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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高等学校招生与考试是高等教育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关系到普遍的社会利益乃至国家利益,必须科学、合理和公正。这要求科学地认识高校招考制度的本质,坚持人本价值导向;改革过程中明确以提高招考效率为基调,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追求招考公平;明确全国统一高考在高校招考体系中的基础地位,积极探索自主招生等补充性招考方式,促进高校招考的多元化。这是我国高校招考制度改革的基本导向和原则,是改革取得突破的基础和保障。
关键词 高校招考;教育价值;公平与效率;招考多元化
[中图分类号] G424.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004X(2013)02-029-06
收稿日期 2012-03-24
[作者简介] 张继明,男,山东潍坊人,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生,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理论及高校招考制度改革研究。
高等教育招考制度改革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克服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深化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着重考查综合素质和能力;以高等学校人才选拔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为依据,完善国家考试科目试题库,保证国家考试的科学性、导向性和规范性。尊重《纲要》提出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精神,积极探索我国高校招考制度改革的方案与路径,是深化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一、正视高校招考制度本质,坚持人本价值导向
(一)高校招考是高等教育过程的基本内容
高考改革要求加强高考制度理论探索,而这是建立在对高考本质准确把握的基础之上的,没有对高考本质的准确理解,便难以提出有关高考改革的科学化建议,甚至出现有碍高考甚或高等教育发展的错误导向。而高考作为考试的一种特殊形式,对考试内涵的科学把握是正确理解高考的基础。就考试的本质而言,“作为一门科学的独立研究客体,关键在于它有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殊矛盾所规定的特殊本质,即鉴别别人的身心素质水平的个别差异”。所以,考试从根本上说就是一种测量和评价,而高考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教育测量。教育测量,就是给所考察研究的教育对象,按照一定的规则在某种性质的量尺上指定值。与一般意义上的教育考试相比,高考更多地体现出“区分优良”、“分等鉴定”的性质和功能。高考作为一种教育测量,正是通过考察考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理解、运用等能力,并区分出考生所处的优良等级,从而为评价者(即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录取部门)是否录取提供参照。因此,高考的功能更多表现为一种选拔功能,这也是社会各界包括学校,尤其是高考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家长及考生——关注高考的根本原因所在。
教育测量是教育评价的基础。教育评价是根据一定的教育价值观或教育目标,运用可操作的科学手段通过系统地搜集信息、资料,分析整理,对教育活动、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进行价值判断,从而为不断完善自我和教育决策提供可靠信息的过程。现代教育评价在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中发挥了许多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诊断、改进与形成性、区分优良和分等鉴定、激励及导向等功能方面。在高校招考制度中,教育评价具体表现为高校的招生与录取,是以高考为主要形式的教育测量为依据的。以高考为依据即主要以考生分数作为判断其是否具有接受大学教育的基本素质的标准,而在自主招生过程中对考生的测量,除了看考生的传统分数,还强调其在思想或价值观及某些特殊领域的“分数”,多种维度提供多元的测量数据,作为各校评价、选拔生源的依据。
无论是教育测量还是教育评价,都是教育过程的基本环节,即无论是高考还是高校招录都是大学教育体系的基本内容。因此,高考和高校招录的实施及其改革都必须坚持教育的基本价值指向,即促进学生的发展,关照学生的利益,所有的实验与改革都须以是否满足学生的需要为标准。
(二)高校招考过程中的博弈根源于社会资源结构
高校招考是大学教育的一道门槛,关涉到考生及家长的根本利益。高校招考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在很大意义上标识着社会公平的程度,因而招考制度及其改革向来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并产生了不同利益主体,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基于各自利益诉求的复杂博弈。关于高考改革的不同主张,甚至关于高考的“存废之争”以及在高招过程中的各种不端行为,都体现了这种博弈。
