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宪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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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加强宪法权威这个思想,对宪法权威含义、对我国当前宪法权威的树立现状做了初步的分析,提出一些不足,并对我国宪法权威的树立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宪法 权威 司法体制改革
  作者简介:艾依曼·艾尼瓦尔,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08-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一、宪法权威的含义
  宪法权威这个词是跟随着宪法而产生的,宪法权威这种思想早在宪法诞生之前就有了,学者们把这种思想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古希腊罗马时代对宪法和普通法区别看待,但这种思想不能以具体条文文书形式表达出来,因为那时还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宪法。17世纪以后宪法思想开始盛行,许多学者把“中世纪欧洲国王颁布的一些特许状、国王封建领主、教会与市民签订一些协约等”都被认为是当时的宪法。
  权威这一词原意是指威信以及创始人,含有尊严、权力、力量等意思,人类社会实践中逐渐演变为,具有威望的,要求人民信从的,起到主导支配作用的一种力量。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最根本和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率。宪法法条中,宪法在国家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条款是第5条,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位置,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定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废除、或要修改。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随着具有最高的权威。对于宪法权威这个概念,学者们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宪法的权威就是指一国宪法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有学者认为:“宪法权威主要包括宪法至上、宪法至尊、宪法之本等含义” 。笔者也支持该学者的观点认为:“所谓宪法权威,就是宪法得到社会普遍认同、自觉遵守、有效维护的理念与理由,尤其体现为宪法对公权力和所有国家生活产生的拘束力和规范力” 。
  二、我国宪法权威树立的现状
  我国宪法权威树立的现状并不太理想,因为、我国在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的影响下,逐步形成“重视人治、轻视法治”的法律文化传统。公民的民主意识、权利观念非常淡薄,宪法权威和宪法信仰更无法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制定以后毛泽东同志曾说过该部宪法在中国适用5年,更不用说10年“文化大革命”中、刘少奇同志“非法批斗案”和公民“旧国旗随意丢弃案”等,宪法和宪法权威受到无情的践踏。宪法毕竟对于我国来说是“舶来品”,在我国历史发展中的根基只有短短几十年。因此导致宪法权威的树立不尽人意,造成该种现象原因如下:
  (一)公民宪法意识普遍比较薄弱
  我国公民宪法教育现状中,党和国家对公民的宪法教育非常重视。胡锦涛同志曾《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指出:“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各级党校和干部都要开展宪法教育”,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并将宪法实施上升到了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的高度。尽管党和国家领导人,都非常重视公民学习宪法、培养宪法观念等宪法意识,但我国宪法意识教育实际效果都不明显。虽然我国做过长期的法律宣传和“普法”活动,但很多人只知其名、不知其实。我国小学、中学以及大学,宪法教育的有关内容都是一些概念与术语,采用的教学方法只是围绕理论,内容单调枯燥、宪法教育重点不突出,缺少宪法意识、公民意识、人权教育和宪法信仰教育等内容 。在基础、初中、高中阶段只是宏观的介绍和认识、很难深入渗透,只有到大学阶段法学专业本科生利用一个学期学习宪法。
  (二)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不足
  习主席也讲到“宪法生命在于实施,不管是宪法也好法律也好,树立最高权威依靠真正的实施”。宪法通过深入人们的生活,真正影响和深入指导公民日常行为、生活,使人们切实感觉到宪法与自己的生活密切相关,信任宪法、尊重宪法、信仰宪法、依赖宪法,并能用宪法去自觉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往往很多人都觉得宪法跟自己很遥远,都是政府和执政党的事,依靠国家的立法机关和各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就可以,跟自己没有太多的关系,也不会觉得认为自己也是监督宪法实施的一个主体。广大干部与广泛群众的宪法意识比较淡薄,导致宪法的实施通而不畅。另一方面国家的宪法实施机制也不够完善。虽然说,宪法和相关法律条文中规定宪法的实施包括立法实施和解释实施。宪法的立法实施由国家的各级立法机关和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和法规,形成一个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为基础的法制网络。但这种宪法实施监督方法也比较单一,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宪法现象时所采取的制裁措施也不够强,缺乏类似其他国家的专门宪法实施保障机关。
  (三)宪法自身的一些不足
  我国宪法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政策性内容也比較强,法律规范性明显不足。宪法虽然具有最高效力但也是法律,既然是法律,那么用语也就应该是规范性较强的法律书语,我国的宪法条文所采用的政策性语言较多,政治性较强,使得很难真正融入人们的社会生活,因此、自然而然失去原有的宪法权威。我国宪法在司法领域中未能真正适用。宪法虽然是母法,但也是法律,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中国宪法没有在司法机关适用,竟没有任何法律、政策或领导人讲话的依据,而是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这个批复和“86年的批复” ,法院作出的两个“批复”在我国的长期宪政实践中造成误解,应该对这个误解作出澄清。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既然不能援用宪法判决案件,那么宪法原有的权威就会丧失。   三、我国宪法权威树立的建议
  (一)提高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
