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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商事通则》要考虑立法资源的节约与立法技术上的可行性。《商事通则》应致力于协调民商法的关系,确立商事一般规则,要规范商主体的一般规定、商人名称与营业转让、商业雇员、商事登记、商事账簿、商人团体、商事代理。《商事通则》中不宜规定不具有一般性的内容,如商事责任、商事行为、商事短期诉讼时效等。要反对以社会责任观念限制商主体的营利性,营利性原则是《商事通则》的基本原则,而保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效率和商主体法定是营利性原则派生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