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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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通过对欧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研究,从监管机构、管理体系、处理办法和机制等方面,分析了美国、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内容和特点。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美国;欧盟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国家和政府的形象。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当前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2001年以来,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实施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为食品安全监管开拓了新局面。2003年3月,我国正式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加强。然而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上,我国在相关的监管机构设置、协调机制、法律规范等多方面尚有待规范和完善之处,而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则已经较为完善,通过对这些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研究,可以为有关部门制订政策提供参考。
  
  1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1.1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美国的食品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安全的食品之一,民众对食品放心度普遍较高,这要归功于美国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流程科学监控的努力和美国从1906年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当然,法律法规的实施离不开联邦政府各管理部门互为补充、相互依存、复杂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美国涉及食品监管的机构非常复杂,主要机构达20多个,而其中最主要的有美国联邦卫生与人类服务部所属的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所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以及联邦环境保护署(EPA)。
  美国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是美国最老牌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之一。FDA主要通过实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及其他一些相关的公共健康法来保护美国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其职责范围涉及监督管理产品的制造、进口、运输、贮存和销售等领域。在美国食品安全体系中,FDA主要负责管理除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所辖范围之外的所有国产和进口食品,包括瓶装水和酒精含量小于7%的葡萄酒等。
  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是美国农业部负责公众健康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确保州际贸易中进口和国产肉、禽及某些蛋制品的安全,其中包括对动物屠宰前和屠宰后的检验、对畜禽屠宰厂和加工厂的检验、监督和检验加工的蛋制品等。此外,该机构的任务还包括:收集和分析食品样品,进行微生物和化学污染物的监测和检验;制定食品添加剂和其他食品配料的生产标准;制定工厂卫生标准,确保所有进口的外国肉、禽加工符合美国标准;要求肉、禽加工者对其加工的不安全产品自愿召回;为肉、禽加工食品安全研究提供资助等等。
  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负责监督和处理可能发生在农业方面的生物恐怖活动,如外来物种入侵、外来动植物疫病传入、野生动物及家畜疾病监控等,从而保护公共健康和美国农业及自然资源的安全。
  联邦环境保护署(EPA)负责管理饮用水以及由植物、海产品、肉和禽类制造的食品;制定饮用水安全标准;管理有毒物质和废物,预防其进入环境和食物链;帮助各州监测饮用水的质量,寻求预防饮用水污染的途径;鉴定新的杀虫剂的安全性,并制定食品中杀虫剂残留量标准;制定杀虫剂安全使用指南。
  1.2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有科学依据的风险分析是美国食品安全决策的基础。1997年美国总统宣布食品安全行动计划,该计划指出了风险评估在实现食品安全目标过程中的重要性。这项计划号召对食品安全负有风险管理责任的所有联邦政府机构成立“机构间风险评估协会”。该计划要求美国农业部、健康和公众服务部、环境保护署等联邦政府管理机构联合建立风险分析和评估机制,通过风险预测和其他措施来提高对食品和水中微生物污染的评估水平,从而减少疾病的发生。美国联邦政府还加强对致病菌的风险分析,并通过一个综合性的监控措施来降低这类风险,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实现食品安全目标。
  风险管理也是美国各级管理部门所采取的保证食品生产和加工全过程安全的有力措施,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美国的消费者提供高度的保护。其中最具特点且富有成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是“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在美国食品安全体系中,HACCP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能使使用者清楚地识别可能发生的危险,并制定一个综合有效的计划来阻止和控制潜在危害的发生。风险管理的原则是尽可能使风险降至最低程度。美国法律要求食品添加剂、动物药物和杀虫剂在使用前要设定安全标准,因此风险管理决策必须根据实际的科学依据进行。美国的联邦食品管理机构每年都一起制订一个系统性的、以风险为依据的年度采样计划以检测美国食品中的药物和化学残留。违反规定的残留量信息可作为制定标准、执行标准和其他随后活动的依据。另外,针对新出现的在动物身上使用抗生素产生抗性问题,美国联邦政府采用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在药物被批准使用之前,要进行监测并确定抗性的阈值;持续监测人类和食用动物肠道细菌的抗性;获得能促进抗性的因子的资料;采取必要的管理行动,包括对药物进行限制或将其从市场上撤走。
