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商法的首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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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商法作为推动现代经济发展的制度动力,其价值理念将对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我国商法首要价值的辨析,将其界定为效益价值,正确定位商法的首要价值,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商法的繁荣。
  【关键词】商法;价值体系;效益价值
  商法是具有强制色彩的私法,与民法有着天然的联系,在我国商法被界定在民法部门中,同时他又与经济法有着紧密的联系。商法是自由与效率的统一,其功能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商人利益与商事交易的平等性。在具体的商事关系中,商法价值取向主要是对安全与效益的取舍问题,是二者间的博弈均衡。
  一、商法的首要价值及其内涵
  [1]商法和民法同属私法,共同遵守着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等原则,安全、平等、秩序、公平和诚实信用等构成其价值体系,但民商法之间的差异也是十分明显的。笔者认为,其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各自的价值排序上呈现出不同,民法的首要价值理念是公平,而商法的首要价值理念是效益。民法和商法首要价值的不同根源于其调整对象的不同。[2]一般认为,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这一定义就能看出,将效益价值定位为商法的首要价值理念是必要的。由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间较短,因此,商法的效益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抑制。正确厘清商法的首要价值,从而扭转这种不正确的价值取向是极其必要的。[3]在商法的价值体系中,自由价值是成就效益价值的外部手段,安全价值是成就效益价值的智力支持,而科学的商法价值体系应该以效益价值为终极目标,为了实现效益价值在某种场合或一定条件下可以牺牲其他价值。虽然商法的价值目标包含了维护一种商事交易的安全,可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效益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商人在日常生活中从事的是营利性活动,商事行为本质也就在于追逐最大的利润。
  二、商法效益价值的法理基础
  [4]商法选择将效益作为首要的价值取向,是由商行为的营利性决定的。与民法等法律领域相比,商法更能表现出安全与利益之间的博弈以及利益对立法的影响,商法具有保护商事利益、规范商事交易、促进商事流转等功能。因此商法也必然要首先关注效益的追逐。与民法相比,商法的主要特点就是能够做到高效的实施。这一特征取决于市场经济的本质,市场经济是以效益为本质的经济形态,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要求最大限度地优化利用资源。源于交易的本质,市场经济是以利益为目的交换经济,交换产品只是手段,借助交易追逐利益才是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根本目的。[5]商法价值的总定位,还是应逐渐顺应效益价值。唯有交易所追逐的效益价值,才是真正体现商法根本属性的价值追求,因而也就成为商法中最顶级的价值。一种制度要存在并根植于社会,就必须顺应社会对这项制度的现实需求。商法之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功能更多的体现于商事法规对交易效益的促进之中。简化交易程式,便捷交易活动,促进商事效益是现代商法的最主要功能,对于当今中国,改革的步伐可以迈的更大一点。
  三、商法效益价值的制度保障
  (一)认缴资本制的确立
  我国1993年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上严格贯彻大陆法系的“法定资本制”,要求投资者在公司注册登记前将等于或高于法定最低资本金的由公司章程所定的资本如数缴纳,之后公司才可以注册成立。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较大的变革,通过新《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认缴资本制在我国得到了确认。
  (二)公司法人格制度
  公司法人格制度作为控制无限风险,保护股东利益的制度受到了商人们的欢迎。当历史发展到将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与法人制度完美地结合到一起时,公司就出现了,公司制度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撑作用,法人制度能迅速集中零散资本、有效控制投资过剩、减少交易风险、衡平各方利益,在这些方面,它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权利证券化
  权利是以抽象的价值形式而存在的,在流通方面存在阻碍。因此,如果想促进权利的流通或快速转让,就必须在交易层面上进行改革。这就要求权利须以某种有形载体表现出来,这时证券就应运而生了。商法上,权利的证券化在几乎所有交易环节都得到了体现。提单、仓单、公司债券、公司股票和汇票、本票、支票的存在,大大简化了交易。这些以证券表彰的权利,借以各种相关制度,适应了现代快速交易的需要,最大限度地扩大了证券的实用性。
  (四)交易定型化
  交易的定型化与权利证券化具有天然的联系,商法将交易的方式预先规定为若干特殊类型,使任何商事主体,无论何时何地交易,都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格式条款的使用,记名证券的背书转让与无记名证券的交付都是其表现方式。交易客体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对交易客体的商品化与证券化。交易的客体,若是以有形方式体现,使之商品化,形成统一的效果,确保大量交易迅速达成。交易的客体,若是无形的权利,商法使之证券化,以促进流转。
  参考文献:
  [1]范健,王建文.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王利明.民法(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范健.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J].河北法学,2009(8).
  [4]曾玲,孙伟春.商法价值取向之变迁——从社会历史发展进程角度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7(1).
  [5]张振亮.论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J].南京邮电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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