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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对云南铜政乃至全国矿政的改革,在禁与弛、官与民之间,反复摇摆,备受争议。
一年前,云南铜业公司决定出售控股子公司83%的股权。这是在不景气的市场环境下,靠天吃饭的资源型企业实现账面扭亏,从而保壳套现的快速手段。尽管不可持续,但也无可奈何。有专家指出,云南铜业在几年前的全球大宗商品“牛市”中扩张过快,产能过剩,要想彻底摆脱困境,惟有推进内部改革,提高市场竞争力。
无独有偶,300多年前的清代,滇铜的生产经营也面临着诸多麻烦,不改革,没出路。而清前期对云南铜政乃至全国矿政的改革,在禁与弛、官与民之间,反复摇摆,备受争议。
听民开采
云南铜矿资源丰富,元代和明初曾采取官营,明宣德年间逐渐放开民营。虽说铜是朝廷铸币的重要战略物资,但当时滇铜年产量较少,朝廷对滇铜民营没当回事。
清初,朝廷把平西王吴三桂封在云南,镇守西南边陲。吴三桂利用丰沛的铜资源私铸钱币,形成了自成一体的货币金融体系,为他割据一方和发动“三藩之乱”做了经济准备。当三藩之乱平定后,如何接管滇铜这摊子产业,成了摆在康熙帝面前的一道难题。
此时,平定三藩的大局已定。朝廷开始鼓励垦荒,恢复经济,势必导致货币需求量大增。由于清前期实行“银铜双本位”,大量铸造铜钱,稳定银钱比价,就成了当务之急。
康熙只好采取应急之法:收集各部院和各地的废铜器皿、损毁的铜钟和铜炮,统统送到京城铸钱,但这不是长久之计。于是,朝廷把目光转向了产铜大省——云南。
此时,三藩之乱刚刚平定,朝廷在云南大量驻军,军费开支浩大。云南地处偏远,经济落后,财政困难,别说是就地筹饷,连给官员发薪水都难自理。康熙中叶,云南各级官府的薪水和办公费需要34万两,军饷需要80万两,加起来114万两,而全省税收才44万两。收支相抵,还有70万两的巨额亏空,只能靠朝廷补贴。新任云贵总督蔡毓荣刚到任,必须直面缺钱这个难题。
蔡毓荣发现,云南铜矿贮藏丰富,因而“治滇者自以铜政为先”。守着这么好的资源,为什么不能因地制宜,盘活和利用好呢?于是,他给朝廷上了一份《筹滇十疏》,奏请“因滇之利,养滇之兵”。其中建议实行“听民开采”的采矿政策。具体做法是:“广示招徕,或本地殷实有力之家,或富商大贾,悉听自行开采,每十份抽税二份。”通过招商引资和抽取营业税的方式,承认民间的采矿权和产品销售权,由此推开了清廷弛禁铜矿民营的序幕。
当时,清廷对边疆地区的矿藏多有封禁,不许开采。唯独对云南网开一面,不仅批准了蔡毓荣的建议,而且采取积极扶植的态度。康熙帝的设想,是打算把云南作为供应全国铸币用料的生产基地。然而,这种完全放开的采矿政策,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放本收铜
“听民开采”政策出炉后,商民争先恐后,申请开矿。然而,长期管制的资源一经放开,便陷入“一放就乱”的怪圈。无序竞争,急功近利,没有大局观念,忽略长远利益。云南省城商务总会曾在一份文件中讲道:“一年不见其矿,又复另开,彼处彼厂不宜,又开此厂,得有如此通融办理,俯顺民情,人人争先试办……此厂开办数月,不见其矿,于一切界租,有费勘矿,有费欲开别厂,亦属不支,欲另开矿,又复矿界各费厂,民情实难堪,闻风者有裹足之叹,已办者有解散之嗟,于矿政前途大受影响。”
