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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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意义十分重大,本院多名同志围绕这个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与探讨,也撰写了不少论文。笔者拟就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有关问题谈几点个人浅见,供参考。
  1、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依据。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在我国的《宪法》条文中,规定是十分明确的。如:《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我国的《宪法》规定中,还特别明确,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是分立的,相互不存在隶属关系,但检察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必须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章第十条中就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章对检察机关的人员任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检察官法》也对此做出了相应规定。因此,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必须自觉接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基层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支柱,也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根本保证。
  2、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基础。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最大特色。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检察权作为国家的一种强制权力,随着我国法制权威的树立,越来越多的案件诉诸检察机关,求助司法救济,但我们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检察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伴随着检察机关出现的一些问题,社会上对检察机关如何接受监督十分关注,并把检察队伍出现的问题与监督不够相联系,因此,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的监督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3、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方式。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方式有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工作报告。向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是基层人民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的最重要、最根本的途径。为使人大审议、审查批准基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这一最重要、最根本的监督形式能确实起到作用,除了一年一度的检察工作报告外,检察机关应当主动把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和重要案件纳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视线,主动汇报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争取支持。二是任免请示。检察机关的人事任免权、批准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凡检察机关报请人大常委会任命批准的人员除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报请外,还应建立科学的弹劾、罢免程序,确保人大监督科学化、刚性化。三是执法检查。人大有权对检察机关进行执法检查,检察机关有义务接受人大的执法检查,这是宪法的规定。因此,检察机关应对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认真予以改进,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四是代表视察。视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应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以便使检察工作得到人大的重视和支持。五是评议。评议是人大常委会通过调查了解检察机关工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并督促检察机关整改的监督方式。这一监督方式把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人大的外部监督与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对人的监督与对事的监督、会议上的监督与闭会后的经常性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使评议检察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除上述方式和途径外,还应通过联系人大代表、征求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代表交办事项等等。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宝应 22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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