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治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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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镉是导致我国土壤和水源严重污染的重金属,近年来“镉大米”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镉列为重点研究的食品污染物,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将镉认定为I类致癌物。镉大米食品安全事件只是土壤污染被揭开的一个导火索,也是对我们的警示,需要关注土壤污染的严重性,毕竟我们所食用的大部分食物都是由脚下的土壤所供养的。
  关键词 土壤污染 镉大米事件 环境保护
  作者简介:张秋月,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321
  我們都知道“民以食为天”,一个社会的和谐安定首先需要解决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已经或者即将激化的矛盾与纠纷,需要首先让社会环境“安静下来”。而想让人类社会安定首先是要解决人们最为基本的生理问题,比如人类的饮食。人类社会的发展首先也是需要有人类很好的存在,才能够进一步探讨社会发展。当人类连自己能否健康地存活于当下社会之中时,其必然是没有心思去考虑自身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等更深层次的问题。而南方日报关于“镉”含量超标导致土壤环境受到了极大的污染,因此而造成了人们日常食用的大米也遭受了污染,这无疑是将本就不太稳定和谐的社会更进一步地推向了混乱,毕竟人是社会中最为核心的要素。
  一、镉大米食品安全事件回顾
  镉大米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于2013年春末,一场因“镉大米”引起的风波,将湖南攸县土壤重金属严重超标的盖子豁然揭开。事件之后,湖南就开始不断寻求和探索治理土壤镉污染的有效技术和方法,国内不少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也将湖南作为验证产品和技术有效性的试验基地。
  最初的“镉大米”事件是由《南方日报》一篇“湖南问题大米流向广东餐桌”的报道而浮出了水面,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争议,这也使得环境污染问题再一次登上了网络热搜榜单。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快速的生活节奏,能够让人们放下手里的关系着个人生计的工作的事情也就只有关系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的话题了。生不易、活不易、生活更不易,在当下能够健康安全的生活更是相当不易了,在面对各种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社会动荡等等一系列危险因素是,人类必然都是极为恐惧的,因为这些不安定的危险因素就像不定时的炸弹,随时都可能炸伤自己。
  关于“湖南问题大米”,南方日报作出相关报道,其从多方面反映了湖南问题大米的涌现是因为土壤中重金属“镉”含量超标而引起的突然勿让所致,而土壤中的“镉”含量超标的缘由并未查证。这些问题大米的出现影响了人们的饮食安全,还因为“镉”含量的严重超标而给当地的农民种植带来了极大的创伤。
  此外,根据“问题大米”出现后,相关媒体的新闻关于其中的“镉”含量超标的报道还给环保当局和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带去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比如,中央领导和广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关注,并导致广东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粮食专题会议,紧急部署了大米及米制品专项检查行动,各有关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加大了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
  通过调查还发现,镉大米事件在极大触动公众神经的同时,也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极大的不良影响。其不仅促使广东省建立了粮食质量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还加快了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的步伐,并且广东省的各城市地区便将镉纳入大米必检项目。
  二、土壤污染现状分析
  2013年曝光的湖南省“镉大米”事件让土壤污染开始走进公众视线,许多人这时才发现土壤也会“藏毒”。2016年9月12日、16日,国际学术期刊Environmental Health Perspectives 和Toxicology and Applied Pharmacology 分别在线发表了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营养科学研究所王慧研究组题为Gender-dependent effects of cadmium exposure in early life on gut microbiota and fat accumulation in mice 和Systematic network assessment of the carcinogenic activities of cadmium 的两篇论文,分别从生命早期镉暴露干扰肠道菌群稳态促进小鼠体脂累积和镉致癌活性分子网络的角度对重金属镉的毒性效应及作用机制进行了研究。镉是导致我国土壤和水源严重污染的重金属,近年来“镉大米”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镉列为重点研究的食品污染物,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将镉认定为I类致癌物。
