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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作为享有行政职权的公益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精神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法律、法规授权的领域内,应将其纳入行政法主体的范畴.学校依法对教师与学生的管理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学校行政行为概念的确立与厘清,有利学校管理自主权与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平衡,也有利于我国"依法治校"制度的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