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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通过查阅文献,介绍了配价理论引入中国后的发展,将学界关于配价语法性质的探讨归纳为:配价属于语义范畴、句法范畴、句法—语义范畴的三种观点,总结了学界对定价的原则及辨价的方法等理论问题的不同观点。
关键词: 配价性质定价原则辨价方法
1.配价的性质
配价的性质是配价语法理论研究的基础,只有明确该问题以后,才可进一步展开后续研究。
1.1配价属于语义范畴。
配价是一种语义范畴,属于三个平面语法中的语义平面。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廖秋忠、范晓、张国宪、周国光、金立鑫、杨宁。廖秋忠(1984)指出:“支配成分主要是语义即认知上的概念。支配成分的从缺,指的是句中某些语义成分的从缺。”范晓(1991、1998)分别阐述了其他三种观点的不合理性,再次论证了配价属于语义范畴。周国光(1994)从谓词同配价成分的联系是语义上的,配价成分可隐含于句法结构中,配价成分的句法不定位性,语义决定了配价成分的数量和性质等几个方面论证了配价属语义范畴,配价是语义平面的概念这一命题。金立鑫(1998)结合汉语语法的客观实际论证了从纯粹的句法形式出发,用位置关系来确定配价关系,或通过句法形式来确定价语,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意义上都难以达到系统内部一致的要求,并且还会引出一些矛盾现象。
1.2配价属于句法范畴。
袁毓林(1993)认为,“‘向’是建立在句法基础上的语法范畴,是动词的组合功能的数量表征。应当承认,动词的‘向’是有相当的语义基础的。……但是,动词的这些语义要求(涉及个体数目)一定要在句法结构中得到实现,才能计入‘向’的指数。……所以作为句法概念的‘向’和作为语义概念的动作所涉及的个体数量并无直接的对应关系。”并将“价”或“向”称为“动词的组合功能的数量化”。
沈阳(1994)指出:“任何动词总是支配着一定数量的名词性成分。因此所谓动词句位就是由某个动词(V)和该动词分布性质所要求的必有数量、固定位置的名词性成分(NP)所构成基本结构形式的语法抽象。”他把抽象的动词句位记作SP,把出现在SP中的NP作为动词的“价”。
1.3配价属于句法—语义范畴。
胡明扬(1992)认为,“事实上,形态不那么丰富或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形态的语言的词类,还有动词的‘价’,动词的及物和不及物,动作动词或状态动词等等都是语义句法范畴”。他还建议把“选择限制”称为“语义—句法范畴”。
吴为章(1993)指出:“逻辑—语义‘向’是认知上的概念,接近于深层‘格’。它是各种语言所共有的,是难以准确确定其数量的,是无序的。……任何句法的‘向’都是‘形式—意义’的结合体,它是逻辑—语义的‘向’在具体语言中的实现,是因语言而异的,是有确定数量的,是有序的。”他还指出,之所以采用“句法—语义向”这个术语,旨在强调语义因素对于作为句法概念的“向”的指派和确定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2.定价的原则
对配价性质的不同认识直接决定了配价原则的选取,主要涉及以下四个原则问题。我们发现,即使对配价性质持同一观点的人,在同一配价原则上看法也不一。下文将以[句法/语义/句法—语义]来标注不同学者对配价性质的不同认识,以便读者阅读。
2.1是否在最小主谓结构中定价。
范晓(1991)[语义]和吴为章(1993)[句法—语义]都认为要按照最小的意义自足的主谓结构中动词联系的名词性成分的数目来定价。
而袁毓林(1993)[句法]和周国光(1994)[语义]则都认为“应选取与谓词同现成分最多的配价形式来提取配价指数”。周国光(1994)从“主谓结构作谓语是汉语里最常见的重要句式之一”和“配价形式的任务是表达配价结构,而不是限制配价结构。当配价形式未能表达配价结构时,我们也就能确定其中隐含的配价成分”两方面论证了其观点。
2.2配价成分是否为强制性成分。
范晓(1991)[语义]认为所谓“强制性句法成分”即动词构成主谓结构时必须共现的句法成分,可称之为“必有成分”或“动元”,动元的个数决定动词的价量。吴为章(1993)[句法—语义]提出“同现限制规则”,认为同现是依存关系的体现,同现限制具有强制性。王玲玲(1995)指出动词必用论元的数目决定了动词的“向”。
