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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受贿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受贿人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言,这种 “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具有单一性,在证据体系中处于不稳定状态。由于种种原因行贿人翻证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整个案件陷入僵局。笔者拟从剖析行贿人翻证的原因出发,提出应对措施,望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行贿人翻证;应对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予以规定,同时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方面也规定得更具体更明确,特别是放宽了辩护人的参与程度,赋予了辩护人更多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的出庭有利于查明事实,但同时必然增加公诉难度,尤其是受贿案件,一般情况下受贿人翻供、行贿人翻证,此时行贿人作为重要证人出庭,而该证言是认定受贿罪是否成立以及受贿数额多少的重要证据。
一、行贿人翻证的原因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行贿人翻证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不外乎以下六种情形:
1.受贿人的翻供。行贿人翻证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一般行贿人是不会主动翻证的,也没有必要翻证。
2.人情社会的传统。中国是个人情社会,礼尚往来是中国人的传统,他人为自己办了事,或者请求他人办事,都要考虑送礼,表示感激。除非受到他人索贿或者双方交恶,一般不会将行贿事实予以表露,否则行贿人会感到违背良心,违背人之常情,也不利于今后与受贿人的相处。
3.辩护人的不规范行为。一方面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另一方面,由于个别辩护人职业道德较差,在金钱的诱惑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出谋划策,指使、诱骗,甚至强迫行贿人翻证。
4.翻证难以查明。翻证的前提是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朋友,甚至是辩护人,与行贿人串通或者指使所致,但要查证是极为困难。
5.翻证难以制裁。行贿人翻证都有各种合理或者模糊的合理理由,特别是当侦查部门的取证程序存在瑕疵的时侯更成为翻证的合理理由,无法从法律上予以制裁;行贿人以记忆错误等理由作为翻证理由时,因为行贿人这种有伸缩性的翻证,由法官通过自由心证来判断,导致难以追究责任;或者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确实有某种业务往来、技术指导、人情来往,也无法以其翻证内容追究相关责任,毕竟制造假证据的情况很少。
6.处罚力度微弱。司法实践中对翻证的对策和处罚办法不多是翻证的一个原因。有些经过侦查部门、公诉部门、法庭调查查明是不能采信的翻证,因为对整个案件的影响不大,也无法追究责任。
二、行贿人翻证的措施研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行贿人翻证,使受贿案件的主要证据受到威胁,进而导致法官对能否定罪以及受贿数额多少的认定产生怀疑。为避免或者有效应对此类情况的出现,结合我院司法实践工作的经验,笔者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做好取证工作这项重要前提
(1)必须依法讯问。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12小时或者24小时的传唤或者拘传的时间及适用条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讯问中不得采取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非法取证措施,不得出示行贿人的证言笔录。
(2)必须依法取证。在询问行贿人的时间、地点方面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要在行贿人的住处、工作单位或者行贿人提出的地点,并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严格控制询问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询问行贿人时不得透露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时间、数额;对有关书证要依法获取,保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取证程序合法。
(3)必须全面取证。尽量做到细节化、具体化,犯罪嫌疑人、行贿人提及的时间、地点、谋取利益所涉及的事由,要及时进行核实;书证、物证、场所要调取或者复制、拍摄;钱的来源、会计处的借条、银行的取款记录等要问清、记清、查清;发现矛盾处要及时进行核对,排除合理矛盾;对谋取的不正当利益,要查找相关文件规定。
(4)尽量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是最有效的防止行贿人翻证的证据。一是利用专用录音录像器材进行录音录像;二是利用各单位现有的治安监控进行过程监控,佐证询问过程的合法性。
(5)详细校对笔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言应由犯罪嫌疑人、行贿人详细校对,并进行适当地引导校对,对有错误处要让犯罪嫌疑人或者行贿人自己在笔录上直接修改,修改处捺印。
2.把好审查公诉这项重要关口
(1)审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不能因是本院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而放松对合法性的审查,必要时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且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及时合法补救。
(2)审查证据之间是否矛盾。认真审查供证,行贿人证言之间、行贿人证言与其他非言词证据之间的矛盾,特别是审查证据之间细节是否真实、客观。发现矛盾一定要合理排除。
