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的时装设计适用版权保护的最大障碍就在于其作为版权客体的适格性。从法理上分析,时装设计作为实用艺术品,其与实用功能分离的艺术特征可以得到版权保护。在实践中对于实用性与艺术性分离标准存在争议,应该坚持并完善观念分离标准。Varsity Brands et al v Star Athletica案对于时装设计的可版权性问题具有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