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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下放死刑复核权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既无有效的法律根据,又无起码的法理支撑,也不符合国际条约的要求,所以最高法院必须收回死刑核准权,要对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完善.为此,立法上必须消除现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强调死刑复核程序是所有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建立公开、透明的控、辩、审三方协同制约并具有期间约束的死刑复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