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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多年前的车祸:牛车失控轧人
车祸猛于虎也,而古代也有交通事故,当然古代绝对没有汽车,但人仰马翻的交通事故却是时有发生,先来看看唐代的车祸。
公元762 年的6月,天气已经很热。有个百姓叫史拂,他的儿子金儿和曹没冒的女儿想子都只有八岁。两个孩子坐在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前路旁一边乘凉,一边高兴地玩耍。他们没有想到的是,一场大祸正在慢慢降临。
康失芬是一名来自处蜜部落(粟特人)的雇工,工作是驾牛车把城里的土坯搬到城外。
当康失芬从城外返回行走到张游鹤的店前时,牛车突然狂奔起来,把两个孩子轧伤了。金儿伤势严重,腰部以下的骨头全部破碎,性命难保。想子也有生命之忧,因为她的腰骨损折。这可是重大交通事故,这一事故会怎么处理呢?
两位被轧伤孩童的家长随后所采取的方法,跟我们现代人所遇类似情况时如出一辙:打官司。
先是史拂向官府提交的呈词,说明自己儿子被牛车轧伤的事实,要求官府予以处理,然后是曹没冒的呈词,意思与史拂一样。接下去,官府开始案件调查。
调查清楚后,康失芬表示先请求保外为伤者治疗,如果受伤的人不幸身死,再按法律处罚自己。
最后官府同意取保,将康失芬放出,但不许离开高昌县。一个案子的处理过程至此告一段落。
驾车伤人,唐朝法律有处罚规定。在最具权威的法典,唐太宗时期由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和宰相房玄龄共同制定的《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中,有“街巷人众中走车马”一条,其中规定:“在众人中跑车马伤人的,参照斗殴伤人之罪处理,但是处刑减少一等量刑。”
但伤势尚未确定时,要先采取一个措施,在唐代的司法中,这叫作保辜,也就是先将犯人取保,好给受害人去治病。
这个案件,我们看到的最后处理正是“保辜”。这是唐代的一个法律用语,因为伤害已经形成但没有形成最终后果,所以保留罪名,先行医药治疗,一定期限之后,再行量刑处理。
车马“超速”致人死亡,以过失杀人罪论处
历代王朝为了强化社会治安,防止民众私底下鼓捣点儿事,都实行了相当严格的宵禁政策。唐代法律严厉禁止官员、百姓夜间出行,对于都城的管理尤为严格。长孙无忌编的《唐律疏议》卷二十六“犯夜”条记载,有敢半夜出门的,打二十个板子。
但是过去也没有钟表,怎么才算夜间呢?是傍晚,还是深夜?这个是有规定的,要以开闭城门为准,过去首都的城门到了晚上是要关闭的。城门开的时候,敲一阵鼓,关的时候再敲一阵。这期间如果有人还敢在街上溜达,那就得挨板子了。
唐代诗人白居易曾记载过这样一个案例:有个行人半夜被巡夜的人抓了个现行,这个人还是个政府机关的小官,说自己有公事想要早早去工作,所以才犯禁的。但是这个小官最后还是被打了板子,为什么呢?判词里说:你有公事应该早起,可没让你不睡觉。再说了衙门上班的时间都是开城门的鼓响过之后,你这样照样打屁股,以儆效尤。
过去也有人“当街飙车”什么的,这个历代法律都规定要重罚。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民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唐代沿用了《晋律》中“禁马众中”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禁止车、马在城内及人口稠密的闹市区内高速行驶,否则属违法行为。按照《唐律》规定,在没有任何公私缘故的情况下,在街道和巷子的人群中,快速驾马或者驾马车的,事主将处以用竹板或者荆条打50次脊背的处罚,唐太宗听说脊背是人的经脉聚集处,因此大发慈悲,改为打屁股。
如果造成人员死亡的,那么就以过失杀人罪论处。造成牲畜财产损失的,都要赔偿。
唐朝还对超载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唐朝没有大客车,但是有客船。唐朝對各种型号的客船、商船都規定了具体的超载的处罚,比如超了五十斤的货物,或者一个人的,那就要打船主五十板子。如果超了一百斤或者两个人的,那就要打一百板子,以此类推。如果再严重了,那就处有期徒刑两年。这说明咱们现在重视的事,古人早已经注意到了。
