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上访案中看检察机关如何用群众观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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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基本案情
  申诉人阮XX原系梧州市某酒店财务部总出纳员,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5月13日对其立案侦查,后由A城区人民检察院向A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A城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10日对其作出一审判决,申诉人阮XX不服,提出了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30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阮XX侵占公款人民币217296.30元,港币832元,挪用资金46196元。
  判决生效后,从1997年起,申诉人阮XX对其犯侵占、挪用资金罪一案,以及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期间扣押其款物以及梧州市某酒店不退还给其集资款的问题,多次到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区检察院上访、缠访,提出申诉。2003年申诉人阮XX来访称: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我侵占、挪用资金一案中,将我本人的财产进行扣押和冻结。案件经二审法院终审后,法院判决认定我犯侵占、挪用资金的数额合计人民币263492.30元,港币832元。除了法院判决认定的数额和反贪局退回的22000元和梧州市某酒店退回的20500元,港币3938元外,应将扣押的其余物品返还本人,但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仍违法扣押我的物品,将扣押属于我本人的财物全部退给梧州市某酒店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予以返还及赔偿损失。
  经审查,该院反贪局在侦查过程中,提收和扣押涉法上访人阮XX上述物品均依照法律规定及程序进行,手续完备,无违法扣押的事实。在案件审结后,将扣押阮XX的人民币存款扣划追赃退回梧州市某酒店无不当之处,至于将扣押阮的港币存单及现钞退给梧州市某酒店,除因有部份阮应退赃外,另有证据证明其中有11376.94港元(存款单的存款)是阮XX所保管的公款,退给梧州市某酒店并无不妥。但将扣押阮XX所保管的梧州市某酒店员工朱X等人以及阮XX本人的集资收款收据共16张和其他财务记帐凭证11张全部退回梧州市某酒店有不妥之处。在审查过程中,该院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已于2003年9月27日,将这16张集资收款收据和11张其他财务记帐凭证恢复原状,退回给了申诉人阮XX。
  2004年3月,在检察机关集中处理涉法上访专项行动期间,申诉人阮XX继续到自治区检察院上访。自治区检察院领导亲自对该案进行调卷审查,对该院的原处理并无不同意见。
  但申诉人阮XX仍然没有罢访,仍然多次到该院、自治区院闹访、缠访,并扬言要随团到京上访。
  2009年11月27日,申诉人阮XX又到该院反映,梧州市检察院于2003年9月27日退回原侦查期间扣押其个人在梧州市某酒店集资的收款收据后,其持集资收据到梧州市某酒店无法领回集资款,是因市检察院反贪局于1996年11月11日向该酒店发有一便函,告知酒店在侦查中发现阮XX在任职期间所经手的属于酒店的三笔款帐上无反映,但认定为犯罪所得依据不足而将材料移交酒店依规处理。因此,致使其无法领回集资款,要求该院协调妥善处理此事。
  二、焦点问题
  1、虽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规、违章、司法部门不追究,当事人是否应承担经济责任;属于正常业务交接,作为当事人职责范围内有责任保管好的款项,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经济责任。
  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阮XX侵占公款人民币217296.30元,港币832元,挪用资金46196元,对于挪用公款、非法集资所得利息、涂改单据加大报销金额等,虽然法院没有认定或没有追究,但是属违规、违章,是否应当承担经济责任。,经审查认为:1、对于挪用公款、非法集资所得利息的问题。阮挪用酒店的资金集资领取资金占用费的数额,应由该酒店与阮核实确定后再行扣缴为妥。其实,对于阮XX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如数追缴了被挪用的赃款,对于其挪用的资金所产生的利益,情理上应收缴,但是否必须追收,法律则没有明文规定。对此,该院认为只能视情况处理。2、扣缴“涂改单据,加大报销金额”18876.9元的依据,是根据(1996)梧市检刑技会鉴字第5号《司法会计检验鉴定书》,可以确认。
  对于已收未入帐吴XX制服、风险金人民币500元、已收回未入帐的旅游团餐宿费12126.68元等属于正常业务交接,作为当事人职责范围内有责任保管好的款项,当时人是否应付经济责任的问题。经审查,该院认为:1、已收未入帐吴XX制服、风险金人民币500元但没有阮XX的确认的依据。我们认为应由该酒店与阮核实确认后据实处理。2、已收回未入帐的旅游团餐宿费 12126.68元依据经手交钱给阮XX的经手人郭XX的书面说明,可以认同。
  2、检察机关将相关票据退给梧州某酒店处理是否妥当。
  经审查,该院反贪局在侦查过程中,提收和扣押涉法上访人阮XX上述物品均依照法律规定及程序进行,手续完备,无违法扣押的事实。在案件审结后,将扣押阮XX的人民币存款扣划追赃退回梧州某酒店无不当之处,至于将扣押阮的港币存单及现钞退给该酒店,除因有部份阮应退赃外,另有证据证明其中有11376.94港元是阮XX所保管的公款,退给该酒店并无不妥。但将扣押阮所保管的该酒店员工朱X等人以及阮本人的集资收款收据共16张和其他财务记帐凭证11张全部退回该酒店有不妥之处。在审查过程中,该院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已于2003年9月27日,将这16张集资收款收据和11张其他财务记帐凭证恢复原状,退回给了阮XX。
  3、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了处理,按职权尽到了职责,超出职权范围的事是否要管。
