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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现在北京有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将要在美国上市,公司的一位大股东要转让原始股,不知道你是否有兴趣?现在转让价是每股2元,公司发展不错,在美国上市后股价更会上涨,不要错失机会啊”。
“我有个消息要通知您,北京的这家公司马上要添加一条生产线,总资产可能达到5亿元,所以 7月之后股价可能会上涨,到时候的股价可就要翻好几倍了”。
“很可能公司上市时间要比原来提前一个月,原来是7月份,现在可能是5月份了。目前很多人都在向我们打听该公司原始股的事情,因为您是老客户了,所以我提前跟您说声,您只需与公司签一个股权转让合同即可。”
就是这样简单的欺骗手段,可还是有那么多人相信自己就是那棵能把兔子撞晕的大树桩,最后却狼狈得一地鸡毛。
7月9日15时,狼狈的原始股购买者们得到了好消息,《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与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选派具有证券领域长期维权经验的专业律师组建了“原始股投资者维权律师团”,开展“原始股”投资者维权专项法律行动。
但购买原始股上当的投资者要想让自己重拾心情还需一段时间,据杨兆全律师透露,因为人数众多,难度大,本次还在进行资料搜集和案件分析阶段。
有法可依
“很多人说买卖“原始股”不受法律保护,我们的事情没人管。是这样吗?”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很多买卖原始股的投资者最为担心的就是自己的买卖行为是否会受法律保护。
因为按《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证券法》第十条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而其中的第二款对什么是公开发行作了详细的规定:(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而国务院在2006年12月发布的《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通知》也指出: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在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之下,原始股转让买卖从一开始就是违法,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既然是无效合同,投资者也就想当然地把自己的原始股买卖行为看作无处申冤的哑巴亏了。
“这其实是误解。”华堂律师事务所的杨兆全律师说,所谓不受法律保护,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不受法律的承认,比如出让方或者转让价款的权利、投资者的分红等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即便是无效合同,法律会保证让双方回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也就是说,投资者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款。
“这次诉讼主要根据也是《合同法》的规定,以该《股权转让合同》违反国家《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通知》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法院判定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投资款。”杨兆全律师一番话也许可以让更多上当受骗的原始股投资者公开维护自己的权益。
有例可循
对于原始股买卖的起诉,不但有法可依,而且目前也做到了有例可循。
2006年8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郑瑾诈骗一案作出判决,郑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郑瑾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四万二千元,返还被害人刘颖人民币七万元,返还被害人刘海江人民币十七万二千元。
在该案中,就有涉及到原始股买卖之处。
被害人刘颖在诉状中陈述,自2005年5月起至2005年8月间,被告人郑瑾以帮助购买工商银行原始股赚钱的虚假理由骗得其人民币45000元,以编造的其它理由骗得其人民币10万元,钻石戒指一枚。
而该案的证人胡迪也证实2005年12月8日,郑瑾曾经给他打电话,问买不买工商行原始股。她说她认识工商行的职员,能买到工商行原始股,并说买这种股票没有凭证。
与此类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潘学成、韩枫证券非法案件也作出一审判决,除了对潘学成、韩枫以集资诈骗罪判无期徒刑和15年有期徒刑外,另外3人以非法经营罪分别获判8年、7年和3年有期徒刑。
案中,共有252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430余万股,诈骗所得金额2000余万元。这些赃款除支付陕西唐宇309万元、各销售点提成560余万元、购买壳公司10万美元等,以及支付必得利相关办公费用外,其余均由潘、韩化名存入个人账户和个人挥霍。
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发行股票等的通知》颁布之后司法部门也作出首起原始股买卖案件判决。
该起“连环诈骗案”案中670多人被骗、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涉及四只境外上市股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谢长华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达218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泓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50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还违反有关规定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法经营数额达143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追究责任。