打屁股的惩罚一直延续到清朝。《大清律例》规定:因为天气关系骑马撞伤人的,赔偿医药费,还得把坐骑赔给伤者。如果把人撞死了,打一百大板,坐牢3年,另外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其坐骑则被官府没收。
驾马车得有“驾照”,技术不过关要受罚
古人还有一点也特别有意思,那就是驾马车的人,必须也要持证上岗,就跟现在司机得有驾驶证一样。秦朝时期的《除吏律》规定:“御人”(即驾驶员)技术四次不过关,撤销驾驶资格,罚四年徭役并处罚金。
到了汉代,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更重法制,不仅法律条文明确具体,而且执法极严,即使皇亲国戚、达官权贵,违犯法规也照章惩罚。汉馆陶公主因违反行车规定,所乘车马“尽劾没入官”。丞相孔光的属官犯禁“行驰道中央”,被谏议大夫鲍宣拘留,汉哀帝听到后说:“人臣当如是矣!”唐代“贞观之治”,政清民和,社会安定,百业兴旺。全国交通运输坚持法治,秩序井然,道路治安情况极为良好。杜甫有诗曰:“忆昔开元全盛日,九州道路无豺狼。”
可见,这个道路安全也是一个国家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来左去右”的规定早在唐代就有
我国现在交通行驶法则是“来左去右”,即不论是顺着马路行驶,还是沿着街巷步行,都是靠右行,谁要是反其向而行之,往往要自讨苦吃;如果有两个人正面相遇,彼此大多会心照不宣向右避让。这些都是老少皆知的。
其实,这个规定,在唐朝时就有了。唐朝是我国古代陆路和水路发展的极盛时期。无论是行走在规模空前的长安街市,还是漫步在人烟稀少的偏僻山乡,都有行色匆匆赶路的人群,而与路相伴生的各种交通规则的诞生,则开创了中国古代交通立法的先河。
在唐太宗贞观年间,即由著名政治家马周制定了行人“入由左,出由右”的规定,即进城门必须靠左边行走,出城门则必须靠右行走。这也是目前为止我们见到最早的交通规则。这项“来左去右”的制度首先是在首都长安施行的。
我国还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人车分流、行人分行的国家。先秦古籍《考工记》载:首都的三道门,都有三条道,男的从右边走、女的从左边走,车从中间走。这当是中国交通史上有关人车分流,行人(男女)分行的最早记载。但由于《考工记》只是春秋末齐国人对工程方面的事记录,对于交通规则的记载不全面,而且有很大的地域差异性,所以当时的中国各地没有个统一的行走标准。行走法是随着国家的逐步统一缓慢而曲折地形成的。
到了宋朝,“来左去右”还仅限于城门关卡处,街上行人走路仍无左右之分,但对行驶又有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宋太平兴国年间,大理寺正孔承恭上书言事,请在两京诸州要道处刻榜公布“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的“四避诀”,作为交通法则公布。宋朝以后到近代这段漫长的历史中,由于国家和区域相对过去更加趋向统一,经济、交通也逐步繁荣发达,所以行驶规则在社会中也显得更加重要。
清朝末年,政府成立巡警部,用洋人做顾问,颁布的交通规章完全是欧式的,于是靠右行驶就变成了靠左行驶。后来国民政府制定的《国道交通规则》,汪伪政府制定的《卫兵指挥交通规则》,都要求行人和汽车靠右行驶,想超车,得从左方加速。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沿袭了这一规则。
(《彭城晚报》2015.4.27、《鹤壁日报》2016.12.1)
车祸猛于虎也,而古代也有交通事故,当然古代绝对没有汽车,但人仰马翻的交通事故却是时有发生,先来看看唐代的车祸。
公元762 年的6月,天气已经很热。有个百姓叫史拂,他的儿子金儿和曹没冒的女儿想子都只有八岁。两个孩子坐在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前路旁一边乘凉,一边高兴地玩耍。他们没有想到的是,一场大祸正在慢慢降临。
康失芬是一名来自处蜜部落(粟特人)的雇工,工作是驾牛车把城里的土坯搬到城外。
当康失芬从城外返回行走到张游鹤的店前时,牛车突然狂奔起来,把两个孩子轧伤了。金儿伤势严重,腰部以下的骨头全部破碎,性命难保。想子也有生命之忧,因为她的腰骨损折。这可是重大交通事故,这一事故会怎么处理呢?
