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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来看,人事档案“是国家在用人治事以及处理与人有关的事情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因此,人事档案在本质上说是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代表国家对人信息的一种记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是人事档案的所有者和占有者,人事档案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人事档案符合《条例》中公开的信息范围之列的规定,因此,人事档案是政务信息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的基础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1、依法公开原则
政务公开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实践,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主要表现在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l)内容的合法性,是指政务公开的内容必须具有法律、政策的依据。“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法律不允许公开或法律予以保护的内容,则不能公开。(2)程序的合法性,是指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途径等必须有法可依,用具体的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并加以贯彻执行。依法公开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只有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政务公开的规范性、稳定性、可操作性才能得到保证。
2、真实公正原则
真实公正就是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开公正。政务公开的目的是使公众和社会了解政府及其部门的有关信息保证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现。能否做到真实可信,这是政务公开的一个敏感的要害问题,自然也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和问题。真实性包括内容的属实和过程的完整。在公开过程中,既要将政务活动向广大群众公开赛,让群众知情和监督,又要切实加强机关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公开、可信。
3、保密例外原则
保密例外原则,就是公开是一般,保密是例外,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都要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政务信息公开中出现了应该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不应该公开的信息却公开了,将会直接影响政务信息公开赛的效果。
4、注重实效原则
注重实效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所应追求的以尽可能小的消耗,取得尽可能大的效果的目标原则。随着社会事务的不断增多、现代科技经济文化的迅猛发展,行政管理的触角已经延伸到现代生活的我们各个方面。行政权不断扩张,随之而来的是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应增加、行政管理职能的不断扩大,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配置行政管理机构、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其次是要灵活多样地设计行政程序,因为行政事务的特征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程序的多样性。
二、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是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的范式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
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是指政务信息公开主体在实施政务公开行为时所采或遵循的由步骤、方式、时间、顺序等要素构成的过程。政务信息公开只有通过一定的程序才能得以实施,它为政务公开实体内容的实现创造了条件和机会,提供了规则和保障。从我国政务公开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主要包括政务公开决策、组织实施和考评追究三个阶段,其中组织实施是政务公开在自然状态下运行的全过程,具体包括:
1、预审
预审是指在政务公开主体内部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预审组织,负责审查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其中不符合规定的要予以纠正。预审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自我控制,这可以防止公开范围过宽而泄露国家和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也可以防止公开范围过窄而出现应公开却没公开的现象。
2、预公开
预公开是指政务公开主体在正式公开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之前,应将包含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主要公开事项的方案予以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调整和修改再做出决定,并正式公开。
3、告知
告知是指政务公开主体应将政务公开的有关事项告知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根据告知内容的不同,政务公开的告知可以采取四种方式:一是发布或公布,适用于关系公众切身利益但相对人不明确的公开事项;二是送达,适用于相对人明确的情况;三是公告,适用于政务公开主体无法将公开的信息送达相对人而通过公告栏、网站等形式告知的情况;四是口头告知,适用于口头行政行为。
4、说明理由
这是指政务公开主体在作出或拟作出某项涉及公众利益的公開行为时,以适当方式向公众阐明作出该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根据及其他相关理由的程序。
5、信息反馈
这是指政务公开各有关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信息的收集和反馈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群众意见箱、征求意见座谈会等渠道,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政务公开工作的运行和进展情况。
(二)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
政务信息公开的过程就是对政务及权力运行情况进行公开的过程。要使信息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就必须借助于有效的形式或方式来进行,这种方式的采用还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利于公众知情、办事和监督。《条例》在第二章中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做细致而明确的规定。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根据公开的不同内容、不同主体、不同对象、不同环境而确定不同的公开方法和途径。
l、依公开内容确定。哲学上认为:内容和形式相互依赖,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没有无内容的形式,也没有无形式的内容;内容居于主导地位,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也必须适合内容。因此,政务信息公开时要根据公开内容的不同,合理地确定适宜的公开形式,做到公开内容和公开形式的和谐统一、
2、依公开主体确定。政务信息公开涉及范围很广,根据当前的实践,政务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有乡镇政府及基层站所、县级行政机关、市级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等。实践证明,政务信息公开由于公开的主体不同,所采取的形式也应该有所区别,这是由其职能和服务对象的不同所决定的。
