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具体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yfall53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一个意见”和“两个规定”,对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该项政策在适用过程中还是遇到了不少问题亟待研究解决,如:宽严标准的把握问题、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理解和适用不够协调的问题、办案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执法素质还不完全适应的问题以及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监督机制需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的问题等。笔者现就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一、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科学内涵
  (一)坚持法治原则,正确处理刑事政策与法律的关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做到宽严合法,于法有据。在检察实践中,运用宽严相济必须符合法治原则,必须把查清事实作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前提和基础。
  (二)坚持严打方针,对严重刑事犯罪决不手软。当前,理论和实务界,甚至一些办案人员,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等同于轻缓化的刑事政策。而这种认识和理解与我国当前的社会治安状况及刑事犯罪的高发形势是不相适应的。实际上,“严打”仍然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对黑社会组织犯罪、“两抢”犯罪(即抢夺与抢劫)等危害社会、公民的严重刑事犯罪,态度一定要坚决,措施一定要得力,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贯彻依法从宽要求,区分不同情况当宽则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了刑事司法工作要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的要求,也就是说刑事司法也要刚柔相济。比如,对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能够认罪悔过、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就应该从平息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角度,依法妥善处理。
  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适用
  (一)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全面加强立案监督。全面加强立案监督就是既要重视应立未立案件的监督,又要重视不应立而立案件的监督。尽管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应立而立案件进行监督的内容,但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8条则明确作了这样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全面把握立案监督的内涵和要求,不能狭隘理解立案监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包括宽与严两个方面的内容,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使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这是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
  (二)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实事求是的说,目前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来说,检察机关热情最高,法院系统次之,公安系统与司法行政系统则几近沉寂。笔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需要公安、检察、审判和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大力协作与配合。任何一个执行主体都没有理由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抱有不以为然的态度,具体到如何协调与处理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公安机关办案的“严打”定势的矛盾这个问题上,建议高检、高法和公安部联合下发规范性文件,为基层执法机关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创造条件,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检察机关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注重加强与公安机关和其他职能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取得它们的理解和配合。
  (三)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正确把握自侦工作。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对宽严相济政策的看法和态度与上述公安干警的看法态度有相似之处。比较普遍的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仅是刑检部门的事情,与自侦部门关系不大。因此,在自侦环节,几乎很少考虑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显然,这种观点也是片面和错误的。实际上,自侦部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大的方面,第一个方面涉及对相应的职务犯罪是否立案、适用何种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是否提起公诉等问题。第二个方面涉及通过打击实现预防的目的。职务犯罪预防有很多种形式,但通过办案来预防犯罪应该说效果是比较明显的。可以说通过打击一些特殊主体而挽救很多其他主体,这是一种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特殊形式。
  (四)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全面加强审判监督。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重点和难点工作。在审判监督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抓好几个关键环节:一是抓住出庭公诉环节,依法有理有据行使审判监督权。二是用足用活审判监督规定,力争列席疑难、复杂或重大案件的审判委员会。三是突出重点,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抗诉,决不可借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名而放任畸轻畸重的裁判。四是加强对刑事审判简易程序和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五是加强量刑建议工作。
  (五)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准确运用刑事和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事处理方式,应经被许多国家接受和实践,我国检察机关目前也正在积极探索这一制度。笔者认为,要开展好刑事和解工作,必须慎重把握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地位和角色,既不能大包大揽,更不能越俎代庖,检察机关的刑事和解更多的应该是提示性、建议性的,而不应该是主导性、参与性的。具体操作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和同意调解的,检察机关可以委托当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同时对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或同意调解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或拘留的,视情况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慎用强制措施。适用拘留、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往往会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比较严厉。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在办案中慎重掌握,并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形成文件指导办案。犯罪嫌疑人在具备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条件下,具备“因家庭琐事、亲属纠纷、邻里纠纷、土地房产债务纠纷等民事纠纷引发的”、“因本人或他人遭受不法侵害,出于一时冲动而实施伤害,或因被害人有明显过失引发的”等情形,对其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
  三、基层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一)检察人员的执法理念和办案水平还不完全适应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需要。一些检察人员报复性司法理念根深蒂固,从重从快成为惯性思维,在办案实践中,为避免承担打击不力的责任,可捕可不捕的都捕了,可诉可不诉的都诉了。甚至有一些检察人员认为对犯罪嫌疑人不捕不诉就是对自己办案功劳和成绩的否定,认为自己辛辛苦苦所办的案子,就是要想方设法诉得出、判得了,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的重要意义。