两位被轧伤孩童的家长随后所采取的方法,跟我们现代人所遇类似情况时如出一辙:打官司。
先是史拂向官府提交的呈词,说明自己儿子被牛车轧伤的事实,要求官府予以处理,然后是曹没冒的呈词,意思与史拂一样。接下去,官府开始案件调查。
调查清楚后,康失芬表示先请求保外为伤者治疗,如果受伤的人不幸身死,再按法律处罚自己。
最后官府同意取保,将康失芬放出,但不许离开高昌县。一个案子的处理过程至此告一段落。
驾车伤人,唐朝法律有处罚规定。在最具权威的法典,唐太宗时期由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和宰相房玄龄共同制定的《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中,有“街巷人众中走车马”一条,其中规定:“在众人中跑车马伤人的,参照斗殴伤人之罪处理,但是处刑减少一等量刑。”
但伤势尚未确定时,要先采取一个措施,在唐代的司法中,这叫作保辜,也就是先将犯人取保,好给受害人去治病。
这个案件,我们看到的最后处理正是“保辜”。这是唐代的一个法律用语,因为伤害已经形成但没有形成最终后果,所以保留罪名,先行医药治疗,一定期限之后,再行量刑处理。
车马“超速”致人死亡,以过失杀人罪论处
历代王朝为了强化社会治安,防止民众私底下鼓捣点儿事,都实行了相当严格的宵禁政策。唐代法律严厉禁止官员、百姓夜间出行,对于都城的管理尤为严格。长孙无忌编的《唐律疏议》卷二十六“犯夜”条记载,有敢半夜出门的,打二十个板子。
但是过去也没有钟表,怎么才算夜间呢?是傍晚,还是深夜?这个是有规定的,要以开闭城门为准,过去首都的城门到了晚上是要关闭的。城门开的时候,敲一阵鼓,关的时候再敲一阵。这期间如果有人还敢在街上溜达,那就得挨板子了。
唐代诗人白居易曾记载过这样一个案例:有个行人半夜被巡夜的人抓了个现行,这个人还是个政府机关的小官,说自己有公事想要早早去工作,所以才犯禁的。但是这个小官最后还是被打了板子,为什么呢?判词里说:你有公事应该早起,可没让你不睡觉。再说了衙门上班的时间都是开城门的鼓响过之后,你这样照样打屁股,以儆效尤。
过去也有人“当街飙车”什么的,这个历代法律都规定要重罚。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民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唐代沿用了《晋律》中“禁马众中”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禁止车、马在城内及人口稠密的闹市区内高速行驶,否则属违法行为。按照《唐律》规定,在没有任何公私缘故的情况下,在街道和巷子的人群中,快速驾马或者驾马车的,事主将处以用竹板或者荆条打50次脊背的处罚,唐太宗听说脊背是人的经脉聚集处,因此大发慈悲,改为打屁股。
如果造成人员死亡的,那么就以过失杀人罪论处。造成牲畜财产损失的,都要赔偿。
唐朝还对超载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唐朝没有大客车,但是有客船。唐朝對各种型号的客船、商船都規定了具体的超载的处罚,比如超了五十斤的货物,或者一个人的,那就要打船主五十板子。如果超了一百斤或者两个人的,那就要打一百板子,以此类推。如果再严重了,那就处有期徒刑两年。这说明咱们现在重视的事,古人早已经注意到了。
打屁股的惩罚一直延续到清朝。《大清律例》规定:因为天气关系骑马撞伤人的,赔偿医药费,还得把坐骑赔给伤者。如果把人撞死了,打一百大板,坐牢3年,另外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其坐骑则被官府没收。
