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可行性调查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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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中重要的责任阻却事由,近些年,不断有惊诧社会公众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涌现,进入司法程序后,却由于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而逃脱法律的制裁。本项目组聚焦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调整可行性展开调研,在取得一定成果后,得出目前不适合调整的结论,并对于如何减少此类案件发生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龄 未成年犯
  一、引言
  近年来的诸多低于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引发公众反思,“重庆摔婴案”等案例引起社会关注,面对极其残忍的暴力犯罪手段,本可以适用刑罚达到报复与预防的作用,却因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任行为人逍遥法外,也正因如此,学界与社会公众不断热议和倡议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将犯罪者绳之以法。本项目组基于这样的社会背景,通过实证调研来探讨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调整可行性。
  二、调研成果
  聚焦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的可行性问题,以及其可能存在的隐患,项目组展开调研,并得出如下成果:
  (一)文献查阅成果
  通过查阅中国知网137篇关于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论文,其中支持不调整的有65篇,支持调整的有55篇,未表明态度的有17篇。具体观点如下:
  支持不调整的学者们普遍认为:对于未成年犯的教育、预防与治理,秉持不变观点的论者指出,家庭和学校才是责任的主体,在刑法中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才能使其有重新融入社会的可能;相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将责任转嫁到刑法惩罚之上,用严厉的惩罚手段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一方面有违刑法的谦抑性与对刑法未成年犯“教育为主”的理念,另一方面也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问题,反而使未成年人过早地接触监禁、缺乏社会教育,造就更多的再犯。且近两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逐渐降低,说明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具有一定社会成效,加强社区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三者有机结合,建立有效社会防控系统,才能使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并且化解未成年人犯罪的潜在危险。在此种情况下,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就并非正确取向。
  支持调整的学者们普遍认为:当今社会儿童普遍早熟,身体发育更迅速,智力得到更早开发,心理年龄与生理年龄的发育普遍比20年前提前了2-3年,12、3岁的未成年人在心智发育上与14、5岁的未成年人并无显著差别,基于1979年的社会条件及其他相关因素制定的14岁标准已经满足不了现实需要,因此需要基于现状进行适当的下调。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由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而现实情况下,正是由于家庭教育的严重缺失才会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这种严重缺失是客观存在且很难改变的,而在未成年人做出犯罪行为之后,将正确引导、教育犯罪未成年人的主要希望寄托在这样的家庭中,显然是不合适的;而政府的收容教養,随着劳教制度的废止,已经名存实亡,更达不到对犯罪未成年的教育、矫正效果。非刑罚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同时缺位,使14岁以下的犯罪的未成年人处于一个无人监管、无人引导的状态。而往往在这些未成年人犯罪中,预谋性案件所占比例逐渐增大,低龄犯罪人恶意钻法律空子的情况时有出现,其主观恶性明显,如果不对其进行遏制与处分,“即使犯罪后果严重,也不会得到刑事处罚”这样的观点一旦被低龄未成年人所接受,将会产生极其不利的社会影响,同时也会削弱刑法的正义性。
  综上所述,争议焦点主要为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状态是否能够承担刑事责任;家庭、社会责任缺位是否可以用刑法弥补;未成年人入狱是否对其未来产生过大的消极影响。基于这三个争议焦点,项目组展开实证调研,并取得相应成果。
  (二)问卷调查成果
  为了解公众对于目前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看法,项目组通过问卷星进行互联网问卷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103份,具体数据如下:?1. 未成年人恶性案件社会影响范围广,约70%的受众至少听说或了解一件相关案件;?2.约92%的受众认为,未成年人犯罪趋于低龄化,约87%的受众认为未成年人成熟年龄趋于低龄化,约78%的受众认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监管;?3.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过半数受众认为利大于弊,能够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但对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认为该措施有效与作用有限的人数大约持平,约为47%。通过问卷结果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在社会中有广泛影响,并且大部分受众认同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趋势,认同未成年人的早熟现象,认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监管。并且,过半数受众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够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利大于弊。但对该措施能否有效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仍有待进一步讨论。
  在了解公众的态度后,项目组通过学校合作项目在某相关机构对管理人员与未成年人犯罪者进行问卷调查研究,共收回管理人员的有效问卷30份,具体数据如下:1.未成年犯罪的原因多样,其中,易冲动、自控能力差、家庭教育缺失、寻求刺激、不良嗜好、不良亲友示范等因素,得到了所有参与调查的管理人员的认同;?2.约83%的管理人员认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3.认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多为,未成年人早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也应体现对其关爱;?4认为.不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多为,14岁以下未成年人身心未健全,应有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问卷结果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多因冲动、缺失教育、寻求刺激、不良嗜好、不良亲友示范及自控能力差等原因而实施犯罪。对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降低,大多受众出于未成年人早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等原因,支持这一做法,但也有部分受众认为应当给予未成年人更多关爱,反对调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
  项目组共收回未成年人犯罪者的有效问卷30份,具体数据如下:1. 未成年犯的犯罪类型集中于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民主犯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2. 40%的犯罪为激情犯罪,且50%在犯罪时没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40%的未成年犯曾控制自己不去做,结果控制失败;?3.约33%的未成年犯跟随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生活,与父亲母亲共同生活的仅为3%;?4. 30%的未成年犯与家人半年见一次面,20%的未成年犯几乎不与家人见面;5. 63%的未成年犯文化程度为小学,且犯意主要萌生在11-14岁期间;6.半数未成年犯能适应监狱生活,但67%的人后悔进行犯罪行为,几乎所有未成年犯都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7. 未成年犯的犯罪原因多样,主要为不良朋友、金钱诱惑;?9.40%的未成年犯出狱之后没有打算。通过问卷结果可以看出,未成年犯大多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且缺乏亲情与家庭教育,自控能力差,在犯罪时往往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实施犯罪因为,被金钱所惑,在不良朋友的怂恿下,因一时激情而误入歧途。他们在适应监狱生活后,往往缺乏对回归社会的规划,这种与社会的割裂不利于降低再犯率。   (三)访谈成果
  为了了解专家学者对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态度,项目组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的王国芳教授,其曾多次跟进研究未成年犯罪案件。王教授认为,关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需要从两方面着眼,一方面,未成年人成熟较早,年龄下限可以据此下调,但另一方面,这会使未成年人丧失改过的机会,过于残酷,不符合刑法与刑罚的目的。并且,还会导致社会负担大,经济成本高等问题,在监狱中还容易出现交叉感染现象,提升他们的再犯率。?
