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信用的经济法保障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ruguofengdiao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在我国市场经济日趋发展的今天,市场信用的危机和重建可谓我国市场经济社会所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建立市场信用机制,规则是基础,而相关法律规则就是基础的基础。本文旨在已有的理论研究基础上,探讨市场信用的法学涵义,揭示经济法在市场信用的建设中如何以其独特的保障作用来弥补民商法的功能不足,并进而思量在我国市场信用缺失现状下,經济法如何以制度建构来保障市场信用。
  关键词:市场信用;保障;制度建构
  一、市场信用的一般性考察
  1、市场信用机制分析
  市场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本。可以说经济社会的理念是“无信市不立,无法信不灵”①。但法律在市场信用的建立与维护中究竟起着什么作用?以及此种作用是如何实现的?这就需要对市场信用进行机制性分析,要思量市场信用机制的历史与现状。对市场信用机制进行历时性考量,我们可以看到,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市场信用机制也各有不同。②不同的市场信用机制适应不同的社会形态需要,不同的社会制度需要不同的市场信用机制。对市场信用机制进行共时性考量,我们可以看到,市场信用机制的内涵是十分广泛的,健全市场信用机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可将市场信用机制视为是关于市场信用的建立、维护、评价、服务和失信救济的机制。市场信用机制的共同特征是它们都是通过他律来保障市场信用建立与维护的,并且只作用于交往主体的外部行为,并不规制交往主体的守信动机。无论是以亲缘关系为纽带和保障的市场信用机制,还是以互惠关系为纽带和保障的市场信用机制,最主要的规范机制是道德和法律。
  基于以上分析,一个理想的市场信用机制应该是以法律为规范手段的包括信息获取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救济机制的系统。信息获取机制帮助市场主体获取交易对象的信用情况;激励机制加强交往主体守信的自觉性;约束机制制约交往主体的失信动机并对失信行为进行惩罚;救济机制则对失信行为的受害方提供利益补救。
  2、市场信用现状评析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框架已初步形成,确立了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中心的原则,市场机制确立并得以运行,经济进一步开放,国家经济呈现巨大活力,国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然而,很多的消费者、企业经营者、政府官员却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市场信用的价值,信用意识淡薄,在市场活动中有大量的失信现象。“中国证监会在巡回检查中就发现多数上市公司的神圣性被玷污亵渎,公司独立的法律地位似有实无,发起人、股东出资打白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不发挥应有作用。”③在生产和消费领域,制假售假活动猖獗,假烟假酒招摇过市,而没有健全法制保障的政府经济管理行为因为本身就缺乏公众信用而收效甚微,政府部门的“打假”也成“假打”,治标而不治本;在商业交易中,不践成约、买卖欺诈普遍,市场主体间的信用缺失,大大加大了市场交易成本,经济发展受到极大阻碍;财税方面,偷税、漏税、骗税有若流行,明星企业尚且丑闻不断,可想国家税收受到多少损失?被列入《福布斯》“中国富豪50强”的企业中,仅有4名位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中国私营企业纳税50强”,这是极不合逻辑的;在金融借贷方面,赖债、躲债现象严重,大量国有财产流失,银行每年产生上百亿呆账死账。“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间逾期应收账款发生额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在我国,这一比例高达50%以上。”“中国存在信任危机”。④信用贫困,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并进而阻碍中国全面融入国际社会的历史进程、影响中国国际竞争能力的重大问题。目前中国市场上的交易信用水平还很低,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准还远达不到信用经济的要求。中国市场经济信用危机的论断绝非虚言。
  二、市场信用需要经济法保障
  “由于健全信用机制涉及的面很广,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者有二:一是民事、商事方面的法律;一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⑤“在当今法律体系中,与市场经济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莫过于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建构和保障市场信用机制方面,民商法与经济法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们之间既要有相对的分工,又应有紧密的合作。”⑥时下对市场信用的保障研究以民商法为重,人们对民商法功能产生过度依赖。这一方面是由于理论研究的盲从惯性,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我国经济法律制度不健全所致。但为了突破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市场信用迫切需要经济法的保障,经济法对市场信用的维护和保障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三、经济法对市场信用的直接保障
