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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房卖二主 依法判是非
消费者郭文忠用11余万元钱买了一套房子。钱交了,房产证也办好了,没想到入住的时候却发现,开发商给他的钥匙已打不开房门,已经属于自己的房子却被别人住着,而且对方也拿得出购房合同和发票。
碰上这一怪事后,郭文忠开始找开发商,跑法院、派出所、信访办……,最后于1998年5月初来到了常州市消费者协会。
据调查,郭文忠是在1997年8月与常州富联经济发展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1998年4月27日办妥了房产证。而现在这位住户叫倪珍楠,她是1998年3月3日与常州新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买下了此房,并由“新民”给了钥匙住进来的。一户房子为何由两家房产公司出售呢?原来房屋是由富联公司造的,此间他们向常州市博爱城市信用社贷了一笔款,便将自己建筑的房屋作抵押。抵押以购销合同的形式进行。但博爱城市信用社没有与富联办手续进行产权交割,就与“新民”签订了房屋代销协议,委托“新民”销售,代销日期是1998年2月23日起到10月31日止。而“富联”认为,房子是抵押给博爱信用社的,购销合同在订立时双方就说好只是个形式,因此照样卖房,以卖房款还贷款。但博爱城市信用社强调,这个购销合同肯定是有效的,双方还进行了公证。既然房子已卖给博爱信用社,那博爱信用社当然可以让“新民”代销。在郭与倪两家发生纠纷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24日通知“新民”停止销售这批住房,并全部查封进行审查处理。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与其他商品不一样,不是付了钱买下的就是你的了,而必须办理了权属证书后才能属于买方所有。“富联”拥有常州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商品房屋登记注册证”,只有“富联”卖出的房子,住房户才能办产权证。经过一个多月的奔波,6月5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倪珍楠搬出了工人新村北26幢丙单元602室,郭文忠得到了本应属于他的房子。
改革住房制度,取消福利分房,实行住房货币化政策,正在全国展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走进商品房市场。然而目前商品房市场却相当混乱,一些开发商的违法违规现象很普遍,规范商品房市场的法规极不健全,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到位,致使许多消费者在购房时上当受骗,倍添烦恼。因此,帮助消费者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了解购买商品房的程序、手续、相关知识和应该注意的事项,以及发生纠纷后如何通过正确途径获得合理解决等,就成为一项重要工作。
购置商品房是消费者的一笔最大开支,使用期很长的商品。对普通消费者来说,要购买一套住房,需要举家长期节衣缩食,向亲朋好友借债,从银行抵押贷款,方可做到,而花钱买下的房子,还必须有产权证,这房子才归你所有。因此取得产权证对购房者来说极端重要。常州市发生的这起“一房卖二主”的购房纠纷,正是信贷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违法违规造成的。常州市博爱城市信用社没有办产权证就委托他人代销房屋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新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问信用社是否有产权证就接受委托为其代销房屋,同样是违法的。他们只顾赚钱,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置购房者的切身利害于不顾,其行为实际上带有欺诈性质,仅仅通知“新民”停止销售是不够的,还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轿车遇险修两年 调解获赔50万
1995年11月,在北京某出版社工作的张艳女士购置了一台丰田牌“亚洲龙”小轿车(价格54.1万元人民币),并当即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西城区支公司(以下简称西城保险公司)办理了包括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内的一整套保险,合计保险费10808元。
1996年6月3日该车在北京遇险,被严重撞坏。6月4日车主按照西城保险公司的要求将车拖到该保险公司下属的“三产”保恒汽车修理部。车主经过实地了解,认为“保恒”的设备条件、测检手段、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根本不具备修理高档轿车的能力,因此提出更换修理厂家。西城保险公司在“研究”了三个月后答复“亚洲龙”只能在“保恒”维修,并说,车已拆散,不能动了。迫使车主就范。车主只得与“保恒”签定了一份汽车维修合同。合同规定“两个月后即1996年11月16日交车。车辆竣工后,由承修方送事故车检验厂,验收标准以检验厂出具的检验单为标准。维修费总金额35万元。”
