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本文在对我院2007年至2009年公安机关报请逮捕刑事案件全面统计和分析的基础上,归纳鄱阳湖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发生的一般规律和原因,结合刑罚与犯罪、生态经济与生态文明建设,来探讨如何预防鄱阳湖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发生,促进鄱阳湖生态保护和生态经济建设。
关键词:鄱阳湖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生态文明
鄱阳湖生态环境资源包括鄱阳湖周边的林木、土地、矿产和湖区淡水及渔业资源,鄱阳湖区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较高生产力的湖泊湿地生态系统,保护鄱阳湖生态意义不可估量。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鄱阳湖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湖泊的生态环境破坏、水体污染等问题已成为世人日益关注的焦点和共同面对的挑战。
一、鄱阳湖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基本情况和特征
都昌是湖滨大县,水域面积占鄱阳湖三分之一,湖岸线长达185公里,笔者认为,都昌县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基本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代表鄱阳湖周边地区,具有共性特征。以下是都昌县检察院2007年至2009年破坏生态环境有关的刑事案件基本情况:
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出,都昌县鄱阳湖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呈现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涉及罪名较为单一。2007年至2009年3年来,该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所有与破坏生态环境有关的刑事案件7件9人,涉及的罪名4个,即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珍贵林木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占刑法第六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10个罪名的40%。
二是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少。通过查阅7件案件副卷后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涉及的犯罪金额小、数量少,对生态环境破坏无严重后果,其中需要逮捕的2件3人,判处有期徒刑的2件3人。在一定程度上证明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行为,并非是造成鄱阳湖生态环境恶劣的最主要和最直接原因。
三是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所占全年刑事报捕案件比例小,且有逐年下降的趋势。07年至2009年都昌县各类报捕的刑事案件在以6%速度逐年递增,破坏生态环境有关的刑事案件数及人数在减少,导致了所占全年比例在减小,07年全年受理案件4%,08年为2.3%,09年为2.1%,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在整个社会犯罪构成体系里处于“弱势”地位。
四是犯罪手段原始,破坏的生态环境保护对象单一。刑法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所保护的生态资源类别十分丰富,包括土地、矿产、水源、珍贵树木及野生动物等,但07年以来报捕的刑事案件被破坏的生态资源以林木为主,占全部案件的70%,且无大规模、有组织、手段极其恶劣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方式,这也说明当前该类犯罪的手段处于较为原始的阶段。
二、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1、经济利益驱使。鄱阳湖周边地区,普遍处于农业不发达、工业不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7个案件的9名犯罪嫌疑人绝大部分属于文化水平低、家庭贫困的湖边村民,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是他们生活生存的一种方式,为了经济上“创收”或自身房屋建设等原因,身边的林木、野生动物自然成为了他们破坏、捕杀的首选。
2、法律宣传缺失,村民法律意识不强。9名犯罪嫌疑人中有3个村民在实施该犯罪行为被抓后,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法律禁止,无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但客观上不知法律依旧处罚的原则让他们付出了“代价”。因此,笔者认为,因相关部门的法律宣传不到位导致湖边村民的法律意识不强,是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3、不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一是湖边村民的生态保护意识不强。湖边村民天然的农业生产生活方式,物质生活和文化水平较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生态文化知识未普及,导致部分村民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二是监管部门易忽视环境保护。改革开放初期粗放式发展在中部欠发达地区依然存在,执政者重经济发展不重生态环境保护,以破坏生态资源为代价的非持续发展、非科学发展为一时常态,政府部门无意识间易忽视生态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4、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身伤害及侵财案件逐年上升。改革开放30年来,取得了巨大的成果,经济社会得到长足的发展,刑事案件形态的构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收益大、成本小的犯罪形态增多,而破坏生态资源环境刑事犯罪手段较为艰辛、收益小,很多犯罪分子根本不愿干,致使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所占全年刑事报捕案件比例小,且逐年下降。
5、执法与监督力度不足,警示教育作用不明显。都昌县人口多,土地面积和湖区面积较大,破坏生态环境及资源的细小行为较多,居民生活污水、工业污水的排放、居民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的不规范处理,餐馆里野生动物,林区树木被大范围烧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但是从2007年来3年的立案总数来看,存在法律监督及打击力度不足等问题。
三、对策