  经济法对市场信用的直接保障是以信用征信制度、市场进退制度、市场监管制度、失信惩罚制度这一系列制度保障来实现的。这些制度是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动态监管,是相互配合、协调作用的系统。其中,信用征信制度是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的基础,市场进退制度是对市场主体信用适格性的制度保障,市场监管制度是以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守信性为目的的制度,失信惩罚制度是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后果的法律评价。
   1、市场进退制度——市场信用保障的前提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经济追求公正化、有序化、安全化的竞争秩序,这种秩序的建立不仅有赖于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制,更为前瞻性的保障措施是通过市场进退制度确保市场主体适格⑦,维护市场信用。市场进退制度,即是以法律来设定市场主体的资格条件,以严格的审查程序和客观、切实的实体条件来保证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的主体适格性。
  (1)市场进入制度
  市场进入制度所守卫的是市场的“前门关口”,其要求进入市场的经济主体满足市场主体的适格性要求。市场进入制度是一个多层次的制度体系。根据市场类别的不同,市场进入制度体系主要由以下三个层面的制度构成:
  首先是一般市场进入制度。这是市场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的一般条件和程序规则。
  其次是特殊市场进入制度。这是规定市场经营主体进入特殊市场经营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制度。
  最后是涉外市场进入制度。一国对外国资本进入国内市场而规定的各种条件和程序规则和一国对本国资本进入国际市场而规定的各种条件和程序规则,形成涉外市场进入制度。
  一般市场进入制度和涉外市场进入制度虽然也是政府对市场活动的一种规制表现,但是其分别由民商法和国际法来规制,所以不是经济法的调整范畴。特殊市场是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市场领域,其所体现的更多的是社会利益,这决定其要由经济法来规制。
   (2)市场退出制度
  市场退出制度是规制市场主体从相关的产业或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相对于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资格限定,市场主体退出市场也应当设定严格的实体和程序条件,对退出市场者也要擦亮慧眼,否则,该出局的不出局,不该出局的却随意出局,使市场处于一种无信用的状态,市场经济其他主体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一般而言,经营者退出市场应该主要由市场调节,政府对企业的干预较少,然而市场失灵总是存在的,例如外部性问题:经营不善,应退不退造成交易风险激增。另外,市场主体的退出有时并非完全出于经济性亏损,而是通过退出市场以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制度性”风险的外化,又称为“市场主体退出陷阱”。具体而言,要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其一,要进一步制定企业退出市场的基本法律规范,按照不同领域、不同行业规定不同的退出市场标准;其二,优化和简化注销登记程序,降低退出成本,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正常途径合法注销;其三,加强对恶意退出行为和无序退出行为的监管,提高不当退出成本,通过建立以各类市场主体为对象的预警机制,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退出行为进行动态监控。
   2、市场监管制度——市场信用保障的途径
  “市场监管以市场行为为作用对象,以利益取舍为作用中介,以逆向强制为作用手段,以维护商业信用为作用目标。市场监管以经济法为主要力量,具体由市场管理立法来承担。”⑧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整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市場监管中,由政府代表国家公权力充当市场规则制定者和规则施行的监督者,以市场管理法为利剑,通过给予诚信者的诚信行为肯定评价即为其提供利益预期实现的保证,及给予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否定评价即使其承担严厉的失信责任来保障市场竞争的信用。在保障市场信用的具体制度建设上,要求对市场主体行为的信用性进行规制、评价,建立对守信者的激励制度和对失信者的惩罚制度。
   3、失信惩罚制度——市场信用保障的保障
  失信惩罚制度是对失信行为加以规制,从实体上设定失信行为责任,从程序上保证失信行为责任得以切实承担的法律制度。失信惩罚制度是民商法、经济法乃至刑法都有立法规定的制度,但由于部门法功能的限制,相较于经济法而言,其他部门法在失信法律责任的理念和价值作用上略显不足。就民商法而言,失信行为在民商法视域内体现为违约行为,民商法对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偏重于对违约行为给被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而很少体现经济惩罚的制度意义。并且民商法在设计违约行为责任时,仅考虑了其在具体交易关系中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没有考虑失信行为对社会的责任。就刑法而言,失信行为在刑法中体现为违反法定义务的责任,如偷税罪。刑法的法律责任是过于严格的,其对进入刑法视域的失信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的过于严格的要求,使其无法满足对一般失信行为的惩罚需求。
  四、经济法对市场信用的间接保障
