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职务犯罪活动中容易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重点环节\部位及监督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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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侦查过程是检察机关违纪违法行为的易发环节。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的内在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有效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于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以自身硬、自身正、自身净的良好形象取信于民具有重要意义。
  
  一、切实找准查办职务犯罪活动中容易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重点环节、部位
  
  根据司法实践,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活动的监督,我院认为案件的初查、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四大环节均应列入监督范畴,均存在发生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极大可能性,但各个环节发生违纪违法情形又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一)初查环节
  初查,是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如果对初查工作监督不力,势必造成线索浪费,初查效果也得不到充分体现。
  自侦案件涉案人员普遍社会关系广,背景复杂,往往案件一进入初查,“闻风”而来打招呼、说情的、送礼的、干扰的就纷至沓来,一旦办案人员意志不坚定,容易出现以下几种违法违纪行为:一是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二是接受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宴请、钱物;三是为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亲友通风报信,泄露案件秘密;四是为犯罪分子隐瞒、伪造证据,减轻或开脱罪责,致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二)立案环节
  从目前看,自侦案件的立案和立案监督可以说是自身“一手包办”,如果内部监督再不力,则容易出现只管“正人”不管“正己”的情形,因此,对自侦案件立案环节加强内部监督势在必行。
  立案环节要重点监督两类违法违纪情况:一是有案不立;二是不该立案而立案。有案不立一般有三种原因:一是权势压力,主要指侦查部门受到来自某些重权在握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施加的压力,从而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二是人情干扰,主要指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社会关系复杂,一旦案件发生,就会有亲属、朋友等来说请,此时如果办案人员立场不坚定、执法观念淡薄,就可能置法律的严肃性而不顾,致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三是利益诱惑,主要指侦查部门或办案人员通过马虎初查,给涉案当事人予关照,从中换取钱财等好处。而不该立案而立案的原因则主要是自侦部门为了完成办案任务,取得好“成绩”或者受其他利益驱动而错立案件。
  
  (三)侦查环节
  侦查环节,作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核心环节,除了监督是否存在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外,还应重点监督是否存在以下几种违法违纪办案行为:
  1.是否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被拘留或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按《刑诉法》规定,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或者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或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办案中往往因怕干扰而以有碍侦查为由,不按时通知嫌疑人家属或单位。
  2.是否存在超期羁押情况。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对重大疑难案件在延长羁押期限的请示过程中,造成超期羁押;二是有的办案人员还存在“疑罪从有”的执法观念,在规定时间内未查清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放纵犯罪,造成超期羁押。
  3.是否存在违法讯问、调查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一是立案前讯问,即有的办案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在立案之前就采取讯问手段制作笔录。二是单人讯问或看管,即违反“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的规定,以人手不够等原因为由进行单人讯问或看管,有的甚至本来是2人进行讯问,由于责任意识,在讯问笔录上只签有一名办案人员的名字。三是为了达到证明嫌疑人有罪目的,违法采取威胁法、引诱法、欺骗法、指供法、侮辱人格法等讯问方法,甚至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手段,侵犯犯罪嫌疑人、证人合法权益。 4.是否存在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根据案件的需要,按规定,可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如将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则会引起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变化,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往往会为了“获取自由”制造条件,拉拢、利诱办案人员。达到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目的,进而逃避法律制裁。实践中也曾出现过案情发生急剧变化,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的情形,造成办案被动或流产。
  5.是否存在违法搜查、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款物的情况。具体而言:一是忽略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二是扣押一些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三是扣押款物不按规定统一交财务部门保管,实际操作中,扣押款现在虽然都统一交财务部门,但扣押物却常会以查案需要等原因,不按时移交财务部门保管;四是非法使用、损坏甚至丢失扣押物品;五是不及时上缴、移送、退还款物。
  
  (四)侦查终结环节
  我们认为,侦查终结环节应重点对作撤案和不起诉处理的两类案件出现的原因和构成条件进行监督。随着侦查活动的深入,出现案件被撤案或不起诉结果本是正常的,但这两类结果均决定了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是否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对其加强监督,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撤案和不起诉的随意性,也相应给那些徇私枉法、喜办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害群之马开了方便之门,提供了“暗箱操作”的机会,从而导致国家刑罚权难以得到落实,且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往往不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利益,满足不了被害人要求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愿望。
  
  二、加强查办职务犯罪活动监督的对策
  
  现行体制下,实行纪检监察部门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跟踪督查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案件跟踪督查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自侦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其中对第一次讯问、采取强制措施、扣押、冻结款物等重要环节,可进行备案登记或现场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在对自侦案件跟踪督查过程中,应注重做好以下几点:
  1.注重做好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的转变。改变以前只是签订廉政责任书、按上级要求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等被动监督的局面,积极、主动延伸有效监督范围,从干警的工作圈延伸向生活圈、社交圈,从“八小时内”延伸至“八小时外”,通过明察暗访、办案调查、谈话诫勉、群众沟通、征求意见等形式及时掌握干警执法办案的相关情况,主动进行监督。
  2.注重做好由事后监督向案前教育、案中检查、案后总结三步结合的监督方法的转变。长期以来,纪检监察工作对办案监督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事后监督上,即在发现干警出现了不良苗头或问题后才去制止、纠正和查处。然而要做好内部监督,更应有“防范于未然”的思想。从案前开始抓起,积极开展案前教育、案中检查、案后总结三步结合的监督措施,以防范查办职务犯罪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一是积极推行案前廉政、反腐教育,如在开展侦查活动前,对办案人员进行廉政提醒和警示教育;二是强化对干警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法办案跟踪监督机制,明确跟踪监督的职责分工、运用各种跟踪监督的方法和措施,保障跟踪监督工作的开展,規范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三是注重案件总结。案件办结后,对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程序遵守、社会效果、办案纪律、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给予整改建议,并以此作为个案奖惩和评议依据。同时要严格执行“一案三卡”制度,积极开展“回访”工作,收集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相关人员等对办案人员执法执纪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3.注重做好由单一型监督向复合型监督的转变。在开展内部监督活动中,要切实改变传统的单纯依赖纪律监督和组织监督的做法,采用自我监督与纪律监督并重,个别环节监督与全程跟踪监督并用,公开监督与隐形监督并施,组织监督与社会监督并行,个案责任追究监督与领导责任追究监督并举等措施,逐步实行干警监督系统化、科学化,弥补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先天性”不足。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一人,处理一人,绝不姑息迁就和袒护。更要健全机制,加强监督制约措施,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提供有力保障。
  4.注重加强内部联系,形成监督合力。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不是纪检监察单个部门的事,必须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要积极建立纪检监察部门与各部门的沟通机制,加强对办案人员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监督。其他部门及其他人员发现自侦部门及其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也可通过提出建议、告诫、提醒等方式进行监督,并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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