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本文从推进普惠金融工作,改善当前涉农金融服务状况等方面,探析金融服务提供者和需求者之间分歧的原因。通过调查了解到,目前涉农金融服务需求快速增加,辖区涉农金融机构对涉农经济主体的服务明显改进,但“惠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及筹资方式、资金结算的主要特点
由于国家实施惠农政策多年,农户的生产、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同时土地流转后,利用通化山区优势,形成了众多的特色规模化、产业化种养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化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极大地带动了农民增产增收。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农业生产方式的重大变化,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及筹资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呈现出资金需求规模大、用途多、期限长,筹资方式多样化、资金结算需求增加等特点:
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短期生产资金以自筹和民间借贷为主。调查显示,普通农户收入以传统粮食种植和打工为主,短期生产资金需求80%以上农户靠自有资金。种养业大户、专业化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短期流动性生产经营性资金约有65%来源于自有资金,20%来源于亲朋好友和付息的借贷,15%来源于金融机构和小贷公司贷款。
二是农户住房消费资金需求意愿明显。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多数农户家庭,尤其是中青年农户家庭改善居住条件意愿加强,建房和购买商品房的农户较前两年明显增多,资金需求量增多、期限延长。
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规模大、期限长、用途以购置大型农机具、粮仓、厂房、产业化园区建设为主。随着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的快速发展和人工成本的大幅度增加,购置大型优质高效的农机具成为粮食生产主体的亟需;为规避农副产品价格的市场剧烈波动,获取更大收益,调整销售时间,粮仓和冷库、厂房、园区建设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大规模资金筹集成为困扰业主的难点,走访调查中反映比较强烈。
四是资金结算需求量增加。随着辖区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人口的大流动,呈现出农村居民和企业银行卡、结算账户的开户数量增多,结算金额增大发展态势,对涉农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业务提出快捷、方便、收费透明合理的服务需求。
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服务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存在差距
调查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反映:县域政策性银行和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涉农服务虽然贷款利率上浮标准低,但申请门槛高、手续繁杂、期限长,满足不了农业生产的季节性需求特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虽然快捷、灵活,但利率执行水平偏高,且受经营规模影响大额度资金需求难以满足;在乡镇金融机构网点设置少、自助机具满足不了需求,农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够便利,且收费标准偏高,不够透明。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的多样性与县域金融机构信贷产品的单一性不匹配
多数涉农金融机构同时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联保贷款和龙头企业抵押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品种具有较强的同质性,没有金融机构针对涉农经营主体需求多样性开办亟需的农户住房贷款、农机具贷款、厂房园区建设等专门贷款品种。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期限的“中长期”性与国有股份制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方式以及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来源的短期性存在供需矛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特点是季节性强,流动资金需求量大且占用时间长,而涉农金融机构受到风险防控及农业生产的“春耕秋收”季节性因素影响,一般为期限在一年以下的短期贷款。以农发行的粮棉油收购贷款为例,该贷款基本实行“购贷销还”,一般是9-10月份放贷,次年6月前要结清本息,而随着气候的变化,收购季节提前,信贷投放期限与涉农经济主体的发展资金需求己不相适应,使其流动资金更趋紧张。
(三)涉农贷款利率偏高与国家“惠农”政策不适应
商业银行针对县域的贷款利率一般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50%,农发行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农信社贷款一般为基准利率的130-170%,执行基准利率上浮70%以上的贷款占全部贷款比重超过85%,没有按照贷款对象和用途实行有差别的利率浮动,其中村镇银行和小贷公司上浮2倍以上,邮政储蓄银行涉农贷款中农户联保和小额信用贷款执行基准利率上浮2.33倍,处于银行业最高水平;加上抵押评估手续费、保险费、咨询费等多项支出,被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反映信贷筹资成本负担过重,不能体现国家“惠农”政策。
三、对策建议
(一)建议出台相关支持县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考核办法。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和利率优惠政策,引导大规模信贷资金回流农村,加大对农田水利、农业基础设施以及区域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
(二)创新银政联动合作机制,加大各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加强政府与银行合作。成立由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组成区域地方金融服务农业领导小组,制订促进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立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各类融资洽谈会、金融产品推荐会等形式,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融资问题。二是实行涉农贷款贴息政策。对涉农贷款利率上浮部分给予财政贴息,解决金融支农与银行增效之间的矛盾。三是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提高涉农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对金融机构开展国家鼓励的低收益高风险涉农贷款业务,提供利差补贴和呆账贷款损失的弥补,使得商业银行提高涉农贷款不良容忍度,积极拓展农村市场业务。
(三)县域金融机构应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创新农村金融业务。一是业务品种创新。各家金融机构应根据农业产业对资金的需求,结合自身经营特点,紧紧围绕区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对种养殖的特色农业、高效农业、农产品精加工的经济主体投入力度。积极探索创新贷款品种,尽快开办涉农经济主体亟需的农户住房贷款、大型农业机械贷款、农资经销商流动资金贷款、农合组织和龙头企业贷款品种。
二是抵押担保方式创新。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产现状和对资金的需求特点,积极探索抵押、质押、保证贷款业务。配合国家退耕还林、粮食直补等政策,积极开办林权质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动产质押等贷款种类。
(四)资金结算服务方面,商业银行在农村区域应实行便民惠农经营政策。一是增设农村乡镇营业网点和自助机具,增强服务能力;二是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让利于民;三是扩大中间业务服务范围,增加代收水电费、电话费、养老金、代缴保险、税款等业务,方便农村居民就地办理各种结算业务。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及筹资方式、资金结算的主要特点