从一系列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对于原始股买卖的案件,在我国已经有相当的案例可以遵循,其中涉及到最多的就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这对于当下“原始股投资者维权律师团”的起诉维权行为是个极为有利的参考。
维权监管之路
“在民事诉讼中,签订股份转让合同的中介公司可以作为被告。根据发行原始股的公司(实业公司)、产权交易所等单位的过错,可以把他们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共同连带责任。”湖南省通程律师集团的黄辉明律师就案件的起诉告诉记者。
正是因为原始股买卖涉及到众多公司机构,因此维权起诉需要很强的专业性。
但是“单个个人的力量小,异地诉讼成本高。销售原始股的公司和个人有较强的法律力量,对受害者心里上有很大的威慑作用。很多人认为原始股买卖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不能管这种事情。基于这些原因,很少有人诉讼。有的地方法院不受理此案,受害人投诉无门。”
因此,杨兆光律师表示只有通过专业的律师团才能最大限度挽回投资者的损失,并产生足够的影响,净化投资环境。
对于这次的维权起诉行动目标,他表示律师团的目标很明确。
“对被政府部门行政查处的案件,帮助投资者积极向政府部门申报权益,协助追索受骗款项;对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案件,帮助投资者向有关部门申报权益,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没有被查处但是有证据表明构成犯罪的,帮助投资者向有关部门举报并申报自己的权利,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履行保护投资者权利的义务,追索受骗款项;对有关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返还投资款。”
一口气,杨兆光律师丝毫不打结巴的说出律师团的维权目标。
虽然证券法明确规定,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但是,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前者如何会同后者进行取缔,没有制定具体可以操作的细则。
同时针对“一级半市场”这种混乱的现状,各地监管机构和政府均在寻找对策。而新近成立的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部”,即发行监管二部,将定位于境内所有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今后将出台一系列的配套规章,对发行、转让、登记、托管、结算、持续监管等环节逐一规范。
广东律师江海军认为,打击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涉及地方政府,涉及对许多未上市股份公司行为的监管,涉及对各地的股权托管机构行为的规范,涉及工商、公安等诸多部门之间的配合,单纯依靠证券监管部门的力量显然难以彻底有效地解决。
“证券市场的维权监管之路是雄关漫漫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啊。”他感慨道。
“我有个消息要通知您,北京的这家公司马上要添加一条生产线,总资产可能达到5亿元,所以 7月之后股价可能会上涨,到时候的股价可就要翻好几倍了”。
“很可能公司上市时间要比原来提前一个月,原来是7月份,现在可能是5月份了。目前很多人都在向我们打听该公司原始股的事情,因为您是老客户了,所以我提前跟您说声,您只需与公司签一个股权转让合同即可。”
就是这样简单的欺骗手段,可还是有那么多人相信自己就是那棵能把兔子撞晕的大树桩,最后却狼狈得一地鸡毛。
7月9日15时,狼狈的原始股购买者们得到了好消息,《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与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选派具有证券领域长期维权经验的专业律师组建了“原始股投资者维权律师团”,开展“原始股”投资者维权专项法律行动。
但购买原始股上当的投资者要想让自己重拾心情还需一段时间,据杨兆全律师透露,因为人数众多,难度大,本次还在进行资料搜集和案件分析阶段。
有法可依
“很多人说买卖“原始股”不受法律保护,我们的事情没人管。是这样吗?”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很多买卖原始股的投资者最为担心的就是自己的买卖行为是否会受法律保护。
因为按《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证券法》第十条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而其中的第二款对什么是公开发行作了详细的规定:(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而国务院在2006年12月发布的《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通知》也指出: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在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之下,原始股转让买卖从一开始就是违法,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既然是无效合同,投资者也就想当然地把自己的原始股买卖行为看作无处申冤的哑巴亏了。
“这其实是误解。”华堂律师事务所的杨兆全律师说,所谓不受法律保护,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不受法律的承认,比如出让方或者转让价款的权利、投资者的分红等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即便是无效合同,法律会保证让双方回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也就是说,投资者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款。
