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侵犯商标权诉讼中重复诉讼之认定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icanfly31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问题的产生
  在销售商品侵犯商标权诉讼中,作为商标权利人的原告对侵权被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中一般会包含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要求,因此法院最终的判决中往往也会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权利人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经过一段时间,权利人又以相同被告销售相同侵权产品为由再次起诉,诉讼请求同样是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对后面的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诉讼进行认定。
  二、重复诉讼的概念、涉及的法律原则及一般判断标准
  重复诉讼是指当事人在提起的诉讼获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又基于同一标的和相同的被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案件审判实务中,对于“重复起诉”的认定采取了如下识别标准:“对于重复起诉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不能一概驳回起诉或者不加分析一概予以受理。如果当事人两次起诉的具体诉讼请求相互不能涵盖和替代,则应当认定为不属于重复起诉。总之,应当受理的不予受理,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于违法行为,不应当受理的予以受理,超出了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对于审判实践中遇到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情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以确保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2集)。根据上述意见,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重复诉讼的,应按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该条规定实际上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笔者认为,认定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必须正确理解并合理运用该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来自于古罗马法中“诉权消耗”的理论。现代诉讼理论一般认为“一事不再理”内容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指诉讼系属效力,即一诉已经提起或正在诉讼中,该诉就不得再次提起。同一诉讼案件禁止重复起诉,不限于同一法院起诉的情形,向其他法院重复起诉亦受禁止。其二是指既判力的消极效力。即对一诉已经作出了终局判决,不得再次提起或重新审判。笔者在本文中所探讨的仅是第二种情况,即前面已有生效判决存在的情况下再次诉讼。正是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笔者认为判断重复诉讼的一般标准为:是否属于同一当事人、是否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是否属于相同的诉讼请求。只有在上述三条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重复诉讼。一般说来,当事人及诉讼请求是否相同的判断比较容易,事实与理由是否相同的判断则较为复杂,往往是认定是否构成重复诉讼的关键。
  三、销售商品侵犯商标权诉讼中重复诉讼的认定
  销售商品侵犯商标权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认定是否构成重复诉讼的难度往往更大,原因就在于对当事人及诉讼请求是否相同的判断容易,而事实与理由是否相同的判断比普通民事诉讼更难把握。在此类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与理由是被告实施了销售涉嫌侵权商品的侵权行为,如果在当事人及诉讼请求相同的情况下,要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就必须对两次诉讼所诉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同一行为作出认定。侵权商品的销售行为有可能是互相独立的行为,也有可能是一种持续性的行为,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不同认定。
  如果前后两次诉讼所指向的侵权销售行为是互相独立的两个行为,即使两个行为中所销售的侵权商品型号、数量等完全相同,也应当认定为不属于同一侵权行为。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如果前次诉讼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侵权人主动或者经法院强制执行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义务,那么就应当认为至迟到履行义务时,侵权人已经停止了前次诉讼中被诉的侵权销售行为。如果此后再实施相同的销售行为,则属于另外的侵权行为,原告完全可以再次通过诉讼主张侵权责任而不属于重复诉讼。
  如果前后两次诉讼所指向的侵权销售行为是一个持续性的行为,从前次诉讼前一直持续至后面的诉讼,那么毫无疑问属于同一侵权行为。前次诉讼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侵权人未主动履行所确定的任何义务,权利人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是在前次诉讼结束后以证据保全方式取证后再次提起诉讼,此时后面的诉讼实际指向的侵权行为实质上与前次诉讼的侵权行为是同一行为,后面证据保全所证明的侵权行为仅仅是前次被诉侵权行为的延续,而非新的侵权行为,原告后面的诉讼属于典型的重复诉讼,法院不应受理,即使受理后也应当驳回起诉。因为此时权利人完全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式达到制止侵权、获取赔偿的效果,相反,如果允许其再次提起诉讼,既浪费审判资源,又损害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权威。