由于国家实施惠农政策多年,农户的生产、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同时土地流转后,利用通化山区优势,形成了众多的特色规模化、产业化种养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化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极大地带动了农民增产增收。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农业生产方式的重大变化,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及筹资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呈现出资金需求规模大、用途多、期限长,筹资方式多样化、资金结算需求增加等特点:
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短期生产资金以自筹和民间借贷为主。调查显示,普通农户收入以传统粮食种植和打工为主,短期生产资金需求80%以上农户靠自有资金。种养业大户、专业化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短期流动性生产经营性资金约有65%来源于自有资金,20%来源于亲朋好友和付息的借贷,15%来源于金融机构和小贷公司贷款。
二是农户住房消费资金需求意愿明显。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多数农户家庭,尤其是中青年农户家庭改善居住条件意愿加强,建房和购买商品房的农户较前两年明显增多,资金需求量增多、期限延长。
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规模大、期限长、用途以购置大型农机具、粮仓、厂房、产业化园区建设为主。随着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的快速发展和人工成本的大幅度增加,购置大型优质高效的农机具成为粮食生产主体的亟需;为规避农副产品价格的市场剧烈波动,获取更大收益,调整销售时间,粮仓和冷库、厂房、园区建设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大规模资金筹集成为困扰业主的难点,走访调查中反映比较强烈。
四是资金结算需求量增加。随着辖区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人口的大流动,呈现出农村居民和企业银行卡、结算账户的开户数量增多,结算金额增大发展态势,对涉农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业务提出快捷、方便、收费透明合理的服务需求。
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服务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存在差距
调查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反映:县域政策性银行和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涉农服务虽然贷款利率上浮标准低,但申请门槛高、手续繁杂、期限长,满足不了农业生产的季节性需求特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虽然快捷、灵活,但利率执行水平偏高,且受经营规模影响大额度资金需求难以满足;在乡镇金融机构网点设置少、自助机具满足不了需求,农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够便利,且收费标准偏高,不够透明。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的多样性与县域金融机构信贷产品的单一性不匹配
多数涉农金融机构同时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联保贷款和龙头企业抵押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品种具有较强的同质性,没有金融机构针对涉农经营主体需求多样性开办亟需的农户住房贷款、农机具贷款、厂房园区建设等专门贷款品种。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期限的“中长期”性与国有股份制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方式以及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来源的短期性存在供需矛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特点是季节性强,流动资金需求量大且占用时间长,而涉农金融机构受到风险防控及农业生产的“春耕秋收”季节性因素影响,一般为期限在一年以下的短期贷款。以农发行的粮棉油收购贷款为例,该贷款基本实行“购贷销还”,一般是9-10月份放贷,次年6月前要结清本息,而随着气候的变化,收购季节提前,信贷投放期限与涉农经济主体的发展资金需求己不相适应,使其流动资金更趋紧张。
(三)涉农贷款利率偏高与国家“惠农”政策不适应
商业银行针对县域的贷款利率一般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50%,农发行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农信社贷款一般为基准利率的130-170%,执行基准利率上浮70%以上的贷款占全部贷款比重超过85%,没有按照贷款对象和用途实行有差别的利率浮动,其中村镇银行和小贷公司上浮2倍以上,邮政储蓄银行涉农贷款中农户联保和小额信用贷款执行基准利率上浮2.33倍,处于银行业最高水平;加上抵押评估手续费、保险费、咨询费等多项支出,被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反映信贷筹资成本负担过重,不能体现国家“惠农”政策。
三、对策建议
(一)建议出台相关支持县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考核办法。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和利率优惠政策,引导大规模信贷资金回流农村,加大对农田水利、农业基础设施以及区域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
(二)创新银政联动合作机制,加大各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加强政府与银行合作。成立由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组成区域地方金融服务农业领导小组,制订促进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立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各类融资洽谈会、金融产品推荐会等形式,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融资问题。二是实行涉农贷款贴息政策。对涉农贷款利率上浮部分给予财政贴息,解决金融支农与银行增效之间的矛盾。三是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提高涉农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对金融机构开展国家鼓励的低收益高风险涉农贷款业务,提供利差补贴和呆账贷款损失的弥补,使得商业银行提高涉农贷款不良容忍度,积极拓展农村市场业务。
(三)县域金融机构应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创新农村金融业务。一是业务品种创新。各家金融机构应根据农业产业对资金的需求,结合自身经营特点,紧紧围绕区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对种养殖的特色农业、高效农业、农产品精加工的经济主体投入力度。积极探索创新贷款品种,尽快开办涉农经济主体亟需的农户住房贷款、大型农业机械贷款、农资经销商流动资金贷款、农合组织和龙头企业贷款品种。
二是抵押担保方式创新。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产现状和对资金的需求特点,积极探索抵押、质押、保证贷款业务。配合国家退耕还林、粮食直补等政策,积极开办林权质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动产质押等贷款种类。
(四)资金结算服务方面,商业银行在农村区域应实行便民惠农经营政策。一是增设农村乡镇营业网点和自助机具,增强服务能力;二是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让利于民;三是扩大中间业务服务范围,增加代收水电费、电话费、养老金、代缴保险、税款等业务,方便农村居民就地办理各种结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