然而,“保恒”并没有如约交出合格的车辆。从1996年11月至1997年4月,先后经十几次验车、数次返修仍然不能正常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车主于1997年5月9日向西城保险公司提出:停止无限期修理,赔偿全额并赔偿一年来由此造成的损失。等了很长时间得到西城保险公司的答复,车还是要修,但修到什么时候谁也不知道。
按照行业规定,被损车辆的修复费用最高不能超过原车现价的50%,像“保恒”这样的部级单位修复费用最高不能超过原车现价的35%。但“保恒”却开出了35万元的维修报价,是“亚洲龙”新车价格的65%,据此报价,应视为没有维修价值的报废车。然而,西城保险公司竟对此价毫无异议,并先行支付给“保恒”部分款项。
1997年12月,忍无可忍的车主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西城保险公司和“保恒”汽车修理部停止无限期修车,赔偿全款及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中消协受理投诉调查后认为,消费者即车主反映的情况属实,西城保险公司既违背了自己“快捷、方便的理赔服务”的诺言,也在指定维修厂家和在确定维修报价上存在违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23条和第40条的规定,西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中消协积极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联系和在新闻单位等多方努力下,西城保险公司终与车主张艳在1998年3月12日签定了“关于丰田亚洲龙事故车的赔付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甲方(西城保险公司)同意该车确定全损,按保险条例规定,向乙方(张艳)赔付人民币432800元整。
二、甲方考虑到该车修复时间长,同意付给乙方延期误工费用等合计人民币50965元整。
三、乙方同意将该车所有权转让给甲方,该车所有手续同时移交给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
四、本案一次性结案,乙方无其他赔偿要求。
事后,西城保险公司刘总说,保险公司必须靠诚实信用、靠良好服务树立企业形象。车主张艳说,虽然为解决此事,耗费了我和我爱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金钱的补偿也远不及我们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但毕竟西城保险公司的新领导承认了他们工作中的错误,并主动提出了解决办法,所以我对这个结果基本满意。
消费者郭文忠用11余万元钱买了一套房子。钱交了,房产证也办好了,没想到入住的时候却发现,开发商给他的钥匙已打不开房门,已经属于自己的房子却被别人住着,而且对方也拿得出购房合同和发票。
碰上这一怪事后,郭文忠开始找开发商,跑法院、派出所、信访办……,最后于1998年5月初来到了常州市消费者协会。
据调查,郭文忠是在1997年8月与常州富联经济发展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1998年4月27日办妥了房产证。而现在这位住户叫倪珍楠,她是1998年3月3日与常州新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买下了此房,并由“新民”给了钥匙住进来的。一户房子为何由两家房产公司出售呢?原来房屋是由富联公司造的,此间他们向常州市博爱城市信用社贷了一笔款,便将自己建筑的房屋作抵押。抵押以购销合同的形式进行。但博爱城市信用社没有与富联办手续进行产权交割,就与“新民”签订了房屋代销协议,委托“新民”销售,代销日期是1998年2月23日起到10月31日止。而“富联”认为,房子是抵押给博爱信用社的,购销合同在订立时双方就说好只是个形式,因此照样卖房,以卖房款还贷款。但博爱城市信用社强调,这个购销合同肯定是有效的,双方还进行了公证。既然房子已卖给博爱信用社,那博爱信用社当然可以让“新民”代销。在郭与倪两家发生纠纷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24日通知“新民”停止销售这批住房,并全部查封进行审查处理。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与其他商品不一样,不是付了钱买下的就是你的了,而必须办理了权属证书后才能属于买方所有。“富联”拥有常州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商品房屋登记注册证”,只有“富联”卖出的房子,住房户才能办产权证。经过一个多月的奔波,6月5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倪珍楠搬出了工人新村北26幢丙单元602室,郭文忠得到了本应属于他的房子。
改革住房制度,取消福利分房,实行住房货币化政策,正在全国展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走进商品房市场。然而目前商品房市场却相当混乱,一些开发商的违法违规现象很普遍,规范商品房市场的法规极不健全,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到位,致使许多消费者在购房时上当受骗,倍添烦恼。因此,帮助消费者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了解购买商品房的程序、手续、相关知识和应该注意的事项,以及发生纠纷后如何通过正确途径获得合理解决等,就成为一项重要工作。