1、加大生态环境宣传、执法与监督力度。一是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宣传的对象包括湖区、林区的村民及国家工作人员,重点宣传生态保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规划、生态旅游、生态经济的知识,让执法者和民众理解和掌握生态环境对促进生态经发展的重大意义,形成全社会都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宣传。针对部分村民对砍伐天然林木、捕抓野生动物行为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加大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通过派发宣传单等形式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法制宣传,建立电视、报刊、网络等政务公开平台形成一个法制宣传的长效机制;三是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重点做好行政监管和执法工作,人们日常生活中普通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是当前生态环境保护主要矛盾,应加强行政监管和执法力度。同时,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严重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并做好相关宣传和警示教育工作;检察机关应密切联系生活,对于发现的问题应敢于、善于提起侦查监督和诉讼监督,严厉查办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罚代刑等职务犯罪行为。
2、健全生态立法。一是成文法的滞后性需要健全立法。有关水污染防治和鄱阳湖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已有很多,但时过境迁很多法条已很难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当然,鄱阳湖地区也有较大的特殊性,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即使现在制定新的法律也未必能解决,需要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二是湖区现状需要加强立法。近年来,鄱阳湖区域非法围堰、非法捕捞等时有发生,让鄱阳湖饱受着‘七大伤痛’”,枯水期水量逐年减少,水质逐步退化,湿地面积逐步缩小,来鄱阳湖越冬的候鸟种类及数量逐年减少,水生动物、鱼类种群数量也在减少,血吸虫病疫情在蔓延回升,湖区水土流失日益严重,湖区水资源、水生态正面臨着挑战,这些状况促使我们亟须出台一部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来保障鄱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
3、成立专门监管机构,建立统一的执法部门。我国对河流、湖泊的管理和治理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也有存在法律的盲区。特别是一些法律条块分割,使得行政执法的主体分散,存在多头管理和多头执法的弊病。比如,在河道中采砂,根据《水利法》水务部门可以管,根据《土地法》国土部门可以管,根据《环保法》环保部门可以管,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部门可以管,甚至公安、工商等部门也管得到。而事实存在有利可图就管,无利可图就推卸责任不管,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所规范的权责分散,执法权力与法定义务不分明,容易造成重复处罚、乱执法等激化社会矛盾的行为和腐败滋生。笔者建议:一是成立鄱阳湖行政监管政府机构,负责整个鄱阳湖水面区域的行政监管工作。二是建立统一的执法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由一个行政部门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预防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促进生态经济发展需要说明的两个问题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是当前热门话题,笔者发现存在以下两个误区:一个是希望通过严厉刑罚制裁来预防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重刑罚主义者”;一个是脱离生态文明建设而谈鄱阳湖生态经济的“狭隘生态经济主义者”。笔者认为两者都有失偏颇,有缘木求鱼之嫌。
(一)严厉刑罚制裁预防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具有局限性
(1)从法理学犯罪原因和罪刑关系的角度来看,刑罚的功能、作用都是有限的,崇尚重刑并不能转化罪刑矛盾实现控制犯罪的功效。“徒法不足以自行”,两千多年前孟子就告诉我们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通过刑事打击控制刑事犯罪具有局限性,这也是当今各国刑法学家已达成的共识,同理,通过严厉刑事打击控制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具有局限性。(2)破坏生态环境的主要原因和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手段来看,无需严厉刑罚制裁。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只是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极少部分,并非是造成鄱阳湖生态环境恶劣的主要原因,且目前无大规模、有组织、手段极其恶劣犯罪行为,处于犯罪手段较为原始的阶段,应更多的采用经济、政治、行政、道德等规范方法。(3)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主体都是生活在湖区“下层”的普通老百姓,随着国家富民政策施行和经济快速发展,老百姓富后,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将不攻自灭。所以笔者认为,執政者和司法工作人员应明确,通过刑事打击控制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应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经济发展的一种方式,是最后手段,不能成为预防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常态。
(二)树立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生态经济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规划,2009年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笔者认为:生态经济只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部分,与生态文化知识的普及二者是相互制约、互相促进、缺一不可的辩证统一关系。生态文化知识的普及是基础,生态经济发展是重要内容。应首先做好生态文化知识的普及这个基础。让湖边的居民掌握丰富的生态知识,树立以科学的生态价值观,培养欣赏和维护生态美的能力,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生态工业,促进鄱阳湖生态文明建设,才能真正的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经济发展的双赢。届时,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将是自觉和自发的行为。
参考文献:
[1]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2010年2月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省委书记苏荣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