以有关高考的争论为例。统一高考制度本身存在的弊端是否足以成为废止高考的充分依据,是否扼杀中学生创造的天性和导致应试教育的罪魁祸首?笔者认为,统一高考制度与以“片面追求升学率”为主要特征的应试教育之间并不存在必然性联系,“高考废止论”仅仅关注了事物之间的表面联系而忽略了现象背后的本质。片面追求升学率是一种现象,所反映的是个体及家庭在谋求社会资源过程中的激烈竞争,而中学应试教育不过是迎合了这种社会需求。考生为“分”而学,实质上是为了追求大学教育所带来的预期效益,这种效益涵盖了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而高考竞争如此激烈,一方面反映了目前我国社会流动机制的不健全,不同层级的人群要实现流动往往只能借助高等教育的筛选;另一方面则反映了我国教育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的相对短缺,而资源短缺的根源在于生产力的落后。生产力不高,可供分配的资源必然短缺,在人口基数和社会需求巨大的条件下,势必导致激烈的竞争。因此,片面追求升学率实际“追”的是资源和效益,而高考不过是考生争取资源和效益的一道门槛,或者说是一种手段。从这个角度而言,高考必不可少。很难想象如果没有高考的筛选,紧缺的资源与巨大的需求间的矛盾该如何调解。而应试教育“以高考为指挥棒”也就不难理解了,因为中学教育是不可能超脱于社会需求的。显然,在“片追”或应试教育同生产力尚不发达条件下的资源短缺之间,存在着最根本的逻辑关系,而统一高考不过处于关系主体之间的一个环节,不该对必然性的发生负有根本责任。 所以,高校招考改革不是孤零零的、单纯的教育事件,而必须置于更加恢宏巨观的社会大系统之中,以系统论的观点探索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高校招考改革的成功必须立足于整个国家或社会体制的改变,也就是说,高校招考制度改革要取得成功必须有一系列的社会改革与之相应。
(三)高校招考改革必须坚持教育基本价值导向
无论何种社会改革都预设着特定的价值取向,改革必须始终坚持这一指向,从而形成一种独特的文化视域。独特的文化视域意味着在问题面前,改革的过程与结果都标识着一种鲜明的价值观取向。高等教育改革要求秉持的基本信条是教育的基本价值指向,即教育的根本使命是促成人的自由、解放和幸福,高等教育改革必须始终贯彻着基本的教育价值观这一灵魂。当改革真正观照了学生的利益诉求,并真正促进了学生的身心发展,才可以说改革是成功的。高校招考制度本质为教育的测量与评价机制,从根本上说是高等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应该遵从促进人的发展这一人本主义的教育价值观。
在现实中,教育的基本价值观并未成为所有改革的根本指向,一方面以经济学为代表的非教育学科理论成为高等教育改革的指导思想,而经济学者或试图以经济学原理解决教育问题却缺失坚定的教育学信条的人,由于遵循的是一系列冰冷的经济学规则,人处在其视野的边缘,甚至人文价值因素被完全排斥,位居中心的则是成本与效益。如同批判理论所揭示的,本应为了人的教育却排斥了人的因素,本应为人服务的管理却成了教育的目的;教育过程中对经济学原则的过分崇信和使用,是一种危险的工具理性。高校招考制度改革中忽视公平而片面谈效率,便是经济学思想的反映。另一方面,改革消极对待既存的制度弊端,使改革反而成为某些群体不正当利益扩大,既得利益合法化的过程。对于高校招考制度而言,重点大学招生属地化、大学对农村生源的实际排斥、对高考移民的片面封杀(高考移民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合理的,但其背后更反映了不合理的招考制度;治理高考移民不能靠简单封堵,而要从根本上加快不公平体制的改革)、接二连三的“罗彩霞事件”及备受诟病的招生黑幕等表现了高校招考制度的惰性对于改革的负面影响。如此,学生的合理诉求并未在改革中得到满足,反而整个国家利益在此过程中受到损害。
所以,高校招考制度改革要取得积极成效,首先要求改革的设计和实践者具有作为教育者的思维和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在实践中时刻以“教育的目的在于促成人的解放和幸福”作为基本指导思想,才能将学生的根本利益诉求体现在制度架构和制度实施之中。只有如此,高校招考制度的教育价值和社会价值才能实现有效统一。
二、以效率优先为基本导向,追求最大限度公平
中国从古至今的考试选才中,都存在着关于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从“世族世官制度”、“察举制度”、“九品中正制度”到在中国存在了千余年的“科举考试制度”,都蕴含着对考试公平的追求。明朝科考中“南北榜事件”和“南北分卷制度”的形成,就集中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考试公平的重视,而大规模的以“统一性”为特征的考试,其效率恰恰又居各种考试形式之首。其中,公平包含了考试和区域公平,前者是指完全依据考试成绩公平录取考生,后者则是通过区域配额来调控各地区之间的考中人数的悬殊差异。而高考改革的效率也有两种,一是人才选拔方面的效率,即如何提高考试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最准确地测验出应试者的实际水平,将优秀者选拔出来供高校挑选;另一种效率是如何使考试本身做到高效、经济,能使考试简便易行,省时、省力、省事。而无论是高考科目与内容的设置,还是考核导向由认知主导转向能力主导,以及按照培养目标实施分类考试,无论是增加高考的次数,还是扩大高校在招生考试过程中的自主权,其所围绕的主题就是对高等教育招生考试之公平与效率的追求。
然而,公平与效率往往是作为一对矛盾出现的,所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高校招考制度是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为首,如何科学确立两者的关系?笔者认为,高校招考作为高等教育过程的基本环节,首先应该追求的是能够发挥测量、评价与选拔的功能,其次才应该是能够在最大范围内发挥其功能,即效率是基础,是高校招考的第一原则,对公平的追求是以效率的提高为前提的,而非像传统观点那样,认为效率与公平似乎是一个无解的两难问题,或者认为“高考的主体部分仍是首重公平”。高等教育的首要功能在于培养人才,能否培养出社会所需的优秀人才是衡量高等教育的第一标准,这是高等教育作为一个独特的社会系统其存在的个性基础,是区别于政治、经济等其他社会系统的根本标志。至于高等教育能为多少个体带来解放和提高的机会,则是高等教育的衍生性功能,甚至是国家或政府意志的体现。因而,高校招考作为大学教育过程的第一环节,其首要的任务就是要选拔出适合于进入大学的生源。通过这一环节的测量和评价,那些具有优秀的学习能力、能够胜任大学学习、专业潜能突出的生源获得了接受大学教育的机会;相反,学习成绩不理想、适应能力较弱、不适于接受这一教育形式的生源则被淘汰。这一选拔或淘汰机制是大学教育得以顺利进行,从而为经济和社会进步培养出优秀人才的机制保障。从这一角度而言,倘若为了所谓的公平将不适于高级专业学习的学生纳入大学校园,盲目强调高等教育的解放功能、促进社会公正的功能,这种具有政治性色彩的愿望和做法造就的只能是一种低质量的公平,对于个人来说也只是低水平的解放。