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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微博差评影楼, 两女判赔2.1万元 。
广东省惠东县两名女子在微博上发表不当言论,评价当地一间婚纱影楼,被法院判决侵害企业名誉权成立,需赔偿2.1万元。根据法院通报,案件原告郑某是惠东县黄埠某婚纱影楼业主。被告是当地一女子沈某,其朋友也因为转发评论成为被告。
拍婚纱照对影楼不满 上网吐槽
案件起因是,2013年3月21日,被告沈某到惠东县黄埠某婚纱影楼选购拍摄婚纱照的套餐,最终选购了“幸福嫁衣”套餐,并一次性支付1.1888万元。之后在拍摄过程中,沈某对影楼表示不满,同年9月25日通过手机在“新浪·微博”发表有损该影楼的言论,被告郭某(沈某的朋友)通过手机转载上述言论,并发表言论。
影楼起诉客人侵害名誉权
同年10月21日,原告郑某发现后,以两被告损害其影楼的名誉权为由诉至惠东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双方于同年12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有4点:两被告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天内在“新浪·微博”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两被告于协议之日起4天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元;原告则在被告履行义务后3天内向法院撤回起诉;若被告方没履行协议则另支付3万元罚款,若原告违约则自愿支付5万元罚款。违约方罚款应于同年12月28日之前交付给对方。协议签订后,两被告履行了在“新浪·微博”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的义务,原告郑某遂撤回起诉。
和解协议未执行 影楼再次起诉
但两被告没有按照协议履行赔偿2.1万元的义务,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赔偿款2.1万元和各自支付罚款1.5万元,共5.1万元。
对这起网络侵权的判决结果,惠东法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沈某、被告郭某各支付1.5万元罚款,已经超过双方约定的损失2.1万元的30%,原告此项诉请畸高,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及公平原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可按6000元计,遂判决两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原告2.1万元,并分别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及负担诉讼费915元,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摘自《南方都市报》 )
广东省惠东县两名女子在微博上发表不当言论,评价当地一间婚纱影楼,被法院判决侵害企业名誉权成立,需赔偿2.1万元。根据法院通报,案件原告郑某是惠东县黄埠某婚纱影楼业主。被告是当地一女子沈某,其朋友也因为转发评论成为被告。
拍婚纱照对影楼不满 上网吐槽
案件起因是,2013年3月21日,被告沈某到惠东县黄埠某婚纱影楼选购拍摄婚纱照的套餐,最终选购了“幸福嫁衣”套餐,并一次性支付1.1888万元。之后在拍摄过程中,沈某对影楼表示不满,同年9月25日通过手机在“新浪·微博”发表有损该影楼的言论,被告郭某(沈某的朋友)通过手机转载上述言论,并发表言论。
影楼起诉客人侵害名誉权
同年10月21日,原告郑某发现后,以两被告损害其影楼的名誉权为由诉至惠东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双方于同年12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有4点:两被告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天内在“新浪·微博”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两被告于协议之日起4天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元;原告则在被告履行义务后3天内向法院撤回起诉;若被告方没履行协议则另支付3万元罚款,若原告违约则自愿支付5万元罚款。违约方罚款应于同年12月28日之前交付给对方。协议签订后,两被告履行了在“新浪·微博”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的义务,原告郑某遂撤回起诉。
和解协议未执行 影楼再次起诉
但两被告没有按照协议履行赔偿2.1万元的义务,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赔偿款2.1万元和各自支付罚款1.5万元,共5.1万元。
对这起网络侵权的判决结果,惠东法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沈某、被告郭某各支付1.5万元罚款,已经超过双方约定的损失2.1万元的30%,原告此项诉请畸高,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及公平原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可按6000元计,遂判决两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原告2.1万元,并分别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及负担诉讼费915元,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摘自《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