(3)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提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一定要高度重视其辩解,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不合理的翻供,要在“战术上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其辩解是合理辩解还是翻供,翻供的辩解往往就是以后翻证的前提。如是翻证的辩解时,应及时向侦查人员了解情况,必要时作适当的补证,或者通过再次询问行贿人进行核证。如施某受贿案中,其辩称行贿人姜某所送贿赂是其他事由时,公诉承办人及时要求侦查人员询问了行贿人,行贿人提及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曾到其厂里找过他的事实,为庭审质证打下了基础。
3.利用庭审质证这个重要战场
(1)寻找翻证证言的矛盾点。辩护人提出翻证材料时,应认真审查翻证的证言,再由侦查人员核实证言中提出的矛盾点和翻证证言中提及的不符合事实的情况。如施某受贿案中,辩护人提供的行贿人朱某翻证的证言中提及自己送钱时不在该单位工作的情况,侦查人员到该单位询问相关行贿人,发现行贿人虽然没有挂名任职,但已实际在该单位负责管理工作。当公诉人要求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时,其未敢出庭,因其翻证的理由没有合理性同时不出庭作证,法院未采信其翻证的证言。
(2)主动要求行贿人出庭。公诉人应主动申请法院要求翻证的行贿人出庭作证,有些翻证的行贿人由于做假证而不敢到法庭接受质询,故其翻证理由不具合理性,法庭亦不会采信。有些行贿人出庭,通知质询会揭示其翻证证言的矛盾及不符合生活常识性,甚至可以揭示行贿人与被告人之间串供的真相。如施某受贿案中行贿人姜某,公诉人通过询问行贿人,结合讯问被告人揭示了双方串供的事实,也使得法庭有了取舍的判断依据。
(3)积极准备询问预案。对辩护人及被告人要求出庭的行贿人,公诉人应当积极准备询问行贿人的预案,揭示行贿人翻证理由的不合理性,不符合生活常识性。如丁某受贿案中,辩护人要求通知行贿人朱某到庭作证,证言印证被告人翻供提到的所送两次4000元中有部分是送给丁某儿子结婚的礼金和孙子满月的人情。公诉人通过询问行贿人,揭示了用信封送结婚人情,以及送人情应上门去送而不是打电话让被告人上门来取这些不符合生活常识的情况,从而否定行贿人翻证的合理性。
4.协调法院扼制串供翻证现象
(1)对翻供的受贿人严厉制裁。受贿人的翻供是行贿人翻证的前提,对于干扰行贿人作证的行为,在法院最终量刑时应当有所体现,予以严厉制裁,对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从而有力地震摄了犯罪分子,对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警示作用。如施某受贿案,施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干扰证人作证,法院认为其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对其判处实刑。
(2)对翻证的行贿人以伪证罪查处。行贿人由于种种原因翻证给受贿案件的查处带来了难度,以伪证罪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有利于打击行贿人翻证的嚣张气焰,更好地打击受贿犯罪。如浙江省温岭市以行贿人林正玲在检察院侦查起诉阶段承认自己行贿,一审开庭时却当庭否认,二审开庭后又承认自己行贿的事实。林正玲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在审判期间故意作虚假证明,隐瞒事实,导致重罪轻判,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语
新刑诉法即将实施,它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要求越来越高,同时也进一步加大了该类案件审查起诉及出庭支持公诉的难度,面对越来越多的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行贿人翻证的现象,检察机关尤其是公诉部门应从多方面总结经验、研究思路,逐步提升指控犯罪的能力。
(作者通讯地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0)
关键词:行贿人翻证;应对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予以规定,同时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方面也规定得更具体更明确,特别是放宽了辩护人的参与程度,赋予了辩护人更多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的出庭有利于查明事实,但同时必然增加公诉难度,尤其是受贿案件,一般情况下受贿人翻供、行贿人翻证,此时行贿人作为重要证人出庭,而该证言是认定受贿罪是否成立以及受贿数额多少的重要证据。
一、行贿人翻证的原因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行贿人翻证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不外乎以下六种情形:
1.受贿人的翻供。行贿人翻证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一般行贿人是不会主动翻证的,也没有必要翻证。
2.人情社会的传统。中国是个人情社会,礼尚往来是中国人的传统,他人为自己办了事,或者请求他人办事,都要考虑送礼,表示感激。除非受到他人索贿或者双方交恶,一般不会将行贿事实予以表露,否则行贿人会感到违背良心,违背人之常情,也不利于今后与受贿人的相处。
3.辩护人的不规范行为。一方面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另一方面,由于个别辩护人职业道德较差,在金钱的诱惑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出谋划策,指使、诱骗,甚至强迫行贿人翻证。
4.翻证难以查明。翻证的前提是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朋友,甚至是辩护人,与行贿人串通或者指使所致,但要查证是极为困难。
5.翻证难以制裁。行贿人翻证都有各种合理或者模糊的合理理由,特别是当侦查部门的取证程序存在瑕疵的时侯更成为翻证的合理理由,无法从法律上予以制裁;行贿人以记忆错误等理由作为翻证理由时,因为行贿人这种有伸缩性的翻证,由法官通过自由心证来判断,导致难以追究责任;或者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确实有某种业务往来、技术指导、人情来往,也无法以其翻证内容追究相关责任,毕竟制造假证据的情况很少。
6.处罚力度微弱。司法实践中对翻证的对策和处罚办法不多是翻证的一个原因。有些经过侦查部门、公诉部门、法庭调查查明是不能采信的翻证,因为对整个案件的影响不大,也无法追究责任。
二、行贿人翻证的措施研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行贿人翻证,使受贿案件的主要证据受到威胁,进而导致法官对能否定罪以及受贿数额多少的认定产生怀疑。为避免或者有效应对此类情况的出现,结合我院司法实践工作的经验,笔者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做好取证工作这项重要前提
