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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案件具有多发、偶发及处置不当容易激化矛盾等特点,处理好轻伤害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轻伤害案件的处理存在极端化的倾向,有的地方将轻伤害案件一律作为公诉案件对待,全部进入公诉程序,有的地方则将轻伤害案件一律作为自诉案件,让被害人通过自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这两种做法都不符合法法律精神,也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我们认为,处理轻伤害案件应当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畅通自诉渠道,注重刑事和解,慎用公诉职能,积极探索案件处理方式、办法,才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对此,应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明确公诉与自诉渠道,解决好管辖问题
针对实践中部分案件的被害人告诉无门、久拖不决的情况。公安、检察、法院应联合制发关于处理轻伤害案件的意见,对容易引起分歧管辖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对于原被告明确、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清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和不需要采取侦查手段侦查的轻伤害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侦查、公诉机关可以不介入。二是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须由公安机关受理侦查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轻伤害案件,应按照公诉程序处理:(1)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因果关系不明确需要侦查,且被害人反映强烈,不按照公诉程序难以化解矛盾的;(2)在公众场所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的轻伤案件;(3)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多次伤害他人、发案后隐匿逃跑、拒承担被害人医疗救治费用的;(4)有组织、有预谋等主观伤害他人和故意伤害老人、儿童、孕妇、残疾人、证人等的。三是在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如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且被害方向公安机关书面申请撤回控告,检察机关还没有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则不再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将提请批准逮捕书和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四是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没有立案侦查轻伤害案件,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的申诉或控告,要求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往往在法院和公安机关之间产生推委现象,不利用被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此,检察机关要进行适当的法律监督。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如果被害人既放弃自诉权利,也没有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那么检察机关又该持何种态度?因为法律既允许被害人自由选择适用追诉程序,又允许以刑罚以外的方法调解、和解等方式终结诉讼,因此,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应采取消极态度,不应积极介入此类案件,以尊重被害人的意思自治为宜。对这类案件,我们认为只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就应当进行立案监督:第一,被害人向公安机关告诉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第二,被害人向检察机关申诉,要求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二、贯穿运用刑事和解原则,解决好矛盾化解问题
对进入公诉程序处理的轻伤害案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利,将刑事和解作为每个诉讼环节的前置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为优先目标。一是承办检察官对于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履行告知义务和调解义务,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告知被害人及其委托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获得相应的赔偿;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的,可以从轻或不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鼓励社区组织对轻伤害案进行调解,扩大刑事和解达成的途径。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刑事和解的,双方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促成当事人达成的和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和解的,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派员进行调解达成和解以及其他部门在职权内进行调解达成的和解的,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合法的,一律认定其法律效力,与检察机关主持下的刑事和解具有同样效力。三是轻伤犯罪案件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不予批捕或作相对不诉:(1)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不需要判处刑罚。(2)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就赔偿、补偿等事项协商一致,并且已经按照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和解调解书实际履行,或者提供有效的履行擔保;(3)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给予谅解,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慎用、少用强制措施,把握好公诉介入的尺度问题