因为社会内在地存在阶层或群体的多样化,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不同阶层或群体中的个体基本素质为划分依据的,而教育并不可能消除所有人的所有素质差别。而且,基于公平的选拔和大学准入,使得那些不具备充分适应能力的学生进入大学,会损害高等教育本身,进而使得高等教育的本质功能难以充分发挥。所以,高校招考以效率为先是尊重高等教育性质、发挥其功能,从而使高等教育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系统良性、有序运转的要求;系统自然性的损害则可能是对整个系统的破坏。因此,从整个高等教育的角度来说,能够遵从高等教育的性质并促进其基本功能的发挥,是对高校招考制度的基本要求。高校招考因而必须首重效率,其改革也必然首要遵守效率优先原则。从招考本身的性质而言,“考试,犹准绳也”,以是否符合确定的招录标准来决定招录,这是招录环节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机制的自然要求;“我们进行高考改革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追求公平,而是为了保护儿童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是为了追求教育的效率”。总之,当高校招考履行了作为一种测量和评价机制的本来功能,而又为高等教育实现人才培养功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它便是成功的,而学习能力(通常是以考试分数来表征的)便是高校招考的“准绳”。 然而,在现实中高校招考客观地存在着若干有违公平的做法,主要表现在不同社会阶层来源的考生在高校招考中面临着不同的境遇,决定考生能否在高校选拔中脱颖而出的是其家庭资本的占有情况,而非考生的学习能力。从而,不同地区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以及富人与穷人家庭之间,不同来源的考生在高校招考中处于实质的不公平之中。近些年来,随着自主招生改革的深入,不少论者指出自主招生扩大了城乡之间的距离,加剧了贫富阶层子女发展机会的不平等。尤其是由于高校招考关涉到考生及其家长的切身利益,在此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暗箱操作”,一些违法违纪的交易不时被曝光,严重侵害了广大普通考生的权利和利益,损害了招考公平、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同时,高等教育虽然以人才培养为首要功能,也不同于以民主和解放为旨归的政治,但高等教育实践者所具有的价值观和责任感又赋予了高等教育以解放的使命,这种使命感使得高等教育必须兼顾公平,努力使更多的个体实现自由和解放的梦想。所以,高校招考制度改革既要着眼于改变实践中存在的有违公平公正的事实,也要以高等教育的民主与解放功能为指导思想,让更多人受益于大学教育。但仍需强调的是,此处的公平仍是以效率为前提的,没有效率保障的公平实质是平均主义,本质上是另一种不公平,因为个体的素质或能力本来就是千差万别的,寄希望于绝对的平等是违背基本规律的。至于将招生名额当成推行政治意志如平等、民主、维稳的手段的做法,则已突破了教育的范畴。
三、以全国统一高考为基调,力求招考多元融合
全国统一高考制度的恢复为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各个领域的重建和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而高考则进而成为一种动力机制。高考制度将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及社会主义建设中继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但统一高考制度的弊病又决定了必须实行异于“统一性”的改革,这就是“多元化”的改革取向。多元招考是提高招考效率的必然选择,将促成系统本身寻求竞争、优化和高效的内在动力。但统一高考仍应作为我国高校招考的基础,其他招考形式只能作为统一基础上的多元补充。
(一)为何要坚持以统一高考为基础
坚持全国统一高考,首先基于高考恢复以来的伟大历史与现实意义。我国施行全国统一高考制度已逾半个世纪。文革期间高考废除,否定了知识、文化和高等教育,致使“读书无用论”泛滥,高等教育质量和大学生文化素质失去基本保障,使新中国面临社会价值观扭曲、人才断流、科技停滞的危机。1977年我国恢复了高考。高考的恢复不仅是简单地恢复了一种入学考试制度,更是一个通过选拔社会精英来规范社会发展取向的社会制度的重建,促成了尊重知识和人才的社会风尚,重建了以公平、公正为导向的社会价值观。考试是一种社会分工的手段,高考的恢复实现了在考试分数基础上受高等教育权利分配的相对公平,有效促进了社会层级的流动,恢复了社会分工、社会流动的公平机制,促进了社会的健康与安定。高考的恢复更为我国制定和实施科学的人才战略提供了制度保障。可以说,“恢复高考,挽救了我们的民族和国家”。
坚持全国统一高考,主要基于其对公平与效率的诉求。公平是社会对考试的普遍要求,统一高考一直以来都居于舆论与改革的风口浪尖,很大程度上正是基于高考公平与效率的冲突和协调。可以说“一部中国考试史,实际上是一部中国人追求公平与效率的历史”。统一高考制度的公平性首先在于其“统一性”:统一的考试内容、形式,即高考的标准化;在统一的录取分数线下,“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统一的考试时间、统一的审卷标准、统一的考试和招录程序等。统一高考作为一种选拔性考试所必须具备的可比性正是建立在其统一性基础上的。可比性即选拔人才过程中,被考查者能够通过某种标准表现出在待测维度上的区别等级,是选拔人才的依据。从教育测量学角度看,高考的可比性则是教育测量工具所必须具备的区分度。正是高考的“统一性”标准及在此基础上的可比性为自身公平提供了必须性条件,这种可比性是其他人才选拔形式所难以具备的。虽然“不统一的录取分数线”是高考制度客观存在的问题,但相对意义上的统一录取线为招考公平提供了基本保障。
高考的效率往往有二:一是人才选拔效率,即如何提高考试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准确测量应试者的实际水平,最大限度地为大学教育选拔优秀生源;二是考试本身要经济,投入最小化、效益最大化。就前者而言,全国每年近千万的考生中有数以百万人通过高考进入大学校园,并能保证相当高的生源质量,不可不谓之高效;就后者而言,统一高考的优点更加突出。1953年以后,教育部连续几年都提出“单独招生”,将招考责权放归高校的提议,但应者无几。1982年,教育部曾允许个别高校进行单独招生试点,但没有高校愿意尝试。事实上各高校都是基于省事省力的考虑,不愿回到单独招生的老路上去。