[3]张明楷 《刑法学》(2002年版)
[4]党的十七大报告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检察院,江西九江332600)
关键词:鄱阳湖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生态文明
鄱阳湖生态环境资源包括鄱阳湖周边的林木、土地、矿产和湖区淡水及渔业资源,鄱阳湖区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较高生产力的湖泊湿地生态系统,保护鄱阳湖生态意义不可估量。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鄱阳湖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湖泊的生态环境破坏、水体污染等问题已成为世人日益关注的焦点和共同面对的挑战。
一、鄱阳湖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基本情况和特征
都昌是湖滨大县,水域面积占鄱阳湖三分之一,湖岸线长达185公里,笔者认为,都昌县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基本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代表鄱阳湖周边地区,具有共性特征。以下是都昌县检察院2007年至2009年破坏生态环境有关的刑事案件基本情况:
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出,都昌县鄱阳湖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呈现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涉及罪名较为单一。2007年至2009年3年来,该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所有与破坏生态环境有关的刑事案件7件9人,涉及的罪名4个,即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珍贵林木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占刑法第六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10个罪名的40%。
二是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少。通过查阅7件案件副卷后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涉及的犯罪金额小、数量少,对生态环境破坏无严重后果,其中需要逮捕的2件3人,判处有期徒刑的2件3人。在一定程度上证明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行为,并非是造成鄱阳湖生态环境恶劣的最主要和最直接原因。
三是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所占全年刑事报捕案件比例小,且有逐年下降的趋势。07年至2009年都昌县各类报捕的刑事案件在以6%速度逐年递增,破坏生态环境有关的刑事案件数及人数在减少,导致了所占全年比例在减小,07年全年受理案件4%,08年为2.3%,09年为2.1%,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在整个社会犯罪构成体系里处于“弱势”地位。
四是犯罪手段原始,破坏的生态环境保护对象单一。刑法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所保护的生态资源类别十分丰富,包括土地、矿产、水源、珍贵树木及野生动物等,但07年以来报捕的刑事案件被破坏的生态资源以林木为主,占全部案件的70%,且无大规模、有组织、手段极其恶劣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方式,这也说明当前该类犯罪的手段处于较为原始的阶段。
二、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1、经济利益驱使。鄱阳湖周边地区,普遍处于农业不发达、工业不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7个案件的9名犯罪嫌疑人绝大部分属于文化水平低、家庭贫困的湖边村民,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是他们生活生存的一种方式,为了经济上“创收”或自身房屋建设等原因,身边的林木、野生动物自然成为了他们破坏、捕杀的首选。
2、法律宣传缺失,村民法律意识不强。9名犯罪嫌疑人中有3个村民在实施该犯罪行为被抓后,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法律禁止,无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但客观上不知法律依旧处罚的原则让他们付出了“代价”。因此,笔者认为,因相关部门的法律宣传不到位导致湖边村民的法律意识不强,是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3、不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一是湖边村民的生态保护意识不强。湖边村民天然的农业生产生活方式,物质生活和文化水平较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生态文化知识未普及,导致部分村民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二是监管部门易忽视环境保护。改革开放初期粗放式发展在中部欠发达地区依然存在,执政者重经济发展不重生态环境保护,以破坏生态资源为代价的非持续发展、非科学发展为一时常态,政府部门无意识间易忽视生态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4、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身伤害及侵财案件逐年上升。改革开放30年来,取得了巨大的成果,经济社会得到长足的发展,刑事案件形态的构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收益大、成本小的犯罪形态增多,而破坏生态资源环境刑事犯罪手段较为艰辛、收益小,很多犯罪分子根本不愿干,致使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所占全年刑事报捕案件比例小,且逐年下降。
5、执法与监督力度不足,警示教育作用不明显。都昌县人口多,土地面积和湖区面积较大,破坏生态环境及资源的细小行为较多,居民生活污水、工业污水的排放、居民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的不规范处理,餐馆里野生动物,林区树木被大范围烧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但是从2007年来3年的立案总数来看,存在法律监督及打击力度不足等问题。
三、对策
