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主张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类型者认为,在因侵权而获利的情形下,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必要。如果从传统民法上不当得利事实成因的共性、法律体系的和谐、债与责任相区分的原理、实际适用状况等诸多因素综合分析,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类型又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之处。宜遵循传统民法将不当得利的调整范围限制在合同法、侵权法等所不能调整的局外领域,作为补救合同法、侵权法隙漏的制度设计目的,维持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辅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