购置商品房是消费者的一笔最大开支,使用期很长的商品。对普通消费者来说,要购买一套住房,需要举家长期节衣缩食,向亲朋好友借债,从银行抵押贷款,方可做到,而花钱买下的房子,还必须有产权证,这房子才归你所有。因此取得产权证对购房者来说极端重要。常州市发生的这起“一房卖二主”的购房纠纷,正是信贷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违法违规造成的。常州市博爱城市信用社没有办产权证就委托他人代销房屋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新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问信用社是否有产权证就接受委托为其代销房屋,同样是违法的。他们只顾赚钱,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置购房者的切身利害于不顾,其行为实际上带有欺诈性质,仅仅通知“新民”停止销售是不够的,还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轿车遇险修两年 调解获赔50万
1995年11月,在北京某出版社工作的张艳女士购置了一台丰田牌“亚洲龙”小轿车(价格54.1万元人民币),并当即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西城区支公司(以下简称西城保险公司)办理了包括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内的一整套保险,合计保险费10808元。
1996年6月3日该车在北京遇险,被严重撞坏。6月4日车主按照西城保险公司的要求将车拖到该保险公司下属的“三产”保恒汽车修理部。车主经过实地了解,认为“保恒”的设备条件、测检手段、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根本不具备修理高档轿车的能力,因此提出更换修理厂家。西城保险公司在“研究”了三个月后答复“亚洲龙”只能在“保恒”维修,并说,车已拆散,不能动了。迫使车主就范。车主只得与“保恒”签定了一份汽车维修合同。合同规定“两个月后即1996年11月16日交车。车辆竣工后,由承修方送事故车检验厂,验收标准以检验厂出具的检验单为标准。维修费总金额35万元。”
然而,“保恒”并没有如约交出合格的车辆。从1996年11月至1997年4月,先后经十几次验车、数次返修仍然不能正常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车主于1997年5月9日向西城保险公司提出:停止无限期修理,赔偿全额并赔偿一年来由此造成的损失。等了很长时间得到西城保险公司的答复,车还是要修,但修到什么时候谁也不知道。
按照行业规定,被损车辆的修复费用最高不能超过原车现价的50%,像“保恒”这样的部级单位修复费用最高不能超过原车现价的35%。但“保恒”却开出了35万元的维修报价,是“亚洲龙”新车价格的65%,据此报价,应视为没有维修价值的报废车。然而,西城保险公司竟对此价毫无异议,并先行支付给“保恒”部分款项。
1997年12月,忍无可忍的车主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西城保险公司和“保恒”汽车修理部停止无限期修车,赔偿全款及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中消协受理投诉调查后认为,消费者即车主反映的情况属实,西城保险公司既违背了自己“快捷、方便的理赔服务”的诺言,也在指定维修厂家和在确定维修报价上存在违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23条和第40条的规定,西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中消协积极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联系和在新闻单位等多方努力下,西城保险公司终与车主张艳在1998年3月12日签定了“关于丰田亚洲龙事故车的赔付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甲方(西城保险公司)同意该车确定全损,按保险条例规定,向乙方(张艳)赔付人民币432800元整。
二、甲方考虑到该车修复时间长,同意付给乙方延期误工费用等合计人民币50965元整。
三、乙方同意将该车所有权转让给甲方,该车所有手续同时移交给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
四、本案一次性结案,乙方无其他赔偿要求。
事后,西城保险公司刘总说,保险公司必须靠诚实信用、靠良好服务树立企业形象。车主张艳说,虽然为解决此事,耗费了我和我爱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金钱的补偿也远不及我们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但毕竟西城保险公司的新领导承认了他们工作中的错误,并主动提出了解决办法,所以我对这个结果基本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