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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古代到新中国成立前,侦查机构与侦查官员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奴隶社会尚无专门和独立的机构与官员,到封建社会逐步分化出独立的机构和专门官员,这种机构的独立化和官员的专门化是社会分工的需要。本文将从历史学和政治学的角度出发对新中国成立前侦查学的历史概况进行论述。
关键词:历史范畴;侦查机构;侦查职能
中国是东方人类和古代文明的发源地,在人类繁衍生息和社会发展演进的历史长河中,由于犯罪的产生和外族的侵扰促使侦查职能出现。
一、原始社会侦查状况
纵观我国历史发展,侦查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并不是人类社会与生俱来的现象和社会关系。在原始社会,人们征服自然地能力极其低下,生产极其落后,而"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与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在较大程度上受血缘关系的支配"[1]。因此,在原始社会中,人们的血缘关系起着决定性作用。社会关系的稳定靠血缘维系,所以不存在侦查机构和侦查职能。
到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贫富的差距和阶级的分化,在五千年前中原地区的氏族部落中,出现"国家雏形"的社会组织。根据《史记·五帝本纪》等史料记载,舜在位时部落联盟时期的长老议事会中,设有九种官员,分别是:司空、虞、后稷、秩宗、士、纳言、共工。九官中的官员"士",是负责侦查职能的官员。根据《尚书·舜典》记载:"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土。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意即任命皋陶作为士官,负责对外防御和对内治安,运用刑罚惩处犯罪。这是我国有关侦查职能的最早记述。从这一历史记载中可以推断,舜帝时期设置的士官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具有侦查职能的官员,皋陶是中国历史上最早负责侦查职能的官员。皋陶当时作为黄淮地区一些部落联盟的首领,同时还负责蛮夷猾夏,寇贼奸宄的职责;因而,皋陶还不是专门负责刑事司法的官员,当时还没有专门和独立的侦查司法官员。
据此,我国原始社会末期就有了掌管刑法的官员,但是当时对掌管刑法惩罚犯罪的官员,是否称为"士",历史典籍阙载,无从查考证实。至少在商代甲骨文中未发现有"士"字。有学者统计在西周铭文中有关"士"的材料共有七条,其中与名称有关称"士"者共有五条;剔除存疑的材料两条外,比较肯定的材料只有三条,而这三条材料均没有提到"士"是负责刑法的官职。在铭文中称"司士"者有两条,"司士"铭文都是西周中晚期才出现,并且"司士"与刑事有关。
二、奴隶社会侦查活动
公元前21世纪,中国古代社会从原始氏族公社社会过渡到奴隶社会。奴隶社会是以启建立夏王朝,开创"甲天下"为标志。奴隶制国家夏朝建立,使得奴隶社会的侦查即自此开始。根据史料记载,夏朝时设有"六卿",其中"司马"掌军事,"士"理刑狱,掌管刑事侦查和狱警。由此可见,侦查职能已从军事体系中分离出来,但依然被包含在司法和行政职能中。古代中国整个奴隶社会始终未能形成独立的侦查系统,侦查职能大多由行政机关官员兼任。如商朝的"司寇",西周的"司寇、士师、士",春秋战国时间的"司稽、禁杀戮、司隶"等都只是兼负侦查职能的官员。奴隶社会侦查机构的附属性取决于当时及其地下的生产力水平,由此而决定国家管理职能也不可能像现代社会这样复杂,这就决定了侦查必然处于一种被包容的地位。
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记载秦朝法律的文书的竹简中,其中的《封诊式》很像现代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里面有"贼死"、"经死"、"穴盗"、"出子"等篇,记载了案件现场勘查情况,证明我国在秦代就已经有了专制的刑事技术人员,并且有了相当成熟的刑事检验技术。
三、封建社会警察机构的侦查活动
汉朝侦查职能活动中,把惩治盗贼与其他侵害官私财物的行为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之一,特别保护国家与地主的租税收入。
隋唐侦查职能活动中,专门制定了有关法律,如《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等。中唐以后,随着阶级矛盾的尖锐化,警察职能活动对侵犯地主阶级财产的盗窃犯罪者,打击更为严厉。
宋朝警察职能活动的主要任务是残酷镇压农民的革命斗爭,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维护和巩固宋朝的统治。宋代警察重视侦查和检验,出现了许多类似案例记录和分析的著作,对侦查破案和刑事技术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先有警察职能官吏赵仝的《疑狱集》,以及后来的《续疑狱集》、《内恕录》、《结案式》等书,继有郑克《折狱龟鉴》、桂万荣《棠阴比事》等书。《检验格目》、《经验正背人形图》,对当时的命案检验和侦破杀人案件起了忠言的参考作用。湖南提刑官宋慈以"博彩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会一编"[2],编著了《洗冤集录》,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在世界刑事侦查和刑事技术发展史上有着重要的影响。
元朝警察职能活动,对形势犯罪比前朝历代封建警察都更为严厉,在办案中滥施酷刑,轻杀无辜的现象十分普遍。