(二)为何要实施多元化的高校招考体系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社会各界一直对高考群起而攻之。有学者指出,统一高考制度“泯灭人一生中最有创造性年华的发展,让富有想象力的学生沉湎于死记硬背和冗长繁琐的揣摩求证之中”,其影响与科举制使强盛的中华民族日益衰落的后果并无二致,因而主张废除之。从现实来看,统一高考确实存在重才轻德、压抑考生个性和求异思维、缺乏特色和灵活性等问题,尤其是“以分为纲”、“一考定终身”的僵化。因此,探索多元的高校招考方案就成为我国变革当前高考制度的重要举措。
其一,考核维度与录取标准实行多元化。个体的发展是多维度的综合发展,因而应该将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校招生依据,包括学生的选课、学分认定以及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标志性成果等,这体现了教育的基本价值观,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了契机,并将推动高考录取标准多元化。而在国际上,美国的大学除了把SAT或ACT成绩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外,还要关注申请者的中学学业成绩、特长与兴趣、论文写作、推荐信函、面试成绩等;韩国在高考制度改革中,通过学生“学校生活记录簿”记录关于学生的社会公益、学习成绩、读书活动等领域的表现,将其作为大学招生的重要参照。我国应深入探索在国家指导下由各省组织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对学生在高中阶段的文化学习进行考查,并与“综合素质评价”结合起来,为大学招录提供有关考生知识、能力、特长和潜质的评价报告。 其二,实行高考层类多元化。高考实行分层、分类,即职业教育、普通教育系统根据培养目标和对生源的不同要求设置适合各自的考试内容和评价标准。在职业教育系统中,高考实行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考核,重在考查实践能力和潜在职业素养;在普通教育系统中,则更注重知识掌握和专业潜能考查。但后者应考虑按照教育培养的层次实行分层高考,首先是普通水平考试,考生通过此次考试获得具有进入大专和一般地方性院校学习的资格;其次是选拔性考试,通过普通水平考试的考生根据自己的需要参加第二次考试,重点院校择优录取。此外,不同教育系统中的学生也可以通过各类考试实现转向。专业化程度较高的院校如外国语院校、影视院校及军事院校等,其培养目标更具特殊性,可单独举行考试。多类层考试根据不同层次和类别教育的差异性需求,将推进多元化选拔、多样化录取的改革。
其三,实施高校招考组织主体多元化。由于高考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关涉众多相关者,增加高考次数需要投入较大成本。基于此,可考虑赋予不同地区以新增高考的自主权,充分发挥地方主管部门的创造力。这种局部性考试将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区域内高校的招生、人才培养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符合区域教育和地方院校特色发展的要求。除了积极发挥地方招生考试院等部门的作用,还可尝试考试组织与管理的社会化,即由高度专业化、职业化和盈利性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考试组织、实施和管理。在美国,作为各高校研究生院招生录取重要依据的GRE考试系统,便由专门的董事会及其执行代理机构——教育测验服务中心(ETS)专门负责出题、评阅、寄送成绩报告,董事会与ETS都是民间性质的,由校方人员、考试与心理专业人员、工业界及少数的教育行政官员构成。在坚持由国家举办统一高考的基调下,地方政府应该积极参与,尝试开拓高等教育招考市场,有利于促进我国高校招考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提高高等教育招考效率。
其四,高校招生考试形式的多元。我国存在保送、定向培养等补充性招录形式,当前自主招生是我国高校招考制度改革的重要手笔。但自主招生将只能作为统一高考制度的补充,这是由我国国情所决定的,包括体制机制、高等教育规模等,自主招生本身的高成本、低效率则进一步决定了其补充性地位。即使如此,自主招生在促进高等教育生源的多样性选择、引导中小学素质教育等方面仍有重大意义。多元化的录取标准,更有利于打破统一高考“以分为纲”的僵化局面,为偏才、怪才提供通往大学的绿色通道。但从现实来看,自主招生又存在诸多问题,如可比性不强、名额投放地域化、城乡不公等,严重影响了自主招生作用的发挥。因此,高校自主招生改革还需深入探索,如放宽选拔范围,降低自主招生成本,提高选拔效率等。高校自主招生制度的完善,将增强我国高校招录制度体系的灵活性和科学性,提高高校招录效率。
总之,高校招考制度改革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科学的高校招考是成功的大学教育的前提。很难想象,倘若没有能够为大学输送优秀生源的测量、评价和选拔机制,大学教育的功能将如何实现。现实中,高校招考制度的实施及其改革存在着若干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对高校招考制度的本质未形成共识,甚至存在若干亟需改变的不科学的观念。正确认识高校招考,继续深入开展高校招考制度改革就必须坚持正确的导向,包括科学认识高校招考制度作为高等教育测量与评价的本质,秉持“教育的目的在于促进人的发展”这一根本的教育价值观;摒弃关于高考改革的“公平派”与“效率派”或“现实派”与“理想派”间的纠缠,明确高校招考制度的改革以追求高效率为基础,追求最大限度公平虽是必需的,但须以效率优先为前提;坚持全国统一高考在国家高等教育招考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自主招生等补充性招考方式,促成高校招考体系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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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杨学为.中国需要“科举学”[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4).
