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在社会转型背景下,我国西部农村贫困地区悄然出现“隐性离婚”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为农村传统的婚姻观念、婚姻行为及婚姻维系带来巨大冲击,还导致了家庭破裂加剧、家庭负担增加和贫困现象加深以及返贫风险增大,为精准脱贫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带来负面影响,亟待对这类现象进行研究,并提出应对策略。
关键词 “隐性离婚” 返贫风险 农村婚姻
基金项目: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青年项目)资助:《中西部农村贫困地区“隐性离婚”问题及其社会风险的应对机制构建研究》(16YJC84000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琳,贵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教育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85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体制转型,经济转轨,人口城乡流动加速,社会转型加快,农村传统的婚姻观念、婚姻行为及家庭观念等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转型背景下,受家庭城乡分工和代际分工的影响,我国西部农村贫困地区青年“隐性离婚”行为不断加剧,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隐性离婚”指打工潮背景下农村贫困地区青年男女(35岁以下)结婚生子后,女方抛夫弃子外逃,不跟丈夫及夫家人联系(二年及以上),既不承担家庭责任,也不承担养育子女义务,独自在外生活(大多数女性与其他异性非法同居以及非法再生育子女),导致婚姻名存实亡。因夫妻未办理离婚手续,但妻子外逃后又不承担家庭责任和不履行婚姻义务,导致婚姻名存实亡,这类现象在本文中称之为“隐性离婚”。
学界关于农村婚姻破裂的研究颇多,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夫妻情感说,认为在转型背景下跨省婚姻是导致闪婚闪离的主要原因,尤其是打工潮对农村青年闪婚的影响深远,一方面是跨国婚姻形成,另一方是青年妇女抛夫弃子,这些都导致了农村婚姻破裂加剧。二是家庭贫困论,认为家庭经济贫困是导致农村青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在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下会进一步加剧。此外,也有学者从婚姻价值变革来对农村婚姻破裂进行相应的研究。这些研究为本文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但在既有研究中仍未对农村“隐性离婚”的风险进行较为系统的分析。签于此,本文试图在分析农村“隐性离婚”问题的现状、原因及其带来返贫风险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为学界和相关部门提供借鉴。
二、农村“隐性离婚”的概况
本文的数据来源是基于贵州境内5个市州的调查统计,以乡镇或村为调查点,通过随机抽样和个案访谈法进行调查,共访谈农村“隐性离婚”案例为137例,分别是黔南州33例;毕节市23例;铜仁市22例;遵义市38例;黔东南州21例。其中,汉族为61例,占44.53%;少数民族为76例,占55.47%。从年龄上统计看,26-30岁共有51人,占37.23%;31-35岁共有34人,占24.82%;36-41岁共有31人,占22.63%;25歲以下为21人,占15.32%。从文化程度上统计看,初中文化为69人,占50.36%;小学文化为50人,占36.50%;没有上过学和具有高中文化(含中专)为7人,占5.11%;大专及以上为4人,占2.92%。由此可见,农村“隐性离婚”主体的文化程度主要集中在小学和初中,占86.86%;高中及以上仅占8.03%,另有5.11%的人没有上过学,这说明在“隐性离婚”群体中,其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缺乏现代社会所需知识与技能较为普遍。
从“隐性离婚”群体的家庭人口数考察看,家庭人口数为4人共有37人,占27.01%;家庭人口数为5人的共有36人,占26.27%;家庭人口数为3人的共有31人,占22.63%;家庭人口数为6人的共有22人,占16.06%;家庭人口数为2人的共有7人,占5.11%;家庭人口数为7人的仅有4人,占2.92%。可见,从家庭规模上看,其家庭规模主要集中在3-6人、占91.97%,这说明在“隐性离婚”群体中大多数家庭都是下有孩子和上有老人,一旦夫妻婚姻关系破裂,就会给家庭造成较大的影响。
从“隐性离婚”的原因考察看,家庭贫穷导致“隐性离婚”的人数最多,共有89例,占64.96%;感情不和为20例,占14.60%;家庭矛盾为10例,占7.30%;性格不合为3例,占2.19%;生育问题为6例,占4.38%;丈夫犯罪为3例,占2.19%;丈夫伤残仅有1例,占0.73%;其他情况为5例,占3.65%。其中,因性格不合、生育问题、丈夫伤残、丈夫犯罪及其他情况的五项一共仅有18例、占13.14%。由此可见,在“隐性离婚”群体中,大多数当事人是因家庭贫穷、感情不和以及家庭矛盾引起的,尤其是家庭贫困高达64.96%,其次才是夫妻感情和家庭矛盾,而对于夫妻性格不合、生育问题、丈夫伤残、丈夫犯罪及其他等原因来说,在“隐性离婚”行为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小。
