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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法律对恶意诉讼的规定起步较晚,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都没有详细的规制程序,加上诉讼门槛和诉讼风险的降低,造成部分人滥用诉讼权进行恶意诉讼现象极为普遍,带来的社会问题也更为严重,对恶意诉讼的规制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司法意义。本文将从恶意诉讼的概述、危害、存在的问题、法律规制的建议等方面进行阐述,对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以及如何规制恶意诉讼作出较准确合理的探讨,旨在为我国恶意诉讼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提供建议方案。
【关键词】 恶意诉讼 概述 规制
前 言
在现代社会,诉讼已成为人们解决纷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其社会价值和作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随着诉权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在充分享用低诉讼门槛及低诉讼成本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却也出现了有人滥用诉权进行恶意诉讼的不和谐现象,并呈逐步上升的趋势。
一、恶意诉讼的概述
(一)恶意诉讼的定义
恶意诉讼在我国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定义,2017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只有两条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一是第一百一十二条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二是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对于恶意诉讼,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第一要素是明知诉讼的理由不正当,即是民事违法行为,第二是故意而为之,第三是使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第四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恶意诉讼是指故意的违法行为,有恶意起诉他人的意图,是滥用诉讼权利的表现,但是恶意诉讼跟其他的侵权行为又有不同,恶意诉讼看似国家正当的诉讼机制,形式看似合法的,所以很有迷惑性。
(二) 恶意诉讼的分类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可以看出,恶意诉讼分为两种情况,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假意诉讼与欺诈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各样的恶意诉讼形式五花八门,恶意诉讼的隐蔽性也越来越高,有些刚出现的形式甚至能逃过法官的慧眼,真是佩服恶意诉讼之人自圆其谎的本事。
假意诉讼是指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并不是当事人追求的目的,而是当事人的目的基石,希望通过这一诉讼从而引起另一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1]假意诉讼造成的后果也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这种情况多出现在假离婚案多。这种假离婚多出现在房屋拆迁、公务人员财产申报、职务犯罪等过程中。以前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公务员法有相关规定,但是公开透明度低,所以这制度基本都是走过场、走形式,而近年来,反腐倡廉力度大了,该制度也严格抓落实了,很多拥有多处不动产的高级官员坐不住了,绞尽脑汁有对策,假离婚就受到一些官员的青睐。但是并不是双方的感情突然出现了问题,只是为了躲避这些申报制度等,他们的离婚诉讼也很简单,证据也很清楚明了,法官经常被干扰视线而判决离婚成立。
另一种诉讼是欺诈诉讼,是在捏造的事实和伪造证据的基础上提起的诉讼,带有欺诈的故意,其想达到的后果是损害他人的利益,从而自己获得非法利益,这种多发生在合同诉讼案件中。例如保险诈骗罪,由此引起的诉讼都是很典型的欺诈诉讼,相关案例报道很多。这些案件的背后都有一些捏造的事实与事先设定好的证据,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高额的保险赔偿,铤而走险,骗取高额保费。而这种诉讼行为都是不道德,都是非正义的,所以经常也会出现原告的各种妥协性,比如降低赔偿等。
二、我国规制恶意诉讼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本身有缺陷
我国法律对于恶意诉讼提及并不多,只有201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简单提及,并没有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规定应当承担具体的民事责任,也没有具体的实体程序与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也没有相關的处罚机制,是否触犯刑法未见提及,这在司法实践中让司法人员很难操作,这让很多不法分子有钻法律漏洞的可乘之机。再者,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又过于宽松,只要有明确的原、被告,明确的诉讼请求即可受理,对证据几乎没有严格的要求,这就是双刃剑,一方面的确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也为那些恶意诉讼者打开了方便之门。
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交纳的诉讼费用并不高,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1万元以下的才交纳50元,而随着请求的金额或价额的升高,交纳的比例是逐渐降低了,笔者认为这就降低了恶意诉讼的成本,而收益与诉讼费用之间就形成巨大的反差,这样就有很多当事人滥用诉讼的机制,增加恶意诉讼的案件比例。而我国对恶意诉讼的处罚也没有明确规定,只有简单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对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这么宽的幅度让司法人员怎么又针对性地适用,再者对这些滥用者的处罚经常也不痛不痒,造成恶意诉讼案件的不断升级。
(二)人为道德方面的因素
首先,恶意诉讼是故意为之的行为,反映出诉讼主体的思想品质问题,也就是人生观价值观的问题。现在社会奉行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是仍有部分人被经济利益冲昏了头脑,价值观发生畸形,为了自己的私利,可以违背诚信原则与做人的基本准则,不择手段谋取自己的利益,以恶意诉讼作为一种桥梁,搭建自己的私利王国,都是以获得非法利益为目的。
其次,存在司法从业人员司法腐败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的确也存在少部分司法人员整体素质低下,有些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为了一些小恩小惠或者专业水平问题,而被一些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腐化,配合当事人的恶意诉讼,有些甚至制造一些假证据、假事件,造成良好司法环境的破坏,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也受到很大的打击。 三、规制恶意诉讼的建议