周国光(1994)[语义]则明确提出不能根据配价成分在配价形式中的必有性来确定谓词的配价。袁毓林(1998)认为,“强制性”对有严格形态变化的印欧语系适用,但若用它来区分汉语的“必现成分”则过于主观,没有实际意义。
2.3是否排除介词宾语。
吴为章(1993)[句法—语义]提出“无标记形式规则”,认为由介词引进的有标记名词性成分尽管与动词有语义联系,但在结构中不是动词的直接支配成分,因此不能成为动词的“价”,并把配价成分限制在主语或宾语的位置上。
袁毓林(1993)和周国光(1994)[语义]也认为,不应该把介词宾语一律排斥在配价成分的范围之外,而应在语义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其是否为配价成分。持相同观点的还有韩万衡(1995)和杨宁(1996)。
2.4是否排除时间、处所、工具等成分。
多数学者认为时间、处所、工具等成分起补充说明句义的作用,是非强制性成分,应排除在配价成分之外。范晓(1998)将时间、处所、工具划入状元的语义角色,不影响谓词的配价。
周国光(1994)指出,谓词同工具成分、处所成分、时间成分联系的紧密程度是不同的,某些谓词本身甚至是由名词演变而来,上述成分影响谓词的价质和价量,因此应该看作配价成分。朱景松(1998)也持相同观点,分别从语义和句法角度论证了工具成分、原材料成分跟施事、受事、与事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3.辨价的方法
3.1从句法形式入手。
范晓(1991)认为,语法研究应遵循形式和意义相结合的原则,但是从汉语的情形出发,应该从形式上给动词定价。按照最小的意义自足的主谓结构里动词所联系的强制性句法成分来定价,并借助动元的标记(介词),采用提问的形式定价。吴为章(1993)提出辨价的三套规则,即简单句确认规则、同现限制规则、无标记形式规则。
3.2从语义分析入手。
张国宪(1994)用“消元测试”区分必有不足语和可有补足语、自由说明语,不可删除的为必有补足语,又进一步用“隐含测试”和“可找回原则”区分可有补足语和自由说明语,消元后的句构成分依据价载体的意义可找回的是可有补足语,反之为自由说明语。周国光(1994)根据朱德熙先生歧义指数和自指、转指的理论来确定谓词的价:“VP的”表示转指,且可以指称若干语义成分C,则成分C是V的配价成分,成分C的个数是V的价。王玲玲(1995)也利用“VP的”表转指对单向动词、双向动词、三向动词设计了不同的提问模式以确定其价量。
参考文献:
[1]吴为章.汉语动词配价研究述评[A].配价理论与汉语语法研究[C].北京:语文出版社,2000.
[2]吕叔湘.从主语宾语的分别谈国语句子的分析[A].汉语语法论文集[C].北京:科学出版社,1956.
[3]朱景松.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读后[J].语文研究,1998.VOL67,(2).
[4]周国光.确定配价的原则和方法[C].第八次现代汉语语法学术讨论会.苏州,1994.10.
[5]金立鑫.动词的语义域及其价语的推导[A].配价理论与汉语语法研究[C].北京:语文出版社,2000.
[6]袁毓林.准双向动词研究[A].现代汉语祈使句研究[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7]沈阳.动词的句位和句位变体结构中的空语类[J].中国语文,1994,(2).
[8]胡明扬.再论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J].中国语文,1992,(5).
[9]吴为章.动词的“向”札记[J].中国语文,1993,(3).
[10]周国光.确定配价的原则和方法[C].第八次现代汉语语法学术讨论会.苏州,1994.10.
[11]袁毓林,郭锐主编.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第二辑)[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12]吴为章.动词的“向”札记.中国语文,1993,(3).
[13]周国光.确定配价的原则和方法[C].第八次现代汉语语法学术讨论会.苏州,1994.10.