  风险沟通贯穿于食品安全管理的整个过程,一方面通过有效的信息发布和信息传播使公众健康免于受到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例如,在突发食品安全风险时,政府将一方面通过全国范围内各层级的食品安全系统电信网和大众媒体将紧急情况告知社会大众,并通过信息分享机制告知国际组织、地区组织和其他国家,使消费者和相关组织能及早进行预防;另一方面将管理部门风险分析程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评论和建议,发挥群策群力的作用。
  1.3新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
  美国食品安全机构非常重视食品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利用,但是新产品和新技术,也可能会给食品安全带来新的风险。为了减少由食品带来的对公众健康的危害,政府大力支持各州相应机构和生产养殖企业、公共利益集团等单位改进生产方式、开发和实施能在生产和销售中使用的食品安全措施。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当美国食品安全机构发现即食肉类产品易于滋生李斯特菌,并引起消费者食物中毒时,便立即要求并帮助生产企业采取控制措施,通过厂房和设备的改进、清洁程序的完善和新的消毒剂的使用,有效控制了李斯特菌的滋生,保护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美国政府处理新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紧急反应能力是可靠的,而且还在进一步强化。例如,美国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已经参与到FoodNet网络的活动中,这个网络的目标是:确定由食品所引起的疾病的发生频度和严重性,确定由于食用某些食品所引起的普通疾病的比例,对新出现的细菌、寄生虫和食品所携带的病毒性病原体的流行病进行描述。
  1.4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有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以消除有缺陷食品的危害风险的制度。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开始于1966年,首先是汽车行业,此后,美国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共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美国食品召回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种是企业得知产品存在缺陷,主动从市场上撤下食品;另一种是FSIS或FDA强制要求企业召回缺陷食品。无论哪种情况,召回都是在FSIS或FDA的监督下进行的,它们在食品召回中发挥着关键作用。FSIS主要负责监督肉、禽和蛋类产品的召回,FDA主要负责FSIS管辖以外的产品,即肉、禽和蛋类制品以外食品的召回。
  美国FSIS和FDA对缺陷食品可能引起的损害进行分级并以此作为依据确定食品召回的级别。美国的食品召回有三级:第一级是最严重的,消费者食用了这类产品将肯定危害身体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第二级是危害较轻的,消费者食用后可能不利于身体健康;第三级是一般不会有危害的,消费者食用后不会引起任何不利于健康的后果,比如贴错产品标签,产品标识有错误或未能充分反映产品内容等。随着这项制度的深入,食品召回有增加的趋势,但这并不是表示食品质量下降了,而是人们对食品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
  
  2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2.1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欧盟委员会根据以往的经历发现,各成员国自身的监督机构建设和监督职能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各成员国法律规章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使消费者所接受的本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欧盟制定的统一标准有所差别。为使欧盟食品安全政策在各个成员国贯彻执行,欧盟委员会计划建设一个国际性的控制与监督系统,对各成员国的食品生产链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控制,并为此积极筹备以立法形式予以确认。这一系统主要是由欧洲食品安全局、欧盟食品与兽医办公室组成。
  欧洲食品安全局是在2002年1月28日通过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78/2002法规的基础上成立的,到2003年其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欧洲联盟机构。它对欧盟内部所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事务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与消费者进行直接对话,建立成员国食品卫生和科研机构的合作网络,向欧盟委员会提出意见等。
  欧盟食品与兽医办公室是欧盟委员会指定负责监督各成员国执行欧盟相关立法的情况及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食品安全情况的机构。该办公室归欧委会的健康和消费者部门管辖。经1999年改革后,它的监管范围不再只限于与家畜类动物有关的食品,而是随着立法的不断发展,它的监督权限也在不断扩大。首先它的监督范围将扩大到食品生产的每个过程:从农田到餐桌,如对饲料和非动物源食品,甚至对有的收费标准也要监督。它可以用听证会和现场调查的方式对成员国和第三国进行调查,并将结果、意见报告给相关各国、欧盟委员会和公众。每年该办公室都有计划地到相关国家进行实地考察。
  另外,欧盟各成员国还纷纷建立了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并将风险管理与风险评估分别在不同的机构进行,以保证以科学为基础的风险评估不受行政干扰。德国、法国、丹麦、瑞典等成员国以欧盟指令为指导,把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利益放在最优先位置,同时为了促进本国食品的国际贸易,建立了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2.2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
