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探索的不仅是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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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初审稿规定:消费者有“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我们知道,“7日无理由退货”最初由淘宝网推出,随后在各商业领域被广泛引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来的首次大修中,无理由退货这一企业行为被写入法律,正式以立法的形式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这是淘宝等电商推动中国电子商务政策和法规一个小注脚。
  淘宝为什么总被围城?
  作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工作人员,我从2001年起就与阿里巴巴公司有工作上的接触,可以说也见证了淘宝这些年的发展历程。
  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中小商户到网上开店,从身份验证、商品上架展示、信用评级到退换货、付款、配送,售后服务等,再到出现纠纷、商户出现违规行为等,每个环节都涉及规则问题。作为平台型企业,淘宝一直在探索中成长。2009年马云提出创建新商业文明,即强调三个要素:网商、网货和网规,其中网商是主体,网货是客体,网规才是让主客体得以良性发展的基础。马云提出:阿里巴巴将会同所有网商一起推进网规的建设,打造新商业文明。
  从国家层面是在2007年以后,开始系统制定电子商务法规的,可以说淘宝为2008年以后的电子商务法律出台积累了很多宝贵的治理经验,为我们发现和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治理的模式,找到了有效的途径,对于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而一个现象不容忽视。自2008年以后,淘宝被围城的现象其实是比以前多了,为什么呢?淘宝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在2003-2007年发展初期,主要是鼓励商家创新和拓展业务,那时的网规有点像刘邦进咸阳“约法三章”(当然不止那么少了)。而到了2008年,淘宝网的注册会员已达1亿,交易量已达1000亿元时,交易数量的飙升和消费者的逐渐成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因此,那以后制定的网规更倾向于保护消费者。这肯定是符合国家法律精神的,但一些商家会很失落,被处罚后会有怨恨。
  另外,对于网规,法律上有一种定义叫软法,它不是国家颁布的法律,甚至可以说不是法律,只是规则。因此,淘宝对一些商家虚假交易等行为的处理不大可能强硬,对买家的治理也是比较难的。再者,网规是以遵守法规为前提的,但法规在电子商务时代的很多领域还严重缺位,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时候,一些新事物、新问题的出现,直接考验着发展壮大中的淘宝。
  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淘宝一手托两家,一家是消费者,另一家是商户,哪家出现问题都要找到淘宝。如2012年6月以来,淘宝网解决的“恶意差评师”纠纷。这样的案例在淘宝的发展中不胜枚举。不论是买家质疑网店售假,还是卖家遭遇“恶意差评”,都会第一时间找到淘宝平台,而对于做B2C的电商来说,这种考验则要少很多。
  角色类似于“二政府”
  以京东、苏宁等为代表的B2C企业,与淘宝这种第三方平台有很大的不同,它们本质上是B2C中的“B”,还是一个商家,只是将传统的销售模式搬到网上,严格意义上说这算不上新生事物,它需要做的是自我约束。而平台型电商企业则不同,它需要更加透明、开放、公开、公平、公正,有人会说它是“二政府”,它承担的是市场的打造者和管理者角色,所做的工作更多的是约束和管理别人,这样才需要规则。
  而淘宝这种平台型电商,在中国发展到如此巨大的规模,可以说是偶然与必然的结合。中国的传统商业不发达,一二线城市还好,到了三四线城市基础设施薄弱,真正能转做电商的传统企业,除了苏宁体量较大外,其实很少。反倒是非传统企业从事电商的比例,要远远高于国外。但无论买还是卖,草根的需求是很强大的,当传统商业无法满足草根需求时,淘宝、京东、小米、凡客等中国特色电商企业的出现,满足了这些需求。
  中国电子商务起步较发达国家晚了几年,但在一些领域的尝试甚至比国外还要先行。而在这条有中国特色的电商路径探索中,较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发达完善的国家,中国的法律体系还在建设中,政府在市场经济的转型中是缺位的。因此走在电商探索前列的企业,不得不扮演过多的角色。他们在创新和试错中总结的经验与教训,又进一步帮助政府更好地找到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
  责任编辑: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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