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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一些立法的技术、基本内容和价值取向上,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为此,我国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是一个重要的内容。在修改的过程中我们要根据我国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历史过程来进行合理的分析。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 修改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96-01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演变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演变与变革是同时展开的。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有民事诉讼制度,这个时期,许多的革命根据地建立了不同的政府统治区,随之也有不同的民事诉讼制度。这些制度后来都成为了新中国成立后有关民事诉讼方面的制定法律的基础。
我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事诉讼制度跟现在大有不同,那个时期不但强化了新中国的立法者在民事诉讼制度上有关调解原则和制度上的意识,也同时为立法者制定民事诉讼法中实事求是的精神找到了支撑的理由。同时也为民事诉讼法确立的 “限制性处分原则”和“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提供依据。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思路是全新的无产阶级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原来的国民党的“旧法统”已经不复存在。自从新中国成立前夕,我国就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原则,这些政策和基本原则一般说来包括: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原则等等。之后的3年内,最高人民法院终究充当了民事诉讼法制建设探路者。随后的几年,我国也进行了不少有关民事诉讼法的讨论,最终看来法典不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秉持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这就看出我国的立法者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建设的创建还是对基本原则很是重视的。
从立法者的角度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创建民事诉讼法制中是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的,其他的具体制度都是由此产生的,为有关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既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目标定位等,都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深入,各种民事利益交往急剧增加,这就使得一些由于利益主体间的民事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一些原有的民事诉讼法也无法对新形势下,新的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民事司法关系进行适用,所以,变革原有的民事诉讼法应该是当今的立法者应该思考的问题和必然的选择。
我国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的发展和基本原则的演变告诉我们,每次的民事诉讼法制变革,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都是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同时也是其变革的必要内容之一,每当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确立或者变化的同时,整体的民事诉讼法制度就会产生不同的影响,甚至还可能产生结构性和根本性的变化。
民事诉讼法制的变革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变化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变化关系。从这个结论出发,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民事诉讼法制的一个不可否定的现实,那就是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已经跟不上当今的时代了,也不能适应现在的中国民事司法实践,所以对其内容的修订已经是一项不容忽视的问题。对其进行再次修正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之中。再这样的民事诉讼法急需修改的背景下,我们要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给予关注,从本身的规律出发,跟随时代的潮流结合过我司法实践,重新建立一个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
二、分析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肯定性
有关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规定是进步性和合理性的结合的,不论是对民事诉讼理论的研究还是民事司法实践都是有着积极的作用的。形式上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作为整部法典的首位,提纲挈领的同时也发挥出了本身具有的宏观统帅性和全局指导性的功能,而且也跟我国的国情相吻合,也很容易让普通国民理解和掌握。内容上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有一定的反映,特点是进步性与合理性的结合。
其中确立的平等原则也体现了宪法中有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理念,对于一方当事人的社会地位或特殊条件对另一番存在在法律上存在的优势和特权,都做了相应的转变。
(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缺陷
我国有关现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在内容上、形式上、技术特性上都有很多的不足。
1.立法者缺乏严谨的逻辑性,司法实践中存在歧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位于法典之首,这就要求我们在安排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上必须用严谨的逻辑思维对待,避免在以后的理论解释中存在一定的误导产生。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诉讼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不具有统帅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
2.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条文存在不科学的排列顺序。立法技术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在立法过程中运用的技巧和方法,重要的作用就是确切完整的制定出能表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要求的法律。当准确的确立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时候,也要在写入正式的法律文本时在排列顺序上仔细的斟酌。立法者应该科学的合理的和有序化的,安排法律条文的顺序,不能按照立法者自己的主观意愿来制定,否则会影响整个法律体系在结构上科学性和正确性的规定。目前我国在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基本原则的排列顺序和整个体系安排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的的,应该处在整个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首位。