三、农村“隐性离婚”与返贫风险
(一)农村“隐性离婚”导致家庭破裂加剧
家庭是指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生活单位,具有经济合作、情感归属、社会化及抚育等功能,是夫妻之间通过分工与合作完成家庭的人口生产和再生产场所。通常家庭的生命周期要经历“诞生-发展-消亡”这一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以夫妻为主导在家庭关系中起核心作用,是贯穿家庭生命周期的主线。然而,当“隐性离婚”现象产生后,不仅使夫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还导致了在一个完整的家庭中以夫妻为核心的家庭关系瓦解和履行家庭功能的残缺,对家庭再生产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
(二)农村“隐性离婚”导致家庭负担加重
农村“隐性离婚”不仅会导致家庭破裂,还会使家庭负担加重。受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影响,农村社会普遍出现了日常生活货币化现象,人们的物质消费逐步提高。在村庄内部的社会交往中,以面子为重心的社会性竞争不断增强,受拥有资源禀赋和掌握从业技能的影响,农村社会中村民的分化程度加剧,贫富差距日益明显,尤其是那些因经济贫困产生“隐性离婚”家庭,一方面是抚养孩子负担加重,在137例“隐性离婚”案例中,需要养育1个孩子的共有69人,占50.36%;需要抚养2个孩子的共有44人,占32.12;需要抚养3个孩子及以上的共有10人,占7.30%;不需要或没有孩子的仅有14人,仅占10.22%。另一方面是赡养老人负担加重,在137例“隐性离婚”案例中,需要赡养1个老人的共有32人,占23.36%;需要赡养2个老人的共有43人,占31.38%;需要赡养3个老人及以上的共有4人,占2.92%。 (三)农村“隐性离婚”导致家庭贫困加深
受农村家庭日常生活货币化提高的影响,在家庭分工模式日益显著背景下,在农村家庭中,一旦主要劳动力不再为家庭经济发展做贡献时,其家庭经济发展必然会受到影响,尤其是经济处于贫困型家庭,“隐性离婚”现象发生后会导致贫困程度进一步加深,为精准脱贫带来较大挑战。在137例“隐性离婚”案例中,认为家庭负担加重频数为117人/次,占85.40%;认为家庭收入降低频数为89人/次,占64.96%;認为没有变化频数仅为2人/次,占1.46%。这说明农村“隐性离婚”行为产生后为家庭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影响,在负担加重和收入降低双重机制作用下,其家庭贫困程度会进一步加深将成为了必然现象,客观上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带来巨大挑战。
四、对策建议
(一)全面贯彻落实婚姻制度
农村“隐性离婚”的原因之一是国家嵌入到农村社会中的行政权力弱化,尤其是税费改革以来,受婚姻制度变迁和婚姻登记手续简化的影响,客观上为“隐性离婚”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环境。因此,全面贯彻落实相关的婚姻登记制度和相关的婚姻法律法规是防止农村“隐性离婚”的重要举措。同时,加强对农村青年群体正确婚育观、家庭责任观的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尤其是对未婚同居现象进行宣传教育,防止未婚先孕现象。全面深化落实婚姻登记制度,防止先办酒生孩子再办结婚证现象。另外,应建立结婚登记联网审核制度,防止重婚、骗婚行为,在制度执行上不留死角。
(二)建立相应的婚姻调解制
农村“隐性离婚”的原因之一是乡村社会中的地方规范式微,村庄内生秩序瓦解,导致了农村传统的婚姻内生性调解制丧失。受国家权力退出的影响,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逐步退出了婚姻矛盾的调解。因此,建立相应的婚姻调解机制,加强对具有潜在逃跑倾向的年轻妇女进行情绪疏导和引导,对农村“隐性离婚”设置缓冲地带。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妇联组织、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的人文关怀和引导作用,让那些因家庭矛盾、情感受阻、夫妻一方伤残和犯罪等原因的婚姻主体放弃“隐性离婚”念头,安心在家照顾家庭和发展生产,从而维系她们的婚姻稳定和家庭完整。
(三)严打各种违法婚姻行为
农村“隐性离婚”的背后隐藏着非法婚姻行为和婚姻诈骗、婚外性行为。因此,建立健全严打各种违法婚姻行为的联动机制,对婚姻买卖、婚姻诈骗、婚外情等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充分发挥村民小组、村委会(社区)、基层政府和执法机关功能,对重婚行为和骗婚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未婚同居、早婚行为进行相应的进行教导防治,对“隐性离婚”的行为主体进行严厉处罚,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制裁,使逃跑的年轻妇女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