  1、建立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只有建立合理的政府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实现信息共享,这不仅是对政府行为的有力监督,更是解决政府信用缺失的根本途径。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二部分:一是政府掌握的个人信息和商业信息的公开;二是政府自身行政程序、行政行为信息公开。前者是征信法律制度的内容,已在前文论述,而后者可称为政务公开,是维护和保障政府信用的必然要求。
  2、实现政府对市场的适度干预
  在建立政府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实现责任行政的基础上,要对权责明晰的政府机构的经济管理行为进行经济立法规制,将政府经济管理行为导入法制轨道,实现法的普遍性和有效适用性,建立法律之于政府权力的至上权威的法治行政状态。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政府经济管理行为发挥作用是以市场失灵为前提的,其应与市场规律相适应,在市场“无形之手”作用失灵时,才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这就是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职能范围,就是政府干预经济发展的适度性之所在。
  3、保证经济政策的科学性、稳定性
  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价值取向,属于社会法,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义、交易公平、宏观效率和公共福利。现代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要求上至国家机关,下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对社会负责,即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负责。经济法正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个体利益的协调,来达到发展社会的目的。所以,经济法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和社会的关系,注重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在效率问题上同时注意个体、团体、社会乃至全人类的效率和利益,眼前、长远乃至子孙后代的效率和利益;在秩序问题上同时兼顾个体自由、权利与他人的自由、权利,以及与社会的正常运行发展之间的关系。一个出尔反尔、朝令夕改、随心所欲的政府是无信用可言的,市场主体在面对这样的政府时,也是无法产生利益预期的,公众信赖利益更无从谈起。公众信赖利益是指公众对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产生信赖,作出利益决策,施行利益行为。此时,政府就应该保护公众这种因信赖而产生的预期利益,所以,经济法应当建立保持经济政策科学性、持久性和稳定性的法律制度。
  总而言之,政府信用是建立和保障市场信用的外部条件,只有良好的政府信用才能催生真正的市场信用。换言之,当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具有信用德性,其经济政策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并能够真正的从市场主体利益出发,实现市场主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有机契合,市场主体才能产生利益预期,才能以长远的利益获取为目的而体现市场交易的信用性,市场信用才能得以建立。
  注释:
  ①罗伯特·布鲁斯·萧:《信任的力量》,王振译,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第1版。
  ②斯蒂格里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郑秉文等译,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第1版。
  ③尼克拉斯·卢曼:《信任》,瞿铁鹏、李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版。
  ④朱赛佩·格罗素:《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版。
  ⑤冯彦君:《市场信用机制的法律建构与保障——民商法、经济法的分工与合作》,《中国商法年刊》(第二卷),吉林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
  ⑥王保树:《信用、信息和健全信用机制》,《中国商法年刊》(第二卷),吉林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
  ⑦戴霞:《市场准入的法学分析》,《广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⑧焦富民:《论经济法责任制度的构建》,《当代法学》2004年第6期。
  参考文献:
  [1]罗伯特·布鲁斯·萧:信任的力量[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1).
  [2]斯蒂格里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M].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1).
  [3]尼克拉斯·卢曼.信任[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
  [4]朱赛佩·格罗素.罗马法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
  [5]冯彦君.市场信用机制的法律建构与保障——民商法、经济法的分工与合作[J].中国商法年刊, 2002(10).
  [6]王保树.信用、信息和健全信用机制[J].中国商法年刊,吉林大学出版社,2002(10).
