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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学提供了一种确定因果关系的新视角,并从侵权法律机制的事前激励作用和事后平衡作用两个目标出发,重点阐述了因果关系与最优注意水平之间的关系,因果关系中的不确定性问题和不可预见性问题,以达到正确确定因果关系的目的。
关键词:激励;最优注意;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
一、因果关系和最优注意水平
1.严格责任原则下因果关系限制对最优注意水平的激励影响
只要责任范围包含了这种侵害人的注意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要因果关系的现实世界状态,那么,对于侵害人就会产生采取注意的最优激励。如果责任范围受到的限制过大,即不包含侵害人因其采取注意而可能改变损害后果的现实世界状态,那么,对于侵害人就不会产生采取注意的充分激励,在这种情况下,侵害人将会忽略其采取注意的一些社会收益,即发生在责任范围之外的现实世界状态中的预期损失减少,并对注意投资不足。在注意和损害后果不具有必要因果关系的现实世界状态中,采取更高水平的注意也不能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不能降低其预期责任。综上,侵害人采取注意的激励仅会受到限制过大的责任范围的影响。
2.过错责任原则下因果关系限制对最优注意水平的激励影响
合理注意水平一旦确定,责任范围对激励的影响是十分有限的。不论责任范围的限制如何,侵害人均会实施最优的合理注意水平。并且,不受限制的责任范围不是必然可以取得威慑侵害人从事行为的效果。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侵害人被引导采取合理注意以避免责任。只要扩大的责任范围不会增加合理注意水平,本质上不会产生不利的激励影响。如果责任范围被限制过大,即不包含侵害人注意可能会减少损失的所有现实世界状态,侵害人可能被引导采取较小的注意水平。侵害人会将注意成本和责任成本进行比较,如果责任成本较小,对于侵害人而言,采取合理注意的激励将会被扭曲。
三、因果关系中的不确定性
因果关系中的不确定性所研究的问题是,对于那些无法直接确定是由行为人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在何种条件下才需行为人承担责任?经济学者提出了两种标准来解决这一问题,一是最低几率标准,一是比例责任标准。
1.最低几率标准
最低几率标准是指只有当因果关系的几率超过某一给定的最低几率的条件下,才能适用责任规则。最普遍的最低几率标准是“证据优势规则”,即设定最低几率为50%,只有当侵害人是造成受害人损失的原因大于侵害人不是造成受害人损失的原因时,才能适用相关的责任规则。传统侵权法一般采用最低几率标准。与比例责任标准相比,最低几率标准具有如下优势:
(1)降低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有学者主张,高标准的最低几率将会促使当事方提供更多的证据,从而促使不确定性程度达到最小。当不确定性程度很高且难以识别侵害人时,如设置足够高的几率标准,原告就会面临着被拒绝赔偿的可能,这将会促使原告致力于获取充分证据以识别出真正的侵害人。相反,在“市场份额法”下,因为不管不确定性程度如何,原告均能获得充分的赔偿,所以原告无需为识别真正的侵害人而努力。
(2)减少管理成本。最低几率标准更有利于减少管理成本。因为,在比例责任标准下,提起诉讼的案件数量较多,那些因果关系几率低于最低几率的案件,在最低几率标准下不会被提起诉讼,而在比例责任标准下却会被提起诉讼。此外,适用比例责任标准时,案件涉及的被告数量较多,这样必然会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第三,适用比例责任标准时,法院需事先确定出被告构成损害原因的几率问题,而在最低几率标准下,仅需要确定出因果关系的几率是否超出最低几率即可。
(3)实现错误成本最小化的社会目标。有学者他指出,50%的最低几率标准不仅优于其他的最低几率标准,而且也优于比例责任标准。凯的论证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的基础之上:侵权裁决的社会目标是使得责任决策的事后错误成本最小化。萨维尔将错误成本定义为在并非侵害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侵害人所支付的金钱数额与侵害人实际上造成了损失的情况下却不用支付的金钱数额之和。
2.比例责任标准——实现社会最优的行为水平
比例责任标准是指,只要发生了是由被告所引起的损害,被告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责任大小将会随因果关系的不确定占比减少。最常用的标准就是“市场份额法”,即被告责任等于受害人实际损失乘以因果关系的几率。比例责任标准的优势体现在如下两点:
