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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等人涉嫌轮奸案庭审结束后,舆论热度并未减退。除了因轮奸、“星二代”等热门标签广受关注外,还因为多了一个角色标签:律师辩护。
查看近半年来的相关新闻报道,李天一的监护人梦鸽为其前后更换了5任律师,加之同案其他被告人、被害人的律师,在这个扑朔迷离的“轮奸案”中,共有近10名律师参与辩护、代理或提供顾问服务。而庭审后,李天一监护人梦鸽向媒体公布了同案魏某辩护人李某律师“……获取李天一辩护人资格以求出名,为竞选全国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加分”的短信后,再次迎来各路媒体狂欢,北京市司法局开始要求本案多位律师前往“汇报”。而一位认证资料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新浪”微博发文,称“李天一案”是被害人杨某设计的“仙人跳”阴谋,涉嫌与境外势力勾结,其中一句爆粗口的微博内容更引发关注,律师职业伦理这样的宏观命题不可避免地出现在公众视野。
通过媒体的报道不难看出,在李天一的数位辩护人中,除了前两位低调解除合同外,自现任辩护律师陈某开始,整个辩护策略发生了颠覆性的改变,先是对外高调宣称李天一没有参与轮奸而是嫖娼,拟作无罪辩护(8月28日的庭审确实也是从无罪角度展开辩护),随后梦鸽的私人法律顾问兰某律师开始以“李家新闻发言人”的身份在“新浪”博客或微博发文,将舆论关注引向了“究竟是嫖娼还是轮奸,究竟是合理索赔还是敲诈勒索”的讨论上来。如果说这些可理解为律师的整体策略或舆论引导,没有明显逾越律师伦理界限的话,那么后来李天一辩护人的辩护词提前在网络曝光(多处曝光被害人隐私),魏某辩护律师与梦鸽的短信往来以及其接受媒体采访的解释,及至近日雷某律师的“仙人跳”论调,已无可置疑地引起了公众包括律师同行对“律师伦理”的关注或再思考。
中国对律师的职业伦理有着严格的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不能诋毁、损害同行声誉,不能虚假承诺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等。纵观李家的部分律师或欲成为李家律师的某一两位律师,其在本案中的诸多言行,已然涉嫌侵害了委托人的权益,更有虚假宣传、夸大自己专业能力的倾向。同案魏某辩护人李某律师也许说出了问题的本质:“我需要一个大案件来扩大自己的影响力与知名度,谁都想出名,我也不例外……”于是我们不难理解,为何那么多律师热衷于想做李天一的辩护律师。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不惜重新解构事实与证据,创新策略与方式,正当目的或许可理解为是为了委托人利益,但夹带私利的出名欲望无法合理排除。我们需要思考,诸如“李天一案件”中部分律师的言论或行为,是否逾越了律师伦理的界限。
关于律师究竟在中国法治建设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即便《律师法》第二条给出了明确回答,但在现实生活中,争论从没停歇过:正义与功利,程序与正义,技能与伦理,经济与道德,似乎没有哪个职业可以像律师这个职业那么矛盾而复杂,他们在很多角色上交织着、冲突着、妥协着,正是这些原因,使得律师的职业伦理状况在部分公众眼里充满了悲剧色彩或不堪。必须正视的是,一些律师违背职业伦理道德底线的行为本身又加剧了公众的不良看法与情绪,以至于掩盖了律师正常的执业行为和律师职业伦理本身的特殊性。于是当有人问及律师究竟是商人还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究竟是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第一还是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很多时候没有标准答案,因为这里面存在矛盾和割裂,和谐与对立乃至斗争,因而更加凸显了律师职业伦理的复杂性与矛盾性。
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是,律师收益高低不完全与专业技能成正比,这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律师生活品质的好坏与个人抱负的施展,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与声誉。所以当魏某辩护律师发出“谁不想出名”的质问时,作为律师同行,多心有戚戚焉。
笔者认为,在当下,作为律师,若做不到兼济天下,起码能独善其身。为一己私利,置行业规范于不顾,置委托人利益于不顾,甚或置法律规范于不顾,在污染这个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最终毁掉的必然是自己。