明朝警察职能机构办理案件,仍然以审代侦,采用刑讯逼供的审讯方式,而且刑讯的手段发展到了极其野蛮残酷度。虽然明初对刑讯逼供在法律上有所限制,但这只不过是封建统治者收买人心的一种手段而已。办案过程中,使用各种各样的残酷的刑讯方式,迫使人犯招供。
清朝警察职能机构的活动,对于危害封建统治秩序和侵犯地主阶级利益的所谓盗贼的镇压,不仅完全继承了明朝警察职能机构的手段,而且提出了所谓"弭盗安民,乃为治之首务",把镇压"盗贼"踢到了首要政治任务的高度。因此,对于"强盗""盗贼"不仅严惩,而且在面部(满人则在臂部)刺上"强盗""窃贼"、"抢劫"等字样,目的"差役易于侦缉",就是便于统治阶级的压迫和统治。
四、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侦查职能活动
清朝末期,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成为帝国主义瓜分的羔羊。帝国主义在中国境内建立各个租界,对其租界内进行管理和统治,并成立自己本国租界的警察组织进行维护租界内的治安及刑事案件。清政府看到帝国主义租界内的警察,是维护反动统治,压迫人民的有效工具,便积极仿效。从光绪二十四年开始建警,到宣统三年清朝崩溃,先后建警13年,但进展迟缓,收效甚微。当时举办警察初具规模的,只要直隶、四川、广东、奉天、安徽等省。宣统元年设缉探总局,专司侦探、缉捕事宜,已办事秘密为宗旨,辅导地方进行秘密调查,访问,接管各项报告,检阅各种新闻等事,相当于京师地区的刑事侦查机关。
清政府灭亡以后,汪精卫建立了北洋政府。北洋政府的侦查侦缉活动,主要是侦查革命党人、进步人士和革命人民,以及侦破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侦缉执行任务时,多穿便衣,所以又称为"便衣警察"[3]。
辛亥革命以后,孙中山建立的南京国民政府也进行了警察机构的建立和改革。国民党政府的督察,种类很多。担负"犯罪"案件侦查的,主要是司法警察,任务是侦查犯罪,勘验现场,检验尸伤、搜集证据、拘捕人犯、押解人犯、取保传人、预审案犯等。在侦查业务方面,国民党政府还创造了一套法西斯侦查"理论"。为侦查机关根据反动统治的需要任意定罪,并提供"合法"的依据。这种理论,也就是或从有"罪"方面侦查,或从无罪方面侦查,全以反动侦查机关的意志而定。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中国警察制度简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
[3]刘海燕,杨宝宏.侦查学概论[M].兰州:甘肃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
[4]薛炳尧.侦查学基础理论[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李强,男,甘肃政法学院2009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马红平,男,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副院长、教授,主要从事侦查学教学和研究。
关键词:历史范畴;侦查机构;侦查职能
中国是东方人类和古代文明的发源地,在人类繁衍生息和社会发展演进的历史长河中,由于犯罪的产生和外族的侵扰促使侦查职能出现。
一、原始社会侦查状况
纵观我国历史发展,侦查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并不是人类社会与生俱来的现象和社会关系。在原始社会,人们征服自然地能力极其低下,生产极其落后,而"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与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在较大程度上受血缘关系的支配"[1]。因此,在原始社会中,人们的血缘关系起着决定性作用。社会关系的稳定靠血缘维系,所以不存在侦查机构和侦查职能。
到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贫富的差距和阶级的分化,在五千年前中原地区的氏族部落中,出现"国家雏形"的社会组织。根据《史记·五帝本纪》等史料记载,舜在位时部落联盟时期的长老议事会中,设有九种官员,分别是:司空、虞、后稷、秩宗、士、纳言、共工。九官中的官员"士",是负责侦查职能的官员。根据《尚书·舜典》记载:"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土。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意即任命皋陶作为士官,负责对外防御和对内治安,运用刑罚惩处犯罪。这是我国有关侦查职能的最早记述。从这一历史记载中可以推断,舜帝时期设置的士官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具有侦查职能的官员,皋陶是中国历史上最早负责侦查职能的官员。皋陶当时作为黄淮地区一些部落联盟的首领,同时还负责蛮夷猾夏,寇贼奸宄的职责;因而,皋陶还不是专门负责刑事司法的官员,当时还没有专门和独立的侦查司法官员。
据此,我国原始社会末期就有了掌管刑法的官员,但是当时对掌管刑法惩罚犯罪的官员,是否称为"士",历史典籍阙载,无从查考证实。至少在商代甲骨文中未发现有"士"字。有学者统计在西周铭文中有关"士"的材料共有七条,其中与名称有关称"士"者共有五条;剔除存疑的材料两条外,比较肯定的材料只有三条,而这三条材料均没有提到"士"是负责刑法的官职。在铭文中称"司士"者有两条,"司士"铭文都是西周中晚期才出现,并且"司士"与刑事有关。
二、奴隶社会侦查活动