在执法过程中,充分尊重被害人的自诉权,严格把握公诉介入的尺度和力度,节约诉讼资源,平衡当事人的利益请诉求,先后在审查批捕环节不捕或同意公安机关撤案45人,在公诉环节取保候审或不起诉34人,占总受理人数的42.1%。一是对符合自诉条件的轻伤害案件,原则上尊重被害人自由选择适用追诉程序的权利,既允许选择向法院直接起诉,也允许要求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同时承认当事人以刑罚以外的方法调解、和解等方式终结诉讼权利。二是对于由邻里纠纷、家庭纠纷因琐事突然引发的伤害案件,办案中应以查清事实为目的,尽量不予逮捕,不进入公诉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在实践中,平邑县院对于进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害案件一般不予批捕。(1)间接致人伤害的,即伤害并不是加害人直接以暴力手段所致,而是介于其他间接因素造成的,如两人扭打摔倒地上撞伤等。(2)受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如受害人无故挑起事端,漫骂侮辱他人,或者首先动手殴打他人等,引起他人义愤而致伤受害人的。(3)防卫性质的轻伤,相互打架斗殴,一方在斗殴过程中,有明显的忍让、节制或要求和解,而另一方却仍继续纠缠行凶,激发对方进行还击,因而致伤他人的。(4)亲属教育失当而致伤的,如父母或兄长采用棍棒等不正当方法教育,义气愤之下一时失手,将自己的直系晚辈打成轻伤的。三是对当事人争议较大,容易激化矛盾的轻伤害案件,在作出是否批捕决定前引入听证程序,由侦查监督部门检察官召集人民监督员、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和受害人亲属共同举行听证会,将各方的诉求及证据进行面对面的协商和交流,对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保证是否批准逮捕和适用取保候审决定的准确适用。
四、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解决好办案效率问题
凡是进入公诉程序的轻伤害案件一律启动快速办理程序。一是建立案件审查分流机制。在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分别设立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小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小组和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小组,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将轻伤害案件作为轻微刑事案件对待,立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小组办理,启动快速办理程序。二是简化轻伤害案件的法律文书。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供述与侦查认定事实一致的案件,审查逮捕意见书、公诉审查报告的格式可以简化。对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注明“见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起诉意见书”,并将该文书复印件附卷;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简要概括;其它证据材料简要说明其证实的内容,注明文号、出处、证明单位等;把重点放在阐述认定事实的理由、依据以及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上,要求侦查机关提请报捕、移送起诉时报送电子文档,最大限度地减少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加快办案速度。三是对事实清楚的轻伤害案件在审查批捕环节可以不提审。对高检《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以外的案件,将权利告知、是否要求提审和侦查违法投诉等内容,制作成《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送达犯罪嫌疑人。对不要求提审的,直接依据侦查机关报捕的证据材料做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四是建立快速联运办理机制。通过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协调,统一思想认识,建立轻伤害案件联运快速办理机制,对于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在15日内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环节应在3天内办结,公诉部门在15日内办结;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在15日内内审结,切实做到快侦、快诉、快判。
一、明确公诉与自诉渠道,解决好管辖问题
针对实践中部分案件的被害人告诉无门、久拖不决的情况。公安、检察、法院应联合制发关于处理轻伤害案件的意见,对容易引起分歧管辖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对于原被告明确、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清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和不需要采取侦查手段侦查的轻伤害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侦查、公诉机关可以不介入。二是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须由公安机关受理侦查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轻伤害案件,应按照公诉程序处理:(1)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因果关系不明确需要侦查,且被害人反映强烈,不按照公诉程序难以化解矛盾的;(2)在公众场所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的轻伤案件;(3)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多次伤害他人、发案后隐匿逃跑、拒承担被害人医疗救治费用的;(4)有组织、有预谋等主观伤害他人和故意伤害老人、儿童、孕妇、残疾人、证人等的。三是在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如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且被害方向公安机关书面申请撤回控告,检察机关还没有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则不再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将提请批准逮捕书和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四是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没有立案侦查轻伤害案件,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的申诉或控告,要求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往往在法院和公安机关之间产生推委现象,不利用被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此,检察机关要进行适当的法律监督。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如果被害人既放弃自诉权利,也没有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那么检察机关又该持何种态度?因为法律既允许被害人自由选择适用追诉程序,又允许以刑罚以外的方法调解、和解等方式终结诉讼,因此,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应采取消极态度,不应积极介入此类案件,以尊重被害人的意思自治为宜。对这类案件,我们认为只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就应当进行立案监督:第一,被害人向公安机关告诉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第二,被害人向检察机关申诉,要求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二、贯穿运用刑事和解原则,解决好矛盾化解问题