(四)建立相应的婚姻补救制
农村“隐性离婚”现象产生后,缺乏相应的补救机制是面临的一大现实问题。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基层政府、执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以及)、群团组织、村委会(社区)、村民组等(社会)功能(作用),对“隐性离婚”主体进行寻找、跟踪及追回教育;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亲朋好友及相关的社会人士对“隐性离婚”行为主体进行寻找、劝回,尤其是娘家的亲朋好友的亲情感化尤为关键。同时,对已破裂的婚姻主体进行相应的帮扶与引导,防止因妻子逃跑而走上极端的情况,并积极开导他们将重新回归到家庭生产生活,好好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
(五)建立健全家庭返贫预防制
农村“隐性离婚”背后是婚姻解体和家庭破裂,导致的后果是家庭陷入贫困状态。因此,建立健全家庭反贫困预防机制非常重要,尤其是建立农村“隐性离婚”这类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家庭返贫现象的预防机制,要建立制度与非制度相结合的预防制,从根本和长远上防止“隐性离婚”导致家庭陷入贫困现象。一方面要着手构建相应的政策法律法规,从制度上进行预防;另一方面要发挥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及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等来构建非制度性预防机制,防止因婚姻解体和家庭破裂不断制造新的贫困现象。
参考文献:
[1]陈讯.婚姻要价、代际支持与农村青年城镇化.中国青年研究.2017(2).
[2]王会、欧阳静.农村青年“闪婚闪离”现象及其原因探析.中国农村观察.2012(3).
[3]陈锋.“闪婚”与“跨省婚姻”:打工青年婚恋选择的比较研究.西北人口.2012(4).
[4]陈讯.资源互补、婚俗类同与结构性力量保护下的中越边境跨国婚姻研究.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7(4).
[5]陈讯.抛夫弃子:理解农村年轻妇女追求美好生活的一个视角.贵州社会科学.2014(9).
[6]王会.农村“闪婚”现象及其村庄社会基础.南方人口.2011(3).
[7]李永萍.婚变:农村妇女婚姻主导权与家庭转型.中国青年研究.2016(5).
[8]班涛、陈讯.转型期农村离婚的类型、变迁及后果.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
[9]陈讯.延续传统与嬗变:宗族势力柔性较量下的舞龙灯民俗文化.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
关键词 “隐性离婚” 返贫风险 农村婚姻
基金项目: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青年项目)资助:《中西部农村贫困地区“隐性离婚”问题及其社会风险的应对机制构建研究》(16YJC84000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琳,贵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教育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85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体制转型,经济转轨,人口城乡流动加速,社会转型加快,农村传统的婚姻观念、婚姻行为及家庭观念等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转型背景下,受家庭城乡分工和代际分工的影响,我国西部农村贫困地区青年“隐性离婚”行为不断加剧,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隐性离婚”指打工潮背景下农村贫困地区青年男女(35岁以下)结婚生子后,女方抛夫弃子外逃,不跟丈夫及夫家人联系(二年及以上),既不承担家庭责任,也不承担养育子女义务,独自在外生活(大多数女性与其他异性非法同居以及非法再生育子女),导致婚姻名存实亡。因夫妻未办理离婚手续,但妻子外逃后又不承担家庭责任和不履行婚姻义务,导致婚姻名存实亡,这类现象在本文中称之为“隐性离婚”。
学界关于农村婚姻破裂的研究颇多,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夫妻情感说,认为在转型背景下跨省婚姻是导致闪婚闪离的主要原因,尤其是打工潮对农村青年闪婚的影响深远,一方面是跨国婚姻形成,另一方是青年妇女抛夫弃子,这些都导致了农村婚姻破裂加剧。二是家庭贫困论,认为家庭经济贫困是导致农村青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在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下会进一步加剧。此外,也有学者从婚姻价值变革来对农村婚姻破裂进行相应的研究。这些研究为本文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但在既有研究中仍未对农村“隐性离婚”的风险进行较为系统的分析。签于此,本文试图在分析农村“隐性离婚”问题的现状、原因及其带来返贫风险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为学界和相关部门提供借鉴。