  事实上,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2014年联合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以下简称公报)显示,截至2013年12月,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其中耕地的土壤超标率为19.4%。此外,公报还披露,重污染企业用地、工业废弃地、工业园区、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场地等地块及周边土壤超标率均在20%以上,最高达36.3%。重庆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陈德敏教授曾说,“城市中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污染场地,是因为在工业结构和城市用地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城市众多高污染工业企业关闭、搬迁。”据悉,在2007年1月,原属武汉市农药厂的武汉赫山地块,在施工时有工人中毒被紧急送往医院后获救。
  在城市化进程中,国外城市也曾发生“毒地围城”的困局。美国拉夫运河小区中毒事件是一个经典案例。拉夫运河原为工业废弃物垃圾场,在被填埋覆盖后开发成住宅和学校。调查发现,在1974年至1978年间,拉夫运河小区出生的孩子56%有生育缺陷,妇女比搬进来之前流产率增加了300%。陈敏德教授在一次大会报告中指出,“由于我们队锁住社区用地的历史数据几乎一无所知,导致了一个可怕的现实——虽然没有人愿意生活在垃圾场旁边,但我们可能正居住在比垃圾场更具危害的毒地之上。”   当下土壤污染的问题不是因一两件污染事件所致,而是因为长期大量的向地表投放各类的垃圾所致。而且我们生活中的土壤污染问题不仅仅是国人所担心、忧虑的,乃至整个世界都及其关注的环境问题。比如,英国的科比镇环境侵权案。
  三、土壤污染治理与土壤修复
  (一)土壤污染治理
  土壤污染问题大量涌现,这就使得对其的治理变得尤为重要。对此本文认为。其一般涉及三个层面的措施:首先,针对土壤污染的初步评价、污染场地调查、污染场地分级等活动;其次,发现土壤污染后,为防止或控制污染进一步扩大而采取的相关应急措施;最后,则是关于受污染土壤的风险评估、修复方案确定、修复的开展、修复后的评估与管理等活动。
  在土壤污染的治理措施已明确的情况下,如果想切实有效的处理好土壤污染治理问题,还需要将土壤污染治理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身上。我们都知道空有理论不落实到行动上,理论只能是空谈,毫无价值。因此,关于土壤污染的治理责任需要分类明晰进行:对场地的隔离、转变土地的是对用途等措施主要涉及大型污染源的清除(如地下危险物质储存)、对隔离工程的初期投入和对其后期的管护等责任;而生化措施主要涉及如何清除污染源、土壤中污染物如何才能减少或消除(污染物的异地处理等)、地下水中污染物怎样减少或消除等有关责任。
  (二) 污染土壤修复
  关于土壤的整治、修复和再开发利用活动其实际是一个整体,对土壤的整治、修复的最终目的在于重新发挥土壤和土地的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使得土壤和土地能够重新被利用。我们知道,土壤污染无法自行消解,只有通过场地修复才能予以减轻或解除。也正是因此,对于土壤污染问题而言,整治、修复则是受污染土壤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的必经程序和步骤。但是,对于土壤污染整治问题而言,在现实中也存在着不同的模式选择,而且不同的模式之间也会有不同的差距。根据现实的实践经验得出当下存在两种关于土壤修复的模式。第一种是环境主导模式,其实际就是指对土壤污染的整治完全是以“环境”为考量点,侧重于完全回复受污染前的状态,与土地再利用不作连结考量,此模式更满足环境伦理的要求。第二种则是利益主导模式,此模式是以“污染整治”和“土地再利用”作为连结考量,不完全以“环境”为出发点,而是在配合社会整体发展之下,主要重视是以整治和再开发利用所产生的“效益最大”。这两种土壤修复模式因为其是在结合不同环境和不同程度的土壤污染之情形下而作出的,所以,相应的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但是正是因为其是因地制宜而成的,其相应地也就更具有适宜性、合理性。
  在当下提倡的绿色环保理念之下,仍旧存在的大量类似于土壤污染等环境问题是客观的现实,我们必须承认。但是,我们在承认恶劣的现状之后需要认真的反思并对其进行改善,以期帮助土壤能够完成其自身的更新换代,从而重拾曾经的良性健康的土壤环境,改善农民种植地里的土壤条件,保证为国民提供健康的绿色食粮。这些美好的期许,当然是需要对受污染的土壤进行整治与修复,进而对改良后的土壤予以良好的保护。
  以上关于土壤污染后的治理和修复的内容只是从受污染的土壤本身来寻求解决的方法和途径,本文认为除此之外,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外部治理机制和土壤污染责任承担机制,从而从外部的制度、机制等方面来规范或者是约束社会发展中导致土壤污染的受益者或责任人。
  四、结语
  我国土壤修复行业确实存在诸多亟须引起重视的问题,想要抢占市场先机,重视技术创新,只有核心技术才能抢占市场。同时,场地修复土水不能分家,应遵循绿色可持续修复理念,重视科研和工程经验积累。所谓绿色可持续修复,即一种考虑到修复行为造成的所有环境影响,而能够使环境效益最大化的修复行为。秉持绿色的理念,从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的角度出发,选择最佳的修复技术和方案。
  目前我国关于土壤问题存在的现状是: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區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我国土壤污染治理进展缓慢。由于治理难度大、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较高的技术门槛等因素限制,我国土壤修复行业起步晚,尚未形成良性的产业链条。
  参考文献:
  [1]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国土资源部网站.http://www.mlr.gov.cn/xwdt/jrxw/201404/t20140417_1312998.htm.2014年4月17日.
  [2]王树义.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几点思考.法学评论.2008(3).
  [3]李挚萍.环境修复的司法裁量.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
  [4]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即将实施.国土资源部网站.http://www.mlr. gov. cn/xwdt/jrxw/201603/t20160313_1398880.htm.2016年3月13日.
  [5]王欢欢、蔡守秋.完善我国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的思考.中州学刊.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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