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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要实现创新驱动发展,需要吸引创新要素投入到创新中去。在这些创新要素中,人是科技创新的最关键因素。只有不断完善职务发明法律制度,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權益,才能使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得到尊重,才能激励其创新积极性并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原动力。本文首先分析了目前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实际经验中职务发明归属的相关问题,同时比较了世界主要的几个国家关于职务发明归属的规定,从最近公布的《专利法修改草案》和《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中引入的“发明报告制度”和再次重申的“约定优先制度”入手,对我国职务发明的归属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职务发明 发明报告制度 约定有限制度
作者简介:葛梦蕾,上海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278
2014年4月,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送审稿,标志着最新的专利法修改的大幕开始缓缓拉开,我们关注到在这次专利法的修改也顺应了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到新的阶段的要求,对于如何激发国家创新力,做了相当多的制度设计。发明创造的根本动力在于人,如何充分调动发明人的积极性,一直都是专利法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而对于身处单位和公司中的发明人,因为拥有着更加丰富的资源和信息,所以其发明的质量和数量都相当的高。但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在我国国内专利申请中,截止到2005年,职务发明专利的相关申请量仅占国内申请数量约为41%,这一比例到了2012年,也只上升至68%。且相较发达国家90%以上的职务发明总量,中国职务发明所占比例偏低。
随着个人发明时代的过去,单位凭借强大的资金和人力逐渐成为发明的主体。因此,职务发明相关制度设计在专利法中的地位也在不断上升。它不但是保障雇员的专利权的利器,此外,在协调公司与发明个人之间的利益时,也可以帮助不断激发公司员工的创造积极性,从而达到进一步提升企业投资研发的积极性, 进而可以持续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终达到促进整个社会创新能力不断进步的目的。故而职务发明的相关的制度设计对于一个国家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在职务发明的相关问题中,最核心的莫过于职务发明的权属问题。
一、我国法律及实践中关于职务发明的权属问题
我国近些年来,相关的职务发明诉讼案件数量一直呈持续上升趋势,对于这一现象,我们不仅需要从法条本身入手,更需要从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探讨造成该现象的原因。而我总结的问题有以下几项:
(一)专利法中关于职务发明权属直接归于单位,未均衡发明人利益
专利法相关条文规定,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权属于单位,单位为专利权人。即对于基于职务发明产生的专利权都直接地、单一地归属于单位所有,雇员个人不享有任何权利。这样的权属划分,并未综合考虑各种情况,过于简单,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公司与个人两方中难以形成一种互相制衡的机制,从而可能产生双方利益失衡甚至最终对立的结果,可能造成对于相关发明的权利归属进行最直接的争夺。这也是相关职务发明诉讼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
(二) 专利法对于职务发明的概念范围界定过宽
对于职务发明的范围,我国专利法规定为: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是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两项规定虽然涵盖了职务发明的范围,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对于相关范围界定还是存在不明的问题。例如,对于“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这一规定,“利用”的限定范围是多大,是主要利用还是只要有涉及利用就可以将这项发明归于职务发明范围之内? “执行本单位任务”一规定中,雇员专门从事研发工作继而所产生的发明专利应当全部归属于职务发明吗?这些规定都需要法律法规或者相关司法解释来进行更深一步的规制。
此外,单位对于个人发明的专利权保护不力,以及个人为避免专利权流失而将职务发明转化为非职务发明都是我国职务发明的比重相对较低的原因所在。综上,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启示,那就是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在范围界定方面,可以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以丰富职务发明类型、精确定义各种术语的语义范围等措施中从根本制度设计上增加职务发明数量。
二、世界主要国家职务发明权属规定
我们在制定我国职务发明相关法规时,不仅要结合我国实际,也需要放眼世界,从各国的法律中关于职务发明权的制度设计中得出一些启示,而当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在关于职务发明权属划定规则上,基本可以划分成三种最主要的形式:
一是美国日本为代表的第一条道路:发明人是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方,单位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获得发明所有权或者独占实施权,当然,单位也需要就此对发明人支付报酬。
二是法国英国为代表的第二条道路:单位在支付发明人报酬后,相关权利直接归属于单位。
三是德国、芬兰等国所开辟的第三条道路,一方面将原始权利归属发明人,另一方面,通过相关申报程序,单位有权在支付报酬的同时,获得对发明人的职务发明权利。
综上,我们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虽然各个国家对于职务发明的权属的具体规则不尽相同,但是无论是所谓的发明人优先,还是单位优先,其最终结果还是遵循着同一个原则,那就是在单位在给予发明人合理报酬同时,获得职务发明的所有权,以此来将双方权利义务达到了一种平衡。而至于具体采取哪种措施来均衡双方的利益,具体各个国家的相关措施值得我们借鉴。