3、依公开对象(客体)确定。政务信息公开的对象(客体)既包括组织机构,又包括社会公众。组织机构包括党政机关、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和一些非行政主体的组织。作为公开对象的社会公众,是与某一行政行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相对人。对他们公开信息的形式,一是可以在特定的时间通过新闻媒体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开,二是可以通过直接发送书面材料的形式实现公开,三是如果具体到公民个人,只要通过特定的渠道向本人告知即可。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的基础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1、依法公开原则
政务公开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实践,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主要表现在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l)内容的合法性,是指政务公开的内容必须具有法律、政策的依据。“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法律不允许公开或法律予以保护的内容,则不能公开。(2)程序的合法性,是指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途径等必须有法可依,用具体的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并加以贯彻执行。依法公开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只有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政务公开的规范性、稳定性、可操作性才能得到保证。
2、真实公正原则
真实公正就是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开公正。政务公开的目的是使公众和社会了解政府及其部门的有关信息保证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现。能否做到真实可信,这是政务公开的一个敏感的要害问题,自然也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和问题。真实性包括内容的属实和过程的完整。在公开过程中,既要将政务活动向广大群众公开赛,让群众知情和监督,又要切实加强机关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公开、可信。
3、保密例外原则
保密例外原则,就是公开是一般,保密是例外,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都要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政务信息公开中出现了应该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不应该公开的信息却公开了,将会直接影响政务信息公开赛的效果。
4、注重实效原则
注重实效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所应追求的以尽可能小的消耗,取得尽可能大的效果的目标原则。随着社会事务的不断增多、现代科技经济文化的迅猛发展,行政管理的触角已经延伸到现代生活的我们各个方面。行政权不断扩张,随之而来的是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应增加、行政管理职能的不断扩大,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配置行政管理机构、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其次是要灵活多样地设计行政程序,因为行政事务的特征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程序的多样性。
二、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是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的范式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
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是指政务信息公开主体在实施政务公开行为时所采或遵循的由步骤、方式、时间、顺序等要素构成的过程。政务信息公开只有通过一定的程序才能得以实施,它为政务公开实体内容的实现创造了条件和机会,提供了规则和保障。从我国政务公开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主要包括政务公开决策、组织实施和考评追究三个阶段,其中组织实施是政务公开在自然状态下运行的全过程,具体包括:
1、预审
预审是指在政务公开主体内部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预审组织,负责审查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其中不符合规定的要予以纠正。预审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自我控制,这可以防止公开范围过宽而泄露国家和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也可以防止公开范围过窄而出现应公开却没公开的现象。
2、预公开
预公开是指政务公开主体在正式公开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之前,应将包含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主要公开事项的方案予以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调整和修改再做出决定,并正式公开。
3、告知
告知是指政务公开主体应将政务公开的有关事项告知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根据告知内容的不同,政务公开的告知可以采取四种方式:一是发布或公布,适用于关系公众切身利益但相对人不明确的公开事项;二是送达,适用于相对人明确的情况;三是公告,适用于政务公开主体无法将公开的信息送达相对人而通过公告栏、网站等形式告知的情况;四是口头告知,适用于口头行政行为。
4、说明理由
这是指政务公开主体在作出或拟作出某项涉及公众利益的公開行为时,以适当方式向公众阐明作出该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根据及其他相关理由的程序。
5、信息反馈
这是指政务公开各有关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信息的收集和反馈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群众意见箱、征求意见座谈会等渠道,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政务公开工作的运行和进展情况。
(二)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
政务信息公开的过程就是对政务及权力运行情况进行公开的过程。要使信息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就必须借助于有效的形式或方式来进行,这种方式的采用还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利于公众知情、办事和监督。《条例》在第二章中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做细致而明确的规定。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根据公开的不同内容、不同主体、不同对象、不同环境而确定不同的公开方法和途径。
l、依公开内容确定。哲学上认为:内容和形式相互依赖,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没有无内容的形式,也没有无形式的内容;内容居于主导地位,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也必须适合内容。因此,政务信息公开时要根据公开内容的不同,合理地确定适宜的公开形式,做到公开内容和公开形式的和谐统一、
2、依公开主体确定。政务信息公开涉及范围很广,根据当前的实践,政务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有乡镇政府及基层站所、县级行政机关、市级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等。实践证明,政务信息公开由于公开的主体不同,所采取的形式也应该有所区别,这是由其职能和服务对象的不同所决定的。
3、依公开对象(客体)确定。政务信息公开的对象(客体)既包括组织机构,又包括社会公众。组织机构包括党政机关、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和一些非行政主体的组织。作为公开对象的社会公众,是与某一行政行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相对人。对他们公开信息的形式,一是可以在特定的时间通过新闻媒体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开,二是可以通过直接发送书面材料的形式实现公开,三是如果具体到公民个人,只要通过特定的渠道向本人告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