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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跨入二十一世纪中国的教育得到了全面、精细、高速的发展。但是家庭教育还存在着一个巨大的教育空白,成为中国教育走向现代化的一个瓶颈。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调整家庭教育关系、支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家庭教育法》。同时家庭教育的缺失是诸多当今社会问题合力的结果,从立法角度直接约束家庭教育,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文对《家庭教育法》设立的必要性与局限性进行了较仔细的研究。
关键词:《家庭教育法》;必要性;局限性
一、绪论
自2016年起,两会上有关家庭教育的提案明显增多,时任教育部副部长郝平更是在当年回应教育部正在起草《家庭教育法》草案,以应对当下面临的未成年人教育的困境。2018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蒙兰凤、俞敏洪、曹德旺等也提出了相关的提案。
二、《家庭教育法》立法的必要性
为了调整家庭之中家长与子女之间关于教育问题的关系,帮助子女形成良好的性格、树立积极的观念、增强自身的素质,最终助力解决当下有关教育的诸多问题,设立《家庭教育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2.1《家庭教育法》的立法依据
《宪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肯定了儿童享有受教育等合法权利且受国家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规定生命权是儿童的固有权利。据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等权利均是《家庭教育法》立法的法律依据。
2.2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环境,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儿童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承的重要基石,是国家培养合格建设者与可靠接班人的重要途径。
首先,家庭教育的起始性、连续性在儿童成长中显得尤为关键。美国心理学家布鲁姆对于人的智力发展作出如下量化:如果17岁的水准是100%则4岁即达到50%而4至8岁和8至17岁分别增加30%和20%。一个人大部分的成长时间需要且应当在家庭中度过,而不论家庭中是否有合格的家长,孩子都在接受大人的教育,每时每刻家长自身的作为均在有意与无意中影响孩子。
其次,家庭教育对心理建设起有效的促进作用。苏格拉底认为人在幼年接触正向、积极的社会面有利于心理建设与成长。家长通过引导子女看待日常具体事物从而帮助孩子认识和辨别社会中的是非,这种做法将有利于提升孩子的正义感并使其有效锻炼抵制阴暗面影响自身的能力。
2.3《家庭教育法》立法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家庭教育面临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和新的挑战。据统计,截至2017年8月,全国无人监护的留守儿童有35.7万人,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有41.2万人。全国妇联家庭教育状况调查表明,50%的家长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74%的人认为有必要或非常有必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78%的人认为政府应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统、专门的家庭教育法,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法制建设相比,家庭教育的法制建设明显滞后。因此制定《家庭教育法》对确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提升家长素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地发展,却显得尤为重要。
三、《家庭教育法》的局限性
首先,立法的标准难以量化。有以下三点理由:第一,家长作为主体的资格事实上难以确认。《家庭教育法》提案者希望用这样一部法律解决家庭教育缺失问题,而家教缺失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家长本身缺乏良好的学识、经验等家教的能力。第二,家长的教育难以量化。每个家庭有巨大的差异性,家庭所秉持的优良品格有所不同,以什么样的教育为合法是法条难以用文字表述和规范的。第三,法律责任的承担者难以确认。个人天生的接受程度不同,即使这样的法律订立,家长依法教育后孩子并没有达到法律的要求,那么作为接受教育的义务主体,孩子违法了吗?如果孩子违法,那么违法的后果由监护人承担,但是监护人确实履行了法律的要求,那么这种不利的后果该由谁承担?如果孩子没有违法,那么该法订立的目的又从何说起。
其次,司法难以进行。第一,证据难以搜集、责任难以划分。家庭教育是非常私密和个人的行为,认为家长没有履行这样的义务的主张同样需要证据的支持。家长的法律责任应当单独承担还是连带承担同样是每个家庭都具有个性化的问题。第二,救济难以实施。家庭教育至关重要但导致家庭教育不理想的最主要原因往往并不在家长自身或是说已经超过了家长自己的控制范围。为维持生计,家长选择远离家庭赚取更多的生活来源,这既是家长履行家庭义务的表现,也是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失职的原因。
四、总结
《家庭教育法》立法的重要性不可泯灭,它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合理性,但并不是达到家庭教育目的的唯一手段和最好选择。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教育问题的产生是社会问题综合作用于家庭的最終结果,从立法角度直接约束家庭教育,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从根本上解决造成家庭教育缺失的社会问题才是解决问题的有力方式。
参考文献:
[1] 侯志红,试论家庭教育的重要性[J],科技信息,2011(17)。
[2] 许满林,试论家庭教育对中学德育教育中的重要性[J],科学中国人,2014(8)。