(1)实现社会最优的注意水平。比例责任标准更有利于实现社会最优的注意水平,而最低几率标准却扭曲了对当事方采取注意的激励,从而无法实现社会最优的注意水平。在采取最低几率标准下,如果因果关系的几率系统地低于最低几率,侵害人因其所需承担的责任很小,就会采取低于最优的注意。如果因果关系的几率系统地高于最低几率,那么对侵害人采取注意的激励就会过多。相反,比例责任标准却有利于实现社会最优水平的注意,因为,侵害人需要承担的预期责任与其行为造成的预期损失相等,那么侵害人就会像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问题一样行为。
(2)实现社会最优的行为水平。最低几率标准也扭曲了对当事人行为水平的激励。当因果关系的几率系统地高于最低几率时,在严格责任原则下,侵害人将会受到过多威慑而不去从事行为,而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因为在确定过错过程中存在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问题,也可能出现侵害人不去从事行为的情况。当因果关系几率系统地低于最高几率时,不管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还是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所需承担的责任很小,侵害人就会过多地从事其行为。当采用比例责任标准时,不管因果关系不确定性问题是否存在,侵害人将有同样的激励去从事行为。
为实现侵权法律机制的事前目标和事后目标,需要发挥最低几率标准和比例责任标准的各自优势,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这样可以导致行为人在消除不确定性方面进行最优的投资,并且事后当不确定性问题被消除后,一般的责任机制对于减少主要损害可以产生最优的激励。
参考文献:
[1]斯蒂文·萨维尔.事故法的经济分析[M].翟继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33
[2]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林毅夫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239
[3]吴景丽.侵权法严格责任原则的经济学分析.《生产力研究》,2006年1期
[4]曹苏焕.论侵权法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以法经济学为分析进路.《长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6期
关键词:激励;最优注意;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
一、因果关系和最优注意水平
1.严格责任原则下因果关系限制对最优注意水平的激励影响
只要责任范围包含了这种侵害人的注意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要因果关系的现实世界状态,那么,对于侵害人就会产生采取注意的最优激励。如果责任范围受到的限制过大,即不包含侵害人因其采取注意而可能改变损害后果的现实世界状态,那么,对于侵害人就不会产生采取注意的充分激励,在这种情况下,侵害人将会忽略其采取注意的一些社会收益,即发生在责任范围之外的现实世界状态中的预期损失减少,并对注意投资不足。在注意和损害后果不具有必要因果关系的现实世界状态中,采取更高水平的注意也不能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不能降低其预期责任。综上,侵害人采取注意的激励仅会受到限制过大的责任范围的影响。
2.过错责任原则下因果关系限制对最优注意水平的激励影响
合理注意水平一旦确定,责任范围对激励的影响是十分有限的。不论责任范围的限制如何,侵害人均会实施最优的合理注意水平。并且,不受限制的责任范围不是必然可以取得威慑侵害人从事行为的效果。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侵害人被引导采取合理注意以避免责任。只要扩大的责任范围不会增加合理注意水平,本质上不会产生不利的激励影响。如果责任范围被限制过大,即不包含侵害人注意可能会减少损失的所有现实世界状态,侵害人可能被引导采取较小的注意水平。侵害人会将注意成本和责任成本进行比较,如果责任成本较小,对于侵害人而言,采取合理注意的激励将会被扭曲。
三、因果关系中的不确定性
因果关系中的不确定性所研究的问题是,对于那些无法直接确定是由行为人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在何种条件下才需行为人承担责任?经济学者提出了两种标准来解决这一问题,一是最低几率标准,一是比例责任标准。
1.最低几率标准