驾马车得有“驾照”,技术不过关要受罚
古人还有一点也特别有意思,那就是驾马车的人,必须也要持证上岗,就跟现在司机得有驾驶证一样。秦朝时期的《除吏律》规定:“御人”(即驾驶员)技术四次不过关,撤销驾驶资格,罚四年徭役并处罚金。
到了汉代,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更重法制,不仅法律条文明确具体,而且执法极严,即使皇亲国戚、达官权贵,违犯法规也照章惩罚。汉馆陶公主因违反行车规定,所乘车马“尽劾没入官”。丞相孔光的属官犯禁“行驰道中央”,被谏议大夫鲍宣拘留,汉哀帝听到后说:“人臣当如是矣!”唐代“贞观之治”,政清民和,社会安定,百业兴旺。全国交通运输坚持法治,秩序井然,道路治安情况极为良好。杜甫有诗曰:“忆昔开元全盛日,九州道路无豺狼。”
可见,这个道路安全也是一个国家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来左去右”的规定早在唐代就有
我国现在交通行驶法则是“来左去右”,即不论是顺着马路行驶,还是沿着街巷步行,都是靠右行,谁要是反其向而行之,往往要自讨苦吃;如果有两个人正面相遇,彼此大多会心照不宣向右避让。这些都是老少皆知的。
其实,这个规定,在唐朝时就有了。唐朝是我国古代陆路和水路发展的极盛时期。无论是行走在规模空前的长安街市,还是漫步在人烟稀少的偏僻山乡,都有行色匆匆赶路的人群,而与路相伴生的各种交通规则的诞生,则开创了中国古代交通立法的先河。
在唐太宗贞观年间,即由著名政治家马周制定了行人“入由左,出由右”的规定,即进城门必须靠左边行走,出城门则必须靠右行走。这也是目前为止我们见到最早的交通规则。这项“来左去右”的制度首先是在首都长安施行的。
我国还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人车分流、行人分行的国家。先秦古籍《考工记》载:首都的三道门,都有三条道,男的从右边走、女的从左边走,车从中间走。这当是中国交通史上有关人车分流,行人(男女)分行的最早记载。但由于《考工记》只是春秋末齐国人对工程方面的事记录,对于交通规则的记载不全面,而且有很大的地域差异性,所以当时的中国各地没有个统一的行走标准。行走法是随着国家的逐步统一缓慢而曲折地形成的。
到了宋朝,“来左去右”还仅限于城门关卡处,街上行人走路仍无左右之分,但对行驶又有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宋太平兴国年间,大理寺正孔承恭上书言事,请在两京诸州要道处刻榜公布“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的“四避诀”,作为交通法则公布。宋朝以后到近代这段漫长的历史中,由于国家和区域相对过去更加趋向统一,经济、交通也逐步繁荣发达,所以行驶规则在社会中也显得更加重要。
清朝末年,政府成立巡警部,用洋人做顾问,颁布的交通规章完全是欧式的,于是靠右行驶就变成了靠左行驶。后来国民政府制定的《国道交通规则》,汪伪政府制定的《卫兵指挥交通规则》,都要求行人和汽车靠右行驶,想超车,得从左方加速。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沿袭了这一规则。
(《彭城晚报》2015.4.27、《鹤壁日报》2016.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