(1)必须依法讯问。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12小时或者24小时的传唤或者拘传的时间及适用条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讯问中不得采取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非法取证措施,不得出示行贿人的证言笔录。
(2)必须依法取证。在询问行贿人的时间、地点方面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要在行贿人的住处、工作单位或者行贿人提出的地点,并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严格控制询问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询问行贿人时不得透露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时间、数额;对有关书证要依法获取,保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取证程序合法。
(3)必须全面取证。尽量做到细节化、具体化,犯罪嫌疑人、行贿人提及的时间、地点、谋取利益所涉及的事由,要及时进行核实;书证、物证、场所要调取或者复制、拍摄;钱的来源、会计处的借条、银行的取款记录等要问清、记清、查清;发现矛盾处要及时进行核对,排除合理矛盾;对谋取的不正当利益,要查找相关文件规定。
(4)尽量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是最有效的防止行贿人翻证的证据。一是利用专用录音录像器材进行录音录像;二是利用各单位现有的治安监控进行过程监控,佐证询问过程的合法性。
(5)详细校对笔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言应由犯罪嫌疑人、行贿人详细校对,并进行适当地引导校对,对有错误处要让犯罪嫌疑人或者行贿人自己在笔录上直接修改,修改处捺印。
2.把好审查公诉这项重要关口
(1)审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不能因是本院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而放松对合法性的审查,必要时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且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及时合法补救。
(2)审查证据之间是否矛盾。认真审查供证,行贿人证言之间、行贿人证言与其他非言词证据之间的矛盾,特别是审查证据之间细节是否真实、客观。发现矛盾一定要合理排除。
(3)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提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一定要高度重视其辩解,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不合理的翻供,要在“战术上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其辩解是合理辩解还是翻供,翻供的辩解往往就是以后翻证的前提。如是翻证的辩解时,应及时向侦查人员了解情况,必要时作适当的补证,或者通过再次询问行贿人进行核证。如施某受贿案中,其辩称行贿人姜某所送贿赂是其他事由时,公诉承办人及时要求侦查人员询问了行贿人,行贿人提及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曾到其厂里找过他的事实,为庭审质证打下了基础。
3.利用庭审质证这个重要战场
(1)寻找翻证证言的矛盾点。辩护人提出翻证材料时,应认真审查翻证的证言,再由侦查人员核实证言中提出的矛盾点和翻证证言中提及的不符合事实的情况。如施某受贿案中,辩护人提供的行贿人朱某翻证的证言中提及自己送钱时不在该单位工作的情况,侦查人员到该单位询问相关行贿人,发现行贿人虽然没有挂名任职,但已实际在该单位负责管理工作。当公诉人要求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时,其未敢出庭,因其翻证的理由没有合理性同时不出庭作证,法院未采信其翻证的证言。
(2)主动要求行贿人出庭。公诉人应主动申请法院要求翻证的行贿人出庭作证,有些翻证的行贿人由于做假证而不敢到法庭接受质询,故其翻证理由不具合理性,法庭亦不会采信。有些行贿人出庭,通知质询会揭示其翻证证言的矛盾及不符合生活常识性,甚至可以揭示行贿人与被告人之间串供的真相。如施某受贿案中行贿人姜某,公诉人通过询问行贿人,结合讯问被告人揭示了双方串供的事实,也使得法庭有了取舍的判断依据。
(3)积极准备询问预案。对辩护人及被告人要求出庭的行贿人,公诉人应当积极准备询问行贿人的预案,揭示行贿人翻证理由的不合理性,不符合生活常识性。如丁某受贿案中,辩护人要求通知行贿人朱某到庭作证,证言印证被告人翻供提到的所送两次4000元中有部分是送给丁某儿子结婚的礼金和孙子满月的人情。公诉人通过询问行贿人,揭示了用信封送结婚人情,以及送人情应上门去送而不是打电话让被告人上门来取这些不符合生活常识的情况,从而否定行贿人翻证的合理性。
4.协调法院扼制串供翻证现象
(1)对翻供的受贿人严厉制裁。受贿人的翻供是行贿人翻证的前提,对于干扰行贿人作证的行为,在法院最终量刑时应当有所体现,予以严厉制裁,对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从而有力地震摄了犯罪分子,对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警示作用。如施某受贿案,施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干扰证人作证,法院认为其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对其判处实刑。
(2)对翻证的行贿人以伪证罪查处。行贿人由于种种原因翻证给受贿案件的查处带来了难度,以伪证罪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有利于打击行贿人翻证的嚣张气焰,更好地打击受贿犯罪。如浙江省温岭市以行贿人林正玲在检察院侦查起诉阶段承认自己行贿,一审开庭时却当庭否认,二审开庭后又承认自己行贿的事实。林正玲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在审判期间故意作虚假证明,隐瞒事实,导致重罪轻判,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语
新刑诉法即将实施,它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要求越来越高,同时也进一步加大了该类案件审查起诉及出庭支持公诉的难度,面对越来越多的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行贿人翻证的现象,检察机关尤其是公诉部门应从多方面总结经验、研究思路,逐步提升指控犯罪的能力。
(作者通讯地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