  [7]戴霞.市场准入的法学分析[J].广东社会科学2006年(3).
  [8]焦富民.论经济法责任制度的构建[J].当代法学2004(6).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岱山 316200)
其他文献
侦查审讯谋略,是谋略中的特定类型,是矛盾对抗双方一种特殊的斗智斗谋艺术。审讯是侦查人员同犯罪嫌疑人攻心斗智,利用调查材料和政策教育罪犯、制服罪犯的短兵相接式战斗。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身份特殊或涉案金额较大,反侦查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较强等特点,一般都会拒不供认以企图逃避处罚。他们在接受审讯时的心理变化要经历四个阶段,即试探摸底、对抗相持、动摇反复和供述认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特点,侦查人员
期刊
摘 要:我国刑法对亲属容隐制度的立法空白,使得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无法体现出对亲情和伦理的尊重。从对该项制度的价值权衡及中西方法律文化和制度的经验中,可以发现该项制度的合理性。因此有必要对亲属容隐制度进行刑事实体法上的重构。  关键词:社会价值;社会矛盾;检察机关  一、司法实践中亲属容隐犯罪的处理现状  刑法上的“亲属容隐”是指刑法规定容许近亲属之间相互隐匿对方的犯罪行为,或者规定对近
期刊
摘 要: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问题比较复杂,笔者就司法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探析,认为超越职权属于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不作为不属于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并对重大损失的内容及司法实践中对经济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进行了具体阐述。  关键词: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行为;重大损失;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期刊
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简称民行检察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制度,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体现。但是,随着民行检察制度的发展,其也备受各界的质疑和批评。比如,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认为,审判独立是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民行检察制度实质上是检察权对审判权的干涉,影响了审判独立\+①。针对上述观点,笔者认为,虽然我国民行检察制度在实践中确实面临着不少
期刊
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提高,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也大量出现,而房产作为特定的不动产是每个家庭财产中的重中之重,但房屋的不动产特性使得判断其是否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夫妻财产存在复杂性。那么究竟如何才能确定房屋的属性呢?在这里笔者就离婚案件中的不动产中的房屋分割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笔者认为,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以登记为准,即办理房
期刊
摘 要:从我院近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看,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做了大量的工作,结合办案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深刻分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刑事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建议。  关键词: 检察机关;基层矛盾;途径   一、把握侵害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刑事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农村和农民利益的侵财型犯罪数量多、发案率高,直接影响到农民生活甚至于影响生存,有的农民主要生产资料如
期刊
一、坚持“科学发展”,努力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一)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服务中心工作理念。要始终坚持把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一是要坚持查处与服务并重。既贯彻落实好检察工作严格执法、加强办案的要求,又要从服务大局出发,达到为经济建设服好务的目标,工作中,做到查处案件同当地重点工作相结合,查处案件同提供法律服务相结合,
期刊
自实施科技强检战略以来,检察信息化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进步。目前,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全面推进,集语音通信、远程数据网络传输和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的检察专线网也基本建成,这对提高检察工作效率和质量、规范执法、加强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信息技术日新月异,检察信息化工作实施时间短,检察信息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也难以避免。为推进检察信息化工作,使其充分发挥服务检察工作的作用,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当前检察信
期刊
一、检察调研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检察干警的积极参与  检察调研工作是一个服务性的工作,也是一个开拓性的工作,总之是为检察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的。检察调研的这个工作性质决定了搞好检察调研工作必须群策群力,全员参与。  全员参与,才能履行好服务的职能。调研的服务性主要表现在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指导工作上。因此要贴进实际。调研工作怎样才能贴近实践?检察干警的参与是最重要的。因为大家才是最知
期刊
摘 要:群体性事件产生之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多维度的。既与社会环境,社会政策等宏观原因紧密联系,也有相当比例的社会个体原因、群体心理等微观层面的因素。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对于妥善解决我国当前群体性事件多发的现状,协调社会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社会转型;成因   台湾学者吕世明主张运用社会学中“自力救济”的观点来解释群众事件:“1、沟通表
期刊