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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招商银行于1996年首次开通“一卡通”网上支付金融服务业务,自此以后中国网上银行在交易数量以及业务类型方面都取得飞速发展,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银行业务造成巨大的冲击。然而,在网上银行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问题,如何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有效的监管和监督,保证网上银行业务顺利进行已成为摆在眼前十分突出的问题。因此,加强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网上银行;法律监管;金融服务
Abstract:China merchants bank open the card online payments of financial services business since 1996,China’s online bank gets express both in quantity and business on the type of development and has a huge impact on traditional banks.At the same time,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 of special problems emerged a large number of the bank on the net,how to carry out effective regulation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and ensure online banking smoothly become a very prominent problem.Therefore, strengtheningthe study of online banking supervision legal system in China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
Key Words:Internet Banking;Legal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Financial service
一、网上银行概述
中国招商银行于1996年首次在我国开通“一卡通”网上支付金融服务业务,从此引领网上银行业务迅速占领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取得飞速发展。网上银行是金融机构凭借电脑、手机以及其他智能设备同时借助互联网技术为社会公众所提金融服务的在线银行业务,也可以说网上银行业务就是银行利用互联网和智能设备等为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的一种便捷方式。
二、网上银行的基本特点
1.虚拟性
网上银行由于借助网络的因素表现出具有虚拟性,这种特征也是网上银行与传统银行相互区别开的最主要的原因。从经验来看,传统银行一般要借助于实体柜台,在工作人员的面对面的直接向客户提供服务,而网络银行主要是借助于互联网,依靠虚拟的网络平台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客户通过传统银行进行的现场交易,得到的是纸质的交易凭证,而网上银行则是通过以电子信息的方式替代纸质交易凭证而将信息储存在网络银行的系统中。然而网上银行的虚拟性会使网上银行在监管过程中遇到更多的困难,安全保障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2.高效性
与网上银行相比,实体机构是传统银行开展业务的必备条件,若想增加业务范围和业务规模,就需要扩充分支机构,因此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增加了银行的运营成本。而网上银行在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时无须增添任何分支机构,既能够节约银行的运营成本,又能发挥网上银行处理业务的快速性、准确性和高效性。因此在这一角度可以说,网上银行体现了低成本、高效率的运营特征。
3.信息不对称性
网上银行的客户只能通过网上银行所公布的信息对金融产品和业务服务进行投资和选择,而不能与传统银行的客服人员进行沟通,因此网上银行与客户对商品质量及价格的信息具有不对称性,客户处于被动的地位,不能平等地获取必要的信息并做出正确的判断。这是一种信息不对称的明显表现,如果没有法律的严格约束,广大客户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加强监管保障网上银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网络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
4.灵活性
网上银行是利用网络的开放性对业务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与传统银行相比较表现出较大的灵活性,使客户在享用金融信息服务时十分便利。传统银行营业时间和办公地点有限,具有有一定的时空局限性。而网络银行只要求客户通过电子设备连接互联网,方便、灵活地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获取网上银行所提供的各类服务。
三、我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制度的存在的问题
随着网上银行在我国的快速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在银行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制度也应该更加严格。银监会现今发布的《电子银行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填补《网上银行暂行办法》的不足之处,我国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制度在法律的严格实施下也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工作在实施工作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急需解决。
1.法律监管体系待健全
近几年来,虽然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但与网上银行的相关法律和制度还存在不完善之处。我国现有的针对网上银行交易的法律法规不但数量有限,同时表现出立法层次不高、立法内容不全面,并且在网上银行运行和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可行性等方面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网上银行交易中明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责任。
2.法律监管体制暂落后