  实践中还存在这样的特殊情况,前次诉讼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侵权人主动履行了赔偿损失的义务,权利人也未申请法院执行,停止侵权的义务是否履行处于无法确定状态。此时如果权利人再次起诉,应当加重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即权利人必须举证证明后面诉讼指向的侵权行为与前次诉讼指向的侵权行为属于互相独立的两次行为而非同一侵权行为的持续,如果权利人可以举证证明,则后面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如果权利人无法举证证明,则应当视为后面诉讼指向的与前次诉讼系同一侵权行为,从而认定权利人的诉讼属于重复诉讼。因为权利人只需要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就可以达到制止侵权的效果,同时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也只应承担一次赔偿责任,如果允许权利人再次诉讼,侵权人就可能因同一侵权行为而承担两次赔偿责任,这也是明显违反我国法律原则的。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江苏 丹阳 212300)
其他文献
摘要:不同社会孕育不同的法律,中西方文化传统的差异造就了中西法律制度的差距。然而,在当今社会,随着中西文化的相互渗透,以及人类需求的逐渐趋同,使得由不同土壤孕育的中西法律制度相互借鉴,从而促进了法律不断向前发展。本文主要从中西方传统文化的差异以及人类需求的趋同两方面论述法律的生长与不同社会的关系,并通过移植某些值得借鉴的西方文化土壤为中国的法律建设添砖加瓦。  关键词:法律;文化传统;社会需要  
期刊
2012年3月14日修改并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为适应简易程序案件全部出庭的新形势,我院通过创新工作举措、制定工作方案、优化公诉资源等多项措施,在全市首创简易程序集中审理“一二三”工作机制。通过一年来的实践,“一二三”工作机制,既强化了对简易程序案件的法律监督,又缓解了办案力量不足的突出问题,既保证
期刊
检察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力量,充分行使检察权,服务大局保障民生权益,是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一个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在新形势面前,面对国际、国内错综复杂社会环境下,更需要强调符合和谐要求的检察执法新理念。思考检察工作服务大局新设想,以期待不断树立服务大局新追求、努力寻求服务大局新作为。  一、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是正确定位检察工作与党和国家中
期刊
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加强公信力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相继修改,进一步强调了保障人权、规范执法以及对公民民事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对检察工作公信力提出了新要求。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转型发展,各类矛盾不断涌
期刊
摘要:意志自由论是古典犯罪学派提出的重要理论,直到实证主义学派提出意志决定论,意志自由论的合理性遭到了非常大的质疑,但是意志自由论也没有因此而被人们冷落,相反,在与意志决定论的辩论中逐渐成长。本文并不重点描述两派的辩论过程,而是以简单易懂的实例来说明论者对意志自由的理解,以及意志自由对犯罪理论与刑罚理论的重要影响。我们的意志是自由的,但我们的行为却无时不刻不受限制。  关键词:意志自由;犯罪;刑罚
期刊
建立案件管理部门,是检察机关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深化“阳光检务”,探索检察业务改革,推进“队伍、业务、信息化”三位一体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探索案件管理模式的具体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对案件管理部门的功能构建各有侧重,现结合我院案件管理部门筹建、成立以来的实际情况,论述完善案件管理部门功能须解决的问题,并对其功能的系统构建和完善途径提出个人见解。  一、完善案件管理部门功能须解
期刊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其确立的司法救济机制对于依法促进政府公开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发挥了巨大作用。但诉讼实践中也出现了一系列值得探讨的问题,如受案范围、原告主体资格、举证责任、裁判方式等,而受案范围是最有争议的问题。政府信息受案范围,是人民法院受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的范围。它关系到公民权利保护的力度,规制着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自从《条例》实施以来,
期刊
附条件逮捕,指的是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批准逮捕,并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的一种强制措施。然而,该项制度在收到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旨在对该制度的现状进行探讨,以期该制度能够更加完善,更具有实践操作性。  一、现行附条件逮捕制
期刊
摘要: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明确要求。本文在探讨新时期司法公信建设的基础上,引进了保障机制的概念,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保障机制;激励机制;利益机制;约束机制  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是司法的内在本质要求,更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的关切和期待。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进程
期刊
随着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复杂化,性骚扰问题逐渐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思考。我国一项民间的调查数据表明,在8282名被调查者中,肯定自己遭受过性骚扰的达到59.36%,没有遭受的占25.68%,认为很难判断的为14.96%。性骚扰所造成的危害是严重的和多方面的,不仅给受害者带来情绪上的动荡、身体上的损害、对社会的不信任感和排斥感等,而且危及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在过去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