的行动主体,不得不在正式制度之外寻找和探索破解危机的新办法。地方政府因此开始探索地方治理创新,把目光转向乡村传统资源——民间组织,建立以“乡贤”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参与乡治理。但是,专家学者和地方政府在推动乡村社会组织发展的同时,也破坏了其“自我孵化、自我成长、自我发展”的渐进过程。
  再次,乡村社会发育“不良”。与西方发达的市民社会相比,中国乡村社会一直处于“先天不足”状态。数千年来中国都是封建社会,即使是改革开放以来,根深蒂固的封建传统依然左右着部分农民的思想观念,阻碍着乡村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并且中国历来是“国家强、社会弱”,社会的发展一直受到国家权力的制约,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国家权力可以直接重塑乡村社会。
  西方成熟市民社会给予了社会组织生长的自主空间,然而中国的社会发展远远落后于国家权力,社会发展长期依附于国家权力,导致国家权力的“赋权”才是社会组织“正当性”的最主要来源,正如长期传统文化渲染的“师出有名”。
  与基层权力的良好关系可以使乡村社会组织在政策、资金和资源等方面获得支持,从而在短时间内获得较快发展。但是,在与基层权力关系日益紧密的同时,社会组织也存在被基层权力“越位”的危险,从而导致社会组织丧失自主性,成为基层权力的附属机构,引起广大群众的反感,违背建立“公共领域”的初衷。实际上,我国有部分社会组织是直接消亡于国家权力的越位和过度干涉。因此,社会组织很难避免权力的“侵蚀”,即使在国家权力逐渐收缩,自主空间日益增长的乡村社会,亦是如此。社会组织要健康生长,必须要协调解决政府机构可能存在的“越位”问题。从西方社会组织发展经验来看,解决“越位”问题有两种方法:一是限制国家权力,二是依靠发达的市民社会,然而这两种方法在当代中国社会短时间内都难以实现。国家权力过强、市民社会过弱的问题,我国政府已有清醒的认识,并在逐渐建立完善机制。但是,由于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限制国家权力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依靠发达的市民社会其实与限制国家权力相类似,在一定程度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零和关系”,因此,市民社会生长是以国家权力收缩为“前提”,并且市民社会发展成熟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西方发达社会组织的经验难以在短时间内消化和吸收,可以从本国历史的传统资源中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中国古代社会实行“双轨政治”,“县上皆行政,县下无皇权”,乡村社会主要依靠以乡绅为主的社会组织治理,在应对政府机构的压力时,一般主要是依靠强大的宗族组织势力或乡绅的权威和影响力。当代的乡村社会与古代较为相似,都是实行“地方自治”,但是现今农村的宗族组织色彩已经淡化。古代的乡绅主要是由族老、致仕官员和私塾先生等人组成,他们都是地方上极具威望的一批人,并且能直接与政府官员对话,调和官民关系。虽然当代农村已无传统乡绅,但是一些退休干部、退休老师和老党员等新“乡贤”仍活跃在乡村社会,若是能把这批人吸收到社会组织中必定会推动乡村社会组织的发展。
  h村老年协会的快速发展就离不开退休干部、退休老师和老党员干部等人的积极作用。在协会的发展过程中,这群公共意识极强的老人一直是最活跃的群体,并以身体力行给全体村民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同时,这群老人协调处理了社会组织与基层权力的关系,且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基层权力的“越位”。这群老人大多有一个共同的“身份”——老党员干部,曾在村庄担任过重要职位,能够较为方便地参与村庄政治生活,与现任村“两委”干部关系较为密切,且他们在村庄素有“威望”,一般村“两委”有重要决策都會征求他们的意见,因此村“两委”很少“越位”干涉协会内部活动。
  虽然以新“乡贤”为主体的老年协会治理效果显著,但也带来了一些明显的限制:过度精英治理、弱动员能力、组织松散、无规划、无正式制度……乡贤是村庄的精英,他们以个人的高素质和强能力推动社会组织发展,成为社会组织内部乃至整个村庄的“权威”,主导社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和重大活动。不可否认,他们对社会组织发展和乡村社会治理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他们也导致社会组织的过度精英化,村庄其他老人难以介入实质性工作,只能敲敲边鼓。久而久之,其他老人可能成为这些精英和权威的从属,难以发挥“自我组织、自我表达”的初衷。同时,社会组织“过度精英化”易造成村民“广泛政治参与”的假象:在权威主导的社会组织可能会发生多次大规模村民公共参与的活动,但是这只是这些权威个人魅力动员起来的公共参与,与村民自主公共参与没有实质性关系,甚至长期以往可能会导致部分村民公共参与形成依赖性,造成村民“弱政治参与”。并且,以乡贤为主导的社会组织是一个“松散”“非制度化”的社会组织。以村庄精英主导社会组织主要以个人魅力和权威和村庄“非正式”规则开展日常工作,会导致社会组织内部规则和正式制度建设滞后,并且导致精英成为维系社会组织运转的“唯一”媒介,若是村庄精英青黄不接,可能直接造成社会组织直接衰落乃至消亡。
  四、结语
  本文以磐安县h村老年协会为研究对象,重点考察了乡村社会组织的发展演变、运作机制、实现路径和生成逻辑,并在这些实证研究基础上,探讨我国乡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价值、特性和限度。研究发现,我国乡村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和效果与理论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且其生长的宏观背景和社会环境与西方完全不同,其成长有赖于基层权力的大力支持和部分乡贤的榜样作用。因此,进一步推进我国乡村社会组织的建设,关键在于将乡贤纳入社会组织,且要推动社会组织的治理机制走向制度化、正规化和大众化。
  作者简介:邹学铖(1989-),男,汉族,安徽巢湖人,中共磐安县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为基层治理。
  (责任编辑:马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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