“这次诉讼主要根据也是《合同法》的规定,以该《股权转让合同》违反国家《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通知》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法院判定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投资款。”杨兆全律师一番话也许可以让更多上当受骗的原始股投资者公开维护自己的权益。
有例可循
对于原始股买卖的起诉,不但有法可依,而且目前也做到了有例可循。
2006年8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郑瑾诈骗一案作出判决,郑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郑瑾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四万二千元,返还被害人刘颖人民币七万元,返还被害人刘海江人民币十七万二千元。
在该案中,就有涉及到原始股买卖之处。
被害人刘颖在诉状中陈述,自2005年5月起至2005年8月间,被告人郑瑾以帮助购买工商银行原始股赚钱的虚假理由骗得其人民币45000元,以编造的其它理由骗得其人民币10万元,钻石戒指一枚。
而该案的证人胡迪也证实2005年12月8日,郑瑾曾经给他打电话,问买不买工商行原始股。她说她认识工商行的职员,能买到工商行原始股,并说买这种股票没有凭证。
与此类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潘学成、韩枫证券非法案件也作出一审判决,除了对潘学成、韩枫以集资诈骗罪判无期徒刑和15年有期徒刑外,另外3人以非法经营罪分别获判8年、7年和3年有期徒刑。
案中,共有252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430余万股,诈骗所得金额2000余万元。这些赃款除支付陕西唐宇309万元、各销售点提成560余万元、购买壳公司10万美元等,以及支付必得利相关办公费用外,其余均由潘、韩化名存入个人账户和个人挥霍。
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发行股票等的通知》颁布之后司法部门也作出首起原始股买卖案件判决。
该起“连环诈骗案”案中670多人被骗、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涉及四只境外上市股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谢长华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达218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泓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50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还违反有关规定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法经营数额达143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追究责任。
从一系列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对于原始股买卖的案件,在我国已经有相当的案例可以遵循,其中涉及到最多的就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这对于当下“原始股投资者维权律师团”的起诉维权行为是个极为有利的参考。
维权监管之路
“在民事诉讼中,签订股份转让合同的中介公司可以作为被告。根据发行原始股的公司(实业公司)、产权交易所等单位的过错,可以把他们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共同连带责任。”湖南省通程律师集团的黄辉明律师就案件的起诉告诉记者。
正是因为原始股买卖涉及到众多公司机构,因此维权起诉需要很强的专业性。
但是“单个个人的力量小,异地诉讼成本高。销售原始股的公司和个人有较强的法律力量,对受害者心里上有很大的威慑作用。很多人认为原始股买卖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不能管这种事情。基于这些原因,很少有人诉讼。有的地方法院不受理此案,受害人投诉无门。”
因此,杨兆光律师表示只有通过专业的律师团才能最大限度挽回投资者的损失,并产生足够的影响,净化投资环境。
对于这次的维权起诉行动目标,他表示律师团的目标很明确。
“对被政府部门行政查处的案件,帮助投资者积极向政府部门申报权益,协助追索受骗款项;对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案件,帮助投资者向有关部门申报权益,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没有被查处但是有证据表明构成犯罪的,帮助投资者向有关部门举报并申报自己的权利,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履行保护投资者权利的义务,追索受骗款项;对有关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返还投资款。”
一口气,杨兆光律师丝毫不打结巴的说出律师团的维权目标。
虽然证券法明确规定,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但是,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前者如何会同后者进行取缔,没有制定具体可以操作的细则。
同时针对“一级半市场”这种混乱的现状,各地监管机构和政府均在寻找对策。而新近成立的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部”,即发行监管二部,将定位于境内所有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今后将出台一系列的配套规章,对发行、转让、登记、托管、结算、持续监管等环节逐一规范。
广东律师江海军认为,打击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涉及地方政府,涉及对许多未上市股份公司行为的监管,涉及对各地的股权托管机构行为的规范,涉及工商、公安等诸多部门之间的配合,单纯依靠证券监管部门的力量显然难以彻底有效地解决。
“证券市场的维权监管之路是雄关漫漫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啊。”他感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