(摘自《南方都市报》 本文作者:阮子文)
查看近半年来的相关新闻报道,李天一的监护人梦鸽为其前后更换了5任律师,加之同案其他被告人、被害人的律师,在这个扑朔迷离的“轮奸案”中,共有近10名律师参与辩护、代理或提供顾问服务。而庭审后,李天一监护人梦鸽向媒体公布了同案魏某辩护人李某律师“……获取李天一辩护人资格以求出名,为竞选全国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加分”的短信后,再次迎来各路媒体狂欢,北京市司法局开始要求本案多位律师前往“汇报”。而一位认证资料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新浪”微博发文,称“李天一案”是被害人杨某设计的“仙人跳”阴谋,涉嫌与境外势力勾结,其中一句爆粗口的微博内容更引发关注,律师职业伦理这样的宏观命题不可避免地出现在公众视野。
通过媒体的报道不难看出,在李天一的数位辩护人中,除了前两位低调解除合同外,自现任辩护律师陈某开始,整个辩护策略发生了颠覆性的改变,先是对外高调宣称李天一没有参与轮奸而是嫖娼,拟作无罪辩护(8月28日的庭审确实也是从无罪角度展开辩护),随后梦鸽的私人法律顾问兰某律师开始以“李家新闻发言人”的身份在“新浪”博客或微博发文,将舆论关注引向了“究竟是嫖娼还是轮奸,究竟是合理索赔还是敲诈勒索”的讨论上来。如果说这些可理解为律师的整体策略或舆论引导,没有明显逾越律师伦理界限的话,那么后来李天一辩护人的辩护词提前在网络曝光(多处曝光被害人隐私),魏某辩护律师与梦鸽的短信往来以及其接受媒体采访的解释,及至近日雷某律师的“仙人跳”论调,已无可置疑地引起了公众包括律师同行对“律师伦理”的关注或再思考。
中国对律师的职业伦理有着严格的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不能诋毁、损害同行声誉,不能虚假承诺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等。纵观李家的部分律师或欲成为李家律师的某一两位律师,其在本案中的诸多言行,已然涉嫌侵害了委托人的权益,更有虚假宣传、夸大自己专业能力的倾向。同案魏某辩护人李某律师也许说出了问题的本质:“我需要一个大案件来扩大自己的影响力与知名度,谁都想出名,我也不例外……”于是我们不难理解,为何那么多律师热衷于想做李天一的辩护律师。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不惜重新解构事实与证据,创新策略与方式,正当目的或许可理解为是为了委托人利益,但夹带私利的出名欲望无法合理排除。我们需要思考,诸如“李天一案件”中部分律师的言论或行为,是否逾越了律师伦理的界限。
关于律师究竟在中国法治建设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即便《律师法》第二条给出了明确回答,但在现实生活中,争论从没停歇过:正义与功利,程序与正义,技能与伦理,经济与道德,似乎没有哪个职业可以像律师这个职业那么矛盾而复杂,他们在很多角色上交织着、冲突着、妥协着,正是这些原因,使得律师的职业伦理状况在部分公众眼里充满了悲剧色彩或不堪。必须正视的是,一些律师违背职业伦理道德底线的行为本身又加剧了公众的不良看法与情绪,以至于掩盖了律师正常的执业行为和律师职业伦理本身的特殊性。于是当有人问及律师究竟是商人还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究竟是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第一还是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很多时候没有标准答案,因为这里面存在矛盾和割裂,和谐与对立乃至斗争,因而更加凸显了律师职业伦理的复杂性与矛盾性。
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是,律师收益高低不完全与专业技能成正比,这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律师生活品质的好坏与个人抱负的施展,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与声誉。所以当魏某辩护律师发出“谁不想出名”的质问时,作为律师同行,多心有戚戚焉。
笔者认为,在当下,作为律师,若做不到兼济天下,起码能独善其身。为一己私利,置行业规范于不顾,置委托人利益于不顾,甚或置法律规范于不顾,在污染这个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最终毁掉的必然是自己。
(摘自《南方都市报》 本文作者:阮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