[责任编辑:李 敏]
关键词 高校招考;教育价值;公平与效率;招考多元化
[中图分类号] G424.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004X(2013)02-029-06
收稿日期 2012-03-24
[作者简介] 张继明,男,山东潍坊人,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生,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理论及高校招考制度改革研究。
高等教育招考制度改革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克服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深化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着重考查综合素质和能力;以高等学校人才选拔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为依据,完善国家考试科目试题库,保证国家考试的科学性、导向性和规范性。尊重《纲要》提出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精神,积极探索我国高校招考制度改革的方案与路径,是深化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一、正视高校招考制度本质,坚持人本价值导向
(一)高校招考是高等教育过程的基本内容
高考改革要求加强高考制度理论探索,而这是建立在对高考本质准确把握的基础之上的,没有对高考本质的准确理解,便难以提出有关高考改革的科学化建议,甚至出现有碍高考甚或高等教育发展的错误导向。而高考作为考试的一种特殊形式,对考试内涵的科学把握是正确理解高考的基础。就考试的本质而言,“作为一门科学的独立研究客体,关键在于它有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殊矛盾所规定的特殊本质,即鉴别别人的身心素质水平的个别差异”。所以,考试从根本上说就是一种测量和评价,而高考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教育测量。教育测量,就是给所考察研究的教育对象,按照一定的规则在某种性质的量尺上指定值。与一般意义上的教育考试相比,高考更多地体现出“区分优良”、“分等鉴定”的性质和功能。高考作为一种教育测量,正是通过考察考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理解、运用等能力,并区分出考生所处的优良等级,从而为评价者(即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录取部门)是否录取提供参照。因此,高考的功能更多表现为一种选拔功能,这也是社会各界包括学校,尤其是高考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家长及考生——关注高考的根本原因所在。
教育测量是教育评价的基础。教育评价是根据一定的教育价值观或教育目标,运用可操作的科学手段通过系统地搜集信息、资料,分析整理,对教育活动、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进行价值判断,从而为不断完善自我和教育决策提供可靠信息的过程。现代教育评价在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中发挥了许多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诊断、改进与形成性、区分优良和分等鉴定、激励及导向等功能方面。在高校招考制度中,教育评价具体表现为高校的招生与录取,是以高考为主要形式的教育测量为依据的。以高考为依据即主要以考生分数作为判断其是否具有接受大学教育的基本素质的标准,而在自主招生过程中对考生的测量,除了看考生的传统分数,还强调其在思想或价值观及某些特殊领域的“分数”,多种维度提供多元的测量数据,作为各校评价、选拔生源的依据。
无论是教育测量还是教育评价,都是教育过程的基本环节,即无论是高考还是高校招录都是大学教育体系的基本内容。因此,高考和高校招录的实施及其改革都必须坚持教育的基本价值指向,即促进学生的发展,关照学生的利益,所有的实验与改革都须以是否满足学生的需要为标准。
(二)高校招考过程中的博弈根源于社会资源结构
高校招考是大学教育的一道门槛,关涉到考生及家长的根本利益。高校招考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在很大意义上标识着社会公平的程度,因而招考制度及其改革向来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并产生了不同利益主体,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基于各自利益诉求的复杂博弈。关于高考改革的不同主张,甚至关于高考的“存废之争”以及在高招过程中的各种不端行为,都体现了这种博弈。
以有关高考的争论为例。统一高考制度本身存在的弊端是否足以成为废止高考的充分依据,是否扼杀中学生创造的天性和导致应试教育的罪魁祸首?笔者认为,统一高考制度与以“片面追求升学率”为主要特征的应试教育之间并不存在必然性联系,“高考废止论”仅仅关注了事物之间的表面联系而忽略了现象背后的本质。片面追求升学率是一种现象,所反映的是个体及家庭在谋求社会资源过程中的激烈竞争,而中学应试教育不过是迎合了这种社会需求。考生为“分”而学,实质上是为了追求大学教育所带来的预期效益,这种效益涵盖了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而高考竞争如此激烈,一方面反映了目前我国社会流动机制的不健全,不同层级的人群要实现流动往往只能借助高等教育的筛选;另一方面则反映了我国教育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的相对短缺,而资源短缺的根源在于生产力的落后。生产力不高,可供分配的资源必然短缺,在人口基数和社会需求巨大的条件下,势必导致激烈的竞争。因此,片面追求升学率实际“追”的是资源和效益,而高考不过是考生争取资源和效益的一道门槛,或者说是一种手段。从这个角度而言,高考必不可少。很难想象如果没有高考的筛选,紧缺的资源与巨大的需求间的矛盾该如何调解。而应试教育“以高考为指挥棒”也就不难理解了,因为中学教育是不可能超脱于社会需求的。显然,在“片追”或应试教育同生产力尚不发达条件下的资源短缺之间,存在着最根本的逻辑关系,而统一高考不过处于关系主体之间的一个环节,不该对必然性的发生负有根本责任。 所以,高校招考改革不是孤零零的、单纯的教育事件,而必须置于更加恢宏巨观的社会大系统之中,以系统论的观点探索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高校招考改革的成功必须立足于整个国家或社会体制的改变,也就是说,高校招考制度改革要取得成功必须有一系列的社会改革与之相应。