3.我國现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又多又滥,而且还体现出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这就削弱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整个法律结构体系中的基础性、根本性地位。真正能被纳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范畴体系的屈指可数,而且在内容上是具有根本性的。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规定有些过于冗繁,应该剔除一些非基本原则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张卫平.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3]何文燕,廖永安.民事诉讼理论与改革探索.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廖中洪.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规定的问题及其重构设想上.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 修改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96-01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演变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演变与变革是同时展开的。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有民事诉讼制度,这个时期,许多的革命根据地建立了不同的政府统治区,随之也有不同的民事诉讼制度。这些制度后来都成为了新中国成立后有关民事诉讼方面的制定法律的基础。
我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事诉讼制度跟现在大有不同,那个时期不但强化了新中国的立法者在民事诉讼制度上有关调解原则和制度上的意识,也同时为立法者制定民事诉讼法中实事求是的精神找到了支撑的理由。同时也为民事诉讼法确立的 “限制性处分原则”和“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提供依据。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思路是全新的无产阶级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原来的国民党的“旧法统”已经不复存在。自从新中国成立前夕,我国就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原则,这些政策和基本原则一般说来包括: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原则等等。之后的3年内,最高人民法院终究充当了民事诉讼法制建设探路者。随后的几年,我国也进行了不少有关民事诉讼法的讨论,最终看来法典不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秉持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这就看出我国的立法者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建设的创建还是对基本原则很是重视的。
从立法者的角度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创建民事诉讼法制中是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的,其他的具体制度都是由此产生的,为有关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既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目标定位等,都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深入,各种民事利益交往急剧增加,这就使得一些由于利益主体间的民事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一些原有的民事诉讼法也无法对新形势下,新的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民事司法关系进行适用,所以,变革原有的民事诉讼法应该是当今的立法者应该思考的问题和必然的选择。
我国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的发展和基本原则的演变告诉我们,每次的民事诉讼法制变革,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都是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同时也是其变革的必要内容之一,每当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确立或者变化的同时,整体的民事诉讼法制度就会产生不同的影响,甚至还可能产生结构性和根本性的变化。
民事诉讼法制的变革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变化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变化关系。从这个结论出发,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民事诉讼法制的一个不可否定的现实,那就是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已经跟不上当今的时代了,也不能适应现在的中国民事司法实践,所以对其内容的修订已经是一项不容忽视的问题。对其进行再次修正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之中。再这样的民事诉讼法急需修改的背景下,我们要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给予关注,从本身的规律出发,跟随时代的潮流结合过我司法实践,重新建立一个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
二、分析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肯定性
有关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规定是进步性和合理性的结合的,不论是对民事诉讼理论的研究还是民事司法实践都是有着积极的作用的。形式上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作为整部法典的首位,提纲挈领的同时也发挥出了本身具有的宏观统帅性和全局指导性的功能,而且也跟我国的国情相吻合,也很容易让普通国民理解和掌握。内容上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有一定的反映,特点是进步性与合理性的结合。
其中确立的平等原则也体现了宪法中有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理念,对于一方当事人的社会地位或特殊条件对另一番存在在法律上存在的优势和特权,都做了相应的转变。
(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缺陷
我国有关现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在内容上、形式上、技术特性上都有很多的不足。
1.立法者缺乏严谨的逻辑性,司法实践中存在歧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位于法典之首,这就要求我们在安排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上必须用严谨的逻辑思维对待,避免在以后的理论解释中存在一定的误导产生。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诉讼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不具有统帅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
2.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条文存在不科学的排列顺序。立法技术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在立法过程中运用的技巧和方法,重要的作用就是确切完整的制定出能表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要求的法律。当准确的确立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时候,也要在写入正式的法律文本时在排列顺序上仔细的斟酌。立法者应该科学的合理的和有序化的,安排法律条文的顺序,不能按照立法者自己的主观意愿来制定,否则会影响整个法律体系在结构上科学性和正确性的规定。目前我国在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基本原则的排列顺序和整个体系安排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的的,应该处在整个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首位。
3.我國现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又多又滥,而且还体现出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这就削弱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整个法律结构体系中的基础性、根本性地位。真正能被纳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范畴体系的屈指可数,而且在内容上是具有根本性的。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规定有些过于冗繁,应该剔除一些非基本原则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张卫平.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3]何文燕,廖永安.民事诉讼理论与改革探索.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廖中洪.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规定的问题及其重构设想上.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