分散的个体经营和粗放管理,对朝廷造成的影响是多重的:一方面,难以将铜快速集中送往京城,确保朝廷铸币需求;另一方面,根据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云贵总督贝和诺的奏报,云南官府的矿业征税只有8万两,远不能弥补70万两的亏空,到头来还得依靠朝廷救济。因此,清廷有必要对“听民开采”政策进行反思,并作出相应调整。
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贝和诺提出了新的思路,将调整重点放在铜矿制售环节,实行“放本收铜”之法。他建议,商民采铜,“于额例抽纳外,预发工本,收买余铜”。根据这一政策,官府每年拨出100万两银子,作为预借铜本。当然,这个钱不会预付,而是开一张空头支票。待到冶炼完成,商民要缴纳20%的额定铜税,剩下80%的产量全部由官府按预先定好的官价收购,“每百斤作价三四两以至五六两不等”。收购所付银两,就充作“铜本”。
官府买到这些铜之后,并不直接使用,而是在省城设立官铜店,将铜卖给官府指定的特许商人,由他们销往外地和京城,供铸币和其他用途。不过,官铜店将铜卖给特许商的价钱,则是每百斤九两二钱。这比从商民那里的收购价高了约一倍。其中的差额,则作为“铜息”纳入官府收入,用来弥补财政亏空。
如果商民不愿领取工本,不仅一样要缴纳铜税,还得自备路费运到省城。剩下的80%产量也必须卖给官府,官价也只有每百斤5两银子。总之,“不论领与不领工本,产铜一概不许私自出卖,私买的叫做‘私铜’,查获了,其铜没官,其人罚役”。
学界对这项新政褒贬不一,有认为官府贱买高卖,从中牟利,有认为官府垄断了铜原料的制售环节。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评价逐渐客观。“放本收铜”被视为兼顾中央和地方各自利益的政策,实现了“双赢”。一方面保证朝廷铸钱的原料需求,降低铸造成本,另一方面使云南赚取铜利,增加收入,缓解财政困难。
康熙初年,虽然清廷高度重视铜钱铸造,但原料不足,难以为继,由此造成银贱钱贵的情况,不利于货币秩序稳定。无论是销毁旧铜器,还是从日本进口,都无法改变铜原料供应短缺,铜价上涨,康熙中后期1两银子只能买7斤铜,铸钱成本陡然高企。清廷曾考虑在铸钱时减重,压缩铜的比重,但在讲求铜钱成色的时代,这么做无异于推动铜钱贬值,造成货币秩序紊乱。显然,解决危机的出路就是扩大原料供应。贝和诺正是看准了这一点,提出了“放本收铜”政策,着力扩大铜产量,缓解了清廷的铸币危机。
“放本收铜”实行后,由于朝廷在雍正乾隆年间推行“改土归流”,加强对当地的政治控制,疏浚水路,滇铜外运的交通环境得到改善。乾隆朝的滇铜年产量长期保持在1000多万斤,铜利收益也水涨船高。雍正五年(1727年)产量300多万斤,铜利7万两;雍正十三年(1735年)产量649万斤,铜利14万两;乾隆三年(1738年)产量突破1000万斤,铜利达到20万两。到乾隆中后期,云南通过“放本收铜”,每年可获取铜利和铜税共四五十万两,足以弥补全省财政亏空大半,确实对缓解本省财政困难起到了重要作用。 示范效应
官股以“铜本”形式介入铜的制售环节,它是官府对“听民开采”政策的修正,将铜矿开采和销售重新纳入官府控制的轨道,形同“官管商办”,虽有与民争利的成分,但毕竟打开了允许民间开矿的一道门缝。云南铜政的这些变化,给邻省矿政带来了示范效应。
其他地方也有民间开采铜矿的案例,但朝廷批准的大多是民间早已开采多年,已属既成事实,朝廷只是追加认可而已。对于新开之矿,朝廷依旧严禁。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四川一碗水地区有万余人聚众开矿,当地官府派人驱逐,并上报朝廷请旨定夺。清廷经过研议,提出除云南外,“他省所有之矿向未经开采者,仍严行禁止……若别省之人往开,及本处殷实之民有霸占者,即行重处”。