对进入公诉程序处理的轻伤害案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利,将刑事和解作为每个诉讼环节的前置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为优先目标。一是承办检察官对于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履行告知义务和调解义务,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告知被害人及其委托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获得相应的赔偿;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的,可以从轻或不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鼓励社区组织对轻伤害案进行调解,扩大刑事和解达成的途径。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刑事和解的,双方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促成当事人达成的和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和解的,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派员进行调解达成和解以及其他部门在职权内进行调解达成的和解的,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合法的,一律认定其法律效力,与检察机关主持下的刑事和解具有同样效力。三是轻伤犯罪案件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不予批捕或作相对不诉:(1)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不需要判处刑罚。(2)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就赔偿、补偿等事项协商一致,并且已经按照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和解调解书实际履行,或者提供有效的履行擔保;(3)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给予谅解,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慎用、少用强制措施,把握好公诉介入的尺度问题
在执法过程中,充分尊重被害人的自诉权,严格把握公诉介入的尺度和力度,节约诉讼资源,平衡当事人的利益请诉求,先后在审查批捕环节不捕或同意公安机关撤案45人,在公诉环节取保候审或不起诉34人,占总受理人数的42.1%。一是对符合自诉条件的轻伤害案件,原则上尊重被害人自由选择适用追诉程序的权利,既允许选择向法院直接起诉,也允许要求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同时承认当事人以刑罚以外的方法调解、和解等方式终结诉讼权利。二是对于由邻里纠纷、家庭纠纷因琐事突然引发的伤害案件,办案中应以查清事实为目的,尽量不予逮捕,不进入公诉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在实践中,平邑县院对于进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害案件一般不予批捕。(1)间接致人伤害的,即伤害并不是加害人直接以暴力手段所致,而是介于其他间接因素造成的,如两人扭打摔倒地上撞伤等。(2)受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如受害人无故挑起事端,漫骂侮辱他人,或者首先动手殴打他人等,引起他人义愤而致伤受害人的。(3)防卫性质的轻伤,相互打架斗殴,一方在斗殴过程中,有明显的忍让、节制或要求和解,而另一方却仍继续纠缠行凶,激发对方进行还击,因而致伤他人的。(4)亲属教育失当而致伤的,如父母或兄长采用棍棒等不正当方法教育,义气愤之下一时失手,将自己的直系晚辈打成轻伤的。三是对当事人争议较大,容易激化矛盾的轻伤害案件,在作出是否批捕决定前引入听证程序,由侦查监督部门检察官召集人民监督员、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和受害人亲属共同举行听证会,将各方的诉求及证据进行面对面的协商和交流,对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保证是否批准逮捕和适用取保候审决定的准确适用。
四、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解决好办案效率问题
凡是进入公诉程序的轻伤害案件一律启动快速办理程序。一是建立案件审查分流机制。在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分别设立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小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小组和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小组,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将轻伤害案件作为轻微刑事案件对待,立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小组办理,启动快速办理程序。二是简化轻伤害案件的法律文书。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供述与侦查认定事实一致的案件,审查逮捕意见书、公诉审查报告的格式可以简化。对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注明“见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起诉意见书”,并将该文书复印件附卷;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简要概括;其它证据材料简要说明其证实的内容,注明文号、出处、证明单位等;把重点放在阐述认定事实的理由、依据以及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上,要求侦查机关提请报捕、移送起诉时报送电子文档,最大限度地减少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加快办案速度。三是对事实清楚的轻伤害案件在审查批捕环节可以不提审。对高检《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以外的案件,将权利告知、是否要求提审和侦查违法投诉等内容,制作成《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送达犯罪嫌疑人。对不要求提审的,直接依据侦查机关报捕的证据材料做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四是建立快速联运办理机制。通过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协调,统一思想认识,建立轻伤害案件联运快速办理机制,对于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在15日内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环节应在3天内办结,公诉部门在15日内办结;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在15日内内审结,切实做到快侦、快诉、快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