[14]范晓.动词配价研究中的几个问题[A].配价理论与汉语语法研究[C].北京:语文出版社,2000.
关键词: 配价性质定价原则辨价方法
1.配价的性质
配价的性质是配价语法理论研究的基础,只有明确该问题以后,才可进一步展开后续研究。
1.1配价属于语义范畴。
配价是一种语义范畴,属于三个平面语法中的语义平面。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廖秋忠、范晓、张国宪、周国光、金立鑫、杨宁。廖秋忠(1984)指出:“支配成分主要是语义即认知上的概念。支配成分的从缺,指的是句中某些语义成分的从缺。”范晓(1991、1998)分别阐述了其他三种观点的不合理性,再次论证了配价属于语义范畴。周国光(1994)从谓词同配价成分的联系是语义上的,配价成分可隐含于句法结构中,配价成分的句法不定位性,语义决定了配价成分的数量和性质等几个方面论证了配价属语义范畴,配价是语义平面的概念这一命题。金立鑫(1998)结合汉语语法的客观实际论证了从纯粹的句法形式出发,用位置关系来确定配价关系,或通过句法形式来确定价语,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意义上都难以达到系统内部一致的要求,并且还会引出一些矛盾现象。
1.2配价属于句法范畴。
袁毓林(1993)认为,“‘向’是建立在句法基础上的语法范畴,是动词的组合功能的数量表征。应当承认,动词的‘向’是有相当的语义基础的。……但是,动词的这些语义要求(涉及个体数目)一定要在句法结构中得到实现,才能计入‘向’的指数。……所以作为句法概念的‘向’和作为语义概念的动作所涉及的个体数量并无直接的对应关系。”并将“价”或“向”称为“动词的组合功能的数量化”。
沈阳(1994)指出:“任何动词总是支配着一定数量的名词性成分。因此所谓动词句位就是由某个动词(V)和该动词分布性质所要求的必有数量、固定位置的名词性成分(NP)所构成基本结构形式的语法抽象。”他把抽象的动词句位记作SP,把出现在SP中的NP作为动词的“价”。
1.3配价属于句法—语义范畴。
胡明扬(1992)认为,“事实上,形态不那么丰富或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形态的语言的词类,还有动词的‘价’,动词的及物和不及物,动作动词或状态动词等等都是语义句法范畴”。他还建议把“选择限制”称为“语义—句法范畴”。
吴为章(1993)指出:“逻辑—语义‘向’是认知上的概念,接近于深层‘格’。它是各种语言所共有的,是难以准确确定其数量的,是无序的。……任何句法的‘向’都是‘形式—意义’的结合体,它是逻辑—语义的‘向’在具体语言中的实现,是因语言而异的,是有确定数量的,是有序的。”他还指出,之所以采用“句法—语义向”这个术语,旨在强调语义因素对于作为句法概念的“向”的指派和确定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2.定价的原则
对配价性质的不同认识直接决定了配价原则的选取,主要涉及以下四个原则问题。我们发现,即使对配价性质持同一观点的人,在同一配价原则上看法也不一。下文将以[句法/语义/句法—语义]来标注不同学者对配价性质的不同认识,以便读者阅读。
2.1是否在最小主谓结构中定价。
范晓(1991)[语义]和吴为章(1993)[句法—语义]都认为要按照最小的意义自足的主谓结构中动词联系的名词性成分的数目来定价。
而袁毓林(1993)[句法]和周国光(1994)[语义]则都认为“应选取与谓词同现成分最多的配价形式来提取配价指数”。周国光(1994)从“主谓结构作谓语是汉语里最常见的重要句式之一”和“配价形式的任务是表达配价结构,而不是限制配价结构。当配价形式未能表达配价结构时,我们也就能确定其中隐含的配价成分”两方面论证了其观点。
2.2配价成分是否为强制性成分。
范晓(1991)[语义]认为所谓“强制性句法成分”即动词构成主谓结构时必须共现的句法成分,可称之为“必有成分”或“动元”,动元的个数决定动词的价量。吴为章(1993)[句法—语义]提出“同现限制规则”,认为同现是依存关系的体现,同现限制具有强制性。王玲玲(1995)指出动词必用论元的数目决定了动词的“向”。
周国光(1994)[语义]则明确提出不能根据配价成分在配价形式中的必有性来确定谓词的配价。袁毓林(1998)认为,“强制性”对有严格形态变化的印欧语系适用,但若用它来区分汉语的“必现成分”则过于主观,没有实际意义。