  欧盟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和食品链各环节的技术法规(标准)体系,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了依据。欧盟为统一并协调内部食品安全监管规则,陆续制定了《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等20多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形成相对完善的技术法规体系。欧盟还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规范,主要包括动植物疾病控制、药物残留控制、食品生产卫生规范、进口食品准入控制、出口国官方兽医证书规定、食品的官方监控等。2000年初,欧盟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了80多项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措施,虽然这本白皮书并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它确立了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基本原则,是欧盟食品和动物饲料生产和食品安全控制的一个全新的法律基础。白皮书对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体系进行了完整的规划,确立了三个方面的战略思想:第一,倡导建立欧洲食品安全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提供该领域的科学咨询;第二,在食品立法当中始终贯彻从农场到餐桌的方法;第三,确立了食品和饮料从业者对食品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的原则。目前,欧盟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动物福利和植物健康等方面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和控制体系。
  欧盟食品安全技术法规是强制遵守的、规定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产品特性或者相关的加工和生产方法的文件,包括适用范围的行政性规定,也包括那些适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对术语、符号、包装、标识或者标签的要求。欧盟食品安全标准是为反复使用的目的,由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的、规定产品或者相关的食品加工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者特征的文件。欧盟通过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相互配合,大大加快了食品安全技术法规的立法,并使食品安全技术法规的内容更为全面和具有可操作性,协作标准的内容也更为详细和具体。
  2.3食品安全预警原则
  自EC/178/2002条例发布后,预警原则已成为欧盟食品安全领域的一条重要原则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措施。欧盟在立法伊始就将人的健康摆在第一位,只要认为有对潜在的人类健康危害因素,就可以采取以预警原则为基础的保护措施,而不必等到充分科学数据的评估结论出来,更不用等到危害的事实和严重性完全明朗化后采取措施。因此欧盟的预警原则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安全防后悔”的理念为基础法则,当其成为一个国家甚至是欧盟的法规时,它就赋予了政府采取行动预防食品危机发生的力量。预警原则改变了过去那种未被证明不安全就是安全或相对安全的,未被证明有害就是无害或相对无害的思维观点,认为只要在科学上未证明因果关系之前,就得对该产品、程序或行为的潜在危害性进行怀疑,并采取以预警原则为基础的措施,直至该产品、程序或行为经全面充分的科学评估得到证实,预警措施才可能修正或撤除。预警原则关注的是怎样避免风险,有什么安全的替代产品或程序和解决办法。通过科学举证责任倒置,迫使行为人思考怎样做才更利于环保和健康等一些最基本的问题。
  欧盟通过采取预警原则为基础的措施,将全面评估所需的科学证据的研究责任转移给支持某种产品或行为的人如生产者、制造商、进口商等;将政府或公共检测机构应承担科学研究责任部分或全部地转移给行为人如生产者、制造商、进口商等;将政府或公共检测机构应承担科学研究的责任部分或全部地转移给行为人,让行为人去出钱、出力证明其产品、程序和行为不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损害。因此,预警原则可以加速新技术的发展,而且使行为人必须加强风险数据相关的科学研究。预警措施先行于科学上对因果关系的完全验证,也就是说采取措施,不必等到潜在危险的事实和严重性完全明朗化,有关科学依据也不需很充分,便可以情况紧急为因先行采取措施。如果预警原则被滥用,贸易各方出于贸易保护的需要,抓住食品潜在风险问题而武断轻率地采取措施,就有可能成为一种歧视性的贸易技术壁垒措施。
  2.4食品进口管理体系
  1993年,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边界消除了,所有货物包括动物产品和活动物,都可以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欧盟在过去的数十年间对各成员国的食品的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进行了协调,确保在欧盟成员国间有相同的卫生条件。欧盟委员会还确订了从第三国出口食品至共同体市场的条件,目标是为了取得外部的协调一致,即进口食品的卫生条件应至少等同于欧盟内部市场上产品的卫生条件。为此,欧盟对食品进口实行严格的管理监控并制订了特定法律。欧盟认为,进口食品生产国的食品主管部门有责任对产品进行检查,并且保证产品符合欧共体有关食品生产的健康条例、健康安全标准的规定。欧盟根据食品种类的不同,实行相应的食品进口管理制度。按照成分的差异,食品分为三种类型:动物产品和动物源产品、非动物源产品、动植物合成产品。对于每一种食品,欧盟都制定有详细的进口管理制度。
  
  3结论
  
  综观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其主要特点为:一是具有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具有完善的管理机构,而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作;三是以科学的风险分析、评估和管理为基础,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四是强调食品安全的监督和检验;五是强调对进口食品的管理;六是强调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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