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抗诉案件质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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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行政检察抗诉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其对于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合法进行以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抗诉案件质量的高低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而且还会影响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和自身形象,因此努力提高抗诉案件质量是检察机关当前应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对兰山区院2004年至2008年五年来的抗诉工作情况进行调查与分析,以期提高抗诉案件质量。
  
  一、抗诉案件情况
  
  五年来,兰山区院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95件,作息诉处理67件,约占受理总数的44%,立案128件,约占受理总数的56%,提请市院抗诉或者建议市院提请省院抗诉122件,约占立案总数的95.3%,提请或者建议提请市院后市院采纳115件,约占提请或者建议提请总数的94.3%,所办理的案件经法院再审后改判或者调解48件,再审改判率为85.6%;维持原审判决6件,约占再审案件的14.4%。
  综观五年来兰山区院的抗诉工作情况,可以说是稳步提升的。主要表现为:
  1、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受案数量逐年呈上升趋势。2006年的民事申诉案件与2005年相比虽然有小幅下滑,但总体上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从2004的38起上升到2008年52起,上升幅度近37%,行政申诉案件也由2004年的1年上升到3件。
  2、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案件的数量明显增多。2008年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案件的数量几乎达到了2004年的3倍。
  3、所办民事抗诉案件的案件类型逐年增多。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类型案件的日益增多,民事抗诉案件的领域也逐步扩大。2004年所办理的13件抗诉案件中仅涉及4种类型的案件,而2008年所办理的30起抗诉案件中涉及11种类型的案件。
  4、抗诉案件质量明显提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提请或者建议提请市院后,市院的采纳案件率明显提高。2004年提请或者建议提请市院抗诉案件13件,市院经审查后仅采纳10件,而2007年、2008年连续两年提请或者建议提请市院抗诉的案件全部被采纳,采纳率均达到了100%。
  (2)所抗诉的案件法院经再审后,再审改判率不断提高。五年来,虽然民事申诉案件经法院再审后的再审改判率仅为85.6%,但从2004年以来,法院经再审后改判的案件不断增多,由2004年的3件增加到2008年的16件,增幅高达430%多,而且再审改判率不断提高,2008年不仅数量达到了最多,改判率也到了100%。行政申诉案件虽然比较少,但其再审改判率也达到了100%。
  5、民事申诉案件与行政申诉案件发展不平衡。五年来,每年所受理的行政申诉案件均为个位数,仅为民事申诉案件的几十分之一,与民事申诉案件发展极不平衡。
  
  二、抗诉工作经验
  
  1、广辟案源,保证数量,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依法坚决提抗,即“敢抗”。
  有案可抗是民行检察工作的基石,因此兰山区院在突破民行抗诉案源不足上狠下功夫,仔细分析查找原因,健全抗诉案件的发现机制。一是开展“民行检察进社区”活动,扩大了民行检察工作的知名度。二是打造民行检察“名片”,畅通群众的申诉渠道。三是建立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提高申诉案件的质量。通过以上措施,取得明显成效,申诉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申诉案件的质量也越来越高。
  2、严把关口,规范程序,提高案件的成案率,即“会抗”。
  一是强化措施,细化责任,认真把好案件的受理关。从目前的民行检察工作状况看,民行部门办理的案件中,能够成案的占整个受案的比例较小,因此在受理案件时我们严把三关,即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及时作息诉处理。
  二是规范办案程序,重视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为使当事人了解自己的程序性权利,我们制作了申诉案件当事人权利告知书和民行检察抗诉案件程序告知书,一方面让当事人及代理律师了解案件的审查处理过程和法律监督程序,另一方面也宣传了民行检察工作,有利于当事人监督办案干警的工作。
  三是规范涉案法律适用,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性权利。法律适用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能否得到维护,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我们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到部门规定、政府文件,都认真查阅,严格适用,作到定性准确、适法恰当。例如我们在办理临沂某汽车营运公司申诉案中,遇到一个从没用到的地方部门规定,我们相继去土地局、劳动局、民政局三个部门才找到相关规定,确保了案件的顺利办理。
  3、严格审查,细致调查,确保案件质量,即“抗准”。
  案件抗得准,会带来抗诉质量的提升,是加大工作力度的保证。因此,兰山区院要求对抗诉案件严格把握“三个必须”:一是必须事实清楚。我们在办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对法院已生效的裁判认定事实不清的,想法设法把事实搞清楚,并且就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证据,进行细致的调查,用充分的证据去证明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是否成立,一般来说,申诉人都是民事行政案件诉讼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对自己的申诉理由往往提供不出充足的证据。为此我们在严格审查案件的同时,认真细致调查,努力找准抗诉点,提高案件质量。二是必须证据确实充分,兰山区院对提出的抗诉案件,在汇报案件时,要求承办人必须写出详尽的证据分析报告,让每个参加研究案件的人员切实听懂案情,做出正确的判断。三是必须具有充分的抗诉理由且经综合衡量确有抗诉必要。实行办案负责制,让每位办案人员都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可抗可不抗案件的坚决不抗;对于决定抗诉的案件,强化抗诉书的说理性,将抗诉要点论证细致、准确。
  