(三)高校招考改革必须坚持教育基本价值导向
无论何种社会改革都预设着特定的价值取向,改革必须始终坚持这一指向,从而形成一种独特的文化视域。独特的文化视域意味着在问题面前,改革的过程与结果都标识着一种鲜明的价值观取向。高等教育改革要求秉持的基本信条是教育的基本价值指向,即教育的根本使命是促成人的自由、解放和幸福,高等教育改革必须始终贯彻着基本的教育价值观这一灵魂。当改革真正观照了学生的利益诉求,并真正促进了学生的身心发展,才可以说改革是成功的。高校招考制度本质为教育的测量与评价机制,从根本上说是高等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应该遵从促进人的发展这一人本主义的教育价值观。
在现实中,教育的基本价值观并未成为所有改革的根本指向,一方面以经济学为代表的非教育学科理论成为高等教育改革的指导思想,而经济学者或试图以经济学原理解决教育问题却缺失坚定的教育学信条的人,由于遵循的是一系列冰冷的经济学规则,人处在其视野的边缘,甚至人文价值因素被完全排斥,位居中心的则是成本与效益。如同批判理论所揭示的,本应为了人的教育却排斥了人的因素,本应为人服务的管理却成了教育的目的;教育过程中对经济学原则的过分崇信和使用,是一种危险的工具理性。高校招考制度改革中忽视公平而片面谈效率,便是经济学思想的反映。另一方面,改革消极对待既存的制度弊端,使改革反而成为某些群体不正当利益扩大,既得利益合法化的过程。对于高校招考制度而言,重点大学招生属地化、大学对农村生源的实际排斥、对高考移民的片面封杀(高考移民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合理的,但其背后更反映了不合理的招考制度;治理高考移民不能靠简单封堵,而要从根本上加快不公平体制的改革)、接二连三的“罗彩霞事件”及备受诟病的招生黑幕等表现了高校招考制度的惰性对于改革的负面影响。如此,学生的合理诉求并未在改革中得到满足,反而整个国家利益在此过程中受到损害。
所以,高校招考制度改革要取得积极成效,首先要求改革的设计和实践者具有作为教育者的思维和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在实践中时刻以“教育的目的在于促成人的解放和幸福”作为基本指导思想,才能将学生的根本利益诉求体现在制度架构和制度实施之中。只有如此,高校招考制度的教育价值和社会价值才能实现有效统一。
二、以效率优先为基本导向,追求最大限度公平
中国从古至今的考试选才中,都存在着关于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从“世族世官制度”、“察举制度”、“九品中正制度”到在中国存在了千余年的“科举考试制度”,都蕴含着对考试公平的追求。明朝科考中“南北榜事件”和“南北分卷制度”的形成,就集中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考试公平的重视,而大规模的以“统一性”为特征的考试,其效率恰恰又居各种考试形式之首。其中,公平包含了考试和区域公平,前者是指完全依据考试成绩公平录取考生,后者则是通过区域配额来调控各地区之间的考中人数的悬殊差异。而高考改革的效率也有两种,一是人才选拔方面的效率,即如何提高考试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最准确地测验出应试者的实际水平,将优秀者选拔出来供高校挑选;另一种效率是如何使考试本身做到高效、经济,能使考试简便易行,省时、省力、省事。而无论是高考科目与内容的设置,还是考核导向由认知主导转向能力主导,以及按照培养目标实施分类考试,无论是增加高考的次数,还是扩大高校在招生考试过程中的自主权,其所围绕的主题就是对高等教育招生考试之公平与效率的追求。
然而,公平与效率往往是作为一对矛盾出现的,所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高校招考制度是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为首,如何科学确立两者的关系?笔者认为,高校招考作为高等教育过程的基本环节,首先应该追求的是能够发挥测量、评价与选拔的功能,其次才应该是能够在最大范围内发挥其功能,即效率是基础,是高校招考的第一原则,对公平的追求是以效率的提高为前提的,而非像传统观点那样,认为效率与公平似乎是一个无解的两难问题,或者认为“高考的主体部分仍是首重公平”。高等教育的首要功能在于培养人才,能否培养出社会所需的优秀人才是衡量高等教育的第一标准,这是高等教育作为一个独特的社会系统其存在的个性基础,是区别于政治、经济等其他社会系统的根本标志。至于高等教育能为多少个体带来解放和提高的机会,则是高等教育的衍生性功能,甚至是国家或政府意志的体现。因而,高校招考作为大学教育过程的第一环节,其首要的任务就是要选拔出适合于进入大学的生源。通过这一环节的测量和评价,那些具有优秀的学习能力、能够胜任大学学习、专业潜能突出的生源获得了接受大学教育的机会;相反,学习成绩不理想、适应能力较弱、不适于接受这一教育形式的生源则被淘汰。这一选拔或淘汰机制是大学教育得以顺利进行,从而为经济和社会进步培养出优秀人才的机制保障。从这一角度而言,倘若为了所谓的公平将不适于高级专业学习的学生纳入大学校园,盲目强调高等教育的解放功能、促进社会公正的功能,这种具有政治性色彩的愿望和做法造就的只能是一种低质量的公平,对于个人来说也只是低水平的解放。因为社会内在地存在阶层或群体的多样化,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不同阶层或群体中的个体基本素质为划分依据的,而教育并不可能消除所有人的所有素质差别。而且,基于公平的选拔和大学准入,使得那些不具备充分适应能力的学生进入大学,会损害高等教育本身,进而使得高等教育的本质功能难以充分发挥。