清廷为何不愿将云南模式复制到其他各省呢?康熙帝曾表示,“有矿地方,初开时即行禁止乃可,若久经开采,贫发勉办资本,争趋觅利,藉为衣食之计,而忽然禁止,则已聚之民毫无所得,恐生事端。总之天地间自然之利,当与民共之,不当以无用弃之。要在地方官处置得宜,不致生事耳”。雍正帝也表示,“昔年粤省开矿,聚集多人,致盗贼渐起,是以永行封禁。夫养民之道,惟在劝农务本,若舍本逐末,游手望风而至,岂能别其奸良?况矿砂乃天地自然之利,非人力种植可得,焉保其生生不息?今日有利,聚之甚易;他日利绝,散之甚难。若招商开厂,以致聚从藏奸,则断不可行”。
这就是清廷的矛盾心态:倘若一概禁之,就会断了当地穷人的生计,把他们逼反;倘若放任不管,人群聚集,同样可能有治安隐患。然而,他们的矛盾心态,挡不住普通百姓依靠开矿谋生的渴求,也挡不住清廷自身对铸币和税收的需要。因而,到了乾隆年间,随着经济发展对矿产需求的增长,随着人口增加带来的就业、流动等问题日益凸显,继续限制开矿显然不合时宜。于是,云南模式开始向全国推广。乾隆八年(1743年),清廷宣布,“各省出产铜、铁、锡、铅之山场,如经该督抚查明产矿处所,并无妨碍民田庐墓,招商刨挖,酌定章程,不致滋事启弊,保题开采,户部俱照该督抚所题,准其开采”。
乾隆在全国范围内放开民间采矿,并不是无条件的。开矿必须督抚核准、领取执照,接受官府管理或巡查,建立保甲组织,防止矿工滋事。然而,不管怎么说,这意味着清王朝对社会控制能力的削弱,以及官府逐步退出经济和社会管理一线,加速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无疑是一种社会进步。
(作者为历史学博士)
一年前,云南铜业公司决定出售控股子公司83%的股权。这是在不景气的市场环境下,靠天吃饭的资源型企业实现账面扭亏,从而保壳套现的快速手段。尽管不可持续,但也无可奈何。有专家指出,云南铜业在几年前的全球大宗商品“牛市”中扩张过快,产能过剩,要想彻底摆脱困境,惟有推进内部改革,提高市场竞争力。
无独有偶,300多年前的清代,滇铜的生产经营也面临着诸多麻烦,不改革,没出路。而清前期对云南铜政乃至全国矿政的改革,在禁与弛、官与民之间,反复摇摆,备受争议。
听民开采
云南铜矿资源丰富,元代和明初曾采取官营,明宣德年间逐渐放开民营。虽说铜是朝廷铸币的重要战略物资,但当时滇铜年产量较少,朝廷对滇铜民营没当回事。
清初,朝廷把平西王吴三桂封在云南,镇守西南边陲。吴三桂利用丰沛的铜资源私铸钱币,形成了自成一体的货币金融体系,为他割据一方和发动“三藩之乱”做了经济准备。当三藩之乱平定后,如何接管滇铜这摊子产业,成了摆在康熙帝面前的一道难题。
此时,平定三藩的大局已定。朝廷开始鼓励垦荒,恢复经济,势必导致货币需求量大增。由于清前期实行“银铜双本位”,大量铸造铜钱,稳定银钱比价,就成了当务之急。
康熙只好采取应急之法:收集各部院和各地的废铜器皿、损毁的铜钟和铜炮,统统送到京城铸钱,但这不是长久之计。于是,朝廷把目光转向了产铜大省——云南。
此时,三藩之乱刚刚平定,朝廷在云南大量驻军,军费开支浩大。云南地处偏远,经济落后,财政困难,别说是就地筹饷,连给官员发薪水都难自理。康熙中叶,云南各级官府的薪水和办公费需要34万两,军饷需要80万两,加起来114万两,而全省税收才44万两。收支相抵,还有70万两的巨额亏空,只能靠朝廷补贴。新任云贵总督蔡毓荣刚到任,必须直面缺钱这个难题。
