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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已经成为了大数据时代产业发展的必然逻辑。要想确保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必须从明确个人信息使用者义务及健全相关的配套举措两方面来加以考量。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 合理使用义务 配套举措
大数据时代是一个信息广泛流通的时代,政府基于行政管理、企业基于商业发展的需求,需要大量的个人信息来进行大数据的分析处理。而这种对个人信息数据的渴求,也会提高信息泄露的风险,从而给个人信息主体带来威胁。[1]面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这一大数据时代的典型冲突,需要通过明确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者的义务以及制定合理的配套举措来加以平衡。[2]
一、个人信息获得者合理使用义务的内容
(一)告知义务。大数据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远超我们想象,例如在具有初步的商品房购买意向以后,相关的房屋装修信息及建材采购信息就会接踵而至。通过告知义务的履行,可以约束个人信息使用者的行为,督促其妥善管理和使用收集到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者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并不需要以当面告知或书面通知的方式来履行,可以采用电子媒介的形式来进行告知。传统的纸质通知方式会在无形中增加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成本,电子媒介简单、便捷的传达方式既保证了告知内容传达的及时性,也减轻了个人信息收集者的履行成本。在告知的内容上,要将个人信息流转接收方的基本情况、使用目的、使用范围等信息告知个人信息主体。
(二)保密义务。个人信息使用者对所收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护措施来维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在大数据时代,这种保密义务显得更为重要。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主要通过电子化的形式加以保存,这种电子化存储方式具有调取便利、形式环保等优势,但是也存在着被入侵后会引发大规模信息泄露的危险。一旦发生黑客入侵的恶性事件,山东徐玉玉案的悲剧可能就会重演。个人信息使用者在进行合理使用的同时,也需要强化软件和硬件系统的建设和维护。通过防火墙、安全软件的设置来降低被黑客入侵的风险,尽可能将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降至最低。
二、优化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配套举措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是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合法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使用者的优势地位,有必要通过相关的配套举措来制约个人信息使用者的行为。
(一)加强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行政监管。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时代被应用在各个领域,对其进行合理使用是大势所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能单纯依靠市场来发挥作用,政府也应该发挥其监管作用。政府部门需要适时的转变工作职能,通过个人信息行政监管机制的建立来弥补市场短板、顺应时代发展。建立行政监管机制的关键性举措就是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成立专门的职能部门,从法律规范保障和执法队伍保障两方面入手来提升个人信息的安全指数,做到个人信息的保护和使用有法可依、有权可依。[3]
(二)健全非政府部门的行业自律机制。由于当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个人信息行业自治体系,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显得尤为重要。行业自律机制要求各个行业在遵守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之下,树立同行业之间统一的规章管理制度、制定行业自律标准。利用同行业之间的竞争性,形成有组织、有纪律、有标准的同业监督模式。行业自律机制的有效发挥可以对作为个人信息使用者的企业形成双层监管,对外受到政府和个人信息主体的监督,对内要接受行业组织的监管。对违反自律规定的企业要给予定期公示,加强业内处罚,使其受到法律和行规的双重惩处。
(三)建立个人信息追踪机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们也应该注重信息数据保护类软件的开发。信息数据的使用是一个长久的过程,从其开始使用到最后整合处理都需要经过技术的管理才能更好的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当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后,根据个人信息从收集、处理到使用的整个运转流程,以最后的使用者为起点进行倒查,可以迅速排查出产生问题的源头。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息追踪机制,让技术成为保护人们数据安全的一道屏障,促进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一旦个人信息遭泄露或不合理的使用,可以通过个人信息追踪机制尽快查清出问题的环节。
(四)提高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除了依靠立法手段和技术手段以外,提高公民保护信息安全的意识是当前社会必须要做的一个事情。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社区、网站等渠道来提高民众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和保护意识。[4]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节目、广播等方式,向公民积极地宣传个人信息保护方法。政府通过安排专门人员下基层对公民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宣讲,从而达到全民受到教育培训的局面。可以采用情景式的演示模式,通过学习一些诈骗的小案例,让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地树立防范意識。
(五)引入公益诉讼模式。传统模式下的个人信息被侵害、非法使用时公民个人一般采取的是私益诉讼。但是在大数据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由于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的出现升高了公民个人信息泄漏、被非法收集、被滥用等风险。私益诉讼难以有效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起诉费用过高、取证困难、个人力量不足、社会影响力有限等问题都会成为公民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利的绊脚石,甚至常常会放弃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公益诉讼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5]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3(4):64-68.
[2] 齐茵.个人信息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博弈——从公共利益视角探讨个人信息权利的边界[J].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4):42
[3] 张娟,李仪.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危机与应对--以新制度经济学为视角[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15(3): 39-43.
[4] 吴华鑫.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政府责任研究[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
[5] 蒋都都,杨解君.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公益诉讼探讨--以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为聚焦[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5).
