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要健全提案办理协商制度,实现提办双方良性互动,并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意见》印发后,各级党委及时制定下发相应的文件规定,对提案办理协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政协对提案办理协商活动进行了积极探索,提案办理工作逐步规范化,承办单位“开门办案”的协商意识不断增强,提案办理过程正逐渐成为充分协商、集思广益、求同存异、增进共识的过程,提案办理质量和效果不断提升。
但也不可否认,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提案办理协商仍然是薄弱环节,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基层政协提案工作者,本人结合开展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实践,谈谈当前提案办理协商存在的问题。
协商机制不够完善。协商性是政协提案的基本属性,往大了讲提案工作的所有步骤和环节都可以装进提案办理协商这个“大筐”里面,往小了說提案督办时的“八见面”协商座谈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提案办理协商。当前对协商主体、协商层次、协商效果运用、考核评价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协商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已有的制度规范在操作细节和实施保障上还有欠缺,执行落实情况也不够理想。
协商认识不够到位。个别承办单位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协商在提案办理中的重要性,更没有把提案办理协商上升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认为协商活动可有可无,甚至是多余的,对收到的提案不是认真分析研究,吸收采纳,推动工作,而是忙于研究如何答复委员,注重在回复上做文章,没有真正和提案者、政协组织沟通协商。个别承办单位只有遇到办理回复不满意时,才会想到与提案者协商一下,形式上表现一下姿态,目的也只为争取委员的“满意”评价。有的协商不对等,承办单位派出一般工作人员与委员协商,既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也无法开展真正意义的商量,还伤害了委员的感情。当然,也有个别委员认为,提案是自己作为委员的职责,办理则是承办单位的事,自己提了也就完了,别人怎么办就管不着,到此为止。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不少协商流于形式,提案办理协商仅仅是单位汇报办理工作,委员作几句无关痛痒的表态就草草结束,提办双方均抱着认认真真走过场的态度,协商过程缺乏思想交锋和观点碰撞,协商过后承办单位还是按原来的思路办理提案,提案者也仅在办理情况反馈表上签字表示满意应付了事。这样的所谓协商,没有真正的实质意义。
协商形式不够丰富。有的承办单位开展提案办理协商的主要方式,就是一年召开一次办理工作座谈会,把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所涉及的代表委员都请来,打捆笼统介绍办理工作,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还有的承办单位的协商方式只是与委员通几次电话,重点也是征求委员对办理是否满意。协商形式的单一既让委员感到承办单位缺乏诚意、缺少尊重,也不利于承办单位充分听取委员的意见建议。
协商包容性不够强。组成人民政协的各界别,都负有反映、表达特定社会群体意见建议和维护特定社会群体权益的责任。在提案办理协商过程中,委员所代表的不同利益群体的多元化诉求,有时会与承办单位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相冲突,提办双方通过协商达不成一致。再有,承办单位限于目前的政策因素、发展水平等客观条件,不能或者不能完全采纳提案者的建议意见,同时提案者也没有真正理解“建议意见”是提案的本质属性,片面地认为承办单位就必须按提案提出的建议意见办,双方往往会在提案办理协商中形成较尖锐的对立,即使通过政协组织或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协调,也不能达成共识,提办双方均不满意。
(阅读全文请扫描二维码)
但也不可否认,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提案办理协商仍然是薄弱环节,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基层政协提案工作者,本人结合开展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实践,谈谈当前提案办理协商存在的问题。
协商机制不够完善。协商性是政协提案的基本属性,往大了讲提案工作的所有步骤和环节都可以装进提案办理协商这个“大筐”里面,往小了說提案督办时的“八见面”协商座谈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提案办理协商。当前对协商主体、协商层次、协商效果运用、考核评价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协商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已有的制度规范在操作细节和实施保障上还有欠缺,执行落实情况也不够理想。
协商认识不够到位。个别承办单位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协商在提案办理中的重要性,更没有把提案办理协商上升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认为协商活动可有可无,甚至是多余的,对收到的提案不是认真分析研究,吸收采纳,推动工作,而是忙于研究如何答复委员,注重在回复上做文章,没有真正和提案者、政协组织沟通协商。个别承办单位只有遇到办理回复不满意时,才会想到与提案者协商一下,形式上表现一下姿态,目的也只为争取委员的“满意”评价。有的协商不对等,承办单位派出一般工作人员与委员协商,既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也无法开展真正意义的商量,还伤害了委员的感情。当然,也有个别委员认为,提案是自己作为委员的职责,办理则是承办单位的事,自己提了也就完了,别人怎么办就管不着,到此为止。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不少协商流于形式,提案办理协商仅仅是单位汇报办理工作,委员作几句无关痛痒的表态就草草结束,提办双方均抱着认认真真走过场的态度,协商过程缺乏思想交锋和观点碰撞,协商过后承办单位还是按原来的思路办理提案,提案者也仅在办理情况反馈表上签字表示满意应付了事。这样的所谓协商,没有真正的实质意义。
协商形式不够丰富。有的承办单位开展提案办理协商的主要方式,就是一年召开一次办理工作座谈会,把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所涉及的代表委员都请来,打捆笼统介绍办理工作,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还有的承办单位的协商方式只是与委员通几次电话,重点也是征求委员对办理是否满意。协商形式的单一既让委员感到承办单位缺乏诚意、缺少尊重,也不利于承办单位充分听取委员的意见建议。
协商包容性不够强。组成人民政协的各界别,都负有反映、表达特定社会群体意见建议和维护特定社会群体权益的责任。在提案办理协商过程中,委员所代表的不同利益群体的多元化诉求,有时会与承办单位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相冲突,提办双方通过协商达不成一致。再有,承办单位限于目前的政策因素、发展水平等客观条件,不能或者不能完全采纳提案者的建议意见,同时提案者也没有真正理解“建议意见”是提案的本质属性,片面地认为承办单位就必须按提案提出的建议意见办,双方往往会在提案办理协商中形成较尖锐的对立,即使通过政协组织或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协调,也不能达成共识,提办双方均不满意。
(阅读全文请扫描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