我国现今的网上银行包括依存型网上银行和独立型网上银行,区分标准时按照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的条件进行划分的,中国现有的网上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却均未对《网上银行暂行办法》以及《电子银行办法》的独立型网上银行和依存型网上银行做出明晰的区分。我国的《电子银行办法》尽管允许非正式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网上银行业务,但是对其市场准入的条件却没有清晰的法律规定,常常表现出准入门槛过高,与网上银行低成本、高效率明显不符。
3.法律责任规定不清晰
网上银行法律规范不仅有利于对网上银行运行中的违法违约行为的制约和管制,更有利于保障网上银行客户的整体权益,是网上银行业务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然而我国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制度与发达国家相比表现出对法律责任的制定不够具体和详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上银行的良好运行。《网上银行暂行办法》对网上银行的客户权益规定不详细明确,当网上银行的业务实施违反
法律规定规范,影响到网上银行的客户利益和社会公众的时候,法律责任也仅仅表现为行政责任方面,整个法律体系中缺乏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电子银行办法》虽然在后续制定过程中弥补一定的民事责任方面的缺陷,但是具体的规定却不够完善,对于相关主体的权责归属问题暂时没有任何规定,这就造成了网上银行的客户权利一旦受损,客户或社会公众就停留在无处诉求、无人救济的尴尬处境。
四、我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网上银行作为当今世界金融领域的一项新型服务项目,已经成为世界金融市场的无可或缺的一部分。近年来,我国的网上银行业务在借鉴世界各国经验的条件下在这迅速地发展起来,然后在发展过程中也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和制约性,如法律监管体系不够健全、立法相对滞后、责任规定仍不明晰等等。因此,我国现行的网上银行法律监管制度仍存在一系列不足之处,完善我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制度不仅仅有利于我国实体银行和网上银行的国内监管任务,也对我国银行业立足于世界金融市场来说是必备的外部保障,因此需要通过建立或健全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体系来满足对不断发展中的网上银行表现出来的监管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网上银行的立法和发展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现行国情,根据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实践需要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可行性网上银行法律监管制度对策,为我国实体银行和网上银行的共同发展而努力。
参考文献:
[1]罗许生,唐文正.网络银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1,58-61.
[2]李兴智,丁凌波.网上银行理论与实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124.
[3]王远均.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作出版社,2008.
[4]刘健辉.网络银行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福建金融,2005,1,32-34.
[5]徐江平,宋俊.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J].河北金融,2008,2, 45-47.
作者简介:
赵一岑,女(1994——),河北省抚宁县,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2级)学生,法学(律师方向)专业。
关键词:网上银行;法律监管;金融服务
Abstract:China merchants bank open the card online payments of financial services business since 1996,China’s online bank gets express both in quantity and business on the type of development and has a huge impact on traditional banks.At the same time,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 of special problems emerged a large number of the bank on the net,how to carry out effective regulation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and ensure online banking smoothly become a very prominent problem.Therefore, strengtheningthe study of online banking supervision legal system in China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
Key Words:Internet Banking;Legal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Financial service
一、网上银行概述
中国招商银行于1996年首次在我国开通“一卡通”网上支付金融服务业务,从此引领网上银行业务迅速占领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取得飞速发展。网上银行是金融机构凭借电脑、手机以及其他智能设备同时借助互联网技术为社会公众所提金融服务的在线银行业务,也可以说网上银行业务就是银行利用互联网和智能设备等为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的一种便捷方式。
二、网上银行的基本特点
1.虚拟性
网上银行由于借助网络的因素表现出具有虚拟性,这种特征也是网上银行与传统银行相互区别开的最主要的原因。从经验来看,传统银行一般要借助于实体柜台,在工作人员的面对面的直接向客户提供服务,而网络银行主要是借助于互联网,依靠虚拟的网络平台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客户通过传统银行进行的现场交易,得到的是纸质的交易凭证,而网上银行则是通过以电子信息的方式替代纸质交易凭证而将信息储存在网络银行的系统中。然而网上银行的虚拟性会使网上银行在监管过程中遇到更多的困难,安全保障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2.高效性
与网上银行相比,实体机构是传统银行开展业务的必备条件,若想增加业务范围和业务规模,就需要扩充分支机构,因此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增加了银行的运营成本。而网上银行在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时无须增添任何分支机构,既能够节约银行的运营成本,又能发挥网上银行处理业务的快速性、准确性和高效性。因此在这一角度可以说,网上银行体现了低成本、高效率的运营特征。