所以,高校招考以效率为先是尊重高等教育性质、发挥其功能,从而使高等教育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系统良性、有序运转的要求;系统自然性的损害则可能是对整个系统的破坏。因此,从整个高等教育的角度来说,能够遵从高等教育的性质并促进其基本功能的发挥,是对高校招考制度的基本要求。高校招考因而必须首重效率,其改革也必然首要遵守效率优先原则。从招考本身的性质而言,“考试,犹准绳也”,以是否符合确定的招录标准来决定招录,这是招录环节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机制的自然要求;“我们进行高考改革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追求公平,而是为了保护儿童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是为了追求教育的效率”。总之,当高校招考履行了作为一种测量和评价机制的本来功能,而又为高等教育实现人才培养功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它便是成功的,而学习能力(通常是以考试分数来表征的)便是高校招考的“准绳”。 然而,在现实中高校招考客观地存在着若干有违公平的做法,主要表现在不同社会阶层来源的考生在高校招考中面临着不同的境遇,决定考生能否在高校选拔中脱颖而出的是其家庭资本的占有情况,而非考生的学习能力。从而,不同地区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以及富人与穷人家庭之间,不同来源的考生在高校招考中处于实质的不公平之中。近些年来,随着自主招生改革的深入,不少论者指出自主招生扩大了城乡之间的距离,加剧了贫富阶层子女发展机会的不平等。尤其是由于高校招考关涉到考生及其家长的切身利益,在此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暗箱操作”,一些违法违纪的交易不时被曝光,严重侵害了广大普通考生的权利和利益,损害了招考公平、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同时,高等教育虽然以人才培养为首要功能,也不同于以民主和解放为旨归的政治,但高等教育实践者所具有的价值观和责任感又赋予了高等教育以解放的使命,这种使命感使得高等教育必须兼顾公平,努力使更多的个体实现自由和解放的梦想。所以,高校招考制度改革既要着眼于改变实践中存在的有违公平公正的事实,也要以高等教育的民主与解放功能为指导思想,让更多人受益于大学教育。但仍需强调的是,此处的公平仍是以效率为前提的,没有效率保障的公平实质是平均主义,本质上是另一种不公平,因为个体的素质或能力本来就是千差万别的,寄希望于绝对的平等是违背基本规律的。至于将招生名额当成推行政治意志如平等、民主、维稳的手段的做法,则已突破了教育的范畴。
三、以全国统一高考为基调,力求招考多元融合
全国统一高考制度的恢复为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各个领域的重建和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而高考则进而成为一种动力机制。高考制度将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及社会主义建设中继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但统一高考制度的弊病又决定了必须实行异于“统一性”的改革,这就是“多元化”的改革取向。多元招考是提高招考效率的必然选择,将促成系统本身寻求竞争、优化和高效的内在动力。但统一高考仍应作为我国高校招考的基础,其他招考形式只能作为统一基础上的多元补充。
(一)为何要坚持以统一高考为基础
坚持全国统一高考,首先基于高考恢复以来的伟大历史与现实意义。我国施行全国统一高考制度已逾半个世纪。文革期间高考废除,否定了知识、文化和高等教育,致使“读书无用论”泛滥,高等教育质量和大学生文化素质失去基本保障,使新中国面临社会价值观扭曲、人才断流、科技停滞的危机。1977年我国恢复了高考。高考的恢复不仅是简单地恢复了一种入学考试制度,更是一个通过选拔社会精英来规范社会发展取向的社会制度的重建,促成了尊重知识和人才的社会风尚,重建了以公平、公正为导向的社会价值观。考试是一种社会分工的手段,高考的恢复实现了在考试分数基础上受高等教育权利分配的相对公平,有效促进了社会层级的流动,恢复了社会分工、社会流动的公平机制,促进了社会的健康与安定。高考的恢复更为我国制定和实施科学的人才战略提供了制度保障。可以说,“恢复高考,挽救了我们的民族和国家”。
坚持全国统一高考,主要基于其对公平与效率的诉求。公平是社会对考试的普遍要求,统一高考一直以来都居于舆论与改革的风口浪尖,很大程度上正是基于高考公平与效率的冲突和协调。可以说“一部中国考试史,实际上是一部中国人追求公平与效率的历史”。统一高考制度的公平性首先在于其“统一性”:统一的考试内容、形式,即高考的标准化;在统一的录取分数线下,“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统一的考试时间、统一的审卷标准、统一的考试和招录程序等。统一高考作为一种选拔性考试所必须具备的可比性正是建立在其统一性基础上的。可比性即选拔人才过程中,被考查者能够通过某种标准表现出在待测维度上的区别等级,是选拔人才的依据。从教育测量学角度看,高考的可比性则是教育测量工具所必须具备的区分度。正是高考的“统一性”标准及在此基础上的可比性为自身公平提供了必须性条件,这种可比性是其他人才选拔形式所难以具备的。虽然“不统一的录取分数线”是高考制度客观存在的问题,但相对意义上的统一录取线为招考公平提供了基本保障。
高考的效率往往有二:一是人才选拔效率,即如何提高考试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准确测量应试者的实际水平,最大限度地为大学教育选拔优秀生源;二是考试本身要经济,投入最小化、效益最大化。就前者而言,全国每年近千万的考生中有数以百万人通过高考进入大学校园,并能保证相当高的生源质量,不可不谓之高效;就后者而言,统一高考的优点更加突出。1953年以后,教育部连续几年都提出“单独招生”,将招考责权放归高校的提议,但应者无几。1982年,教育部曾允许个别高校进行单独招生试点,但没有高校愿意尝试。事实上各高校都是基于省事省力的考虑,不愿回到单独招生的老路上去。