最低几率标准是指只有当因果关系的几率超过某一给定的最低几率的条件下,才能适用责任规则。最普遍的最低几率标准是“证据优势规则”,即设定最低几率为50%,只有当侵害人是造成受害人损失的原因大于侵害人不是造成受害人损失的原因时,才能适用相关的责任规则。传统侵权法一般采用最低几率标准。与比例责任标准相比,最低几率标准具有如下优势:
(1)降低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有学者主张,高标准的最低几率将会促使当事方提供更多的证据,从而促使不确定性程度达到最小。当不确定性程度很高且难以识别侵害人时,如设置足够高的几率标准,原告就会面临着被拒绝赔偿的可能,这将会促使原告致力于获取充分证据以识别出真正的侵害人。相反,在“市场份额法”下,因为不管不确定性程度如何,原告均能获得充分的赔偿,所以原告无需为识别真正的侵害人而努力。
(2)减少管理成本。最低几率标准更有利于减少管理成本。因为,在比例责任标准下,提起诉讼的案件数量较多,那些因果关系几率低于最低几率的案件,在最低几率标准下不会被提起诉讼,而在比例责任标准下却会被提起诉讼。此外,适用比例责任标准时,案件涉及的被告数量较多,这样必然会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第三,适用比例责任标准时,法院需事先确定出被告构成损害原因的几率问题,而在最低几率标准下,仅需要确定出因果关系的几率是否超出最低几率即可。
(3)实现错误成本最小化的社会目标。有学者他指出,50%的最低几率标准不仅优于其他的最低几率标准,而且也优于比例责任标准。凯的论证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的基础之上:侵权裁决的社会目标是使得责任决策的事后错误成本最小化。萨维尔将错误成本定义为在并非侵害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侵害人所支付的金钱数额与侵害人实际上造成了损失的情况下却不用支付的金钱数额之和。
2.比例责任标准——实现社会最优的行为水平
比例责任标准是指,只要发生了是由被告所引起的损害,被告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责任大小将会随因果关系的不确定占比减少。最常用的标准就是“市场份额法”,即被告责任等于受害人实际损失乘以因果关系的几率。比例责任标准的优势体现在如下两点:
(1)实现社会最优的注意水平。比例责任标准更有利于实现社会最优的注意水平,而最低几率标准却扭曲了对当事方采取注意的激励,从而无法实现社会最优的注意水平。在采取最低几率标准下,如果因果关系的几率系统地低于最低几率,侵害人因其所需承担的责任很小,就会采取低于最优的注意。如果因果关系的几率系统地高于最低几率,那么对侵害人采取注意的激励就会过多。相反,比例责任标准却有利于实现社会最优水平的注意,因为,侵害人需要承担的预期责任与其行为造成的预期损失相等,那么侵害人就会像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问题一样行为。
(2)实现社会最优的行为水平。最低几率标准也扭曲了对当事人行为水平的激励。当因果关系的几率系统地高于最低几率时,在严格责任原则下,侵害人将会受到过多威慑而不去从事行为,而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因为在确定过错过程中存在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问题,也可能出现侵害人不去从事行为的情况。当因果关系几率系统地低于最高几率时,不管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还是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所需承担的责任很小,侵害人就会过多地从事其行为。当采用比例责任标准时,不管因果关系不确定性问题是否存在,侵害人将有同样的激励去从事行为。
为实现侵权法律机制的事前目标和事后目标,需要发挥最低几率标准和比例责任标准的各自优势,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这样可以导致行为人在消除不确定性方面进行最优的投资,并且事后当不确定性问题被消除后,一般的责任机制对于减少主要损害可以产生最优的激励。
参考文献:
[1]斯蒂文·萨维尔.事故法的经济分析[M].翟继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33
[2]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林毅夫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239
[3]吴景丽.侵权法严格责任原则的经济学分析.《生产力研究》,2006年1期
[4]曹苏焕.论侵权法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以法经济学为分析进路.《长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