公元前21世纪,中国古代社会从原始氏族公社社会过渡到奴隶社会。奴隶社会是以启建立夏王朝,开创"甲天下"为标志。奴隶制国家夏朝建立,使得奴隶社会的侦查即自此开始。根据史料记载,夏朝时设有"六卿",其中"司马"掌军事,"士"理刑狱,掌管刑事侦查和狱警。由此可见,侦查职能已从军事体系中分离出来,但依然被包含在司法和行政职能中。古代中国整个奴隶社会始终未能形成独立的侦查系统,侦查职能大多由行政机关官员兼任。如商朝的"司寇",西周的"司寇、士师、士",春秋战国时间的"司稽、禁杀戮、司隶"等都只是兼负侦查职能的官员。奴隶社会侦查机构的附属性取决于当时及其地下的生产力水平,由此而决定国家管理职能也不可能像现代社会这样复杂,这就决定了侦查必然处于一种被包容的地位。
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记载秦朝法律的文书的竹简中,其中的《封诊式》很像现代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里面有"贼死"、"经死"、"穴盗"、"出子"等篇,记载了案件现场勘查情况,证明我国在秦代就已经有了专制的刑事技术人员,并且有了相当成熟的刑事检验技术。
三、封建社会警察机构的侦查活动
汉朝侦查职能活动中,把惩治盗贼与其他侵害官私财物的行为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之一,特别保护国家与地主的租税收入。
隋唐侦查职能活动中,专门制定了有关法律,如《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等。中唐以后,随着阶级矛盾的尖锐化,警察职能活动对侵犯地主阶级财产的盗窃犯罪者,打击更为严厉。
宋朝警察职能活动的主要任务是残酷镇压农民的革命斗爭,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维护和巩固宋朝的统治。宋代警察重视侦查和检验,出现了许多类似案例记录和分析的著作,对侦查破案和刑事技术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先有警察职能官吏赵仝的《疑狱集》,以及后来的《续疑狱集》、《内恕录》、《结案式》等书,继有郑克《折狱龟鉴》、桂万荣《棠阴比事》等书。《检验格目》、《经验正背人形图》,对当时的命案检验和侦破杀人案件起了忠言的参考作用。湖南提刑官宋慈以"博彩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会一编"[2],编著了《洗冤集录》,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在世界刑事侦查和刑事技术发展史上有着重要的影响。
元朝警察职能活动,对形势犯罪比前朝历代封建警察都更为严厉,在办案中滥施酷刑,轻杀无辜的现象十分普遍。
明朝警察职能机构办理案件,仍然以审代侦,采用刑讯逼供的审讯方式,而且刑讯的手段发展到了极其野蛮残酷度。虽然明初对刑讯逼供在法律上有所限制,但这只不过是封建统治者收买人心的一种手段而已。办案过程中,使用各种各样的残酷的刑讯方式,迫使人犯招供。
清朝警察职能机构的活动,对于危害封建统治秩序和侵犯地主阶级利益的所谓盗贼的镇压,不仅完全继承了明朝警察职能机构的手段,而且提出了所谓"弭盗安民,乃为治之首务",把镇压"盗贼"踢到了首要政治任务的高度。因此,对于"强盗""盗贼"不仅严惩,而且在面部(满人则在臂部)刺上"强盗""窃贼"、"抢劫"等字样,目的"差役易于侦缉",就是便于统治阶级的压迫和统治。
四、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侦查职能活动
清朝末期,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成为帝国主义瓜分的羔羊。帝国主义在中国境内建立各个租界,对其租界内进行管理和统治,并成立自己本国租界的警察组织进行维护租界内的治安及刑事案件。清政府看到帝国主义租界内的警察,是维护反动统治,压迫人民的有效工具,便积极仿效。从光绪二十四年开始建警,到宣统三年清朝崩溃,先后建警13年,但进展迟缓,收效甚微。当时举办警察初具规模的,只要直隶、四川、广东、奉天、安徽等省。宣统元年设缉探总局,专司侦探、缉捕事宜,已办事秘密为宗旨,辅导地方进行秘密调查,访问,接管各项报告,检阅各种新闻等事,相当于京师地区的刑事侦查机关。
清政府灭亡以后,汪精卫建立了北洋政府。北洋政府的侦查侦缉活动,主要是侦查革命党人、进步人士和革命人民,以及侦破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侦缉执行任务时,多穿便衣,所以又称为"便衣警察"[3]。
辛亥革命以后,孙中山建立的南京国民政府也进行了警察机构的建立和改革。国民党政府的督察,种类很多。担负"犯罪"案件侦查的,主要是司法警察,任务是侦查犯罪,勘验现场,检验尸伤、搜集证据、拘捕人犯、押解人犯、取保传人、预审案犯等。在侦查业务方面,国民党政府还创造了一套法西斯侦查"理论"。为侦查机关根据反动统治的需要任意定罪,并提供"合法"的依据。这种理论,也就是或从有"罪"方面侦查,或从无罪方面侦查,全以反动侦查机关的意志而定。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中国警察制度简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
[3]刘海燕,杨宝宏.侦查学概论[M].兰州:甘肃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
[4]薛炳尧.侦查学基础理论[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李强,男,甘肃政法学院2009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马红平,男,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副院长、教授,主要从事侦查学教学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