  美国是第一个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也是最早进行公民宪法教育的国度。塞缪尔.史密斯.哈里森提出美国公民教育是应该从初中阶段记忆和回顾宪法内容要成为学生的职责。提出为学生编写以道德教义为基本准则的通俗易懂的宪法教科书,1796年该倡议付诸实施 。以后的几百年历史中美国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宪法要成为教育机构固定的课程。从基础教育到大学教育阶段中,要前后接受三次宪法教育。通过这样的循序渐进的学习,美国公民宪法意识普遍高、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形成了宪法之上的一种信仰和意识。2009年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罗伯茨为奥巴马主持就职宣誓仪式,但在领读宪法中,罗伯茨出现失误颠倒了一些词语的顺序。尽管奥巴马当时意识到这一失误,但仍然将错就错地重复了一遍,第二天重新的宣誓,通过失误的纠正来维护宪法权威,不管是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在等都以宪法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宪法权威源自每一个个体对宪法的一种确信和信仰。这种确信是对宪法法律文本的一种尊重,也是对宪法理念的信仰,同时也是对宪法所维护的社会共识的一种自信 。因此,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提高宪法权威依靠国家、党、政府树立维护宪法权威的制度、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教育和传播,也离不开公民的自身的自觉地学习,逐步地形成根深蒂固宪法信仰、宪法意识、宪法权威思想。美国法学家伯尔曼也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从而才可以真正维护宪法权威。
  (二)加大宪法实施的保障力度
  胡锦涛同志曾经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的纪念会上提出:“全党同志、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国各族人民都要认真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保证宪法在社会的贯彻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是“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不难发现国家的各届各级党政领导都非常重视宪法的实施。因此,以后我们要加大宪法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处理好执政党与宪法实施的关系,让百姓了解宪法、并且深深感觉到宪法与自己的生活密切相关。针对宪法实施和制度的完善问题,首先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为宪法实施设立宪法委员会或宪法监督委员会等专门机关来保障宪法的实施。另一种是设立复合型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第三种观点是设立宪法法院等。我们先要统一观点、结合本国的实际,为宪法实施找出更适合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特点的宪法实施制度,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其次,第一,宪法实施中我们依然坚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地位与作用。依据宪法法条、立法法、监督法等相关法的内容,宪法实施过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采用监督和备案审查方式之外,在自己的长期实践中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总结自己的经验逐步采取专题询问方式和形式,针对一些特别重大问题经行深入研究,启动质询程序,有利的保障宪法实施,从而维护宪法权威,因此我们要在今后的政治实践中仍要摸索适合于中国国情的方式与制度。第二,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宪法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通过立法前的论证、立法中的调研、立法后评估等方式,使相关法律规范在设计上要明确具体,责任明细、增强法律实效性与可操作性。在立法模式和体例上不追求大而全,重在管用,重在实施,使得法律贴近生活,得到真正的适用,从而体现宪法权威。第三,常委会要不断加强宪法解释工作,确保宪法得以全面实施,历史表明我国的宪法解释屈指可数,所以说迫切地需要对宪法进行全面的解释。事实证明,这是宪法实施中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因为在宪法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果没有宪法解释,那就很难灵活运用宪法。毕竟宪法在解释中得到适用,得到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文的解释当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要总结经验,力求宪法解释增加,澄清一些错误的解释从而更加完善我國宪法解释之路。第四、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要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维护法制统一。积极探索备案审查的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逐步扩大主动审查范围,认真办理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维护法制统一、推动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三)完善宪法自身的不足
  要把我国宪法中的政策性语言尽量修改为法律规范性语言,使得条文更加通俗易懂,更贴近公民生活,加大教育力度、从基层、中等和高等教育工程中着手做好该项工作。宪法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具有政治性,这是由其规定的内容和任务决定的,宪法也具有普通法律的共性。宪法是根本法,但宪法绝不仅仅是纲领、原则、更不是口号。宪法有自己的实体内容,具有可诉性。宪法规定的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事情,如果没有宪法诉讼,这些重要的体制和政策就没有切实保障,所以说我们要解决我国宪法实施问题中的宪法适用问题。使得我国宪法真正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适用,澄清一些历史错误观点,加强宪法解释制度,完善宪法修改制度,一国宪法不能频繁的修改,会丧失宪法原有的权威,尽量减少宪法条文中的政策性规定,并且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最终能真正维护我国宪法权威。
  注释:
  王星举.关于我国宪法权威树立的初探.法制与社会.2010(3).
  王广辉.宪法权威论.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0(1).
  韩大元.论宪法权威.法学.2013(5).
  徐继超.论我国公民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2页.
  陈正桂,玛格丽特,史密斯.克罗科.宪法教育:美国公民教育的重点与核心.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总第3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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