二、农村“隐性离婚”的概况
本文的数据来源是基于贵州境内5个市州的调查统计,以乡镇或村为调查点,通过随机抽样和个案访谈法进行调查,共访谈农村“隐性离婚”案例为137例,分别是黔南州33例;毕节市23例;铜仁市22例;遵义市38例;黔东南州21例。其中,汉族为61例,占44.53%;少数民族为76例,占55.47%。从年龄上统计看,26-30岁共有51人,占37.23%;31-35岁共有34人,占24.82%;36-41岁共有31人,占22.63%;25歲以下为21人,占15.32%。从文化程度上统计看,初中文化为69人,占50.36%;小学文化为50人,占36.50%;没有上过学和具有高中文化(含中专)为7人,占5.11%;大专及以上为4人,占2.92%。由此可见,农村“隐性离婚”主体的文化程度主要集中在小学和初中,占86.86%;高中及以上仅占8.03%,另有5.11%的人没有上过学,这说明在“隐性离婚”群体中,其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缺乏现代社会所需知识与技能较为普遍。
从“隐性离婚”群体的家庭人口数考察看,家庭人口数为4人共有37人,占27.01%;家庭人口数为5人的共有36人,占26.27%;家庭人口数为3人的共有31人,占22.63%;家庭人口数为6人的共有22人,占16.06%;家庭人口数为2人的共有7人,占5.11%;家庭人口数为7人的仅有4人,占2.92%。可见,从家庭规模上看,其家庭规模主要集中在3-6人、占91.97%,这说明在“隐性离婚”群体中大多数家庭都是下有孩子和上有老人,一旦夫妻婚姻关系破裂,就会给家庭造成较大的影响。
从“隐性离婚”的原因考察看,家庭贫穷导致“隐性离婚”的人数最多,共有89例,占64.96%;感情不和为20例,占14.60%;家庭矛盾为10例,占7.30%;性格不合为3例,占2.19%;生育问题为6例,占4.38%;丈夫犯罪为3例,占2.19%;丈夫伤残仅有1例,占0.73%;其他情况为5例,占3.65%。其中,因性格不合、生育问题、丈夫伤残、丈夫犯罪及其他情况的五项一共仅有18例、占13.14%。由此可见,在“隐性离婚”群体中,大多数当事人是因家庭贫穷、感情不和以及家庭矛盾引起的,尤其是家庭贫困高达64.96%,其次才是夫妻感情和家庭矛盾,而对于夫妻性格不合、生育问题、丈夫伤残、丈夫犯罪及其他等原因来说,在“隐性离婚”行为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小。
三、农村“隐性离婚”与返贫风险
(一)农村“隐性离婚”导致家庭破裂加剧
家庭是指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生活单位,具有经济合作、情感归属、社会化及抚育等功能,是夫妻之间通过分工与合作完成家庭的人口生产和再生产场所。通常家庭的生命周期要经历“诞生-发展-消亡”这一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以夫妻为主导在家庭关系中起核心作用,是贯穿家庭生命周期的主线。然而,当“隐性离婚”现象产生后,不仅使夫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还导致了在一个完整的家庭中以夫妻为核心的家庭关系瓦解和履行家庭功能的残缺,对家庭再生产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
(二)农村“隐性离婚”导致家庭负担加重
农村“隐性离婚”不仅会导致家庭破裂,还会使家庭负担加重。受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影响,农村社会普遍出现了日常生活货币化现象,人们的物质消费逐步提高。在村庄内部的社会交往中,以面子为重心的社会性竞争不断增强,受拥有资源禀赋和掌握从业技能的影响,农村社会中村民的分化程度加剧,贫富差距日益明显,尤其是那些因经济贫困产生“隐性离婚”家庭,一方面是抚养孩子负担加重,在137例“隐性离婚”案例中,需要养育1个孩子的共有69人,占50.36%;需要抚养2个孩子的共有44人,占32.12;需要抚养3个孩子及以上的共有10人,占7.30%;不需要或没有孩子的仅有14人,仅占10.22%。另一方面是赡养老人负担加重,在137例“隐性离婚”案例中,需要赡养1个老人的共有32人,占23.36%;需要赡养2个老人的共有43人,占31.38%;需要赡养3个老人及以上的共有4人,占2.92%。 (三)农村“隐性离婚”导致家庭贫困加深
受农村家庭日常生活货币化提高的影响,在家庭分工模式日益显著背景下,在农村家庭中,一旦主要劳动力不再为家庭经济发展做贡献时,其家庭经济发展必然会受到影响,尤其是经济处于贫困型家庭,“隐性离婚”现象发生后会导致贫困程度进一步加深,为精准脱贫带来较大挑战。在137例“隐性离婚”案例中,认为家庭负担加重频数为117人/次,占85.40%;认为家庭收入降低频数为89人/次,占64.96%;認为没有变化频数仅为2人/次,占1.46%。这说明农村“隐性离婚”行为产生后为家庭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影响,在负担加重和收入降低双重机制作用下,其家庭贫困程度会进一步加深将成为了必然现象,客观上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带来巨大挑战。