2.3是否排除介词宾语。
吴为章(1993)[句法—语义]提出“无标记形式规则”,认为由介词引进的有标记名词性成分尽管与动词有语义联系,但在结构中不是动词的直接支配成分,因此不能成为动词的“价”,并把配价成分限制在主语或宾语的位置上。
袁毓林(1993)和周国光(1994)[语义]也认为,不应该把介词宾语一律排斥在配价成分的范围之外,而应在语义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其是否为配价成分。持相同观点的还有韩万衡(1995)和杨宁(1996)。
2.4是否排除时间、处所、工具等成分。
多数学者认为时间、处所、工具等成分起补充说明句义的作用,是非强制性成分,应排除在配价成分之外。范晓(1998)将时间、处所、工具划入状元的语义角色,不影响谓词的配价。
周国光(1994)指出,谓词同工具成分、处所成分、时间成分联系的紧密程度是不同的,某些谓词本身甚至是由名词演变而来,上述成分影响谓词的价质和价量,因此应该看作配价成分。朱景松(1998)也持相同观点,分别从语义和句法角度论证了工具成分、原材料成分跟施事、受事、与事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3.辨价的方法
3.1从句法形式入手。
范晓(1991)认为,语法研究应遵循形式和意义相结合的原则,但是从汉语的情形出发,应该从形式上给动词定价。按照最小的意义自足的主谓结构里动词所联系的强制性句法成分来定价,并借助动元的标记(介词),采用提问的形式定价。吴为章(1993)提出辨价的三套规则,即简单句确认规则、同现限制规则、无标记形式规则。
3.2从语义分析入手。
张国宪(1994)用“消元测试”区分必有不足语和可有补足语、自由说明语,不可删除的为必有补足语,又进一步用“隐含测试”和“可找回原则”区分可有补足语和自由说明语,消元后的句构成分依据价载体的意义可找回的是可有补足语,反之为自由说明语。周国光(1994)根据朱德熙先生歧义指数和自指、转指的理论来确定谓词的价:“VP的”表示转指,且可以指称若干语义成分C,则成分C是V的配价成分,成分C的个数是V的价。王玲玲(1995)也利用“VP的”表转指对单向动词、双向动词、三向动词设计了不同的提问模式以确定其价量。
参考文献:
[1]吴为章.汉语动词配价研究述评[A].配价理论与汉语语法研究[C].北京:语文出版社,2000.
[2]吕叔湘.从主语宾语的分别谈国语句子的分析[A].汉语语法论文集[C].北京:科学出版社,1956.
[3]朱景松.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读后[J].语文研究,1998.VOL67,(2).
[4]周国光.确定配价的原则和方法[C].第八次现代汉语语法学术讨论会.苏州,1994.10.
[5]金立鑫.动词的语义域及其价语的推导[A].配价理论与汉语语法研究[C].北京:语文出版社,2000.
[6]袁毓林.准双向动词研究[A].现代汉语祈使句研究[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7]沈阳.动词的句位和句位变体结构中的空语类[J].中国语文,1994,(2).
[8]胡明扬.再论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J].中国语文,1992,(5).
[9]吴为章.动词的“向”札记[J].中国语文,1993,(3).
[10]周国光.确定配价的原则和方法[C].第八次现代汉语语法学术讨论会.苏州,1994.10.
[11]袁毓林,郭锐主编.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第二辑)[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12]吴为章.动词的“向”札记.中国语文,1993,(3).
[13]周国光.确定配价的原则和方法[C].第八次现代汉语语法学术讨论会.苏州,1994.10.
[14]范晓.动词配价研究中的几个问题[A].配价理论与汉语语法研究[C].北京:语文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