(一)完善规制恶意诉讼方面的法律法规
1.明确恶意诉讼的赔偿方式、加大惩罚力度。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恶意诉讼没有具体的惩罚程序与处罚力度,只是一些简单的表述,这样我们的法律就应该针对恶意诉讼建立专门的处罚机制,或者说赔偿制度,明确赔偿方式,明确受侵权人如何获得损害赔偿的途径,让恶意诉讼这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规制起来有法可依。同时,要加大恶意诉讼惩罚的力度,扩大恶意诉讼的赔偿范围。恶意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仅包括财产方面的直接损失,还有人身和精神方面的间接损失,所以当事人恶意诉讼造成损害结果的,应是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之和,通过加大对侵权人的处罚才能限制他们的侵权行为,只有当一个行为带来的损害要远远大于利益方面的时候,是经常能够对一个人的行为进行有效限制的。[2]
2.设立恶意诉讼的刑法制裁制度。对于情节严重的恶意诉讼,应当设立触犯刑法方面的罪名,做好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方面的衔接。目前我国的刑法只有伪证罪等相关罪名,没有专门制裁恶意诉讼的罪名,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恶意诉讼罪,让追究刑事责任有法可依,让侵权人对于刑罚这种国家最高级的制裁手段感到害怕,不敢恶意诉讼。
3.加强对恶意诉讼的法律监督。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过于宽松,司法人员就应该严格把关,做好立案受理方面的监督检察,对没有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的诉讼,不予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经过监督机制方面问题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另一面,要加强检察机关对恶意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防止司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制造假证件,进行恶意诉讼行为。
(二)加强道德领域的建设
1.倡导诚信社会,提高整体道德水平。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倡导诚信友爱的社会风气,人人讲诚信,人人有道德。我们运用法律、思想教育、行政规制、社会舆论的诸多手段,促进社会观念的更新和法治体系的完善,正确指引人们的核心价值觀,使人们的行为更加合乎法律以及道德的约束,达到诚信教育与社会管理互补的效果,思想上无恶意诉讼的故意。
2.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把思想道德好、专业水平现代社会中的法官录用到司法队伍中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思想品德修养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依法公正审判不仅是法官的职业目标,更是法官的司法能力与业务水平的重要体现。
【注 释】
[1] 甘国彪:《浅析对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法制与社会》,2012年8月(下)
[2] 胡佳文:《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的理性思考》,《司法实务》,2017年6月第2期
【参考文献】
[1] 韩正元:《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2009年。
[2] 肖建华:《论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
[3] 甘国彪:《浅析对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法制与社会》,2012年8月(下)。
[4] 胡佳文:《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的理性思考》,《司法实务》,2017年6月第2期。
作者简介:赖会琼,1981年8月21出生,广西融安县人,广西民族大学在职研究生,诉讼法学专业。
【关键词】 恶意诉讼 概述 规制
前 言
在现代社会,诉讼已成为人们解决纷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其社会价值和作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随着诉权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在充分享用低诉讼门槛及低诉讼成本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却也出现了有人滥用诉权进行恶意诉讼的不和谐现象,并呈逐步上升的趋势。
一、恶意诉讼的概述
(一)恶意诉讼的定义
恶意诉讼在我国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定义,2017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只有两条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一是第一百一十二条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二是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对于恶意诉讼,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第一要素是明知诉讼的理由不正当,即是民事违法行为,第二是故意而为之,第三是使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第四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恶意诉讼是指故意的违法行为,有恶意起诉他人的意图,是滥用诉讼权利的表现,但是恶意诉讼跟其他的侵权行为又有不同,恶意诉讼看似国家正当的诉讼机制,形式看似合法的,所以很有迷惑性。
(二) 恶意诉讼的分类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可以看出,恶意诉讼分为两种情况,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假意诉讼与欺诈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各样的恶意诉讼形式五花八门,恶意诉讼的隐蔽性也越来越高,有些刚出现的形式甚至能逃过法官的慧眼,真是佩服恶意诉讼之人自圆其谎的本事。
假意诉讼是指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并不是当事人追求的目的,而是当事人的目的基石,希望通过这一诉讼从而引起另一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1]假意诉讼造成的后果也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这种情况多出现在假离婚案多。这种假离婚多出现在房屋拆迁、公务人员财产申报、职务犯罪等过程中。以前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公务员法有相关规定,但是公开透明度低,所以这制度基本都是走过场、走形式,而近年来,反腐倡廉力度大了,该制度也严格抓落实了,很多拥有多处不动产的高级官员坐不住了,绞尽脑汁有对策,假离婚就受到一些官员的青睐。但是并不是双方的感情突然出现了问题,只是为了躲避这些申报制度等,他们的离婚诉讼也很简单,证据也很清楚明了,法官经常被干扰视线而判决离婚成立。