四、对策建议
(一)全面贯彻落实婚姻制度
农村“隐性离婚”的原因之一是国家嵌入到农村社会中的行政权力弱化,尤其是税费改革以来,受婚姻制度变迁和婚姻登记手续简化的影响,客观上为“隐性离婚”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环境。因此,全面贯彻落实相关的婚姻登记制度和相关的婚姻法律法规是防止农村“隐性离婚”的重要举措。同时,加强对农村青年群体正确婚育观、家庭责任观的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尤其是对未婚同居现象进行宣传教育,防止未婚先孕现象。全面深化落实婚姻登记制度,防止先办酒生孩子再办结婚证现象。另外,应建立结婚登记联网审核制度,防止重婚、骗婚行为,在制度执行上不留死角。
(二)建立相应的婚姻调解制
农村“隐性离婚”的原因之一是乡村社会中的地方规范式微,村庄内生秩序瓦解,导致了农村传统的婚姻内生性调解制丧失。受国家权力退出的影响,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逐步退出了婚姻矛盾的调解。因此,建立相应的婚姻调解机制,加强对具有潜在逃跑倾向的年轻妇女进行情绪疏导和引导,对农村“隐性离婚”设置缓冲地带。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妇联组织、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的人文关怀和引导作用,让那些因家庭矛盾、情感受阻、夫妻一方伤残和犯罪等原因的婚姻主体放弃“隐性离婚”念头,安心在家照顾家庭和发展生产,从而维系她们的婚姻稳定和家庭完整。
(三)严打各种违法婚姻行为
农村“隐性离婚”的背后隐藏着非法婚姻行为和婚姻诈骗、婚外性行为。因此,建立健全严打各种违法婚姻行为的联动机制,对婚姻买卖、婚姻诈骗、婚外情等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充分发挥村民小组、村委会(社区)、基层政府和执法机关功能,对重婚行为和骗婚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未婚同居、早婚行为进行相应的进行教导防治,对“隐性离婚”的行为主体进行严厉处罚,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制裁,使逃跑的年轻妇女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
(四)建立相应的婚姻补救制
农村“隐性离婚”现象产生后,缺乏相应的补救机制是面临的一大现实问题。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基层政府、执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以及)、群团组织、村委会(社区)、村民组等(社会)功能(作用),对“隐性离婚”主体进行寻找、跟踪及追回教育;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亲朋好友及相关的社会人士对“隐性离婚”行为主体进行寻找、劝回,尤其是娘家的亲朋好友的亲情感化尤为关键。同时,对已破裂的婚姻主体进行相应的帮扶与引导,防止因妻子逃跑而走上极端的情况,并积极开导他们将重新回归到家庭生产生活,好好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
(五)建立健全家庭返贫预防制
农村“隐性离婚”背后是婚姻解体和家庭破裂,导致的后果是家庭陷入贫困状态。因此,建立健全家庭反贫困预防机制非常重要,尤其是建立农村“隐性离婚”这类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家庭返贫现象的预防机制,要建立制度与非制度相结合的预防制,从根本和长远上防止“隐性离婚”导致家庭陷入贫困现象。一方面要着手构建相应的政策法律法规,从制度上进行预防;另一方面要发挥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及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等来构建非制度性预防机制,防止因婚姻解体和家庭破裂不断制造新的贫困现象。
参考文献:
[1]陈讯.婚姻要价、代际支持与农村青年城镇化.中国青年研究.2017(2).
[2]王会、欧阳静.农村青年“闪婚闪离”现象及其原因探析.中国农村观察.2012(3).
[3]陈锋.“闪婚”与“跨省婚姻”:打工青年婚恋选择的比较研究.西北人口.2012(4).
[4]陈讯.资源互补、婚俗类同与结构性力量保护下的中越边境跨国婚姻研究.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7(4).
[5]陈讯.抛夫弃子:理解农村年轻妇女追求美好生活的一个视角.贵州社会科学.2014(9).
[6]王会.农村“闪婚”现象及其村庄社会基础.南方人口.2011(3).
[7]李永萍.婚变:农村妇女婚姻主导权与家庭转型.中国青年研究.2016(5).
[8]班涛、陈讯.转型期农村离婚的类型、变迁及后果.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
[9]陈讯.延续传统与嬗变:宗族势力柔性较量下的舞龙灯民俗文化.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