1、加大生态环境宣传、执法与监督力度。一是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宣传的对象包括湖区、林区的村民及国家工作人员,重点宣传生态保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规划、生态旅游、生态经济的知识,让执法者和民众理解和掌握生态环境对促进生态经发展的重大意义,形成全社会都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宣传。针对部分村民对砍伐天然林木、捕抓野生动物行为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加大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通过派发宣传单等形式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法制宣传,建立电视、报刊、网络等政务公开平台形成一个法制宣传的长效机制;三是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重点做好行政监管和执法工作,人们日常生活中普通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是当前生态环境保护主要矛盾,应加强行政监管和执法力度。同时,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严重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并做好相关宣传和警示教育工作;检察机关应密切联系生活,对于发现的问题应敢于、善于提起侦查监督和诉讼监督,严厉查办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罚代刑等职务犯罪行为。
2、健全生态立法。一是成文法的滞后性需要健全立法。有关水污染防治和鄱阳湖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已有很多,但时过境迁很多法条已很难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当然,鄱阳湖地区也有较大的特殊性,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即使现在制定新的法律也未必能解决,需要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二是湖区现状需要加强立法。近年来,鄱阳湖区域非法围堰、非法捕捞等时有发生,让鄱阳湖饱受着‘七大伤痛’”,枯水期水量逐年减少,水质逐步退化,湿地面积逐步缩小,来鄱阳湖越冬的候鸟种类及数量逐年减少,水生动物、鱼类种群数量也在减少,血吸虫病疫情在蔓延回升,湖区水土流失日益严重,湖区水资源、水生态正面臨着挑战,这些状况促使我们亟须出台一部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来保障鄱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
3、成立专门监管机构,建立统一的执法部门。我国对河流、湖泊的管理和治理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也有存在法律的盲区。特别是一些法律条块分割,使得行政执法的主体分散,存在多头管理和多头执法的弊病。比如,在河道中采砂,根据《水利法》水务部门可以管,根据《土地法》国土部门可以管,根据《环保法》环保部门可以管,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部门可以管,甚至公安、工商等部门也管得到。而事实存在有利可图就管,无利可图就推卸责任不管,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所规范的权责分散,执法权力与法定义务不分明,容易造成重复处罚、乱执法等激化社会矛盾的行为和腐败滋生。笔者建议:一是成立鄱阳湖行政监管政府机构,负责整个鄱阳湖水面区域的行政监管工作。二是建立统一的执法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由一个行政部门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预防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促进生态经济发展需要说明的两个问题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是当前热门话题,笔者发现存在以下两个误区:一个是希望通过严厉刑罚制裁来预防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重刑罚主义者”;一个是脱离生态文明建设而谈鄱阳湖生态经济的“狭隘生态经济主义者”。笔者认为两者都有失偏颇,有缘木求鱼之嫌。
(一)严厉刑罚制裁预防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具有局限性
(1)从法理学犯罪原因和罪刑关系的角度来看,刑罚的功能、作用都是有限的,崇尚重刑并不能转化罪刑矛盾实现控制犯罪的功效。“徒法不足以自行”,两千多年前孟子就告诉我们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通过刑事打击控制刑事犯罪具有局限性,这也是当今各国刑法学家已达成的共识,同理,通过严厉刑事打击控制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具有局限性。(2)破坏生态环境的主要原因和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手段来看,无需严厉刑罚制裁。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只是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极少部分,并非是造成鄱阳湖生态环境恶劣的主要原因,且目前无大规模、有组织、手段极其恶劣犯罪行为,处于犯罪手段较为原始的阶段,应更多的采用经济、政治、行政、道德等规范方法。(3)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主体都是生活在湖区“下层”的普通老百姓,随着国家富民政策施行和经济快速发展,老百姓富后,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将不攻自灭。所以笔者认为,執政者和司法工作人员应明确,通过刑事打击控制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应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经济发展的一种方式,是最后手段,不能成为预防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常态。
(二)树立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生态经济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规划,2009年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笔者认为:生态经济只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部分,与生态文化知识的普及二者是相互制约、互相促进、缺一不可的辩证统一关系。生态文化知识的普及是基础,生态经济发展是重要内容。应首先做好生态文化知识的普及这个基础。让湖边的居民掌握丰富的生态知识,树立以科学的生态价值观,培养欣赏和维护生态美的能力,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生态工业,促进鄱阳湖生态文明建设,才能真正的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经济发展的双赢。届时,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将是自觉和自发的行为。
参考文献:
[1]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2010年2月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省委书记苏荣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
[3]张明楷 《刑法学》(2002年版)
[4]党的十七大报告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检察院,江西九江33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