蔡毓荣发现,云南铜矿贮藏丰富,因而“治滇者自以铜政为先”。守着这么好的资源,为什么不能因地制宜,盘活和利用好呢?于是,他给朝廷上了一份《筹滇十疏》,奏请“因滇之利,养滇之兵”。其中建议实行“听民开采”的采矿政策。具体做法是:“广示招徕,或本地殷实有力之家,或富商大贾,悉听自行开采,每十份抽税二份。”通过招商引资和抽取营业税的方式,承认民间的采矿权和产品销售权,由此推开了清廷弛禁铜矿民营的序幕。
当时,清廷对边疆地区的矿藏多有封禁,不许开采。唯独对云南网开一面,不仅批准了蔡毓荣的建议,而且采取积极扶植的态度。康熙帝的设想,是打算把云南作为供应全国铸币用料的生产基地。然而,这种完全放开的采矿政策,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放本收铜
“听民开采”政策出炉后,商民争先恐后,申请开矿。然而,长期管制的资源一经放开,便陷入“一放就乱”的怪圈。无序竞争,急功近利,没有大局观念,忽略长远利益。云南省城商务总会曾在一份文件中讲道:“一年不见其矿,又复另开,彼处彼厂不宜,又开此厂,得有如此通融办理,俯顺民情,人人争先试办……此厂开办数月,不见其矿,于一切界租,有费勘矿,有费欲开别厂,亦属不支,欲另开矿,又复矿界各费厂,民情实难堪,闻风者有裹足之叹,已办者有解散之嗟,于矿政前途大受影响。”
分散的个体经营和粗放管理,对朝廷造成的影响是多重的:一方面,难以将铜快速集中送往京城,确保朝廷铸币需求;另一方面,根据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云贵总督贝和诺的奏报,云南官府的矿业征税只有8万两,远不能弥补70万两的亏空,到头来还得依靠朝廷救济。因此,清廷有必要对“听民开采”政策进行反思,并作出相应调整。
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贝和诺提出了新的思路,将调整重点放在铜矿制售环节,实行“放本收铜”之法。他建议,商民采铜,“于额例抽纳外,预发工本,收买余铜”。根据这一政策,官府每年拨出100万两银子,作为预借铜本。当然,这个钱不会预付,而是开一张空头支票。待到冶炼完成,商民要缴纳20%的额定铜税,剩下80%的产量全部由官府按预先定好的官价收购,“每百斤作价三四两以至五六两不等”。收购所付银两,就充作“铜本”。
官府买到这些铜之后,并不直接使用,而是在省城设立官铜店,将铜卖给官府指定的特许商人,由他们销往外地和京城,供铸币和其他用途。不过,官铜店将铜卖给特许商的价钱,则是每百斤九两二钱。这比从商民那里的收购价高了约一倍。其中的差额,则作为“铜息”纳入官府收入,用来弥补财政亏空。
如果商民不愿领取工本,不仅一样要缴纳铜税,还得自备路费运到省城。剩下的80%产量也必须卖给官府,官价也只有每百斤5两银子。总之,“不论领与不领工本,产铜一概不许私自出卖,私买的叫做‘私铜’,查获了,其铜没官,其人罚役”。
学界对这项新政褒贬不一,有认为官府贱买高卖,从中牟利,有认为官府垄断了铜原料的制售环节。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评价逐渐客观。“放本收铜”被视为兼顾中央和地方各自利益的政策,实现了“双赢”。一方面保证朝廷铸钱的原料需求,降低铸造成本,另一方面使云南赚取铜利,增加收入,缓解财政困难。