  况且,未成年人心智成熟较早,但如果法律宣传教育不到位,未成年人难以对法律产生畏惧之心,故而对于犯罪率的降低没有明显帮助。建议:设立过渡阶段惩罚措施,填补罪与非罪空白区域,更能实现规制犯罪与关爱未成年人的平衡。
  三、项目结论
  根据文献查阅与实证研究成果,项目组得出如下结论:
  (一)刑事责任年龄目前不适合下调
  虽然公众观点支持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但经过研究发现,目前时机尚未成熟。
  首先,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生理成熟是公众所有目共睹的,但他们的心理成熟程度却无从得知,且有相关现象表明他们的心理年龄难以与心理年龄匹配。犯罪构成中,心理条件是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未成年人的心理成熟程度仍然是决定刑事责任年龄的重要因素。
  其次,目前公众知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虽然影响巨大且性质恶劣,但毕竟还是少数。通过查询相关城市的犯罪数据发现,近些年的未成年人犯罪并未有明显增加。这些案例我们将之称之为极端案例,因其发生的频率很低,并没有说明未成年人犯罪逐渐普遍到需要调整法律进行规制。
  另外,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与社会的未来,需要多方努力进行教育和保护,刑法的谦抑性使其应当作为最后一道屏障,而非网罗一切。家庭、学校、社会应当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土壤,发挥其作用才更助于未成年人完善人格、融入社会,其缺失成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此外,未成年人一旦实施犯罪行为,一味适用法律规制而不施加帮助其悔改的配套措施会导致其二次犯罪,更不利于其成长。
  综上所述,目前刑事责任年龄与现阶段的社会法治发展程度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犯罪情况比较相符,调整时机尚未成熟。
  (二)可采用其他方式减少未成年犯罪
  首先,社會对未成年人的态度极其重要。未成年人的小恶不应当纵容,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能够帮助未成年人从点滴之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方可形成正确的是非观与善恶观。当未成年人由于年幼无知或者血气方刚而犯错、犯法,并且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接受了惩罚,社会应当对其多一些宽容,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减少他们被孤立的可能,避免“一辈子监狱人”的现象发生。
  其次,家庭与学校是教育未成年人的重要场所,父母的养育和学校的教育决定未成年人的性格与人格。对家庭责任的呼吁是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手段,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已给父母警示,更多的呼吁和重视才能让未成年人拥有健康成长的家庭土壤。学校教育承接家庭的养育,九年义务教育已使我国未成年人的素质普遍提高,但目前看,义务教育的年限有提升的必要。
  此外,当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后,司法配套措施也亟需健全。社区矫治,未管所建设,以及惩罚结束后的接续措施都是帮助其回归社会的必要配置,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使这些配置的作用难以简单地被监狱代替。一味惩治未成年人而放任其回归社会后的行为,对于预防其再犯罪很难有所成效。
  四、结语
  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不只是单纯的刑法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惩治犯罪与帮助未成年犯改过自新二者地位同等重要,因此不能轻率地仅仅通过修改刑法来较少未成年人犯罪,还要考虑修改后的隐患,并且将利弊进行衡量。项目组通过调查研究得出结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目前调整时机尚未成熟,此问题有待多方论证,并且需要与未成年犯司法配套设施同步进行。
  【参考文献】
  [1] 中国政法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M],中国档案出版社,北京,2002年出版.
  [2] 周国平,《犯罪学新论》[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3] 张远煌,《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学研究》[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
  本文系中国政法大学2018年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名称: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的可行性研究;编号2018SSCX201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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