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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87号令共7章88条,较18号令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除总则和附则外,87号令按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操作流程,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分章作了规定,并重点围绕三方面内容进行修订:
第一,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权责对等。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不严格与采购自主权发挥不充分问题并存。为此,87号令在明确采购人在落实采购政策、加强内部控制、编制采购需求、公开采购信息、开展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职责的同时,增加了采购人对采购活动的参与度,合理扩大了采购人的采购自主权,进一步强化了权责对等要求。
第二,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监管措施。针对社会各界反映较多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指出的价高质次、暗收回扣、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87号令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规范采购行为,并重点从加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加强评审行为监督,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
第三,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政策要求,87号令提出了多项具体措施,进一步保障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财政部负责人表示,放管结合并重推进,明规矩于前、寓严管于中、施重惩于后,既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基本遵循。
为此,87号令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各方的法律责任进一步作了明确细化和补充完善:一是规定了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二是规定了采购人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向供应商索要或接受赠品回扣、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了采购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擅自终止招投标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措施;四是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措施。
据专业人士介绍,近年来,市场低价中标事件频发,低价中标已成为某些产业的一大顽疾。87号令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87号令要求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须提供说明或证明其合理性,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一定遏制,“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现象有望得到改善!
专业人士提醒,87號令中在向“最低价中标”说“不”的相关内容中,有几点值得注意。一是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投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 000万元,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二是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三是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四是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87号令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第一,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权责对等。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不严格与采购自主权发挥不充分问题并存。为此,87号令在明确采购人在落实采购政策、加强内部控制、编制采购需求、公开采购信息、开展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职责的同时,增加了采购人对采购活动的参与度,合理扩大了采购人的采购自主权,进一步强化了权责对等要求。
第二,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监管措施。针对社会各界反映较多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指出的价高质次、暗收回扣、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87号令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规范采购行为,并重点从加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加强评审行为监督,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
第三,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政策要求,87号令提出了多项具体措施,进一步保障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财政部负责人表示,放管结合并重推进,明规矩于前、寓严管于中、施重惩于后,既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基本遵循。
为此,87号令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各方的法律责任进一步作了明确细化和补充完善:一是规定了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二是规定了采购人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向供应商索要或接受赠品回扣、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了采购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擅自终止招投标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措施;四是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措施。
据专业人士介绍,近年来,市场低价中标事件频发,低价中标已成为某些产业的一大顽疾。87号令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87号令要求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须提供说明或证明其合理性,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一定遏制,“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现象有望得到改善!
专业人士提醒,87號令中在向“最低价中标”说“不”的相关内容中,有几点值得注意。一是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投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 000万元,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二是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三是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四是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87号令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