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世界范围内的能源消耗的量正逐步扩大,光伏发电的开发和利用将成为可再生资源最核心的一种方式。为提升光伏发电产业管理效能,借助工程项目管理水平链条的不断延伸,以BOO+EPC模式开展光伏发电项目,为大型工程企业提供了比较新颖的思路。
关键词:BOO+EPC模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应用探索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社会经济和实体单位共同参与企业项目的运作模式逐渐发展,这种BOO+EPC的运作模式,有优势也有风险,需要企业通过分析,找出可行之路。本文以某油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为假设,重点阐释相关模式结合与应用。
一、BOO与EPC模式
1.BOO模式
BOO模式即建设—拥有—经营(Building—Owning—Operation),特许经营商(某油田)根据相关部门(狭义范围内特指政府)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产业项目,但是并不将此項基础产业项目移交给相关部门。BOO模式的优势在于,相关部门既节省了大量财力、物力和人力,又可在瞬息万变的信息技术发展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而特许经营商也可以从项目承建和维护中得到相应的回报。
2.EPC模式
EPC模式即设计—采办—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是指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如今是在油气管道建设行业中被大力推崇的一种施工总承包模式,像光伏发电项目这种基础建设规模庞大的项目,既需要有力的资金支持,还需要有技术保障的施工企业参与其中。
3.BOO+EPC的运作模式
本文中所阐释的BOO+EPC的运作模式,其主体单位包含特许经营商(某油田)、资本方、EPC承包商,三者即可以是独立的个体,也可以两两共同组成。特许经营者是发起者,负责项目的架构;投资方负责项目的资金整体规划;并且,两者合力将整个光伏发电项目承包给一个EPC承包商,这个单位进行项目的设计、采购与施工。这种模式既不同于BOO模式,也与EPC模式大相径庭。它不是单一的运营模式,而是相关资源的有机结合,是合作伙伴的关系。对整个光伏发电项目来讲,综合来讲,BOO+EPC的运作模式,综合了两种单一模式的优点,它既有特许经营者所提供的的政策优势、地域优势以及有效的监督管理服务保障,也有投资者、EPC承包商足够的资金筹划与技术优势加成,确保光伏发电项目足以有效开展。
二、BOO+EPC模式在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中的优势
1.光伏发电存在四大特点,其一施工周期短,其二需要的资金投入大,其三所需设备多,其四工程占地面积大。这些施工特点的存在,导致了一些不可调和的矛盾。例如施工征地困难、企业投资财力风险、设备制造及安装质量等等,而为了防止以上情况发生,采用BOO+EPC模式就具有了一定的适应性和实效性。原因在于,特许经营者具备央企的政策优势,在属地协调管理方面、后勤保障及监管方面存在极大的优势,良好的投资者确保投资到位,与此同时EPC承包商保证了工程承包这一环节。也就是说,有了政策、资金、技术、监管的有力支撑,光伏发电项目的高效性与合理性管理就变得水到渠成。
2.BOO+EPC模式某油田光伏项目中具备的独特优势。第一是地域优势,新疆是我国光伏发展优质地区,且由于企业影响力,征地相对简单;第二是某油田作为央企,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对于资金的使用和投入能够形成有力监督;第三是社会投资方进入,能够保障资金在合理的情况下,快速进入,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展;第四是EPC承包商在BOO减少管理人员的前提下,可有效一揽子解决项目技术、质量、进度等问题;第五是塔里木油田作为重要的电能使用客户,可确保BOO投资尽早回收;第六是良好的EPC承包商在完成建造后,可直接延伸完成运行维护工作,降低BOO运行风险。所以说,BOO+EPC模式在规避资源浪费风险的同时,提高了相关方的整体效益,实现利益最大化。
三、BOO+EPC模式在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中的缺点
1.BOO管理模式的缺点
首先,在特许权期限内,特许经营商(本文特指某油田)因以特许经营许可权入股项目法人,将失去对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控制;其次由于项目需要大量资金,可能会形成多方共同注资的投资者,造成参与方多,结构复杂,项目前期过长且融资成本高;最后就是由于合同签订问题,多方之间的责、权、利划分不明,导致风险与收益不对等,造成项目相关方利益受损。
2.EPC管理模式的缺点
首先是业主参与对工程进行全程控制力度不够,存在项目建设、投资失控风险;其次是EPC承包商对整个项目负总责,加大了承包商的风险;最后是可能存在EPC承包商为提高项目收益,擅自改变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降低工程质量的风险。
3.BOO+EPC管理模式的缺点
显而易见,以上两种模式存在的缺点,势必依旧存在,同时由于两种模式的结合,也将衍生出以下的缺点。首先是多重管理造成的责任界面不明,参与各方关注点不同,对于项目的总体平衡推进存在制约;其次是多方管理存在管理重叠区域,增加了汇报请示流程链条,可能存在拖延项目进展的风险。
四、BOO+EPC模式在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中的应用
1. 深化责任管理,打造新型管理体系在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中应用。首先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要理清责任,避免管理重叠、责任不明的情况。尤其是在合作开发协议中要充分沟通,重点关注勘察设计、可行性研究、投融资工作和工程运营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打造出以BOO+EPC管理模式为基础的矩阵式管理体系,使得管理与效率双头并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