  三、提高抗诉案件质量的措施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权,对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抗诉,取得了监督的效果,达到了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通目前的抗诉工作依然还存在不少问题,诸如调卷难、调查取证难、对法院最终维持错误的裁判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等,需要我们正视和解决,否则将难以适应新时期、新任务对抗诉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下面,就今后如何切实提高抗诉案件质量提几点意见:
  1、完善民事行政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检察机关应多加强与人大常委会及其代表的联系,积极向他们汇报民行检察工作,使他们对民行工作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应结合司法实践积极向人大提出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的立法及修改建议:一是完善现有的民行抗诉制度。按照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地位、职权、管辖范围、效力等问题,既要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更要树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形象,使法院审判人员在思想上真正重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将这种监督制约机制视为可有可无,逐渐改变法官的执法观念,彻底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你抗你的、我判我的”的問题。二是建立再抗诉制度。对于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而法院再审时不予采纳的民行抗诉案件,检察机关可重新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再审裁判仍有错误的,应当再次提出抗诉,不能因为法院不纠正错误裁判而放弃监督职能,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检察机关支持抗诉。
  2、赋予检察机关实施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所必需的监督保障权。
  (1)调阅法院原审卷宗的权力。检察机关要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首要的一点就是对被监督者的审判活动要做到了解、知情,否则是无法胜任或做好检察监督工作并实现其监督职能的。因此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赋予民行检察部门调阅法院原审卷宗的权力,在立案审查民行抗诉案件时,民行部门有权对人民法院民行审判案卷材料进行审阅。它是对错误裁判提起抗诉前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工作。只有全面审查原审卷宗材料,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
  (2)调查取证的权力。尽管民事、行政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并非当事人对所有证据都能举证。在当事人举证不能等特殊情况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可以作一定的限定。笔者认为,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案件调查取证的范围为: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③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④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3)对妨害民行检察行为的强制措施权。赋予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强制措施的执行权,依法追究实践中出现的妨碍民行检察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加强协调,理顺关系,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一方面,切实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思想,统一认识,提高审判人员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认可度。我们不能把提出抗诉、支持抗诉作为工作的终结,而要在抗诉工作开始后及时与法院联系,人来人往,交换意见,尽可能统一认识,积极了解和掌握原审查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高抗诉案件的质量。可以经常召开检法联席会议,大家将办理案件过程中碰到的疑难问题拿出来讨论,这样可以进一步统一检法两家的思想观点。通过这种方式,也能使检察机关的意见更容易被法院采纳,才能进一步促进抗诉直接改判率的提高,从而提高抗诉案件质量。
  另一方面,更加自觉地接受当地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多向党委政法委及人大常委会汇报民行检察工作和典型案件,经常性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民行检察工作,争取他们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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