3.信息不对称性
网上银行的客户只能通过网上银行所公布的信息对金融产品和业务服务进行投资和选择,而不能与传统银行的客服人员进行沟通,因此网上银行与客户对商品质量及价格的信息具有不对称性,客户处于被动的地位,不能平等地获取必要的信息并做出正确的判断。这是一种信息不对称的明显表现,如果没有法律的严格约束,广大客户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加强监管保障网上银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网络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
4.灵活性
网上银行是利用网络的开放性对业务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与传统银行相比较表现出较大的灵活性,使客户在享用金融信息服务时十分便利。传统银行营业时间和办公地点有限,具有有一定的时空局限性。而网络银行只要求客户通过电子设备连接互联网,方便、灵活地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获取网上银行所提供的各类服务。
三、我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制度的存在的问题
随着网上银行在我国的快速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在银行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制度也应该更加严格。银监会现今发布的《电子银行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填补《网上银行暂行办法》的不足之处,我国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制度在法律的严格实施下也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工作在实施工作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急需解决。
1.法律监管体系待健全
近几年来,虽然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但与网上银行的相关法律和制度还存在不完善之处。我国现有的针对网上银行交易的法律法规不但数量有限,同时表现出立法层次不高、立法内容不全面,并且在网上银行运行和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可行性等方面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网上银行交易中明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责任。
2.法律监管体制暂落后
我国现今的网上银行包括依存型网上银行和独立型网上银行,区分标准时按照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的条件进行划分的,中国现有的网上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却均未对《网上银行暂行办法》以及《电子银行办法》的独立型网上银行和依存型网上银行做出明晰的区分。我国的《电子银行办法》尽管允许非正式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网上银行业务,但是对其市场准入的条件却没有清晰的法律规定,常常表现出准入门槛过高,与网上银行低成本、高效率明显不符。
3.法律责任规定不清晰
网上银行法律规范不仅有利于对网上银行运行中的违法违约行为的制约和管制,更有利于保障网上银行客户的整体权益,是网上银行业务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然而我国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制度与发达国家相比表现出对法律责任的制定不够具体和详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上银行的良好运行。《网上银行暂行办法》对网上银行的客户权益规定不详细明确,当网上银行的业务实施违反
法律规定规范,影响到网上银行的客户利益和社会公众的时候,法律责任也仅仅表现为行政责任方面,整个法律体系中缺乏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电子银行办法》虽然在后续制定过程中弥补一定的民事责任方面的缺陷,但是具体的规定却不够完善,对于相关主体的权责归属问题暂时没有任何规定,这就造成了网上银行的客户权利一旦受损,客户或社会公众就停留在无处诉求、无人救济的尴尬处境。
四、我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网上银行作为当今世界金融领域的一项新型服务项目,已经成为世界金融市场的无可或缺的一部分。近年来,我国的网上银行业务在借鉴世界各国经验的条件下在这迅速地发展起来,然后在发展过程中也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和制约性,如法律监管体系不够健全、立法相对滞后、责任规定仍不明晰等等。因此,我国现行的网上银行法律监管制度仍存在一系列不足之处,完善我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制度不仅仅有利于我国实体银行和网上银行的国内监管任务,也对我国银行业立足于世界金融市场来说是必备的外部保障,因此需要通过建立或健全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体系来满足对不断发展中的网上银行表现出来的监管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网上银行的立法和发展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现行国情,根据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实践需要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可行性网上银行法律监管制度对策,为我国实体银行和网上银行的共同发展而努力。
参考文献:
[1]罗许生,唐文正.网络银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1,58-61.
[2]李兴智,丁凌波.网上银行理论与实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124.
[3]王远均.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作出版社,2008.
[4]刘健辉.网络银行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福建金融,2005,1,32-34.
[5]徐江平,宋俊.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J].河北金融,2008,2, 45-47.
作者简介:
赵一岑,女(1994——),河北省抚宁县,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2级)学生,法学(律师方向)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