  (二)现行检察工作考核标准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相冲突。近年来,为提高工作绩效和确保办案质量,检察机关普遍制订了一个重数字、指标和比例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工作考核考评机制,如起诉率、有罪判决率、不捕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撤案率、抗诉率、自侦案件最低立案数等。考评机制的“指挥棒”致使一大部分办案人员对符合不捕、不诉、撤案条件的案件,受制于考评机制的影响,不敢、不愿做出相应的决定。同时,一些检察机关过渡追求抗诉率,对一些不该抗诉的案件提起抗诉,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实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配套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当说,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执行紧靠司法机关的单打独斗是不行的,更应由全社会来共同参与。目前,由于社区矫治等社会配套机制不健全,帮教组织及措施落实得不好,检察机关对一些本可以按照宽严相济政策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只能按老办法处理。
  针对上述问题,着重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水平。实务工作中,检察办案人员要将传统的报复性司法理念转变为惩罚与教育并重、合理吸收恢复性司法理念,强调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观。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考核考评。应取消不捕率、起诉率、自侦案件办案数量、大要案件比例等考核指标限制,加强监督制约。当然,检察机关为了防止不捕权、不诉权的滥用,可以制定相应的对策,如建立备案审查、复查制度及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等,以确保案件质量。
  (三)营造矫治氛围,完善配套机制。主要是学校、社区、家庭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帮教矫治工作,在防止重新犯罪上功夫。对因贯彻从宽政策回到社会上的人员要建立档案,强化帮教,跟踪监督,从思想上、行为上进行全面矫治,形成较好完善的帮教、矫治网络和机制,使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收到真正的成效。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甘肃会宁730700)
其他文献
案情:从事废品收购犯罪嫌疑人李某自2006年10月到2007年5月期间,先后多次深夜收购明知是未成年人刘某和戴某从各处盗窃所得的汽车电瓶、自行车等赃物,后被现场挡获。经鉴定,李某收购物品价值人民币2600元。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分歧意见:由于未成年人盗窃物品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故而办案人员对李某收购该物品的行为是否也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对李
期刊
摘要:职务犯罪侦查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法律授予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但却没有为实现这一法律职能提供完整的权能,与其所担负的侦办职务犯罪的职责不相匹配。必须要严格遵循司法规律,针对实践情况,对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进行优化,以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有效运行。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优化    一、深化体制改革,提升职务犯罪侦查
期刊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在总结政法维稳工作经验教训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当前检察工作的根本。作为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现胡总书记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战略,在学习实践活动坚持将深化学习贯穿始终,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促进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突出特色,注重成效,更新服务理念,依法履行职能,充分发挥法律
期刊
一、信访概述  信访是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从信访的数据可在一定程度上清楚地看到转型期中国的纠纷解决、法治建设及社会和谐程度的状况。目前,信访总量不断攀升,集体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赴京上访增幅大,且人数多、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信访案件最终得以解决的比例较低。信访问题如此突出,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解决纠纷机制中存在着严重问题,更显健全和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非
期刊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且呈现出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摆在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此,笔者结合具体检察工作实际,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如何预防,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共商榷。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原因  据统计,靖远县检察院2008年至2010年6月批捕的各类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45人,占批捕人数的13.8%,其中,故意伤害8人,
期刊
洗钱罪是修改的《刑法》新增加的一个罪名,为派生性犯罪。它既为一些特殊、严重的犯罪所获得的资金合法化进行犯罪活动,也为一般性犯罪提供经费援助。无论是从国内还是从国际层面看,洗钱犯罪都被认为是有组织犯罪的“下游犯罪”,是有组织犯罪必不可少的伴生物。因此研究洗钱犯罪案件的侦查,对于遏制有组织犯罪尤其是跨国有组织犯罪,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一、洗钱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洗钱罪是指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项财
期刊
甘肃省会宁县是“三军”会师圣地,也是“国扶”贫困县。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扶贫攻坚力度,投入大量惠农资金,全力扶持老区经济社会发展。但在部分涉农项目落实过程中,少数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利用管理、支配农村扶贫和项目资金的职务之便损公肥私、贪污、挪用专项资金,不仅使项目资金不能发挥应有作用,而且严重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引发了群众不满和上访现象发生。会宁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这一形势,组织开展了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
期刊
为贯彻落实中央五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靖远县检察院创新新思路,采取措施,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有效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成立组织机构  靖远县检察院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和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成立了由分管检察长任组长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协调配合全县十八个乡镇矫正工作人员统一开展
期刊
前言:近年来,本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中,涉及诈骗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占所有诈骗类犯罪案件的比例呈逐年上升之势。据初步统计,该类案件几乎占所有诈骗类犯罪案件的四成之多。因此,如何将诈骗罪的普遍法学理论客观准确地运用到该类个案的司法实践是办案人员需要不断思考的问题。下面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谈以下几点浅显的看法。  一、诈骗机动车相关犯罪的主观故意界定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界定其犯罪的主观故意。实践中如
期刊
摘要:过错推定原则由来已久,但同时又历久弥新,尤其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如何将该原则融入到现代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之中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试图从一种纵向与横向的比较考察中得到对该原则的新的启发,同时试图赋予该种启发以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过错推定;比较法;侵权    一、过错推定原则的概念与历史  过错推定,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