[3] 赵起越,论“以县为主”体制下的义务教育财政投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经贸,2013(11)。
作者简介:
李兰亭(1997.7—),女,河南省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5级2班在校生。
关键词:《家庭教育法》;必要性;局限性
一、绪论
自2016年起,两会上有关家庭教育的提案明显增多,时任教育部副部长郝平更是在当年回应教育部正在起草《家庭教育法》草案,以应对当下面临的未成年人教育的困境。2018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蒙兰凤、俞敏洪、曹德旺等也提出了相关的提案。
二、《家庭教育法》立法的必要性
为了调整家庭之中家长与子女之间关于教育问题的关系,帮助子女形成良好的性格、树立积极的观念、增强自身的素质,最终助力解决当下有关教育的诸多问题,设立《家庭教育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2.1《家庭教育法》的立法依据
《宪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肯定了儿童享有受教育等合法权利且受国家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规定生命权是儿童的固有权利。据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等权利均是《家庭教育法》立法的法律依据。
2.2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环境,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儿童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承的重要基石,是国家培养合格建设者与可靠接班人的重要途径。
首先,家庭教育的起始性、连续性在儿童成长中显得尤为关键。美国心理学家布鲁姆对于人的智力发展作出如下量化:如果17岁的水准是100%则4岁即达到50%而4至8岁和8至17岁分别增加30%和20%。一个人大部分的成长时间需要且应当在家庭中度过,而不论家庭中是否有合格的家长,孩子都在接受大人的教育,每时每刻家长自身的作为均在有意与无意中影响孩子。
其次,家庭教育对心理建设起有效的促进作用。苏格拉底认为人在幼年接触正向、积极的社会面有利于心理建设与成长。家长通过引导子女看待日常具体事物从而帮助孩子认识和辨别社会中的是非,这种做法将有利于提升孩子的正义感并使其有效锻炼抵制阴暗面影响自身的能力。
2.3《家庭教育法》立法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家庭教育面临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和新的挑战。据统计,截至2017年8月,全国无人监护的留守儿童有35.7万人,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有41.2万人。全国妇联家庭教育状况调查表明,50%的家长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74%的人认为有必要或非常有必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78%的人认为政府应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统、专门的家庭教育法,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法制建设相比,家庭教育的法制建设明显滞后。因此制定《家庭教育法》对确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提升家长素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地发展,却显得尤为重要。
三、《家庭教育法》的局限性
首先,立法的标准难以量化。有以下三点理由:第一,家长作为主体的资格事实上难以确认。《家庭教育法》提案者希望用这样一部法律解决家庭教育缺失问题,而家教缺失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家长本身缺乏良好的学识、经验等家教的能力。第二,家长的教育难以量化。每个家庭有巨大的差异性,家庭所秉持的优良品格有所不同,以什么样的教育为合法是法条难以用文字表述和规范的。第三,法律责任的承担者难以确认。个人天生的接受程度不同,即使这样的法律订立,家长依法教育后孩子并没有达到法律的要求,那么作为接受教育的义务主体,孩子违法了吗?如果孩子违法,那么违法的后果由监护人承担,但是监护人确实履行了法律的要求,那么这种不利的后果该由谁承担?如果孩子没有违法,那么该法订立的目的又从何说起。
其次,司法难以进行。第一,证据难以搜集、责任难以划分。家庭教育是非常私密和个人的行为,认为家长没有履行这样的义务的主张同样需要证据的支持。家长的法律责任应当单独承担还是连带承担同样是每个家庭都具有个性化的问题。第二,救济难以实施。家庭教育至关重要但导致家庭教育不理想的最主要原因往往并不在家长自身或是说已经超过了家长自己的控制范围。为维持生计,家长选择远离家庭赚取更多的生活来源,这既是家长履行家庭义务的表现,也是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失职的原因。
四、总结
《家庭教育法》立法的重要性不可泯灭,它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合理性,但并不是达到家庭教育目的的唯一手段和最好选择。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教育问题的产生是社会问题综合作用于家庭的最終结果,从立法角度直接约束家庭教育,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从根本上解决造成家庭教育缺失的社会问题才是解决问题的有力方式。
参考文献:
[1] 侯志红,试论家庭教育的重要性[J],科技信息,2011(17)。
[2] 许满林,试论家庭教育对中学德育教育中的重要性[J],科学中国人,2014(8)。
[3] 赵起越,论“以县为主”体制下的义务教育财政投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经贸,2013(11)。
作者简介:
李兰亭(1997.7—),女,河南省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5级2班在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