三、《专利法修改草案》和《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中职务发明权属的亮点——约定优先原则
针对我国职务发明归属法律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借鉴了世界其他国家对于职务发明的相关规定之后,我国也启动了相关专利法修改的程序,并在2014年向社会公布了《专利法修改草案》,而在这次的送审稿中,对于职务发明权属问题有了新的规定。
关键词 职务发明 发明报告制度 约定有限制度
作者简介:葛梦蕾,上海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278
2014年4月,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送审稿,标志着最新的专利法修改的大幕开始缓缓拉开,我们关注到在这次专利法的修改也顺应了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到新的阶段的要求,对于如何激发国家创新力,做了相当多的制度设计。发明创造的根本动力在于人,如何充分调动发明人的积极性,一直都是专利法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而对于身处单位和公司中的发明人,因为拥有着更加丰富的资源和信息,所以其发明的质量和数量都相当的高。但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在我国国内专利申请中,截止到2005年,职务发明专利的相关申请量仅占国内申请数量约为41%,这一比例到了2012年,也只上升至68%。且相较发达国家90%以上的职务发明总量,中国职务发明所占比例偏低。
随着个人发明时代的过去,单位凭借强大的资金和人力逐渐成为发明的主体。因此,职务发明相关制度设计在专利法中的地位也在不断上升。它不但是保障雇员的专利权的利器,此外,在协调公司与发明个人之间的利益时,也可以帮助不断激发公司员工的创造积极性,从而达到进一步提升企业投资研发的积极性, 进而可以持续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终达到促进整个社会创新能力不断进步的目的。故而职务发明的相关的制度设计对于一个国家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在职务发明的相关问题中,最核心的莫过于职务发明的权属问题。
一、我国法律及实践中关于职务发明的权属问题
我国近些年来,相关的职务发明诉讼案件数量一直呈持续上升趋势,对于这一现象,我们不仅需要从法条本身入手,更需要从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探讨造成该现象的原因。而我总结的问题有以下几项:
(一)专利法中关于职务发明权属直接归于单位,未均衡发明人利益
专利法相关条文规定,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权属于单位,单位为专利权人。即对于基于职务发明产生的专利权都直接地、单一地归属于单位所有,雇员个人不享有任何权利。这样的权属划分,并未综合考虑各种情况,过于简单,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公司与个人两方中难以形成一种互相制衡的机制,从而可能产生双方利益失衡甚至最终对立的结果,可能造成对于相关发明的权利归属进行最直接的争夺。这也是相关职务发明诉讼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
(二) 专利法对于职务发明的概念范围界定过宽
对于职务发明的范围,我国专利法规定为: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是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两项规定虽然涵盖了职务发明的范围,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对于相关范围界定还是存在不明的问题。例如,对于“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这一规定,“利用”的限定范围是多大,是主要利用还是只要有涉及利用就可以将这项发明归于职务发明范围之内? “执行本单位任务”一规定中,雇员专门从事研发工作继而所产生的发明专利应当全部归属于职务发明吗?这些规定都需要法律法规或者相关司法解释来进行更深一步的规制。
此外,单位对于个人发明的专利权保护不力,以及个人为避免专利权流失而将职务发明转化为非职务发明都是我国职务发明的比重相对较低的原因所在。综上,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启示,那就是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在范围界定方面,可以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以丰富职务发明类型、精确定义各种术语的语义范围等措施中从根本制度设计上增加职务发明数量。
二、世界主要国家职务发明权属规定
我们在制定我国职务发明相关法规时,不仅要结合我国实际,也需要放眼世界,从各国的法律中关于职务发明权的制度设计中得出一些启示,而当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在关于职务发明权属划定规则上,基本可以划分成三种最主要的形式:
一是美国日本为代表的第一条道路:发明人是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方,单位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获得发明所有权或者独占实施权,当然,单位也需要就此对发明人支付报酬。
二是法国英国为代表的第二条道路:单位在支付发明人报酬后,相关权利直接归属于单位。
三是德国、芬兰等国所开辟的第三条道路,一方面将原始权利归属发明人,另一方面,通过相关申报程序,单位有权在支付报酬的同时,获得对发明人的职务发明权利。
综上,我们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虽然各个国家对于职务发明的权属的具体规则不尽相同,但是无论是所谓的发明人优先,还是单位优先,其最终结果还是遵循着同一个原则,那就是在单位在给予发明人合理报酬同时,获得职务发明的所有权,以此来将双方权利义务达到了一种平衡。而至于具体采取哪种措施来均衡双方的利益,具体各个国家的相关措施值得我们借鉴。
三、《专利法修改草案》和《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中职务发明权属的亮点——约定优先原则
针对我国职务发明归属法律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借鉴了世界其他国家对于职务发明的相关规定之后,我国也启动了相关专利法修改的程序,并在2014年向社会公布了《专利法修改草案》,而在这次的送审稿中,对于职务发明权属问题有了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