康熙初年,虽然清廷高度重视铜钱铸造,但原料不足,难以为继,由此造成银贱钱贵的情况,不利于货币秩序稳定。无论是销毁旧铜器,还是从日本进口,都无法改变铜原料供应短缺,铜价上涨,康熙中后期1两银子只能买7斤铜,铸钱成本陡然高企。清廷曾考虑在铸钱时减重,压缩铜的比重,但在讲求铜钱成色的时代,这么做无异于推动铜钱贬值,造成货币秩序紊乱。显然,解决危机的出路就是扩大原料供应。贝和诺正是看准了这一点,提出了“放本收铜”政策,着力扩大铜产量,缓解了清廷的铸币危机。
“放本收铜”实行后,由于朝廷在雍正乾隆年间推行“改土归流”,加强对当地的政治控制,疏浚水路,滇铜外运的交通环境得到改善。乾隆朝的滇铜年产量长期保持在1000多万斤,铜利收益也水涨船高。雍正五年(1727年)产量300多万斤,铜利7万两;雍正十三年(1735年)产量649万斤,铜利14万两;乾隆三年(1738年)产量突破1000万斤,铜利达到20万两。到乾隆中后期,云南通过“放本收铜”,每年可获取铜利和铜税共四五十万两,足以弥补全省财政亏空大半,确实对缓解本省财政困难起到了重要作用。 示范效应
官股以“铜本”形式介入铜的制售环节,它是官府对“听民开采”政策的修正,将铜矿开采和销售重新纳入官府控制的轨道,形同“官管商办”,虽有与民争利的成分,但毕竟打开了允许民间开矿的一道门缝。云南铜政的这些变化,给邻省矿政带来了示范效应。
其他地方也有民间开采铜矿的案例,但朝廷批准的大多是民间早已开采多年,已属既成事实,朝廷只是追加认可而已。对于新开之矿,朝廷依旧严禁。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四川一碗水地区有万余人聚众开矿,当地官府派人驱逐,并上报朝廷请旨定夺。清廷经过研议,提出除云南外,“他省所有之矿向未经开采者,仍严行禁止……若别省之人往开,及本处殷实之民有霸占者,即行重处”。
清廷为何不愿将云南模式复制到其他各省呢?康熙帝曾表示,“有矿地方,初开时即行禁止乃可,若久经开采,贫发勉办资本,争趋觅利,藉为衣食之计,而忽然禁止,则已聚之民毫无所得,恐生事端。总之天地间自然之利,当与民共之,不当以无用弃之。要在地方官处置得宜,不致生事耳”。雍正帝也表示,“昔年粤省开矿,聚集多人,致盗贼渐起,是以永行封禁。夫养民之道,惟在劝农务本,若舍本逐末,游手望风而至,岂能别其奸良?况矿砂乃天地自然之利,非人力种植可得,焉保其生生不息?今日有利,聚之甚易;他日利绝,散之甚难。若招商开厂,以致聚从藏奸,则断不可行”。
这就是清廷的矛盾心态:倘若一概禁之,就会断了当地穷人的生计,把他们逼反;倘若放任不管,人群聚集,同样可能有治安隐患。然而,他们的矛盾心态,挡不住普通百姓依靠开矿谋生的渴求,也挡不住清廷自身对铸币和税收的需要。因而,到了乾隆年间,随着经济发展对矿产需求的增长,随着人口增加带来的就业、流动等问题日益凸显,继续限制开矿显然不合时宜。于是,云南模式开始向全国推广。乾隆八年(1743年),清廷宣布,“各省出产铜、铁、锡、铅之山场,如经该督抚查明产矿处所,并无妨碍民田庐墓,招商刨挖,酌定章程,不致滋事启弊,保题开采,户部俱照该督抚所题,准其开采”。
乾隆在全国范围内放开民间采矿,并不是无条件的。开矿必须督抚核准、领取执照,接受官府管理或巡查,建立保甲组织,防止矿工滋事。然而,不管怎么说,这意味着清王朝对社会控制能力的削弱,以及官府逐步退出经济和社会管理一线,加速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无疑是一种社会进步。
(作者为历史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