另一种诉讼是欺诈诉讼,是在捏造的事实和伪造证据的基础上提起的诉讼,带有欺诈的故意,其想达到的后果是损害他人的利益,从而自己获得非法利益,这种多发生在合同诉讼案件中。例如保险诈骗罪,由此引起的诉讼都是很典型的欺诈诉讼,相关案例报道很多。这些案件的背后都有一些捏造的事实与事先设定好的证据,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高额的保险赔偿,铤而走险,骗取高额保费。而这种诉讼行为都是不道德,都是非正义的,所以经常也会出现原告的各种妥协性,比如降低赔偿等。
二、我国规制恶意诉讼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本身有缺陷
我国法律对于恶意诉讼提及并不多,只有201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简单提及,并没有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规定应当承担具体的民事责任,也没有具体的实体程序与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也没有相關的处罚机制,是否触犯刑法未见提及,这在司法实践中让司法人员很难操作,这让很多不法分子有钻法律漏洞的可乘之机。再者,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又过于宽松,只要有明确的原、被告,明确的诉讼请求即可受理,对证据几乎没有严格的要求,这就是双刃剑,一方面的确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也为那些恶意诉讼者打开了方便之门。
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交纳的诉讼费用并不高,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1万元以下的才交纳50元,而随着请求的金额或价额的升高,交纳的比例是逐渐降低了,笔者认为这就降低了恶意诉讼的成本,而收益与诉讼费用之间就形成巨大的反差,这样就有很多当事人滥用诉讼的机制,增加恶意诉讼的案件比例。而我国对恶意诉讼的处罚也没有明确规定,只有简单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对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这么宽的幅度让司法人员怎么又针对性地适用,再者对这些滥用者的处罚经常也不痛不痒,造成恶意诉讼案件的不断升级。
(二)人为道德方面的因素
首先,恶意诉讼是故意为之的行为,反映出诉讼主体的思想品质问题,也就是人生观价值观的问题。现在社会奉行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是仍有部分人被经济利益冲昏了头脑,价值观发生畸形,为了自己的私利,可以违背诚信原则与做人的基本准则,不择手段谋取自己的利益,以恶意诉讼作为一种桥梁,搭建自己的私利王国,都是以获得非法利益为目的。
其次,存在司法从业人员司法腐败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的确也存在少部分司法人员整体素质低下,有些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为了一些小恩小惠或者专业水平问题,而被一些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腐化,配合当事人的恶意诉讼,有些甚至制造一些假证据、假事件,造成良好司法环境的破坏,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也受到很大的打击。 三、规制恶意诉讼的建议
(一)完善规制恶意诉讼方面的法律法规
1.明确恶意诉讼的赔偿方式、加大惩罚力度。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恶意诉讼没有具体的惩罚程序与处罚力度,只是一些简单的表述,这样我们的法律就应该针对恶意诉讼建立专门的处罚机制,或者说赔偿制度,明确赔偿方式,明确受侵权人如何获得损害赔偿的途径,让恶意诉讼这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规制起来有法可依。同时,要加大恶意诉讼惩罚的力度,扩大恶意诉讼的赔偿范围。恶意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仅包括财产方面的直接损失,还有人身和精神方面的间接损失,所以当事人恶意诉讼造成损害结果的,应是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之和,通过加大对侵权人的处罚才能限制他们的侵权行为,只有当一个行为带来的损害要远远大于利益方面的时候,是经常能够对一个人的行为进行有效限制的。[2]
2.设立恶意诉讼的刑法制裁制度。对于情节严重的恶意诉讼,应当设立触犯刑法方面的罪名,做好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方面的衔接。目前我国的刑法只有伪证罪等相关罪名,没有专门制裁恶意诉讼的罪名,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恶意诉讼罪,让追究刑事责任有法可依,让侵权人对于刑罚这种国家最高级的制裁手段感到害怕,不敢恶意诉讼。
3.加强对恶意诉讼的法律监督。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过于宽松,司法人员就应该严格把关,做好立案受理方面的监督检察,对没有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的诉讼,不予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经过监督机制方面问题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另一面,要加强检察机关对恶意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防止司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制造假证件,进行恶意诉讼行为。
(二)加强道德领域的建设
1.倡导诚信社会,提高整体道德水平。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倡导诚信友爱的社会风气,人人讲诚信,人人有道德。我们运用法律、思想教育、行政规制、社会舆论的诸多手段,促进社会观念的更新和法治体系的完善,正确指引人们的核心价值觀,使人们的行为更加合乎法律以及道德的约束,达到诚信教育与社会管理互补的效果,思想上无恶意诉讼的故意。
2.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把思想道德好、专业水平现代社会中的法官录用到司法队伍中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思想品德修养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依法公正审判不仅是法官的职业目标,更是法官的司法能力与业务水平的重要体现。
【注 释】
[1] 甘国彪:《浅析对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法制与社会》,2012年8月(下)
[2] 胡佳文:《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的理性思考》,《司法实务》,2017年6月第2期
【参考文献】
[1] 韩正元:《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2009年。
[2] 肖建华:《论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
[3] 甘国彪:《浅析对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法制与社会》,2012年8月(下)。
[4] 胡佳文:《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的理性思考》,《司法实务》,2017年6月第2期。
作者简介:赖会琼,1981年8月21出生,广西融安县人,广西民族大学在职研究生,诉讼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