作者简介:李佳言(1993-),女,汉族,辽宁凌源人,法学硕士,单位:湖南工商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 合理使用义务 配套举措
大数据时代是一个信息广泛流通的时代,政府基于行政管理、企业基于商业发展的需求,需要大量的个人信息来进行大数据的分析处理。而这种对个人信息数据的渴求,也会提高信息泄露的风险,从而给个人信息主体带来威胁。[1]面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这一大数据时代的典型冲突,需要通过明确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者的义务以及制定合理的配套举措来加以平衡。[2]
一、个人信息获得者合理使用义务的内容
(一)告知义务。大数据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远超我们想象,例如在具有初步的商品房购买意向以后,相关的房屋装修信息及建材采购信息就会接踵而至。通过告知义务的履行,可以约束个人信息使用者的行为,督促其妥善管理和使用收集到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者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并不需要以当面告知或书面通知的方式来履行,可以采用电子媒介的形式来进行告知。传统的纸质通知方式会在无形中增加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成本,电子媒介简单、便捷的传达方式既保证了告知内容传达的及时性,也减轻了个人信息收集者的履行成本。在告知的内容上,要将个人信息流转接收方的基本情况、使用目的、使用范围等信息告知个人信息主体。
(二)保密义务。个人信息使用者对所收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护措施来维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在大数据时代,这种保密义务显得更为重要。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主要通过电子化的形式加以保存,这种电子化存储方式具有调取便利、形式环保等优势,但是也存在着被入侵后会引发大规模信息泄露的危险。一旦发生黑客入侵的恶性事件,山东徐玉玉案的悲剧可能就会重演。个人信息使用者在进行合理使用的同时,也需要强化软件和硬件系统的建设和维护。通过防火墙、安全软件的设置来降低被黑客入侵的风险,尽可能将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降至最低。
二、优化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配套举措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是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合法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使用者的优势地位,有必要通过相关的配套举措来制约个人信息使用者的行为。
(一)加强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行政监管。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时代被应用在各个领域,对其进行合理使用是大势所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能单纯依靠市场来发挥作用,政府也应该发挥其监管作用。政府部门需要适时的转变工作职能,通过个人信息行政监管机制的建立来弥补市场短板、顺应时代发展。建立行政监管机制的关键性举措就是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成立专门的职能部门,从法律规范保障和执法队伍保障两方面入手来提升个人信息的安全指数,做到个人信息的保护和使用有法可依、有权可依。[3]
(二)健全非政府部门的行业自律机制。由于当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个人信息行业自治体系,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显得尤为重要。行业自律机制要求各个行业在遵守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之下,树立同行业之间统一的规章管理制度、制定行业自律标准。利用同行业之间的竞争性,形成有组织、有纪律、有标准的同业监督模式。行业自律机制的有效发挥可以对作为个人信息使用者的企业形成双层监管,对外受到政府和个人信息主体的监督,对内要接受行业组织的监管。对违反自律规定的企业要给予定期公示,加强业内处罚,使其受到法律和行规的双重惩处。
(三)建立个人信息追踪机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们也应该注重信息数据保护类软件的开发。信息数据的使用是一个长久的过程,从其开始使用到最后整合处理都需要经过技术的管理才能更好的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当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后,根据个人信息从收集、处理到使用的整个运转流程,以最后的使用者为起点进行倒查,可以迅速排查出产生问题的源头。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息追踪机制,让技术成为保护人们数据安全的一道屏障,促进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一旦个人信息遭泄露或不合理的使用,可以通过个人信息追踪机制尽快查清出问题的环节。
(四)提高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除了依靠立法手段和技术手段以外,提高公民保护信息安全的意识是当前社会必须要做的一个事情。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社区、网站等渠道来提高民众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和保护意识。[4]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节目、广播等方式,向公民积极地宣传个人信息保护方法。政府通过安排专门人员下基层对公民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宣讲,从而达到全民受到教育培训的局面。可以采用情景式的演示模式,通过学习一些诈骗的小案例,让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地树立防范意識。
(五)引入公益诉讼模式。传统模式下的个人信息被侵害、非法使用时公民个人一般采取的是私益诉讼。但是在大数据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由于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的出现升高了公民个人信息泄漏、被非法收集、被滥用等风险。私益诉讼难以有效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起诉费用过高、取证困难、个人力量不足、社会影响力有限等问题都会成为公民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利的绊脚石,甚至常常会放弃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公益诉讼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5]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3(4):64-68.
[2] 齐茵.个人信息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博弈——从公共利益视角探讨个人信息权利的边界[J].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4):42
[3] 张娟,李仪.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危机与应对--以新制度经济学为视角[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15(3): 39-43.
[4] 吴华鑫.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政府责任研究[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
[5] 蒋都都,杨解君.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公益诉讼探讨--以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为聚焦[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5).
作者简介:李佳言(1993-),女,汉族,辽宁凌源人,法学硕士,单位:湖南工商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