(二)为何要实施多元化的高校招考体系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社会各界一直对高考群起而攻之。有学者指出,统一高考制度“泯灭人一生中最有创造性年华的发展,让富有想象力的学生沉湎于死记硬背和冗长繁琐的揣摩求证之中”,其影响与科举制使强盛的中华民族日益衰落的后果并无二致,因而主张废除之。从现实来看,统一高考确实存在重才轻德、压抑考生个性和求异思维、缺乏特色和灵活性等问题,尤其是“以分为纲”、“一考定终身”的僵化。因此,探索多元的高校招考方案就成为我国变革当前高考制度的重要举措。
其一,考核维度与录取标准实行多元化。个体的发展是多维度的综合发展,因而应该将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校招生依据,包括学生的选课、学分认定以及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标志性成果等,这体现了教育的基本价值观,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了契机,并将推动高考录取标准多元化。而在国际上,美国的大学除了把SAT或ACT成绩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外,还要关注申请者的中学学业成绩、特长与兴趣、论文写作、推荐信函、面试成绩等;韩国在高考制度改革中,通过学生“学校生活记录簿”记录关于学生的社会公益、学习成绩、读书活动等领域的表现,将其作为大学招生的重要参照。我国应深入探索在国家指导下由各省组织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对学生在高中阶段的文化学习进行考查,并与“综合素质评价”结合起来,为大学招录提供有关考生知识、能力、特长和潜质的评价报告。 其二,实行高考层类多元化。高考实行分层、分类,即职业教育、普通教育系统根据培养目标和对生源的不同要求设置适合各自的考试内容和评价标准。在职业教育系统中,高考实行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考核,重在考查实践能力和潜在职业素养;在普通教育系统中,则更注重知识掌握和专业潜能考查。但后者应考虑按照教育培养的层次实行分层高考,首先是普通水平考试,考生通过此次考试获得具有进入大专和一般地方性院校学习的资格;其次是选拔性考试,通过普通水平考试的考生根据自己的需要参加第二次考试,重点院校择优录取。此外,不同教育系统中的学生也可以通过各类考试实现转向。专业化程度较高的院校如外国语院校、影视院校及军事院校等,其培养目标更具特殊性,可单独举行考试。多类层考试根据不同层次和类别教育的差异性需求,将推进多元化选拔、多样化录取的改革。
其三,实施高校招考组织主体多元化。由于高考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关涉众多相关者,增加高考次数需要投入较大成本。基于此,可考虑赋予不同地区以新增高考的自主权,充分发挥地方主管部门的创造力。这种局部性考试将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区域内高校的招生、人才培养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符合区域教育和地方院校特色发展的要求。除了积极发挥地方招生考试院等部门的作用,还可尝试考试组织与管理的社会化,即由高度专业化、职业化和盈利性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考试组织、实施和管理。在美国,作为各高校研究生院招生录取重要依据的GRE考试系统,便由专门的董事会及其执行代理机构——教育测验服务中心(ETS)专门负责出题、评阅、寄送成绩报告,董事会与ETS都是民间性质的,由校方人员、考试与心理专业人员、工业界及少数的教育行政官员构成。在坚持由国家举办统一高考的基调下,地方政府应该积极参与,尝试开拓高等教育招考市场,有利于促进我国高校招考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提高高等教育招考效率。
其四,高校招生考试形式的多元。我国存在保送、定向培养等补充性招录形式,当前自主招生是我国高校招考制度改革的重要手笔。但自主招生将只能作为统一高考制度的补充,这是由我国国情所决定的,包括体制机制、高等教育规模等,自主招生本身的高成本、低效率则进一步决定了其补充性地位。即使如此,自主招生在促进高等教育生源的多样性选择、引导中小学素质教育等方面仍有重大意义。多元化的录取标准,更有利于打破统一高考“以分为纲”的僵化局面,为偏才、怪才提供通往大学的绿色通道。但从现实来看,自主招生又存在诸多问题,如可比性不强、名额投放地域化、城乡不公等,严重影响了自主招生作用的发挥。因此,高校自主招生改革还需深入探索,如放宽选拔范围,降低自主招生成本,提高选拔效率等。高校自主招生制度的完善,将增强我国高校招录制度体系的灵活性和科学性,提高高校招录效率。
总之,高校招考制度改革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科学的高校招考是成功的大学教育的前提。很难想象,倘若没有能够为大学输送优秀生源的测量、评价和选拔机制,大学教育的功能将如何实现。现实中,高校招考制度的实施及其改革存在着若干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对高校招考制度的本质未形成共识,甚至存在若干亟需改变的不科学的观念。正确认识高校招考,继续深入开展高校招考制度改革就必须坚持正确的导向,包括科学认识高校招考制度作为高等教育测量与评价的本质,秉持“教育的目的在于促进人的发展”这一根本的教育价值观;摒弃关于高考改革的“公平派”与“效率派”或“现实派”与“理想派”间的纠缠,明确高校招考制度的改革以追求高效率为基础,追求最大限度公平虽是必需的,但须以效率优先为前提;坚持全国统一高考在国家高等教育招考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自主招生等补充性招考方式,促成高校招考体系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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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