  该院已于2003年9月27日,将阮XX本人的16张集资收款收据和11张其他财务记帐凭证恢复原状,退回给了阮XX,其它行为并无不妥之处。该院已尽到了义务,在职责范围内作出了处理,自治区院对该院的处理情况也无意见。但是鉴于“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从息诉罢访的角度,虽然该院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但是鉴于该院扣押阮所保管的梧州某酒店员工朱X等人以及阮XX本人的集资收款收据共16张和其他财务记帐凭证11张全部退回梧州某酒店有不妥之处,该院从慎重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角度,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面做好该酒店与申诉人阮XX的协调工作。经过检察人员的努力,使这件申诉了十几年的案件得以彻底化解。   三、处理情况
  2009年11月27日,该院分管控申工作的副检察长接待申诉人阮XX后,亲自三次带领控申科干警,到梧州某酒店了解情况,并要求该酒店对该院反贪局移交在侦查期间扣押阮XX的款物以及阮XX在该酒店集资和退还情况进行重新审核。
  根据该院的要求,并在该院工作人员的主持下,梧州某酒店对该院反贪局移交扣押阮XX有关款物及退还情况,以及阮XX在该酒店集资的情况与阮秀容一起,进行了重新审核清算。核算结果为梧州市某酒店应当退还给阮XX集资款47699.29元。
  根据双方核对清算的结果,经该院工作人员分别与梧州市某酒店的领导和阮XX进行协调,在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并基本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为了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和谐发展,该院建议梧州市某酒店和阮XX对双方核对清算的结果,以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依照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010年6月10日,梧州市某酒店和阮XX在该院工作人员的主持下,签订了《关于核算清退阮XX集资款的协议》。阮XX在协议中承诺:以后不再就梧州市检察院反贪局在侦查期间扣押其款物以及梧州市某酒店不退还给其集资款的问题向检察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梧州市某酒店根据协议规定,当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后,即退还付清了47699.29元给阮XX。至此,多年的上访老户终于息诉罢访。
  四、启示与经验
  1、领导重视,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重视社会和谐,是矛盾得以化解的坚强后盾。
  群众利益无小事,该院领导切实关心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心社会的和谐稳定。只有解决了群众反映的问题,才能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实现社会的和谐。申诉人多次到该院及自治区院申诉,缠访,引起该院领导的高度重视,该院检察长多次批示要妥善处理该案,让申诉人息诉罢访。分管副检察长也多次协调反贪局、控申科等部门作出处理,多次亲自接访申诉人,并且三次亲自到梧州市某酒店做该酒店和申诉人双方的协调工作。正是由于领导的高度重视,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亲历亲为,是处理该棘手矛盾的坚强后盾,承办人员才敢大胆地去做,才使得该起十几年的申诉案得以最终息诉罢访,实现社会矛盾的化解。
  2、用群众观点办事,以实现社会和谐为目标,是化解矛盾成功的至圣法宝。
  检察机关的宗旨是“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该院要把群众当成是自己的家人来看待,把群众的来信当成是家信来读,把群众的事当成是家事来办,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用群众观点办事,以实现社会和谐为目标,是化解矛盾成功的至圣法宝。一切站在群众的角度想问题,就没有办不成的事;处理好了群众的问题,就能实现社会和谐。该案是一件十几年前的老案,当事人十几年来一直到检察机关和其它部门上访、缠访、闹访,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不利因素。对于申诉人阮XX反映的问题,该院办案人员一直都是认真地调查,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积极地解决问题。对于该院扣押阮所保管的梧州市某酒店员工朱X等人以及阮XX本人的集资收款收据共16张和其他财务记帐凭证11张全部退回该酒店有不妥之处,该院及时进行了纠正;该院在梧州市某酒店和申诉人阮XX之间积极地做好协调工作,在该院工作人员的主持下梧州大酒店和阮秀容,签订了《关于核算清退阮XX集资款的协议》,使得矛盾最终化解,申诉人也表示息诉。该院正是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有些超出办案人员职责范围的工作也去协调,最终使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矛盾得以化解,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3、集中智慧,综合运用手段,才使矛盾得以有效解决。
  该案是一件十几年前的老案,经过了检察机关的多次处理,当事人仍然一直缠访、闹访,问题非常棘手,不利于社会和谐。为此,必须要集中智慧,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才能彻底解决问题。本案中,承办人多次向领导请示,院领导多次批示,多次协调反贪局、控申科等部门作出处理,分管副检察长更是多次亲自接访申诉人,并且三次亲自到梧州市某酒店做酒店和申诉人方的协调工作。控申科多次召开科室会议,讨论该案如何处理,承办人也多次听取反贪部门的意见,共同处理好该案。承办人还多次向政法委和自治区院汇报,争取了政法委和自治区院的的大力支持。承办人也多次听取申诉人及梧州市某酒店的意见,了解矛盾的实质和焦点,最终解决矛盾。正是由于承办人集中了大家的智慧,综合运用了多种手段,才最终解决了矛盾,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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